名稱 第80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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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一致性第80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1年1月21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表) 紀錄: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簡子翔 伍、法規補充說明: 一、依交通部111年3月18日交郵字第11100076452號公告修正「中華民 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 ,並未包括5925 – 7125MHz等供Wi-Fi 6E器 材使用頻段,爰請驗證機構通知測試機構及受委託申請審驗業者, 向有意申請該等器材審驗者宣導 , 應俟該部於該頻率分配表納入特 定頻段供該等器材使用後,本會始能辦理修正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 術規範」及受理申請審驗該等器材。 二、考量取得審驗證明者具備之技術能力可能不足,無法協助辦理抽 驗相關事宜,爰請驗證機構通知測試機構及受委託申請審驗業者, 向申請審驗者宣導其與測試機構(或受委託申請審驗業者)之申請 審驗契約應包含「於驗證機關(構)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 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時,測試機構(或受委託申請審驗業者)應配 合取得審驗證明者協助辦理抽驗相關事宜」 ,以避免取得審驗證明 者無法提供測試軟體或測試治具時,被廢止其審驗證明。 陸、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4案,各提案經充 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1101485~11101498) 。 柒、散會: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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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2022 年 1 月 14 日 提案編號:11101485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 稱) 1. 行動通信電信終 1. 本案因實驗室對 PLMN 參考文件︰ 因 Public Warning System ALL 章節 6.10.3.3.2 端設備技術規範 1. 手機設定為【中 測試主要在確認手機之訊 PWS 之測試解讀不同, PLMN ALL 之 PWS 文】 、 【英文】語 息碼(Message ID)是否 (Public 故提至一致性會議討 能正常接收到訊息,因此 言之測試結果 建議如下: Warning System) 論釐清。 (參考檔 測試,章節 案:LTE_B1_Chin 1. 在測試訊息碼為 911、 & Eng) 4370 到 4380(Local 6.10.3.3.2 設備 設定為中文、英文 2. 68 次一致性會議 Language)12 個訊息 介面者,訊息內容 提案編號︰ 碼時手機語言設定在 10709384(參考 【繁體中文】 。 應同時顯示中文 檔:10709384_nc 2. 在測試訊息碼為 919、 及英文訊息 cqa68) 4383 到 4393 為...。其完整 (Foreign Language) PWS 測試的定義是 12 個訊息碼時手機語 否是需要將手機 言設定在【英文】 。 設定為中文語言 3. PWS 測試報告遵循 68 將 24 個 Message ID 測一遍;然後 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 將手機設定為英 號︰10709384 之結論 文語言再將 24 個 Message ID 測一 遍 ?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依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 ALL)6.10.3.3.2 規定,終端設備設定為中文介面時,僅 測試 4370 等 12 個中文訊息碼;終端設備設定為英文介面時,僅測試 4383 等 12 個英文訊息碼。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提案編號:11101486



□低功率射頻器材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提案主旨 1. PLMN All相關問題: 1. 當NR終端設備所支援的 頻寬大於3GPP 38.521-1 所定義的頻寬時,是否可 依NR終端設備所支援的 頻寬進行測試? 2. 2. 電信終端產品具有電源 供應器,請問送審時是否 檢附電源供應器的報告 或證書? 3. 提交的CNS 14336-1、 3. CNS 15285、CNS 15364 等測試報告或證書之擁 有者與申請案之申請者 不同時,是否接受其申 請? 4. 所有測試報告的電源供 應器、電池及配件其名稱 4. 是否應一致? 5. 電信終端設備沿用模組 測試資料,其電源供應方 式為交流電源供應器或 5. 電池時,是否應重新評估 關機電壓、頻率穩定度等 測試項目? 6. 當終端設備的電源供應 方式僅為直流供電,不為 6. 交流電源或電池時,測試 的電壓條件應如何設定? 7.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10906451號之結 論:NR 電信終端設備支援 NSA(EN-DC)模式及 SA 模式 時,在同一頻段,僅須檢測 SA 模式。 測試一致性;依完善5G電信終 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 驗技術規範調適座談會 (2021/08/31)之主持人建議: 依循3GPP規定進行檢測。 PLMN All 7.6 本規範 6.7 至 6.9 應併同電源轉接器及充電 線為之;但檢附之電源轉接器 及充電線組已取得審驗證明 者,經檢附審驗證明及檢驗報 告,得免測本規範 6.9 所定電 源轉接器及充電線測試項目。 如手機的申請者為A,提交的 CNS 15285報告之擁有者為B。 是否接受以授權信的方式同意 受理?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六條 第四項 第四款之規 定:設備樣品、外接電源、配 件、週邊設備、測試線材及測 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測試一致性;送審設備為成 品,應重新評估。 PLMN All 5.2 電壓條件 僅規 範交流電源及電池,未有直流 電源相關規範。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一、依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 ALL) 7.1.1規定,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3GPP TS 38.101-1、3GPP TS 38.101-2、3GPP TS 38.521-1、3GPP TS 38.521-2最新版本具相關規定者, 得依其規定辦理。爰其測試頻道頻寬設定應遵循前揭3GPP最新版本標準。 二、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略以,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終端設 備併同審驗之 「外接電源」 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同辦法第6條第4項第4項規定略以,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設備樣品、 「外接電源」 、配件、週邊設備、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 稱、廠牌及型號。另依PLMN ALL之7.6規定略以,該規範之電磁相容、電氣安全、手機連接 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等測試項目,應併同電源轉接器及充電 線為之;但檢附之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組已取得審驗證明者,經檢附審驗證明及檢驗報告, 得免測該規範所定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測試項目。爰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應檢 附電源轉接器之檢驗報告;若電源轉接器已取得審驗證明者,經檢附審驗證明及檢驗報告, 得免測該規範所定電源轉接器測試項目。 三、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者應切結前項外接電源(電源轉接器)、充電線、電池或配件之 CNS 檢驗報告已獲其原檢驗報告申請者授權使用,若有授權不實或違反相關規定時,願接受主 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審驗證明。 四、前項外接電源(電源轉接器)、充電線、電池或配件等器材之 CNS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其申 請者名稱、其器材「名稱」 、 「廠牌」及「型號」 。若其器材「名稱」 、 「廠牌」或「型號」 , 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者檢附申請審驗文件資料有不一致情形時,應由該審驗申請者宣 告並切結,驗證機構核發審驗證明內容應包括外接電源(電源轉接器)、充電線、電池及配 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五、依PLMN ALL 5.2電壓條件及6.1.2、6.2.1.1、6.3.5、6.4.3、6.5.6頻率穩定度等測試項目規定, 以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組裝之電信終端設備(最終產品)檢驗報告引用該模組檢驗報 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時,應以該電信終端設備電源之電壓條件規定,測試其頻率穩定 度。 六、依PLMN ALL 5.2電壓條件規定,終端設備審驗申請者應宣告其標稱電壓(nominal)、低極端 電壓、高極端電壓與關機電壓。爰終端設備電源僅為直流,不為交流電源或電池時,應由 審驗申請者宣告之電壓條件範圍進行測試。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1101487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相關文件(需註明文 提案建議 件或檔案之名稱) (解決方法)



110 年低功率射頻器材與 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三 電信終端設備之抽驗方式 款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三款所 確認。 述「前二項抽驗得由主管機關指定抽驗項目」 ,建請 主關機關指示抽驗內容與方式。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11 年 1 月 21 日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或 原驗證機構得廢止其審驗證明:二、以同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 最終產品,未依規定分別申請審驗。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變 更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或天線,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審驗。六、拒不協 助或提供該等器材、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檢驗報告、測試報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 告相符之測試治具、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或審驗相關資料供抽驗。 同辦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抽驗得由主管機關指定抽驗項目。另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 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第 8 款規定略以,抽驗結果報告應符合 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標準,其內容應包括抽驗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 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與原檢驗報告之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 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之比較結果。爰辦理低功率射頻器材抽驗方式,得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取得審驗證明者,有前項所述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6 款規定情形時,廢止其審驗證明。 (二)考量器材實際使用時為一般正常使用模式,爰本會指定低功率射頻器材之「抽驗項目」為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之 3.3 市電傳導射頻電壓限制值與 3.6 電場強度限制值, 並以「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差模式(Worst Case,如傳送最大量資訊)」等測試方法測 試,若不符合該等限制值,則判定不符合;若符合該等限制值,則判定符合。 (三)驗證機構得再依抽驗樣品應符合 LP0002 之其他測試項目 , 辦理抽驗後 , 再行判定抽驗結果。 二、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抽驗得由主管機關指定抽驗項目。爰 本會指定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 「抽驗項目」 為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 ALL)之 6.10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及該技術規範 6.7 電磁相容之原檢驗報告之最差模式,並應 確認無「代理或經銷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及 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或「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內建韌體或軟體之螢幕顯示, 致損害我國國家尊嚴」 等情形。另驗證機構得再依抽驗樣品應符合 PLMN ALL 之其他測試項目, 辦理抽驗後,再行判定抽驗結果。 三、另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取得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 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 (組件) 、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及與檢驗報告 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 5 年 。 同辦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驗證機關(構)辦理抽驗需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檢驗報告、測試報告、 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或審 驗相關資料者,取得審驗證明者應無償協助或提供。考量同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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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請驗證機構通知測試機構及受委託申請審驗業者,向申請審驗者宣導前揭及電信終端設備審 驗管理辦法等相關抽驗規定,並宜請申請審驗者於其與測試機構(或受委託申請審驗業者)之申 請審驗契約應包含「於驗證機關(構)抽驗取得審驗證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時, 測試機構(或受委託申請審驗業者)應配合取得審驗證明者協助辦理抽驗相關事宜」 。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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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 11101488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授權與保密需提供何 事件一:若 A 公司授權 B 公 種法律效力文件?可 司使用 A 公司之 NCC ID; 否委託第三方進行? 事件二:若 A 公司委託 B 公 司協助辦理保密申請; 則: 1. B 公司應出示何種法律效 力的證明文件(公司大小 章)? 2. 第三方(除 A、B 之外) 可否經手?若可,則第三方 需提供何種法律效力的證 明文件(委託書?A 與 B 公 司大小章)? 3. 亦或是只要有原廠用印 之授權書或保密信即可,無 需確認申請者身分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一、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授權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由取得審驗證明者委託原驗證機 構登錄。 二、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取得審驗證明者有外觀照片等審驗資料之保密需求時,得向原驗證機關(構) 申請設定保密。 三、基上,應請原取得審驗證明者出具委託該非原取得審驗證明者辦理之委託證明文件,始得受 理被原取得審驗證明者委託之該非原取得審驗證明者申請辦理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 籤之授權登錄、審驗資料之設定保密。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 11101489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依據新版審驗辦法, 量測時配件的設置方式: 配件的負載及測試模 1. 是否待測物設備的輸 式應如何設置? 出 / 輸入端口都要全部 接上? (如充電盤具多 個 USB、Type-C Ports) 2. 端口部分的配置可能 有線材、負載、線材+ 設備等接法,應如何進 行測試?(例如: Projector的HDMI Input Port、8K)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1 年月 21 日



一、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7 款規定略 以,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設備或器材樣品應與外接電源、 配件及週邊設備連接,如須由申請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測 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稱及版本。測試治具應具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同條第 5 項 規定略以,前項之外接電源、配件或週邊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測試線材、測試治 具或測試軟體於測試時未使用者,得不包括於檢驗報告內容。 二、依前揭規定,測試時應接上全部一般正常使用時之配件及週邊設備,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配 件及週邊設備之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編號: 11101490



依據新版審驗辦法, 測試過程可能遭遇到的狀 量測項目採工程模式 況分類: 與一般模式的依據為 1. 僅單一模式可測試時: 例如使用治具定頻導致治 何? 具對待測物僅能直流供 電,而無法以adapter測試電 源傳導與帶外輻射。 2. 兩種模式皆可測試時: 例 如 WiFi 主 波 功 率 的 量 測,可以透過工模持續發 射,也能以一般模式,透過 傳輸資料來達成。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略以,檢驗報告內容應 包括: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器材樣品應與外接電源、配件及週邊設備連接, 如須由申請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 稱及版本。測試治具應具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 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但審驗時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 不包括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 二、基上,低功率射頻器材測試須使用測試治具始能完成測試時,亦應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 規範 3.3 規定之電源傳導限制值及 3.6 電場強度限制值,並應測試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 惟測試時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不測試一般正常使用模式。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11101491



■低功率射頻器材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提案主旨 109年9月16日所公告之「應 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中,關於低功率射頻器 材的部分是否僅指發信機及 收發信機,不包含單獨收信 機?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105年7月26日所公告之 「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中有明 定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之無線 105.7.26電信管制 發射或收發設備 , 故不包含單獨收 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pdf 信機。 「應經核 而109年9月16日所公告之 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中則對低 109.9.16應經核准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pdf 功率射頻器材無明確定義。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依本會109年9月16日通傳北字第10950047950號公告 「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其中 「第 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規定 ,爰單獨之無線『接收』設備,應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惟若有該等器材輸入等相關問題, 宜請洽本會(承辦單位:北區監理處,電話:02-33438952)詢問。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1 年 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11101492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 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關於鬆綁最大射頻輸出功率 1 毫瓦 (mW)以下無線遙控器之管制衍生問 題。



1.



請問 1mW 是以 EIRP 還是 Conducted Power 為判斷基



NCC 通過公告 「應 經核准之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



1.



以器材所適用 LP0002(109年)測試方法 為判定基準。如: 4.4.2 器 材型式:間歇性或週期性 (periodic)發射之器材為 為例,最大射頻輸出功率 應以Radiation Emission 為判斷基礎。



國外顧客已去信詢問過北區處溫處⻑,得到 的回覆如下:



礎? 2. 在法規鬆綁日前 已取證的 1 毫瓦 (mW) 以下無線 遙控器,是否可以 免除黏(鑄)貼 NCC Labeling 與 加註 Waring statement 等規 範? 3. 北監處⻑官曾說 過複合式產品不 適用免除條款,若 ⼀個無線遙控器 內建兩個 1 毫瓦 (mW)以下的 Wireless transmitter,請 問是否屬於非管 制器材?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11 年 1 月 21 日



依本會 110 年 12 月 17 日公告射頻器材之通關專用代碼「CC888888888888」及其適用範圍等規定 略以, 「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中「低功率射頻器材」之 「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無線遙控器,且最大射頻輸出功率 1 毫瓦特(mW)以下之器材」 , 進口人得以通關專用代碼「CC888888888888」辦理通關。爰若有該等器材輸入等相關問題,宜請 洽本會(承辦單位:北區監理處,電話:02-33438952)詢問。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1 年 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11101493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 理辦法說明,若電信 終端設備依不同之貨 品號列區分其適用之 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 標準,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辦 理,主管機關不納入 審驗範圍, 1.上述不列入審驗範 圍之情況,電磁相容 與電器安全,是否申 請時仍應要求檢附報 告? 2.是否收取電磁相容 與電器安全審驗之費 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總 說明:一、為因應技術發展,當 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無法即 時配合技術發展程度時,得以我 國國家標準或其他國外訂定之 標準作為測試之準據,爰第一項 規定技術標準之優先適用順序。 二、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不同 貨品號列之產品適用不同之電 磁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 (如貨品號列為資訊類產品 者,其電磁相容適用CNS 13438 「資訊技術設備-射頻干擾特性 ―限制值與量測方法」、貨品號 列屬影音類產品者,適用CNS 13439「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 與相關設備-射頻干擾特性- 限制」等),惟主管機關所訂之 技術規範尚無依不同之貨品號 列區分其適用之電磁相容或電 氣安全標準,爰第二項規定,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 理,主管機關不納入審驗範圍, 以符實需。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於一致性會議討論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11 年 1 月 21 日



一、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電磁相容 或電氣安全等標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依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 範之 6.7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應符合 CNS13438 或其他設備 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規範,及 6.8 電氣安全(Safety)應符合 CNS14336-1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 關訂定之標準規範。 二、基上,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對特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相容或電氣安 全等標準訂定特定標準規範時,其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應符合該特定標準規範,並 檢附該特定標準規範之檢驗報告及檢驗證明文件,且應收取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審驗費等 規費。檢驗證明文件得切結限期補送。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1.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1 年 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11101494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以舊版證書提出變更申 一、舊版證書並無外接 請之案件如何適用新版 電源、配件與天線之欄 證書格式? 位,若申請案件為無須 提供測試報告的變更 案,例如變更公司名 稱、增列製造廠商等, 上述欄位應如何填寫? 二、若申請案件為無須 提供測試報告的變更 案,技術規範的版本是 維持舊版?還是要改成 新版本?尤其是 PLMN 系 列,是否要列原來的 PLMN 系列,還是要列 PLMN ALL?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一、建議填寫”N/A” 或 ”---“ 等 類 似 意 思的寫法。 二、建議列原來的版 本。



開會日期: 111 年 1 月 21 日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 規定,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 申請補發或換發。 二、基上,若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並未涉及審驗規定時,應依前揭規定申請補發 或換發,及驗證機構應依該等辦法之書表格式補發或換發審驗證明。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1 年 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11101495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由於申請器材僅為傳真 卡,故應針對傳真卡功 能進行評估即可證明該 傳真卡符合技術規範之 要求,其餘與傳真卡無 關的功能或操作,不應 成為判定傳真卡是否符 合規範的依據。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傳真卡申請電信終端設 備型式認證,其將安裝 於具有 WiFi、LAN、傳 真、掃描、列印、影印 等功能的多功能事務機 之中,EMC 測試時,能 否僅針對傳真機功能進 行測試即可?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11 年 1 月 21 日



一、查傳真卡係屬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項規定之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得 依型式認證規定申請審驗,並免辦理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審驗。其組裝之最終產品應依型式認 證規定申請審驗。 二、基上,組裝傳真卡(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多功能事務機(最終產品),係屬電信終端設 備,審驗時應提交公眾交換電話網路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STN01)檢驗報告及電磁相容檢驗 報告,其電磁相容之檢驗報告應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 CNS 標準規定測試相關操作模式。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1 年 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11101496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關於手機非射頻元件新 增記憶體及更換 DC to DC converter,除了應執 行 CNS 13438 及 CNS 14336-1 外,是否仍應執 行 LP0002 3.6 章節? 因為限制值不一樣。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11 年 1 月 21 日



一、因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之測試項目 3.3、3.6 與 CNS13438 乙類,分屬射頻及電磁相 容規範要求,爰 CNS13438 及 LP0002 之 3.3、3.6,均應分別測試。 二、另有關提案編號 11001473 結論,應提供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檢驗報告,其測試項 目 3.3 或 3.6 得採 CNS13438 甲類限制值,並提供採用 CNS13438 甲類限制值之電磁相容檢驗報 告,惟出具 LP0002 檢驗報告及 CNS13438 甲類檢驗報告得由不同測試機構出具。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11101497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 (解決方法)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依照NCC一致性提案編號: 廠商對於無線充電功能是否需申 10703369結論: Qi 無線充電器 請檢驗仍常常提出疑問 , 對於器材 屬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是否具資料傳輸之判定方式往往 材,應符合 602 輸入規定,並 無法界定;使用Qi設計不見得會取 應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 得Qi認可 , 廠商需要更清楚的判定 賣。 方式。 若廠商確認該手錶之無線充電 早期如無線充電之電動牙刷是採 座(TX)及手錶本體(RX)之無線 用Induction chargers technical是屬 充電功能非屬Qi 無線充電技 免驗器材。 術者,是否需進一步確認器材 之無線充電不具資料傳輸功能 方可免除檢驗? 註: Qi資料傳輸: Regulation of the output voltage is provided by a digital control loop where the power receiver communicates with the power transmitter and requests more or less power. Qi Wireless chargers 也是屬 Inductive charging technical的一 In wireless device charging 種,採用兩款模式: Inductive Mode systems according to the 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s Qi (inductive coupling) 或 Resonant Mode 是屬管制器材。 standard communication from the power receiver to the power transmitter is required. Communication signal is modulated to the power signal with the backscatter modulation.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一、查「免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為該無線充電 器除傳輸射頻能轉換為電能之無線電波外,不具無線通信功能。 二、基上,應確認該等無線充電器不具資料傳輸等無線通信功能,始屬「免經核准之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 ,始得免經審驗。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提案編號:11101498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建議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解決方法) 檔案之名稱) 1. WWAN 模 組 於 初 次 申 請 1. 若經實驗室確認模組內建穩壓 提案編號 時,因其輸入電源類別不適 電路者,其平臺之輸入電壓變 09810111結論: 用 PLMN ALL 5.2 電壓條 化並不會影響模組輸入電壓規 目 前 本 會 件之附表,故實驗室採用廠 格,因此建議免重新評估頻率 PLMN08 技術規 商宣稱之常態電壓及高 / 低 穩定度 ( 建議於原模組測試報 範 僅 需 測 極端電壓進行測試。後續增 告中說明,以利RCB增列平臺 Conducted ,不需 測 Radiated 列平臺時,是否需依照 時之判定)。 若經實驗室確認模組未內建穩 Emission。本案依 PLMN ALL 5.2 電壓條件 重新評估頻率穩定度? 壓電路,但平臺輸入至模組之 以前審驗一致性 電路有設計穩壓電路且該穩壓 決議,已認證行 電路規格落於原測試報告評估 動電話模組組裝 2. 一款已取得認可之 WWAN 範圍者,建議免重新評估頻率 於平台時,僅需 模組後續增列平臺,若其 補 測 EMC 及 穩定度。 WWAN 模組硬體及韌體皆 若經實驗室確認模組未內建穩 SAFETY。 與原認證時之版本相符,申 壓電路,平臺輸入至模組之電 請時是否可參考一致性提 路有設計穩壓電路但該穩壓電 案編號:09810111之結論,僅 路規格超出於原測試報告評估 需補測EMC及SAFETY,可 範圍或未有設計穩壓電路者, 不需驗證輸出功率? 建議應重新評估頻率穩定度。 2. 提案編號: 10808431結論(3)要 求電信終端設備模組以限制性 模組方式取得審定證明後增列 平臺應申請重新審驗,重新申 請審驗之檢驗報告得引用該限 制性模組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 據及判定結果,並應由原檢驗 機構逐案評估重新申請審驗最 終產品之主波輸出功率+/-2dB 是否須重新檢驗。對於未重新 檢測比對最終產品之主波輸出 功率之案件,原檢驗機構應於 新檢驗報告詳述原因。 因 PLMN ALL 中 PLMN 01/08/10/12(FR1)之檢驗項目 皆屬RF conducted檢測,若廠 商於增列平臺之說明函中說明 該硬體及韌體皆與原認證時之



版本相符時且經原檢驗機構確 認無誤者,是否可免去提交 PLMN ALL相關檢驗報告?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



一、依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 ALL)之「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之「頻率穩定 度」測試方法除5.2電壓條件規定外,尚須包含「環境溫度」 ,爰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 組與平臺組裝之電信終端設備(最終產品),應重新評估PLMN ALL之頻率穩定度。 二、依電信管理法第44條規定,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包含電信介面、電 磁相容及電氣安全;PLMN ALL之「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包含「發射功率限制」 、 「電磁 相容」及「電氣安全」 ;另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6條第8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 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變更非電信介面硬體、非電信介面功能重新申請審驗時,得引 用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同條第9項規定,前項情形應經原測試機構確認原檢 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檢驗報告申請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 同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 應分別申請審驗」 。爰該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之檢驗報 告,需引用原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時,應確認原檢 驗報告之「發射功率限制」測試數據仍屬有效,始得引用。並應重新評估「電磁相容」及 「電氣安全」要求。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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