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63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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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433699 聯 絡 人:謝志昌 33438421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受文者: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06430006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第63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紀錄V2.doc、審驗一致性第63次會議簽到單.pdf、105123 14 提案單-UNII軟體安全宣告.doc、10512315 提案單-USB Type C上限電壓.doc 、10512316 提案單-已認證模組補測問題.doc(請至附件下載區下載附件,附件 下載網址:http://opweb.ncc.gov.tw/【登入序號:M00183】本附件下載區僅提 供六個月內之公文附件下載)



主旨:檢送本會105年12月5日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 驗一致性第63次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如附件)1份,請查





照。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程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快特電 波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 2017/01/12 11: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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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3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12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2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單) 伍、結論: 一、本會將於105年12月13日在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會議室,邀集國家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動通信業者等,進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混合指定區域發送、備援系統切換及手機接收測試事宜,請驗證機 構轉知實驗室及手機廠商,先於105年12月8日下午2時於同會議室召 開「研商105年12月13日PWS實測會前會議」 ,以說明該日實測流程 及內容。驗證機構應通知105年3月1日後取得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之 手機廠商參加該測試及會前會議。 二、有關審驗合格器材是否為 RFID器材部分,請原發證機構(耕興與晶 復)要求申請者於下次一致性會議提出提出器材相關佐證文件,再行 討論。 三、本會對 「平臺」 有明確規定, 「平臺」 定義如下:指不組裝射頻模組, 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器材,若無該平臺主要功能,則不能視為 平臺。平臺定義與LP0002第5.11節發射機模組規定相互獨立,請驗 證機構依前揭規定落實執行案件審驗。 四、廠商辦理審驗合格標籤授權登錄部分,本會便捷貿易e網已具備操作 介面可供國內廠商自行上網登錄,未來將再新增國外申請者可委託 國內代理人上網登錄之功能。對廠商委由驗證機構代為登錄者,基 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驗證機構向廠商收取合理服務費用相關事宜, 於下次一致性會議再行討論。 記錄:姜政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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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05年會計年度將關帳,請驗證機構清查本年度審驗案件繳費及請歀 情形,105年12月20日以前受理審驗案件,應於105年12月26日前完 成繳費入帳,105年12月29日前將請款資料、發票送至本會。105年 12月21日以後受理審驗案件,應於106年1月後再行開單繳納及核發 審驗證明,並於106年1月5日後將請款資料、發票送至本會。 六、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3案,各提案經充 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512314-10510316) 。 陸、散會: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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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5 年 12 月 1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新版 LP0002 第 4.7.7.3~4.7.7.4節, 規定 UNII 產品 (5GHz WLAN/WiFi) 要具有安全功 能, 以避免產品被第三方更 改軟體, 修改產品操作於未 經認證的頻率/功率...等. 製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符合性聲明. 請問: 1. 此證明文件或符合性聲 明文件是否比照 美國 FCC KDB 594280 D02 U-NII Device Security的內容,由 製造商提供相關資訊的說 明? 2.此證明文件或符合性聲明 文件是否只能由該產品的製 造商提供? 若由申請者提出 是否可接受?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 (解決方法) 提案編號:10512314



594280 D02 U-NII Device Security v01r03.pdf



594280 D01 Configuration Control v02r01.pdf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12 月 5 日



請驗證機構就 LP0002第4.7.7.3~4.7.7.4節規定,並參考 FCC KDB 594280,提出軟體安全符合 聲明書中文版本,於下次一致性會議討論,俟決定軟體安全符合聲明書中文版本後,驗證機構 再行採用。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12 月 1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512315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Type C 充電器在特定 1. 該產品為特定手機與特 第 59 次一致性會議 建議依據 59 次一致性會 條件下,其 5V 輸出電 定充電器,並搭配不具 提案編號 10501272 議提案編號 10501274, 壓的上限值是否可由 備偵測電路之 USB Cable 廠商販售時提供 Type C 原來的 5.25V (5%)放 時,由於廠商考量高電 第 59 次一致性會議 轉 STD-A 之轉接頭,測試 寬至 5.5V (10%)。另 流下線損較大,因此將 提案編號 10501274 部分則依據提案編號 外,其輸出電流為 充電器的電壓輸出調整 10501272 , 對於特定手機 3A。 至 5.5V 輸出,但若接到 電子工程國家標準技術 與特定充電器 , 搭配不具 他牌手機,電壓會自動 委員會 105 年第 21 次會 備偵測電路之 USB Cable 議紀錄 降回 5V。 時,其輸出電壓由原先 2. 根據 USB-IF Type C Spec 5Vdc(±5%) / 3.0A(含)放 其 VBUS 輸出電壓最大 寬至 5Vdc(+10%,-5%) / 為 5.5V。(如附件) 3.0A(含),其他限制條 3. 105.10.20 BSMI 會議決 件,如使用手冊、 議事項第三點,由於 CNS15285/CNS14336-1 與 USB 技術規格之修訂頻 追加之評估項目等 , 也均 繁,建議直接引用 IEC 須符合提案編號 62680 或 USB 技術規 10501272 之結論。 範,不再將完整內容納 入標準中。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5 年 12 月 5 日 1. 依據第59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10501274號提案決議,廠商販售時提供Type C插頭轉STD-A插 座之轉換器。 2. 依據第59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10501272號提案,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本案充電器,輸出 電流大於2A 且小於或等於3.0A 時),搭配不具備偵測電路之USB Cable 時,依下列方式追加 檢測: 一. 若手機之使用手冊有註明類似「本包裝盒內之器材及配件均以成套/成組檢驗,符合相關規 定,不可自行更換非指定充電器」或「消費者需要至合格經銷商或維修站替換特定充電器」 等注意文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都配置自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該充電器規格可放寬到5Vdc (+10%,-5%) /3.0A(含)。 B.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的CNS15285/ CNS14336-1所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 C. 追加評估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不具偵測電路之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各組額定 電流輸出的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特定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在各組額定輸出的Vdc+10%~ -5%之間。 (3) 須確認該USB cable 可承受各組輸出的最大之電流。 D. 型式認證證明須標示該特定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號,及搭配該特定 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電器輸出規格資訊。 二. 手機之使用手冊未註明前述注意文字內容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都配置自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該充電器規格可放寬到5Vdc



(+10%,-5%) /3.0A(含) 。 B.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的CNS15285/ CNS14336-1所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 C. 追加評估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不具偵測電路之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各組額定 電流輸出的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特定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在各組額定輸出的Vdc+10% ~ -5%之間。 (3) 須確認該USB cable 可承受各組輸出的最大之電流。 (4) 一般充電器搭配其他廠牌/型號USB cable+該特定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2.0A+10%, 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5) 特定充電器搭配其他廠牌/型號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2.0A+10%, 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D. 型式認證證明及使用說明書須標示於該特定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號, 及搭配該特定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電器輸出規格資訊,與特定充電 器搭配其他手機或其他USB Cable時的充電輸出規格資訊。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12 月 1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512316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因低功率法規 LP0002 因技術演進關係,法規也適 第 62 次一致性會議 於 105 年 8 月 23 日更 度進行調整,因此,核發之 提案編號 10510310 新,若是在此之前發 器材也都能符合當時之要 證之完全模組,是否 求,而系列申請之設備,依 仍可繼續安裝在新的 據第 62 次一致性會議提案 平台上。 編號 10510310,也都能有 效管理,唯採完全模組之新 平台設備,可能仍是符合舊 式法規,造成長期設備之干 擾。



由於證書並無有效期 限 , 現階段也無法要求廠 商重新認證 , 唯新增之平 台設備目前需要將其外 觀照片登錄至 NCC 貿 e 網,建議於此同時,若 RCB 發現該設備引用之 法規過舊 , 且新舊法規版 本有重大差異時 , 善意提 醒廠商該完全模組可能 會造成干擾或被干擾。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5 年 12 月 5 日



完全模組辦理上傳最終產品清單及照片時,暫不要求依 105 年 8 月 23 日修訂 LP0002 補測。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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