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5年11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20161109)
日期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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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5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有關開飲機驗證登錄 RoHS 審查,參照目前電機電子產品審查作業,廠商必須於申請時提供 3 項書面資料: (1)07_01「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廠商提供本聲明書必須誠實填寫產品單元及限用 物質含有情形,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以示對填寫內容之正確性負責。 (2)07_02「商品標籤及商品檢驗標識位置圖」 (3)07_03「樣張及其標示位置」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網址) 網址)如商品本體/外包裝/標貼/說明書擇一 標示)可以照片或說明書呈現。 審查中 , 廠商提供資料不完全會請廠商補件 , 若審查文件仍有疑義 , 必要時請廠商提供有關 RoHS 檢測技術文件或取樣檢查。 核備申請案件中如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部分未更動時, 核備申請案件中如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部分未更動時,請於核備申請函/切結書內備註說明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與原申請案同”或”未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與原申請案件同“之類似用 如有更動時, 需附上相關更改後之文件檔案供審查。 語,如有更動時 ,需附上相關更改後之文件檔案供審查 。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簡志益,04-22612161#635,chihyi.chi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陳冠蓉,06-2264101#332,lori.chen@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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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六組 依 105 年 10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4790 號公告修正「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型模組 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之驗證標準」 ,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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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陽光電模組 VPC」型式分類原則 (1)「太陽光電模組 VPC」型式分類如下



太陽光電模組種類 1. 60 片 6 吋單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2. 60 片 6 吋多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3. 72 片 6 吋單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4. 72 片 6 吋多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5. 96 片 5 吋單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6. 薄膜型太陽光電模組Ⅰ 7. 薄膜型太陽光電模組Ⅱ



尺寸大小限制 1.7 m x 1.1 m 以下 1.7 m x 1.1 m 以下 2 m x 1.1 m 以下 2 m x 1.1 m 以下 1.7 m x 1.1 m 以下 1.4 m x 1.4 m 以下 2.0 m x 1.3 m 以下



(2)同一系列型式中各太陽光電模組結構設計應為一致。 (3)同一系列型式中各太陽光電模組之重要零組件如:電池、背板、焊帶、EVA、黏膠、接線 盒、連接器及鋁框等應為同一廠牌及型號。 2.「太陽光電模組 VPC」型式試驗原則 (1)主型式樣品(輸出功率最高者)須針對「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以下簡稱 PV Taiwan+) 」進行全項試驗。 (2) 同一系列型式所屬太陽光電模組產品均須針對 「PV Taiwan+」 發電效能備妥至少 2 片樣品, 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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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系列型式與主型式差異部分,由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自行評估是否加測。 3.能源局金能獎太陽光電模組試驗報告承認原則 已獲得太陽光電模組金能獎之業者,得提出報名金能獎時相關測試報告予本局認可指定試驗 室,倘若該試驗報告有關濕冷熱試驗(TC) 、電位導致衰減評估(PID)及鹽霧試驗等項目, 係以太陽光電模組 VPC 型式試驗原則之主型式進行試驗,並經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審查該等 試驗報告內容,可符合「PV Taiwan+」相關要求時,得直接引用該等試驗報告結果。 4.「PV Taiwan+」安全要求試驗項目認可原則 (1)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得逕行採用先前所出具符合「PV Taiwan+」安全要求(CNS 15114、 CNS 15115、CNS 15118-1 及 CNS 15118-2 等標準要求)之試驗報告。 (2)廠商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 驗證機構 (NCB) 及驗證機構試驗室 (CBTL) 出具之 IEC 61215、IEC 61646、IEC 61730-1、 IEC 61730-2 測試報告,經向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申請轉發,並取得相關 CNS 報告後,得 由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逕行採用該等試驗報告內容;惟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申請 轉發報告事宜。 五、 105 年 10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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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案由: 台灣電磁相容實驗室測試多口電磁爐的 EMC 方法與國外有異,導致國內外的國際認證實驗室測 試數據不一致問題。ETC 在 2010.2.6 一致性會議中的提案,貴局解釋為在電器允許的最大輸入功 率下,依序開啟爐口數進行排列組合測試。與 CNS 13803 第 6.5.6 節中的「烹調爐要依序”分別” 操作」條文不完全符合。經詢問歐洲與大陸實驗室,皆以單口測試為前提下,再選擇最大功率狀 態,進行測試。 建議測試方法應要完全參照「CNS 13803 第 6.5.6 單爐及多爐電磁爐感應烹調器具」內容之「烹 調爐要依序”分別”操作。能量控制器的設定需選擇在獲得最大輸入功率的位置。」 說明: 1.歐洲及國際法規 EN55011 CISPR 11_2004:6.5.6 Single and multiple-zone induction cooking appliances Cooking zones shall be operated separately in sequence.



2.大陸法規 GB 4824_2013:7.6.7 單區或多區感應炊具 烹飪區應依次單獨地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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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經徵詢本局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意見 ,為避免與國外試驗室測試方法不一致 ,請依 CNS 13803 (92 年版)第 6.5.6 節要求試驗。 標準節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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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二:譯鈦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1: CNS 15767-2-7 延長用電源線組在 CL.15.1 提到插座得設置遮蔽片(shutter) ,目前歐洲的 shutter 樣式如圖 1,想請問圖 2 這種樣式也可算是 shutter 嗎? 圖 1: 圖 2:



利用 PIN 針推開



插座上蓋旋轉而蓋住插孔



結論: 經詢問實驗室圖 2 插座上蓋旋開後無法自動回復,非 CNS15767-1 第 3.27 節遮蔽片(shutter)所 定義當插頭拔出時,作為自動遮蔽帶電刃座用之可動零件。



案由 2: CNS 15767-2-7 延長用電源線組在第 15.5 節要求單口或多口插座之延長用電源線組應加裝過載保 護裝置,目前國內僅有自願性認證(IEC 60934 設備用斷路器) 。若客戶使用已通過其他國際認證 之產品,請問對於認證標準是否有所要求?如 UL 1077(設備用保護器)可以接受嗎? 結論: 目前 IEC 標準之過載保護裝置均為 16A , 惟國內插頭之額定電流為 15A , 無法符合 CNS 15767-2-7 第 15.3 節具有過載保護(如具熔線插頭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延長用電源線組,其插頭之額定電 流不得小於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是以,接受符合 UL 1077 標準之設備用保護器或依 IEC 60934 標準隨產品試驗之設備用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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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台灣松下電材公司提案 案由 1: CNS 15767-1 第 27 節: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通過絕緣密封複合材料之距離。 CNS 15767-1 第 27.1 節: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通過絕緣密封複合材料之距離不應低於表 23 或 附錄 D 所示之值。 附錄 D.2.1 節:外殼對接面之間隙為 0.3mm 以下者,帶電部與有人員觸及疑慮之非金屬部表面間 之空間距離(包含沿面距離) ,可視為符合 1.5mm 以上。但安裝於營造材(包含分電盤)之安裝 面除外。 上述外殼對接面之間隙其定義部位為何處?可否明確定義?以實際商品(例)說明:外殼對接面 之間隙其定義是否如下圖 3(紅圈處) 商品正面圖示 商品背面圖示



圖1



圖2



圖3



結論: 附錄 D.2 節其他部位之絕緣距離應符合表 D.1 之規定值以上,查繫案商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 100V 以上未滿 150V,非組裝入設備器具內者,依其他類進行判定(參考 CNS690(87 年版)第 5.9.1 節內容) ,外殼對接面之間隙為 0.3mm 以下者,帶電部與有人員觸及疑慮之非金屬部表面間 之空間距離(包含沿面距離) ,符合 1.5mm 以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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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 CNS 15767-1 第 12.2.7 節:緊固元件之端子應設計或設置為當緊固螺釘或螺帽旋緊時,非可撓式 單線或絞線之芯線不可滑出端子。 問題 1 於上述法規中明確說到緊固元件之端子應設計或設置,當緊固螺釘或螺帽旋緊時,非可撓式單線 或絞線之芯線不可滑出端子。如商品結構中無設計或設置時,是否直接判定結構不符合。 結論: 依 CNS 15767-1 第 12.2.7 節要求試驗檢查其符合性。



問題 2 如商品結構中,緊固元件之端子有設計或設置,當緊固螺釘或螺帽旋緊時,非可撓式單線或絞線 之芯線不可滑出端子之結構時,再透過以下試驗檢查其符合性,不知此判定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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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依 CNS 15767-1 第 12.2.7 節要求試驗檢查其符合性。



案由 3: CNS 15767-1 第 25.2 節除使接地端子在安裝盒中保持於定位所需之絕緣材料零件,依 25.3 節規 定進行試驗外,使載流零件及接地電路零件保持於定位所需之絕緣材料零件,以及插座之相刃片 及中性刃片插入孔周圍,以熱塑性材料製成、其寬度為 2mm 之正面區域零件,應以圖 37 所示之 裝置進行球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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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於上述法規中明確定義到,使載流零件及接地電路零件保持於定位所需之絕緣材料零件,以熱塑 性材料製成、其寬度為 2mm 之正面區域零件,應進行球壓試驗。 請問如下商品(例) : 下圖❶ 之部位有支撐載流零件,但無法使其保持定位,需透過圖❷ 使其保持於定位,請問是否圖 ❶ 及圖❷ 都要滿足 125°C 球壓試驗之要求?



圖❶



圖❷



補充說明: 以下為各國之插頭刃片內架相關圖片,各國之插頭刃片內架結構皆可使載流零件及接地電路零件 保持於定位,非透過外部橡膠使其達到定位。引用 IEC 之檢驗標準時,如下歐規商品結構只有插 頭刃片內架需進行球壓試驗,外部橡膠包覆結構不需進行球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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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為松下電材延長線用插頭(2P)外觀



下圖將外披覆切除後之樣態 [刃片內固架完整包覆刃片之結構]



結論: 依 IEC60884-1 第 25.2 節原文「retain current-carrying parts and parts of the earthingcircuit in position」 ,使用「維持」而非「固定」 。是以,圖 1 白色固定帶電體之絕緣材料須執行球壓試驗, 整體插頭依標準要求試驗(例如機械強度之滾筒試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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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本分局接獲指定實驗室詢問:有一客戶預計申請 II 類支架燈認證(燈具外殼為全塑膠) ,其電源 連接及串接結構如下,是否可符合 II 類燈具要求? 燈具插接器部分要使用 3P 插接器(詳如下圖) ,3P 插接器原為 I 類燈具所使用(含 1 接地部分)



該燈具於 3P 插接器原接地端空 所附之中繼線為 3 心電線加 3P 插接器,詳如下圖 接,詳如下圖,如此結構是否可符 合 II 類結構要求?



若廠商於插接器間加一條接地線(此接地線僅於插接器間連接,未與燈具任一點連接) ,以下列 規定判定此接地線為功能性接地,判定符合 II 類燈具? CNS14335(88)第 1.2.23 節備考 3



結論: 建議將燈具之防電擊保護宣告為 I 類,可符合標準及滿足業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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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四: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案由: 依據 97 年 9 月 24 日家電類一致性會議記錄內容,已將 IEC 60320-2-2 SHEET E 額定值由 10A 250V~開放至 15A 125V~。建議依 CNS 14980-1 及 CNS 14980-2-2 標準參照上述結論,並依 IEC 60320-1(2001)+ IEC60320-2-2(1998)進行對應之規格調整(如附表)。 附表: 公告適用標準

IEC 60320-1:2001 + IEC 60320-2-2:1998



建議放寬規格



參考標準



備註



極型 / 額定值

SHEET C1 / 0.2A 250V~ SHEET C2 / 0.2A 250V~ SHEET C5 / 2.5A 250V~ SHEET C6 / 2.5A 250V~ SHEET A SHEET B / 2.5A 250V~ / 2.5A 250V~ 7A 125V~ 以下 CNS 14980-1 CNS 14980-2-2 7A 125V~ 以下 3A 125V~ 以下 CNS 14980-1 CNS 14980-2-2 CNS 14980-1 CNS 14980-2-2



SHEET C7 / 2.5A 250V~ SHEET C8 / 2.5A 250V~ SHEET C SHEET D SHEET C9 / 2.5A 250V~ / 2.5A 250V~ / 6A 250V~ 6A 250V~



6A 125V~ 以下



CNS 14980-1 CNS 14980-2-2



SHEET C10 /



SHEET C13 / 10A 250V~ SHEET C14 / 10A 250V~ SHEET E SHEET F / 10A 250V~ / 10A 250V~



15A 125V~ 以下



CNS 14980-1 CNS 14980-2-2



SHEET C15 / 10A 250V~ SHEET C16 / 10A 250V~ SHEET C17 / 10A 250V~ SHEET C18 / 10A 250V~ SHEET G SHEET H / 10A 250V~ / 10A 250V~



15A 125V~ 以下



CNS 14980-1 CNS 14980-2-2



15A 125V~ 以下



CNS 14980-1 CNS 14980-2-2



SHEET C19 / 16A 250V~ SHEET C20 / 16A 250V~ SHEET I SHEET J / 16A 250V~ / 16A 250V~



16A 125V~以下



CNS 14980-1 CNS 14980-2-2



SHEET C21 / 16A 250V~ SHEET C22 / 16A 250V~



16A 125V~以下



CNS 14980-1 CNS 149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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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 C23 / 16A 250V~ SHEET C24 / 16A 250V~ SHEET K SHEET L / 16A 250V~ / 16A 250V~



16A 125V~以下



CNS 14980-1 CNS 14980-2-2



結論: 1.CNS 14980-1(96 年版) 、CNS 14980-2-2(96 年版)係分別調和國際標準 IEC 60320-1(1994) 、 IEC60320-2-2(1984) 。CNS 14980-1 電器耦合器之合適標準表單及 CNS 14980-2-2 互連式耦合 器之合適標準表單,配合我國用電環境,增加額定電壓 125V 及額定電流 1A,3A,7A 及 15A 之規格,為因應額定電壓與額定電流規格增訂,進行對應之規格調整(如議題附表)。 2.業者申請器具用插接器「IEC 60320-1(2001-06) 、IEC 60320-2-1(2000-07) 、IEC 60320-2-2 (1998-08) 、IEC 60320-2-3(2005-01) 」自願性產品驗證,可適用附表之增訂規格,惟須符合 上述公告驗證標準之所有章節試驗,並需向本局第三組辦理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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