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103.12.18
日期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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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12 月 18 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簡任技正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佈事項: 1、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3、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 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 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 的智慧財產權。 4、第六組: 103 年 11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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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局第三組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經標三字第 10330006990 號修正「應施檢驗 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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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 1:新竹分局提案 型式試驗報告中如有依據區域性差異 令規定檢驗,應於報告中呈現表 示,惟是否須將地域性差異之依據公文文號等資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列於 RPC 證書依據標準中? 基隆分局意見: 該產品在台灣上市銷售,本就要符合國內的檢驗規定,當檢驗標準要求符 合區域性差異的規定,則有需要在證書中加註嗎?(經電話確認區域性差 異的規定無須加註證書中)。 新竹分局意見: 若產品檢驗部分章節係依據區域性差異規定判定,須於測試報告章節及 測試報告首頁之依據標準中加以敘明,RPC 證書中之依據標準則依三組 公告登載即可。 臺中分局意見: 1.區域性差異 令規定之檢驗項目,應於型式試驗報告中呈現。 2.證書上除應載明檢驗依據標準及其版次外,亦須註明適用之區域性差 異 令之日期、文號等相關公文資訊。 臺南分局意見: 納入型式試驗報告中(含區議性差異之相關條文內容),不列於 RPC 證 書依據標準中。 高雄分局意見: 總局通案規定事項不需列入 RPC 證書依據標準內。 結 論:本局應施商品檢驗品目適用標準之區域性差異規定及解釋令 ,應於報告內 敘明,不需加註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 議題 2:台南分局提案 有關日菁國際有限公司詢問屋內配線連接於燈具時,在燈具入口處前與燈 具引出線連接之電線是否應另外加裝電線固定座,避免造成與燈具引出線 連接後拉扯燈具電源引出線,是否適用 CNS 14335(88.8.4)第 5.2.10 節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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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議: 1.經檢視 CNS14335 第 5.2.10 節「附有不可分離的可撓性電源線或與 電纜或電線一起使用的燈具須有電源線固定座使得電源線導體免於 受到扭力及拉力,……..」 , 另查 IEC60598-1(1996)第 5.2.10 節「Luminaires provided with or designed for use with non-detachable flexible cables or cords shall have a cord anchorage such that the conductors are relieved from strain, including twisting, where they are connected to the terminals, and such that their covering is protected from abrasion. …………………………...」 , 故其要求係針對「附有不可分離的可撓性電源線的燈具」或「與不 可分離的可撓性電纜或電線一起使用的燈具」要求須有電源線固定 座。 2.綜合上述,本案建議「CNS14335 第 5.2.10 節係針對「附有不可分 離的可撓性電源線的燈具」或「與不可分離的可撓性電纜或電線一 起使用的燈具」要求須有電源線固定座。」 結 論:1.依據 CNS 14335 第 5.2.10 節「附有不可分離的可撓性電源線的燈具」 或「與不可分離的可撓性電纜或電線一起使用的燈具」要求須有電源 線固定座。 2.屋內配線與燈具電源引出線連接方法,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議 題3: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現有一個人用保暖器具(USB暖暖罩)如下圖所示,使用於眼部保暖用, 檢測標準為CNS 3765。目前在CNS 3765 第11.8節溫升試驗表3中,並無 針對表面布料有相關限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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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外觀 提案建議: 該產品使用方法類似熱敷墊(IEC 60335-2-17),建議是否可參考熱敷墊 的溫升表面限制值來加以限制。 受控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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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受控電器:



結 論:提案單位於會場拆解繫案商品,其加熱元件為可撓性加熱片,商品設計結 構與電熱墊相似,惟該商品非為電熱墊,請提案單位將相關資料洽詢本局 第三組判定是否屬應施檢驗品目,後續再研議檢驗標準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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