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54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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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4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3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2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伍、結論: 一、屬低功率射頻電機之產品,請驗證機構儘量鼓勵廠商採完全性或 限制性模組認證,以減少重複測試之情形。 二、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2.11節規定,收、發信機為成套銷 售者,收、發信機應一併送審或提供經型式認證合格之對應收、 發信機之送審資料。前揭收、發信機採一併送審者,若收、發信 機之廠牌不同,應分開核發證號;若收、發信機之廠牌相同,可 核發同一證號,且型式認證證明上應同時標示收、發信機之型號。 三、每一份測試報告皆應於報告內呈現測試總表,該總表須包含對應 技術規範之檢驗項目、頁碼、檢測結果(合格或不合格)。 四、行動寬頻行動臺(PLMN10)之測試方式請參考提案單編號 10308241結論,並自10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五、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1案,各提案 經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308231-10308241) 。 陸、散會:下午10時 記錄:程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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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提案單位: 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郭吉安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提案編號: 10308231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客戶提問: 同一個行動通訊模組搭配不同系列的 筆記型電腦平台設備做 NCC 型式認 證,是否可以申請在同一張證書?



第 9804101 號提案處理單中對 於筆記型電腦平台設備的系列 機種判別基準是比照 BSMI 之 定義,須同時符合下列三種條 件: a.機殼須相同; b. CPU 廠牌須相同; c. Motherboard 之 CPU Pin 腳 數及 CPU Pin 腳位置須相同 (即 CPU socket 相同)。 在上述基準下,不同系列的筆 記型電腦會有二張BSMI證 書,但因這二類筆記型電腦都 是搭配同一個行動通訊模組, 做NCC型式認證時若核發二張 證書(二個NCC ID),造成ID標 示上的困擾。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同一個行動通訊模組搭配不同系列的筆記型電腦平台設備以限制性模組方式申請電信終端設備 型式認證者,同意核發一張 NCC 型式認證證書。首次申請型式認證時,依現行規定收取審驗規 費,並發給型式認證證書;第二次以後增列同系列或不同系列的筆記型電腦平台設備或新天線 時,審驗規費採系列方式收費(減半收費),並換發證書(同 ID)。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8 月 4 日 提案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聯絡人: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柯重光 提案編號: 10308232 聯絡電話: 03-3280026



申請書及測試報告上之品 1.如主旨 NCC 第 51 次一致性會 申請書之品名有 名有加註括號(內含無線模 2.依據 NCC 第 51 次一致性會 議紀錄結論第 4 點 加註(內含無線模 組)等文字,若其他申請文件 議結論第 4 點 組)等文字,即可 中有出現品名,此括弧內的 文字是否也要同時加註在 其他申請文件上?(方塊圖/ 說明書/規格書等) 區分此產品有無 線之功能。得無 須再加註到其他 申請文件。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第 51 次一致性會議紀錄一般事項結論第 4 點關於申請書與測試報告等文件於器材名稱後面加註無 線介面種類的結論如下: 為兼顧本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業管範圍,及避免檢測審驗時遺漏評估,辦理本會型式認證時須 於申請書及用印文件之器材設備名稱後面加入括弧以載明包含之無線介面種類,例如:手持式行動電話 機(GSM900/1800/WCDMA/WIFI/Bluetooth/NFC)、xx 電腦(WIFI/Bluetooth),並蓋公司大小章,其他文件 (含測試報告)的器材名稱後面得不加備註,所有文件送交驗證機構,驗證機構應於型式認證證明中載明 器材設備所包含之無線介面種類,以利民眾辨識。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提案單位: UL Verification Services Inc.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提案編號: 10308233 聯絡人: Amy Lie 聯絡電話: 510.771.1038



WLAN 產品已通過 NCC 認 建議依第 51 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 證 , 現在客戶在沒有變更硬 10211208 辦理: 體及原申請之廠牌、型號、 已認證 WLAN 產品在沒有變更硬體及 產品名稱下 , 透過以軟體升 原申請之廠牌、型號、產品名稱下以軟 級方式由原本 2.4GHz 11ch 體升級方式增加頻段時同意核發原審驗 增加至 13ch,能否以原認 合格標籤號碼,但應以新案件收費。 證 ID 重新審驗發證?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3 年 8 月 20 日



比照第 10211208 號審驗一致性提案辦理,對已認證 2.4GHz WLAN 產品在不變更硬體及原申請 之廠牌、型號、產品名稱前提下以軟體升級方式增加 2.4GHz 頻段第 12、13 頻道時,仍須追加 最高發射頻率點(例:CH 13)的發射頻寬、功率密度、頻邊緣、不必要發射及輸出功率等測試項 目,並檢附所有文件辦理重新審驗,驗證機構以原審驗合格標籤號碼核發型式認證證書,但應以 新案件收費。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提案單位: 電檢中心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劉尚昇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提案編號: 10308234 聯絡電話: 26023052#20



客戶詢問: 有關在作業頻率範圍內測 試頻點的選取 , 是否全部測 試項目都一定要選在最 高、中間以及最低?例如, 802.11b/g 的產品,申請頻 段為 13CH (2412-2472MHz),測試頻 率的選擇 , 可否針對頻邊 緣以及輸出功率測試最高 (2472MHz)與最低 (2412MHz),而其他項目 (例如發射頻寬、功率密度 等)測試 2412MHz 與 2462MHz?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 根據 LP0002 第 5.12 節 低功率射頻電機應在其作業頻率範圍 內依照下表所規定之頻率數量測,若另 有規定亦應說明受測物可操作的每個 頻段



這裡的用詞是"近於底端",則並沒有強 制一定要在最邊緣(高端或低端)。 2. 以 FCC 申請而言,TCB 是可以接受如 所詢問的測試頻點選擇。是否 NCC 也 能接受?



開會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2.4GHz WLAN 產品的操作頻段在 2412-2472MHz 時,原 2462MHz 仍須完整檢測,另追加最高發 射頻率點(例:CH 13,2472MHz)的發射頻寬、功率密度、頻邊緣、不必要發射及輸出功率等測 試項目。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提案單位: TUV Rheinland Taiwan Ltd.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建議可使用 4.8.2 章節,以符 合實際使用需求。 聯絡人: Ryan Chen



提案編號: 10308235

聯絡電話: 02-2172-1170



提案說明 相關文件 (依據及理由) 對於非 RFID 產品使 對於使用 922MHz 非 RFID LP0002 4.8.2 用頻率在 922 MHz 產品,若使用 3.4.1 章節, 是否適用於 「4.8.2 器 因其功率限制會使產品不 材型式:除 4.8.1 節 符合實際使用,而 4.8.2 章 之跳頻系統外,其他 節提到”其他任何發射型式 任何發射型式之器 之器材” 因此考慮是否可 材。」 以使用此章節,以符合產品 實際運用。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3 年 8 月 20 日



依交通部的中華民國頻率分配表目前 922-926MHz 指配供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系統(e-Tag)使用,採 專用電臺執照之管制方式,另 922-928MHz 指配僅供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之低功率輻射 性電機使用 , 採型式認證方式 , 爰在頻率分配表及 LP0002 技術規範未修訂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備註: 1.針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3 年 7 月 28 日 提案單位: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趙光宇 提案編號: 10308236 聯絡電話:02-81767069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 件或檔案 之名稱)



關於第 48 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 10109062;決議之「申請廠商須在使用 手冊及規格書以列表方式詳載所有天 線資訊與搭配的輸出功率情形」 ,因規 格書僅為供一般人採購時之參考簡 介,產品搭配的輸出功率僅會在設定產 品時才會參照使用手冊,詳載於規格書 中實無必要,故呈請 核示前揭資訊是 否僅置於使用手冊中即可。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1.對須專業安裝之無線射頻產品,維持提案編號 10109062 原決議: 「對須經由專業工程人員安裝的 AP,以不同天線增益值的天線搭配不同輸出功率值時,同意可核發一個 NCC 審驗合格標籤號 碼,但申請廠商須在使用手冊及規格書以列表方式詳載所有天線資訊與搭配的輸出功率情形, 使用手冊須包含所有必要資訊以指導專業工程人員正確安裝及設定該 AP。使用手冊及器材上並 須加註下列中文警語: ”本器材須經專業工程人員安裝及設定,始得設置使用,且不得直接販售 給一般消費者”。申請認證廠商應檢附使用手冊及器材須加註前揭警語,並保證由專業工程人員 安裝及不會直接販售給一般消費者之切結書。RCB 應於型式認證證明上備註前揭警語,並以列 表方式詳載所有天線資訊與搭配的輸出功率情形。」 。 2.對於產品規格書若未以列表方式詳載所有天線資訊與搭配的輸出功率情形 , 則應於產品規格書上 加註索引到使用手冊的資訊。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3 年 7 月 28 日 提案單位: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趙光宇 提案編號: 10308237 聯絡電話:02-81767069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 (需註明文件或檔 方法) 案之名稱)



關於第 48 次一致性會議 , 提案編號 10109062 決議之 「使用手冊及器材上並須加註下列中文 警語:”本器材須經專業工程人員安裝及設 定,始得設置使用,且不得直接販售給一般消 費者”」 。因器材之標籤通常須標示的各國認 證標誌繁多,空間有限,同時因為不直接販售 給一般消費者,故標示於器材上已不具警示作 用。況且既然是由專業工程人員安裝之產品, 安裝人員應該具有一定的專業訓練在安裝前 詳讀使用手冊,故前揭中文警語是否僅置於使 用手冊中即可。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1.對須專業安裝之無線射頻產品,維持第 10109062 號原決議: 「對須經由專業工程人員安裝的 AP, 以不同天線增益值的天線搭配不同輸出功率值時,同意可核發一個 NCC 審驗合格標籤號碼,但申 請廠商須在使用手冊及規格書以列表方式詳載所有天線資訊與搭配的輸出功率情形,使用手冊須 包含所有必要資訊以指導專業工程人員正確安裝及設定該 AP 。 使用手冊及器材上並須加註下列中 文警語: ”本器材須經專業工程人員安裝及設定,始得設置使用,且不得直接販售給一般消費 者”。申請認證廠商應檢附使用手冊及器材須加註前揭警語,並保證由專業工程人員安裝及不會 直接販售給一般消費者之切結書。RCB 應於型式認證證明上備註前揭警語,並以列表方式詳載所 有天線資訊與搭配的輸出功率情形。」 。 2.一張標籤無法容納各國認證標誌及警語資訊時,得以第二張標籤方式標示上述警語,並黏貼於器 材本體。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3 年 7 月 28 日 提案單位: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關於第 48 次一致性會議, 提案編號 10109062;決議之 「申請認證廠商應檢附使用 手冊及器材須 加註前揭警 語」 。 因產品申請認證時通常 為樣品階段,尚未正式量 產,標籤或使用手冊多少會 有所缺失,為免反覆修正樣 品耗時費事,並在便民的前 提下,呈請 核示前揭決議 是否能以切結書的方式處 理。 聯絡人:趙光宇 提案編號: 10308238 聯絡電話:02-81767069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依據及理由)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稱)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1.對須專業安裝之無線射頻產品,維持第 10109062 號原決議: 「對須經由專業工程人員安裝的 AP, 以不同天線增益值的天線搭配不同輸出功率值時,同意可核發一個 NCC 審驗合格標籤號碼,但 申請廠商須在使用手冊及規格書以列表方式詳載所有天線資訊與搭配的輸出功率情形,使用手 冊須包含所有必要資訊以指導專業工程人員正確安裝及設定該 AP。使用手冊及器材上並須加註 下列中文警語: ”本器材須經專業工程人員安裝及設定,始得設置使用,且不得直接販售給一般 消費者”。申請認證廠商應檢附使用手冊及器材須加註前揭警語,並保證由專業工程人員安裝 及不會直接販售給一般消費者之切結書。RCB 應於型式認證證明上備註前揭警語,並以列表方 式詳載所有天線資訊與搭配的輸出功率情形。」 。 2.申請認證時若使用手冊尚未標示上述專業安裝警語,得先以切結書的方式處理。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3 年 7 月 28 日 提案單位: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趙光宇 提案編號: 10308239 聯絡電話:02-81767069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1. 一致性會議中決議的標示 規定,為符合法規的精 神,呈請 考慮是否應於 法規命令修正時,一併追 加於相關規範中,以便符 合決議執行之適法性。 2. 一致性會議中的決議事項 與實驗室之作業程序關係 甚大,而 MRA 實驗室因 位於國外故資訊取得較困 難與緩慢,呈請 考慮是 否日後可將 MRA 實驗室 納入邀請參加一致性會議 討論之對象,以便酌情派 代表參與提供意見。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1. 審驗一致性會議關於警語標示的決議事項,將於修訂相關法規與技術規範時一併明訂。 2. 本會歡迎 APEC TEL Phase I MRA 相互認可的國外實驗室派代表參與審驗一致性會議提供意見 與討論,驗證機構在收到開會通知時請協助轉知配合的 MRA 國外實驗室。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8 月 1 日 提案單位: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聯絡人: 林杰龍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1.此產品是手持式紅外線成 1.第 45 次一致性會議提 1.依據第 45、48 次一致 像攝影機,紅外線攝影機 案編號 10103168 性會議決議,同意個案 以 WiFi、Bluetooth 連線 2.第 48 次一致性會議提 處理。 裝置將資料傳送至設備。 案編號 10109063 2.LP0002 測報內容於採 2.依據第 45 與 48 次一致性 3.該產品已取得 FCC 用 CNS13438 處以註解 會議決議,同意個案處 ID:T68-FT400 方式陳述,不需另行提 理,另外,報告部分, 供 CNS13438 之測報。 LP0002 測報及 IEC60601-1-2 / CNS 13803 Class A 測報 均須提出,由於 FCC 測 報中可以 class A 或 B 類 呈現,是否能比照辦理。 開會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308240 聯絡電話: 07-6277107



依據第 45 與 48 次一 致性會議決議,依工 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 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 6 條以 CNS13803 Class A 甲類 10m 限 制值做電磁相容項目 檢測之產品,同意個 案處理。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同意以個案方式處理,本案仍須提供 LP0002 測試報告並應追加提供符合 CNS13438 甲類限制值的 EMC 測試報告,以確認超出 LP0002 限制值之不必要發射雜波係由器材的其它數位電路產生,器 材本體及使用手冊應依照 CNS13438 之規定於器材本體及使用手冊標示甲類設備警語,申請者須 出具宣告保證書切結本器材不會販售給一般消費者使用。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提案單位: 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10308241 聯絡人: 郭俊鴻 聯絡電話: 03-2710188 ext.551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LTE行動通訊設備之檢測頻 道對於最低、5MHz、10MHz 及最高的工作頻寬之最大調 變級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 檢測,是否可依產品規格及 實際運作情形進行檢測?



現 有 行 動 寬 頻 行 動 臺 技 術 規 範 PLMN10 (PLMN10) 之測試方法均有要求, 3GPP 最低、5MHz、10MHz及最高的工作 36.521 頻寬之最大調變級數發射模式 , 均 應分別檢測之,但國際規範 3GPP 36.521 對於 Band 8 並沒有要求 10MHz之頻寬之測試要求,另外以 本國各加LTE網路營運商應不用使 用 1.4 MHz 之頻寬,擬請 NCC 裁 示 可依產品規格及實際運作情形 進行檢測



1. 建議參考3GPP 36.521 及LTE網 路營運商運作情 行,對於 Band 3 應可測試5MHz、 20MHz,Band 8應 可測試5MHz、 10MHz,Band 28 應可測試5MHz、 10MHz、20MHz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3 年 08 月 20 日



1. 國際規範 3GPP 36.521 仍有評估檢測 1.4MHz 頻寬 , 爰 PLMN10 維持仍應評估檢測 1.4MHz 頻寬 。 2. 修正第 52 次審驗一致性會議一般事項結論第 4 點關於 PLMN10 之發射功率、發射頻譜波罩 (MASK)、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CLR)、傳導帶外輻射發射(Spurious emission)、頻率穩定性檢測 的測試條件設定方法如下 a. 發射功率檢測的調變方式及 RB allocation 改依 3GPP TS36.521 Table 6.2.2.4.1-1 規定 b. MASK 檢測的調變方式及 RB allocation 改依 3GPP TS36.521 Table 6.6.2.1.4.1-1 規定 c. ACLR 檢測的調變方式及 RB allocation 改依 3GPP TS36.521 Table 6.6.2.3.4.1-1 規定 d. Spurious emission 檢測的調變方式及 RB allocation 改依 3GPP TS36.521 Table 6.6.3.1.4.1-1 規定 e. 頻率穩定性以 LTE700/900/1800 各頻段在設定在 QPSK, 5MHz BW, mid channel, full RB 條件下 測試 , 限制值改依 3GPP TS36.521 規定應在 0.1ppm 以內 , 最高/最低操作電壓值無法到達+/-15% 時得以廠商自我宣告之電壓值檢測,測試數據應含 0/2/5/10 分鐘的量測結果。 3. 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耕興股份有限公司提報會審之 PLMN10 測試報告 , 經充分討論後有下列 事項,請出具報告之實驗室修訂之: a. 報告應有測試總表以對應 PLMN10 各章節 b. 報告之 PWS 項目應包含測試配置圖及配置照片 c. 報告之儀器清單應包含 PWS 及頻率穩定度的所有儀器 4. 自 10 月 1 日起送驗證機構(RCB)審驗之案件的測試報告應符合上述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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