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53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14-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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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3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3年8月5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2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伍、結論: 一、有關交通部規劃無線電麥克風使用頻段部分(詳附件函文)及24GHz車用雷達 等, 請驗證機構協助研究國際規範,俾利修訂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二、有關器材外觀變更之範圍,僅限於器材外觀之材質、結構、形狀變更,顏色 變更不在外觀變更範圍內。在廠牌、型號不變之情形下,如器材外觀僅變更 顏色,無須重新審驗,但須再上傳外觀照片至便捷貿 e 網;如器材外觀之材 質、結構、形狀上有變更,驗證機構可視情形要求申請者檢送器材樣品,評 估是否影響射頻性能、電磁干擾及電氣安全等,如無影響,僅須上傳照片至 便捷貿 e 網,如有影響,須重新審驗。 三、考量器材於審驗時,僅為產品研發測試階段,尚未進行大量製造生產,如審 驗申請者擬以製造業申請審驗,其經營許可執照僅有輸入業時,請驗證機構 受理申請,並於公文上增加說明: 「貴公司須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製造業,始能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務。」 四、驗證機構為電信法授權委託執行審驗工作、具執行公權力之行政委託單位, 請驗證機構向驗證、實驗室及業務等人員宣導,對外發言務求慎重,器材是 否須認證,取決於其通信介面及射頻特性等,無關驗證機構及實驗室之收入 問題。 五、便捷貿 e 網上傳之器材外觀照,應清楚、辨識器材之結構及形狀,如審驗時 已有產品標籤,標籤之廠牌、型號須可清楚識別。 六、手機內建 app 若有自願性資訊安全檢測,取得資策會檢測報告,驗證機構應 將相關資訊安全資訊登載於證書備註上。 七、103 年上半年度繳費通知單開立情形良好,請驗證機構持續保持。 八、本會近期將陸續進行驗證機構查核作業,請配合實施自我評估及滿意度調查 (將另以公文通知)。 九、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 9 案,各提案經充分討論 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308222-10308230) 。 陸、散會:下午6時 1 電子收文 交通部 函 機關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傳真:02-23813928 聯絡人:沈信雄 聯絡電話:(02)2349-2225 電子郵件:xsshen@motc.gov.tw 受文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 交郵字第103002401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裝 訂 線 主旨: 有關貴公會建議開放470-530MHz頻段供無線電麥克風 及無線耳機使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103年7月 29日通傳資技字第10300499730號函轉貴公會103年7月 21日(103)貿琮業字第01020號函辦理。 二、 有關我國470-900MHz頻段使用規劃情形及其與低功率 無線電麥克風干擾可能性,說明如下: (一) 470-485MHz頻段:本頻段已供機場地勤單位使用, 若開放供低功率無線電麥克風使用,恐造成電視臺 於機場採訪時,其無線電麥克風與地勤單位之無線 電對講機相互干擾。 (二) 485-530MHz頻段:本頻段已指配供警、消、計程車 業者及政府等單位專用電信使用,尚有部分空餘頻 道可供低功率無線電麥克風使用。 (三) 530-608MHz頻段:本頻段供數位無線電視使用,目 前已核發6張執照,惟其餘頻道通傳會業已納為第二 階段數位無線電視釋照及其他規劃使用,無空餘頻 道可供低功率無線電麥克風使用。 (四) 608-698MHz頻段:本頻段目前已有美國規劃供行動 寬頻(即4G)業務使用,我國將視美國處理結果及國 際電信聯合會(ITU)後續建議,亟可能規劃供行動寬 頻業務使用,故目前不宜開放。 第1頁 共2頁 1030052127 裝 訂 線 (五) 698-803MHz頻段:本頻段已開放供行動寬頻業務使 用,惟其護衛頻帶(748-758MHz頻段)仍可在不干擾 行 動寬 頻業 務之 狀況下 供低 功率 無線 電麥 克風 使 用。 (六) 794-806MHz頻段:目前已供低功率無線電麥克風使 用。 (七) 806-885MHz頻段:本頻段已有第三代行動通信(3G) 業者使用,其護衛頻道應可供低功率無線電麥克風 使用,惟考慮3G業者使用之頻道有部分與4G業者相 鄰,107年12月31日3G業務屆期前,有可能重新調整 使用頻段並釋出供行動寬頻業務使用,故目前不宜 開放。 (八) 885-900MHz頻段:本頻段已開放供行動寬頻業務使 用,無空餘頻道。 三、 依上述說明及考量通傳會建議,本部關於低功率無線 電麥克風及無線耳機使用頻段之初步規劃如下: (一) 485-530MHz頻段於不得對合法通信之無線電設備產 生干擾且須忍受合法通信干擾之情況下,開放供自 動偵測式低功率無線電麥克風使用。 (二) 748-758MHz頻段於不得對行動寬頻業務產生干擾且 須忍受行動寬頻業務干擾之情況下,開放供低功率 無線電麥克風使用。 (三) 794-806MHz頻段仍維持開放,惟新設備向通傳會申 請型式認證時,僅得獲認證使用803-806MHz頻段。 (四) 1790-1805MHz頻 段開 放供低 功率 無線 電麥 克風 使 用。 四、 本部將於近日內進行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正 案之公開諮詢作業,並於諮詢結束後辦理公告作業。 五、 貴公會對於本部低功率無線電麥克風及無線耳機使用 頻段之規劃建議如有其他意見,亦歡迎來函告知。 正本: 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相關會員) 副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相關 會員)、中華民國電視學會(請轉知相關會員)、台灣數位電視協會(請轉 知相關會員)、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相關會 員)、台灣電音股份有限公司、東亞電股份有限公司、奕傑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嘉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電子公文 2014/08/05 09:43:10 交 換 章 第2頁 共2頁 1030052127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提案單位: 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郭吉安 提案編號:10308222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LTE Pad/Tablet 是否要 評估公眾告警廣播簡訊 功能(PWS)? PLMN10 技術規範 4. 名詞定義 4.1 手持式行動臺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可供行動中使用,其 發射源距離人體20公分(含)以內者。 4.2 移動式行動臺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可移動於非特定地點 使用,其發射源距離人體20公分以上者。 5.14 公眾告警廣播簡訊功能(Public Warning System,PWS): 5.14.1 本項測試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4G LTE 電信終端設備支援行動語音通話功能且具備收發 SMS 簡訊功能者,須符合 PLMN10 技 術規範第 5.14 節公眾告警廣播簡訊功能(Public Warning System,PWS)之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提案單位: 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郭吉安 提案編號:10308223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行動寬頻系統 審驗技術規 範、 PLMN10、 J-STD-100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客戶提問: 1、LTE 手機不論設定在 那種模式(例: ”振 動”或”純靜音”)當收 到電信系統頭端由 通道 4370/4380/4383 送來 PWS 訊息時, 都必須以發出告警 音、顯示測試訊息內 容及產生震動嗎? 2、LTE 手機若用戶設定 在”純靜音”模式下, 當接收到電信系統 頭端由通道 4370/4380/4383 送來 PWS 訊息時, 是否 強制以”聲響”+”簡 訊”+”振動”來警告 用戶端? 或允許僅 以 “簡訊”顯示 PWS 訊息? 3、LTE 手機若用戶設定 在”振動”模式下當 接收到電信系統頭 端由 4370/4380/4383 通道送來 PWS 訊息 時, 是否強制以”聲 響”+”簡訊”+”振動” 來警告用戶端? 或 者允許僅以 “振 動”+”簡訊”顯示 PWS 訊息? A. 在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第 5.1.5 節 (2.1) 「具 PWS 功能之行動臺於接收 4370 及 4383 兩種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時,發出 告警音、顯示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 。 但上逑規定未說明是以手機的什麼操作模式 (一般/振動/純靜音/飛航模式)做判斷。 B.在 LTE 手機的 PLMN10 技術規範第 5.14 節 PWS 測項中也未明確定義手機在”振動” 或”純靜音”模式時是不是都強制要發出告警 音、顯示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C. 但在 J-STD-100 文件第 10.2 節 10.2 CMAS Audio Attention Signal Options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define the mobile device options available to the subscriber that are related to the CMAS audio attention signal: 1. If the end user has deselected or turned off the mobile device audio and alarms, the CMAS audio attention signal follows the mobile device settings and shall not be activated upon receipt of a CMAS alert. 2. If the end user has deselected or turned off the mobile device audio and alarms and has deselected or turned off the vibration capabilities of the mobile device, neither the CMAS audio attention signal nor the special emergency alert vibration cadence shall be activated upon receipt of a CMAS alert consistent with the mobile device settings. 3. The CMAS audio attention signal shall not be selectable by the subscriber for any mobile device functions. 4. If the end user does not acknowledge the CMAS alert to the mobile device, the mobile device should support the capability to activate and deactivate the CMAS audio 4、“聲響”是指最大音量 嗎? 或以手機當時 設定的音量等級? 5、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手機還必須增加”通 道 4393 業者英文測 試公眾告警廣播簡 訊”,請問手機在不 同操作模式下,當收 到由電信系統頭端 由通道 4393 送來 PWS 訊息時,又要 做什麼反應? attention signal. The frequency and interval of the activation and deactivation of the CMAS audio attention signal is dependent on mobile device capabilities. 又 J-STD-100 文件第 10.3 節 10.3 CMAS Vibration Cadence Options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define the mobile device options available to the subscriber that are related to the CMAS vibration cadence: 1. If the end user has deselected or turned off the vibration capabilities of the mobile device, the special emergency alert vibration cadence follows the mobile device settings and shall not be activated upon receipt of a CMAS alert. 2. If the end user has deselected or turned off the mobile device audio and alarms and has deselected or turned off the vibration capabilities of the mobile device, neither the CMAS audio attention signal nor the special emergency alert vibration cadence shall be activated upon receipt of a CMAS alert consistent with the mobile device settings. 3. The CMAS vibration cadence for the CMAS alert shall not be selectable by the subscriber for any mobile device functions. 4. If the end user does not acknowledge the CMAS alert to the mobile device, the mobile device should support the capability to activate and deactivate the special emergency alert vibration cadence. The frequency and interval of the activation and deactivation of the special emergency alert vibration cadence is dependent on mobile device capabilities. 故希望NCC明確定義手機在不同操作模式 下,當收到由電信系統頭端由通道 4370/4380/4383/4393送來PWS訊息時,分別 要做什麼反應?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1、本會 103 年 5 月 20 日上午召開「手機型式認證及系統審驗有關公眾告警廣播簡訊(PWS)技術 規範處理原則」會議,會議結論如下: 就本會「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第 5.4.8 節規定,申請人應就 CBC/PWS 功能,每月以 4380 訊息碼進行中文訊息內容測試,並以 4393 訊息碼進行英文訊息內容測試,爰本會「行 動寬頻行動臺技術規範」 第 5.14 節規定 , 公眾告警廣播簡訊功能(Public Warning System , PWS) 部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發證之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5.14.2 公眾告警廣播簡訊功能應具有下列通道: 5.14.2.1 通道 4370 為顯示中文公眾告警廣播簡訊,且不可關閉。 5.14.2.2 通道 4380 為業者測試公眾告警廣播簡訊。 5.14.2.3 通道 4383 為顯示英文公眾告警廣播簡訊,且不可關閉。 5.14.2.4 通道 4393 為業者英文測試公眾告警廣播簡訊。 以上要求請各 RCB 向實驗室及手機業者宣導 2、4G LTE 行動寬頻手持式行動臺收到由通道 4370/4380/4383/4393 送來 PWS 訊息時,應有的反 應如下 (1)行動寬頻行動臺設定在”一般模式”下,必須發出告警音、顯示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2)行動寬頻行動臺應依 J-STD-100 文件第 10.2、10.3 節反應。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提案單位: 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郭吉安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提案編號: 10308224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客戶提問: 1、5150~5250 MHz UNII band 1 產品 美國 FCC 從 6 月開始同意可於室 外/室內使用,而 5150-5250MHz 台灣現在是禁用頻段 , 請問預計何 時會開放給低功率產品使用? 另 外台灣的 5250~5350 MHz UNII band 2 NCC 是否也開放可於室 外/室內使用? 如果開放於室外使 用,要具備 DFS/TPC Function 嗎? 2、5725~5850 MHz UNII band 4 產品 美國 FCC 要求測試規範由 FCC15.247 改為 FCC15.407,台 灣是否比照由 LP0002 第 3.10.1 節 改為第 4.7 節? 3、美國 FCC 重新開放 Master devices 和 Client devices with Ad-hoc 產品 可使用 5600-5650MHz band,台灣 是否也重新開放 5600-5650MHz band?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1、依交通部公告的中華民國頻率分配表,5150-5250MHz 目前未指配給低功率產品使用;依 LP0002 技術規範,5250~5350 MHz 低功率產品限於室內使用;在頻率分配表及 LP0002 技術 規範未修訂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2、LP0002 技術規範未修訂前 5725~5825 MHz UNII 產品可選擇 LP0002 第 3.10 節或第 4.7 節認 證。 3、依現行 LP0002 技術規範第 4.7 節 UNII 產品具備 Master devices 或 Client devices with Ad-hoc 功能者仍不得使用 5600-5650MHz band。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李詩健 提案編號: 10308225 聯絡電話:03-3273456-634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FCC 針對 UNII band1 1 、 FCC 允許 Band 1 作如下使用 :依循 FCC-14-30A1 5150~5250 MHz 允許戶 (1)戶外 AP 功率 1W 外使用,功率限制也有 (2)室內使用 功率 1W FCC-13-22A1 所變更 , (3)點對點 AP 功率 1W (4)隨身/移動式 功率 250mW 客戶詢問 1、台灣的 、 For DFS band 新增加了一個雷 5250~5350MHz 是否 2 達波 也比照辦理? 2、市售 UNII device 如 果客戶不更改廠牌 3、5600~5650 已開放,主控式 設備不再需要關閉 型號與設計者僅以 韌體變更輸出功率 者是否新申請同 ID? 4、未來 5725~5850MHz 測試方 法須依循 15.407 比照本國法 3、承上,變更韌體後 規為 LP0002 section 4.7. 5470~5725MHz DFS 要求是? 4、針對市售產品相關年 限要求 5、其他?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1 、 依交通部公告的中華民國頻率分配表 , 5150-5250MHz 目前未指配給低功率產品使用 ; 依 LP0002 技術規範,5250~5350 MHz 低功率產品限於室內使用;在頻率分配表及 LP0002 技術規範未修 訂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2、LP0002 技術規範未修訂前 5725~5825 MHz UNII 產品仍可選擇 LP0002 第 3.10 節或第 4.7 節認 證。5725-5825MHz UNII 產品原以 LP0002 技術規範第 3.10.1 節認證,在不更改廠牌、型號與 設計前提下,僅以韌體變更輸出功率者,改以 LP0002 技術規範第 4.7 節重新認證時,規費採 全額收費(9800 元),同意用原 ID 發證。 3、依現行 LP0002 技術規範第 4.7 節 UNII 產品具備 Master devices 或 Client devices with Ad-hoc 功 能者仍不得使用 5600-5650MHz band。依交通部制定的中華民國頻率分配表對 5150-5250MHz 目前仍未開放給低功率產品使用,5250~5350 MHz 低功率產品限於室內使用,待交通部修訂頻 率分配表後,再修訂 LP0002 技術規範。 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7 條「經型式認證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 ,爰已取得型式認證之 低功率產品其販售年限由廠商自行決定。惟產品有變更時,應依第 17 條規定辦理重新審驗。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提案單位: 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郭吉安 提案編號: 10308226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通傳技字第 10343028050 號 公文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客戶提問: 具顯示面板之手持式行 動電話機、具通話功能 之平板電腦, NCC 目前 在宣導廠商要在器材本 體上加註「使用過度恐 傷害視力」等警語,請 問這個警語可以用 E-label 形式呈現嗎(例 如把警語資訊放在智慧 手機的設定->手機資訊 項目下)? 通傳技字第10343028050號公文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1、有關立法委員要求於 3C 產品上標示「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警語乙節,本會與 BSMI 採相同 作法,先輔導、柔性勸導配合,請各 RCB 於審驗時,代為向業者宣導配合。 2、警語及注意事項標示如下: (1)警語(於產品本體、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2)注意事項(於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 a、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b、2 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3、前揭產品本體標示「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應方便民眾識別(以消費者第一次拿到手機/平板 在使用前能明顯看到警語為原則)。以電子方式顯示警語可當輔助標示作用,不能取代前項規 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提案單位: 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郭吉安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提案編號: 10308227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客戶詢問 手機用的 USB Cable,在 NCC 審驗一 致性意見提處理單第 10002140 號編 號的結論要求:"為避免販賣器材之充 電線組是否為原測試樣品爭議,手機 之 CNS 15285 測試報告,請加註受測 試之充電線組廠牌及型號。" 對於其 中的充電線組廠牌定義能否解釋為 “廠牌”或“製造商”或“供應 商”? USB Cable 在做 CNS15285 測 試時,報告的申請者有可能是 USB Cable 的製造商∕供應商 或手機製造商∕代理商,同一 款 USB Cable 也有可能供應給 不同手機廠,故 USB Cable 的 廠牌不見得跟手機一樣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在 USB Cable 及 Adapter 的 CNS15285 測試報告的廠牌定義為“廠牌”或“製造商”或“供應 商”,CNS15285 測試報告應紀錄 USB Cable/Adapter 的型號,並紀錄“廠牌”或“製造商”或 “供應商”等資訊。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7 月 26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李詩健 提案編號: 10308228 聯絡電話:03-3273456-634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客戶提問的Label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1、CNS15285 法規針對 CNS15285 當中標示並無規範 章節 4.17 的 Adapter 不得標示在最高工作電壓,另商 銘版標示可否標示 品標示法中僅說標示額定電 如 5.2V ,5.3V 還是 壓,廠商認為額定電壓應為廠商 只能依照 CNS15285 宣告。 規範中 4.5 節的要求 須要符合 5V ±5%。 四、硬體商品類之應行標示事 項: 2、依據提案編號: 1010968 結論中允許 (一)商品名稱及型號。 (二)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 輸出電流介於 (Hz)。(無則免標) 1500~2000mA ,客 戶目前打算推出 2000mA 以上的 adapter 請問是否維 持原提案結論中所 說, 【與充電器額定 電流有關的 CNS15285 測試項 目(4.6 至 4.12)皆須 以該額定輸出電流 測試】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1、手機用充電器標示的額定電壓應符合 CNS14336-1 規定,實測電壓應符合 PLMN01/08/09/10 技 術規範的 5V ±5%。 2、目前 CNS15285 第 A5.2.3.1 節手機連接介面測試是以電壓 5 V,最大輸出功率 10 W 的條件進行 檢測,考量現行市售手機及 USB Cable 的電流承載能量,爰手機用充電器的最大輸出電流仍維 持 2000mA 為限,待確認 USB-IF 相關規定後再討論是否放寬。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李詩健 提案編號:10308229 聯絡電話:03-3273456-634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依循 NCC 網站上列 1、申請者指出某些 NCC 出我國認可之國外 認可國外檢測實驗室 電信設備測試實驗 宣稱其在大陸所設置 室名單,RCB 可接 之實驗室可直接執行 受該實驗室出具之 NCC 檢測服務,但報 報告進行審驗,但 告內所載之測試實驗 無法確認其實際測 室為國外地址 , 質疑其 試地點是否為實際 報告之合法性。 簽署 MRA 之認可 2、本國並未與大陸簽屬 實驗室執行。 MRA 或 APEC 等相關 協議 , 基於平等互惠原 則應採取必要防範 , 否 則本國機構所屬大陸 實驗室遵循規定辦理 卻淪為商業競爭之犧 牲者。 1、建請參考 BSMI 對簽署 MRA 認可實驗室出具 報告之管理機制,僅接 受 MRA 認可實驗室出 具之測試報告為該國當 地製造廠或申請者,其 他地區一律須由本國實 驗室進行測試並出具檢 測報告。 2、RCB 應詢問出具報告之 實驗室確認該數據是否 為大陸實驗室執行,如屬 實應請申請者改善或退 件處置 3、針對有疑慮之報告驗證 機構應有權利請申請者 提供樣品進行驗證 4、修訂相關管理辦法與審 驗辦法。 開會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在 APEC TEL MAR 架構下,僅接受實際測試地點須於認可之指定實驗室所在地點執行,並出 具之測試報告,我國認可之國外實驗室名單及地址,請參考本會網站公告資料。 2、目前中國大陸尚未與我國簽署 APEC MRA 相互承認協議,爰不接受中國大陸實驗室出具的測 試報告。 3、測試報告以指定認可之國外/國內實驗室的名義出具,但產品卻是在非經認可之實驗室處所(例: 大陸實驗室處所)執行檢測者,已涉及測試報告虛偽不實情節,驗證機構如發現有該等情節, 請即通知本會(測試報告由 TAF 認可之國內實驗室出具者,一併副知 TAF),本會將函知當地國 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如查證屬實,將取消認可該實驗室。 「必要時,驗證機關 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8 條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0 條規定; (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設備樣品」 ,爰驗證機構在審驗案件時,如對測試報告有疑慮,得要求申 請者檢送設備樣品,以執行檢測。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提案單位: 電檢中心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劉尚昇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提案編號: 10308230 聯絡電話: 26023052#20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客戶詢問: 1、針對申請文件大小章日前曾經通知如下: 申請文件的大 (1)僅接受: 小章是否接受 a、公司大小章:原營登上留存之印鑑 業務專用章? b、專用章:安規專用章,安規驗證登錄專用章, 驗證登錄專用章,驗證專用章,認證專用章, 型式認證專用章,法務(合約)專用章。 (2)不接受:進出口專用章,報關專用章,財務專用 專,會計專用章,等其他非關認證申請專用章。 2、該公司申請時蓋的大章是公司正式大章,但是代表 人的小章是註明"業務專用章"的。由於並沒有列在 接受與不接受的名單中,故請 NCC 判定是否接受。 該公司所有對外正式公文書都是使用這套大小 章,包括給政府公部門的文書也都是,一直以來都 沒問題。而且"業務專用"含義與"法務(合約)專用" 相近,故應可視為同一種類。 3、倘若 NCC 有所疑慮,該公司可以出具授權信,以 確認該章為公司正式之印章。由於該公司代表人私 章用印申請不易,為了簡化作業程序,希望 NCC 能夠同意辦理。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申請書、申請文件大小章要求如下: 1、僅接受: (1)公司大小章:原營登上留存之印鑑 (2)專用章:安規專用章、安規驗證登錄專用章、驗證登錄專用章、驗證專用章、認證專用章、 型式認證專用章、法務(合約)專用章。 (3)其他經授權使用之代表章,於第一次送審案應提供”代用印章授權書”(如附件)之正本,後 續送審案則提供該”代用印章授權書”之影本。 2、不接受:進出口專用章、報關專用章、財務專用專、會計專用章等其他非關認證申請專用章。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代用印章授權書 本公司於日常行政業務無法使用登記印鑑之負責人章,故以下列代用印章代 替之,並同意下列之授權: 一、 代用印章之印文 二、 授權範圍:授權上述印章於貴會做為申請各項型式認證之用。 三、 登記印鑑之印文: 此 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驗證機構名稱) 公司名稱:XXXX 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XXX 年 XX 月 XX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