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47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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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五)第 47 次一致性會議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提案編號: 10105179 主旨: 廠商提出關於 LP0002 Section 3.13 章節中的頻率穩定度測試,電壓變化需+/- 15%。 但 FCC 15.255 (f) 非一定要+/- 15%,可接受廠商的規格去執行測試,但廠商需提出合理的證 明。 考量實際狀況下,因電子特性,或相關技術而導致+/- 15%電壓變化下,電路無法正常工作下, 同意依據廠商規格去執行測試的可能性? 結論: 依據LP 0002 3.13節規定業有多項器材取得型式認證證明,相關器材須依該技術規範規定辦 理。



FCC 15.255 (f) (附件一)



NCC / LP0002 (附件二)



提案編號: 10105180 主旨:

符合 WPC(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聯盟規範的電力發送器 wireless charger (power transmitter)及電 力接收器 wireless battery charger(power receiver) 申請模組認證時可以不須符合 “申請模組認證自我 檢視聲明書”第一項的的屏蔽外殼要求。



結論:



1. 符合 WPC(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聯盟規範,電力傳輸與接收藉由線圈頻率在 110~205kHz 變化 之產品,該類器材為電磁感應以傳輸電力,非使用於通訊,爰該類器材申請模組認證時得不符合 “申請模組認證自我檢視聲明書”第一項的的屏蔽外殼要求。 2. FCC 規定前揭器材測試報告須註明 WPC 定義之類型(A1, A2…B1, B2),爰本案器材測試報告比照 FCC 規定辦理。



提案編號: 10105181 主旨: 對於寄送天線實體至實驗室評估與拍照的部分是否可以放寬由實驗室或 RCB 自行抽樣進行? (廠商願意切結並保證所有增列的天線實體都可隨時由實驗室或 RCB 進行抽樣) 。 結論: 1.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器材樣 品。 2.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須將送審器材本體及天線併同評估。 綜上,持續辦理檢送天線實體至實驗室評估與拍照之規定。



提案編號: 10105182 主旨: 傳真機需於接收振鈴(含)三次之內自動接機 結論: 就傳真機需於接收振鈴(含)三次之內自動接機規定,本會同意審驗標準及配合事項如下: 1. 得採出廠值測試。 2. 使用手冊需加註”當設定自動接機的時間超過 9 秒時,使用者需確認所連接的自動回話裝 置必須在振鈴(含)三次之內,自動接續完成。”之警語。另前揭手冊加註規定,可印製貼紙 黏貼於使用手冊中,不可以夾頁方式辦理。



提案編號: 10105183 主旨: 手機之電池外殼己具備防火外殼 V-1 以上或電池放入手機後做過充電、過放電及電池短路符 合 CNS 14336-1 第 4.3.8 及 5.3.7 節要求時 針對電池測試方法方要求參考 CNS 14336-1 第 5.3.7 節針對電池所有零件做開路、短路、過載 等測試,均無起火之現象。 一般電池包內約有 5-10 個零件,由於該測試需有至少三次以上之重複結果(即同一點測三次) 是否針對每個電池內部零件都測且至少三次以上之重複測試?



結論: CNS 14336-1 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制定,本會採用該法規時,依 BSMI 規定辦理,未來 若 BSMI 放寬規定時,再考量是否配合其規定調整。本案器材每個零件皆須評估,且須做 1 次以上。



提案編號: 10105184 主旨: 有一系列案件 此案件新增的天線皆有附比例尺,其他的天線皆為一致性會議決議天線須附上比例尺之前即 完成申請,那是否有必要要求先前申請過之天線也需附上比例尺? 結論: 依法規不朔既往原則,一致性會議決議後之新增天線申請案,才須依該決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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