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10年12月29日12月份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
日期 | 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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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件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檔 號: 保存年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 絡 人:董建利 聯絡電話:02-86488058-632 電子郵件:jianli.dong@bsmi.gov.tw 傳 真:86484210 受文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電磁相容檢驗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標六字第110600273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局 110年 12月份「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 研討會」會議紀錄,業已公布於本局商品檢驗業務專區 電子佈告網頁,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 lp?ctNode=8850&xq_xCat=a&mp=1 )網址下載參閱,請查 照。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 龜山 )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 林 口)、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台南)、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寶)、敦 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本部電磁相容部、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實驗 室、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桃 園廠電磁相容實驗室 )、煒傑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公司(汐止)、翔 智科技有限公司、詎詮科技驗證顧問有限公司、麥斯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實驗室)、律頻科技有限公司、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龜山)、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 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桃園)、中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 合全球驗證有限公司、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 司(內湖)、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耕興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安規、程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實驗室、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汐止)、統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挪威商聯 廣驗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世騰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 限公司、全球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全威驗證科技 第1頁(共2頁)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勗認證服 務有限公司、博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一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 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臺中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第2頁(共2頁)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0 年 12 月 17 日(五)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白簡任技正玠臻(林科長良陽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董建利(02-86488058 分機 632)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三組: 1. 「無線充電器」本局已於 108 年 5 月 27 日公告,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無 線充電器」商品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應完成檢驗 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陳列或銷售,敬請各實驗室通知客戶及廠商相關商 品應施檢驗訊息。另列檢日前僅有執行 NCC 檢測之無線充電器商品,列檢 日後如仍有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之情形,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 入市場陳列或銷售。相關公告請參考: https://reurl.cc/yeObQq 二、第六組: 1. 為利各方查詢,彙整歷年一致性會議商品系列分類原則如附件一,未寫入 彙整之歷次決議仍應依循,惟對於商品系列分類原則有好的建議方向請提 出。 2. 近來本局指定試驗室於 UPS 商品檢驗之設備能量已提升,本局擬修正提高 允許臨場檢測之規定,目前為安規 10 KVA 及電磁相容 160 KVA,請相關 試驗室收集資料並於下次會議討論。(依據 89 年 5 月及 106 年 2 月一致性 會議決議)。 提案討論 議題一:香港商立德公司提案 無線耳機組與其專屬專用的充電盒,依照 102 年 12 月 11 日一致性會議 「問題歸納」(如下),符合之無線耳機組充電盒在貴局為應施檢驗,歸屬於 行動電源。 但此類型之無線耳機組充電盒是有別於傳統 USB Port 輸出之行動電源,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8頁 其只能對專屬專用的無線耳機組充電,請問前述之無線耳機組充電盒是否能 比照 108 年 7 月 24 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宣導事項二,A 情況的做法 (如下),有隨貨檢附相關配件(無線耳機組)或在使用手冊有註明 限定搭配之無線耳機組的廠牌及機型,充電盒的標籤上就不需要標示輸出電 壓及電流或功率? 決議:產品本體標籤或使用手冊上須標示輸出電壓,輸出電流或輸出功率。 日後若有特殊產品,依產品個案討論。 議題二:香港商立德公司提案 113/01/01 起耳機貴局將列管: 1. 113/01/01 起,若是前揭耳機(無線耳機組)附無線耳機組充電盒一起銷售, 則主體為無線耳機組,無線耳機組充電盒視為配件。請問此時無線耳機組 充電盒是否可隨耳機評估?若可以隨耳機評估,請問對於無線耳機組充電 盒的審查單位是六組電磁相容科還是台中分局? 第六組回復:本局商品審查係依據商品主功能及複合性功能,並依據本局專 業實驗室分工來辦理。 2. 另請問單獨有線耳機 (Passive earphones,無使用交流電源、充電式鋰電 池、鈕扣型電池提供電源或使用電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者) 於 113/01/01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8頁 起是否也歸屬貴局列管? 第三組回復:3.5mm 類比被動式耳機非屬應施檢驗,其餘有使用交流電源、充 電式鋰電池、鈕扣型電池提供電源或使用電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者為應施檢 驗。 議題三:敦吉檢測代客戶提案 有一 Monitor 的 I/O port 共有 DC Jack, mini HDMI 和 USB-C (具影像 傳輸或電壓輸入(5V/9V/15V/20V, PD in 65W)/電壓輸出功能(PD 5V/3A)), 且產品出貨時會檢附 Adapter (19V 輸出符合 LPS)。產品本身可以透過 Adapter or USB-C 供電 (可連接 NB or PC or USB-C adapter),在此想請問 以下二點問題: 1.在 Monitor 使用手冊標示 USB-C 的供電來源端需符合 BSMI 認證且符合 LPS , 那 Monitor 的外殼是否允許使用 HB 塑殼呢? 2.Type-C 供電的 input 規格,是否需要標示在 rating label 上呢? 客戶看法: 1.* NB, PC and USB-C adapter 皆為 BSMI 列管產品,且 type C 輸出如不符 合 LPS 時需在手冊加註所搭配設備的廠家及型號,所以此 monitor 不會連接 到不符合 LPS 的 NB or PC. * Monitor _USB-C port 支援 USB PD3.0 , 藉由內部的 USB-C 控制 IC 將 USB-C in 的最大輸入功率上限定在 65W。即使 Monitor 接到 90W USB-C Adapter,當 雙方 USB-C _CC pin 溝通後,USB-C Adapter 最大只會供給 Monitor 65W 的能 量;再者,Monitor 的 USB-C port 後端放置一顆認證通過的 Fuse 已滿足 LPS。 所以透過這樣的雙重保護,Monitor _USB-C 受電絕對不會有超過 LPS 的疑慮. 2.依據 CNS14336-1 1.7.1, 設備未直接連接到電源配電系統, 則不要標示任 何電氣額定值。 決議:1.本案以相關防護設計達成 LPS 以符合標準不需防火外殼之條件要求, 防護機制指定試驗室仍需評估並於報告中說明。2.參照 106 年 4 月 19 日一致 性會議決議關於標示要求。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8頁 附件一:資訊及影音類商品證書系列分類原則 基本設計 產品用途及構造 電路設計/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1. Adapter 1. 一次側變壓器之主線圈繞組數、線 1. 電源輸入型 (電源線型式) 圈線徑、圈數相同且結構完全相同 式:交流和直流 2. 插牆式Adapter (Core size及繞線方式)。 應分開申請。 (含可拆卸式) 2. 一次側線路、layout相同。 2. I類、II類、III 3. PSU類的產品 類應分開申請。 4. 複合式POWER (含 AC 插座、USB PORT) 註: 1. 「產品用途及構造+電路設計/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可列為同 一張證書。 2. 95/11/22一致性會議,針對一次側layout部分,僅在零件面位置不可有明顯 改變的情況下,始可同意小幅度PCB layout變動。 產品用途及構造 1. LCD MONITOR 2. CRT MONITOR 3. 電視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1. 可視畫面尺寸相同: 1. 電源輸入型 Panel 尺寸改變在+/- 0.5 吋之內(於 式:交流和直流 EMI 報告中須註明 Panel 廠牌、型號 應分開申請。 及實際尺寸大小) 2. I類、II類、III 2. 以主型號為準,依需求擇一選擇: 類應分開申請。 *Power 線路/Layout 不變。 *主板 線路/Layout 不變。 *TUNER 線路/Layout 及解碼 IC 不 變(電視類) 3. 面板類別相同(例:LED/OLED /電 漿…) 註: 1. 「產品用途及構造+電路設計/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可列為同 一張證書。。 2. 畫面尺寸16:9與4:3應分開申請。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8頁 產品用途及構造 1. PC 2. Server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1. 外部機殼尺寸(不含裝飾外殼) 相 1. 電源輸入型 同。 式:交流和直流 2. CPU 廠牌須相同( CPU Pin 腳數及 應分開申請。 CPU Pin 腳位置須相同(即 CPU 2. I類、II類、III socket 相同)。 類應分開申請。 3. Motherboard 有無內含VGA Chipset 須分開(若Motherboard 內含VGA Chipset,但還另外插上一片VGA 卡,則算內含VGA Chipset 機種); 若Motherboard 的layout 完全一 樣,惟VGA Chipset 有實際安裝於 板上或無,仍可申請同一系列。 (98/3一致性會議) 註: 1. 「產品用途及構造+電路設計/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可列為同 一張證書。。 2. 109/09/23 一致性會議,關於機殼尺寸需相同,含有不同儲存模組,且該儲 存模組可擴充四顆(含)以上硬碟或光碟機之伺服器(server)或儲存系統 (storage)則不在此限。 3. 106/4/19一致性會議,系統使用的電源供應器同時具有交流與直流輸入之功 能(同一inlet)仍視為交流電源,可接受系統將該類電源供應器與純交流電 源供應器申請在同一張證書中。 4. 103/6/18一致性會議,DIS/UMA 或是報備不同塊主機板時,除了CPU 腳位須 相同外,廠商應秉持著當初允諾之精神,不同主板應只有VGA chip 差異, 其餘layout及線路設計應仍然有辦法依循相同的基本設計來維持系列分法。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5頁/共8頁 產品用途及構造 1. ALL-IN-ON PC 2. NoteBook 3. 平板電腦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1. 外部機殼尺寸(不含裝飾外殼) 相 1. 電源輸入型 同。 式:交流和直流 2. CPU 廠牌須相同( CPU Pin 腳數及 應分開申請。 CPU Pin 腳位置須相同(即 CPU 2. I類、II類、III socket 相同)。 類應分開申請。 3. 針對有螢幕產品:可視畫面尺寸相 同(Panel 尺寸改變在+/- 0.5 吋之 內)。 註: 1. 「產品用途及構造+電路設計/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可列為同 一張證書。 2. 103/6/18一致性會議,DIS/UMA 或是報備不同塊主機板時,除了CPU 腳位須 相同外,廠商應秉持著當初允諾之精神,不同主板應只有VGA chip 差異, 其餘layout及線路設計應仍然有辦法依循相同的基本設計來維持系列分法。 3. 101/07/11 一致性會議,關於機殼需相同;若因touch /non-touch 厚度差異, 須在報告中敘明機殼差異原因,使得同意系列申請。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功能元件 1. 相同Chip 產品用途及構造 1. 滑鼠 2. 鍵盤 防電擊保護等級 註: 1. 「產品用途及構造+電路設計/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可列為同 一張證書。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6頁/共8頁 產品用途及構造 行動電源 1. 2. 3. 4. 5.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電池芯型式須相同。(ex: cylindrical、prismatic、 polymer)。 串聯數須相同。 保護線路結構相同。 主要保護IC(D/D converter + Battery pack protect circuit IC) 不變時,線路圖及Layout 僅在零件 面位置不可有明顯改變的情況下, 始可同意小幅度變動;若主要保護 IC 有second source 時,則線路圖 及Layout 不可變動,維持至少有一 系列追朔之原則。 直接用電池芯架構設計的行動電源 和由鋰電池組架構設計的須分開。 外殼材質形狀不同暫可為同一系 列。 註: 1. 「產品用途及構造+電路設計/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可列為同 一張證書。。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1. 投影的技術原理LCD及DLP須相同。 1. 電源輸入型 2. 投影燈光源種類須相同。 式:交流和直流 3. 主機板或電源板須擇一相同。 應分開申請。 2. I類、II類、III 類應分開申請。 產品用途及構造 投影機 註: 1. 「產品用途及構造+電路設計/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可列為同 一張證書。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1. 以相同之IC 及線圈規格作為系列分 類原則,其線圈規格包括線圈圈數 及線徑。 產品用途及構造 無線充電器 註: 1. 「產品用途及構造+電路設計/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可列為同 一張證書。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7頁/共8頁 產品用途及構造 1. 汽車點菸用電 源供應器 2. 印表機 3. 其他資訊影音 類產品 註: 1. 「產品用途及構造+電路設計/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可列為同 一張證書。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1. 以主型號為準,依需求擇一選擇: 1. 電源輸入型 *Power 線路/Layout 不變。 式:交流和直流 *主板 線路/Layout 不變。 應分開申請。 (每一張證書只能選一種) 2. I類、II類、III 類應分開申請。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8頁/共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