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10年11月25日11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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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 絡 人:吳昌圖 聯絡電話:(02)86488058-259 電子郵件:ct.wu@bsmi.gov.tw 傳 真:(02)86489256     



受文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電氣檢驗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經標六字第110600229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110年 11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 錄,業已公布於本局商品檢驗業務專區電子佈告網頁,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 8850&xq_xCat=b&mp=1 )網址下載參閱,請查照。

正本:臺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 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臺中)、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基隆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 副本:



第1頁(共1頁)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110 年 11 月 5 日(五)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白簡任技正玠臻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紀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本局第六組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 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 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 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二、本局第三組

(一)依 110 年 6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103000319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風扇商品等 7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24858610037.pdf)網址下載參閱。

(二)依 110 年 9 月 23 日經標三字第 11030005970 號公告訂定 「應施檢驗織物蒸汽機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32735577709.pdf)網址下載參閱。

(三)依 110 年 11 月 16 日經標三字第 1103000720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清淨機電器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37043221402.pdf)網址下載參閱。

(四)依 110 年 1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103000765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微波爐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37134354068.pdf) 網址下載參閱。 (五)為確保產品安全,對於附有電源開關之轉接器、延長線及插座類等產品,各相關指定



試驗室應確認其電源開關能切斷所有火線。

(六)應施檢驗電機類商品型式分類原則彙整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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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0 年 10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0 件。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0 件。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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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精密機械中心(PMC)提案 案由: 氣炸鍋商品,其電器貼牆產生過熱之定位裝置,類似 110 年 3 月一致性會議討論之議題, 請討論商品是否符合 CNS 60335-1 第 22.17 節之要求,為防止電器貼牆產生過熱之定位裝 置,應無法從電器外部以手、螺絲起子或板手將其移去。 以檢驗及手動試驗檢查符合性。 說明: 1.由圖 1 所示,可明顯看出外殼封蓋,可由工具(螺絲起子)將其打開。 2.由圖 2 所示,顯示電源線固定位置是固定於此外殼上,且在此封蓋外殼內部空間與內部 配線相連接。 精密機械中心(PMC)意見; 1.本案定位裝置與電源線封蓋採一體射出成型方式,其部件屬於外殼之一部分,無法將其 移除。 2.此電源線組封蓋(附加定位裝置)由兩根螺絲固定(可由外部以螺絲起子鬆開) ,係為更 換電源線組時才會移去封蓋,且在電源線組更換後再將此封蓋鎖回去,不會有將定位裝 置移去之問題。



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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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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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3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附件



臺南分局意見: 1.如確定為防止過熱的定位裝置,則應符合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2.17 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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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係於同一電源線固定機構中以外部螺絲…予以固定 「定位裝置」 ,仍應屬可從電器外 部以手、螺絲起子或板手將其移去,初步判斷,無法符合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2.17 節要求。若考慮該「定位裝置」未裝回產品明顯不完整,或許可討論引用第 22.30 節要求,確保不會有維修後重新裝配過程中可能遺漏者,得予接受。



基隆分局意見: 此定位裝置可以從外部以螺絲起子拆除,不符合第 22.17 節規定。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意見: 氣炸鍋之貼牆隔熱定位裝置之議題,依照所提供的照片來看,把壓線板移開後,就可以把 定位裝置挪開(徒手就可以) ,應該不符合標準規定。若壓線板兩個螺絲孔的深度夠,可 以用灌膠之類的材料將其封死,如此就無法使用螺絲起子打開。 結論: 本案電器貼牆產生過熱之定位裝置,可從電器外部以螺絲起子將其移去,不符合 CNS 60335-1 第 22.17 節要求。



議題二: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提案 案由: 空氣清淨機在開啟 UV 殺菌模式,量測臭氧濃度時,因機器本身內部電路設計,在此模式 下,操作 5 小時後就一定會自動返回一般濾網脫臭模式,若要執行連續 24 小時臭氧濃度 測試,需要人工介入重新操作按鍵才能繼續運作,是否可以用 5 小時的量測值作為量測結 果? 臺南分局意見: 1.請實驗室提供電路圖、說明書及該電路之電子電路及保護性電子電路異常試驗之觀察結 果,以利討論。 2.請實驗室協助評估原設計樣品執行 5 小時及 24 小時的量測值,以利判斷。 3.建議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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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廠商提供 BY-PASS「UV 殺菌模式,操作 5 小時」之樣品,評估 24 小時的量測值 據以判定。 (2)將第 19 節單一故障下之觀察結果及說明書之操作方法納入考量,據以評估 32.101 之符合性即可。 基隆分局意見: 同意臺南分局意見 結論: 本案須依 CNS 60335-2-65 第 32.101 要求,進行 24 小時臭氧濃度試驗。



議題三:聯合全球驗證公司提案 案由:

電池廠商申請的鋰電池組在內部使用 2 種不同的單電池型號串併,其尺寸及電容量不一樣,下表 為廠商對於產品代號(稱呼)的 2 種標示方式: 電池組串並聯 【 (A、B 並聯) 、 (A、B 並聯) 】串聯 【 (A、A 串聯) 、 (B、B 並聯) 】串聯 電池組標示方式 2(1ICP6/48/36+1ICP6/57/80)-2 3(1ICP5/72/84+1ICP5/72/84+1ICP3/48/140-2)



因標示內容與 103 年 5 月 22 日的一致性會議決議的寫法及 110 年 6 月份電郵討論的寫法 也不相同,如下表:



理論上標示須與決議內容一致,但是廠商的產品串併方式不在決議內,惟 CB 取證是使用 相同的新標示方法,主要因括弧內的一串代碼"1"是否應存在而有爭議,而 1 的標示僅 是對於內部使用單電池尺寸及結構的表現方式,並沒有保護機制或是安全上的疑慮。 請討論上述兩種新標示方式是否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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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方塊圖



臺中分局意見: 該電池代號仍可有效識別,建議接受該電池代號之使用方式。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公司(UL)意見: 依標準要求,串聯會在單電池的代號前加註 N1 代號。



所以廠商使用的【 (A、A 串聯) 、 (B、B 並聯) 】串聯標示建議內, (A,A 串聯部分)並 未標註出來。猜測可能會修正成這樣的標示方式 3(2ICP5/72/84+1ICP3/48/140-2) ,不過 實際的適當標示方式,建議先請廠商或協助提案的單位把案例內的單電池串並聯型態用簡 單的圖示畫出來後再來討論,避免對案例內容誤解。 結論: 本案廠商須提供相關技術文件,始接受該電池代號之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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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電機類商品型式分類原則

目錄 產品類別 家用電器類 1. 電熱類家電 2. 電動類家電 3. 空氣調節機、電冰箱及需水家電(即熱式電熱水器、貯備型電熱水器、 貯備型電開水器、飲水供應機) 4. 電子式馬桶(便)座 照明類 1. 室內照明燈具 2. 光源類 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產品 電動機及電動手工具產品 5 6 9 11 4 1 2 3 頁次



(電熱類)家電產品證書系列分類原則

基本設計 產品用途及構造 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1. I 類(含 OI 類) 2. II 類 3. III 類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具有相同或類似構造或用 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 途及功能者,得列於同一證 者,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書中。 例如: 例如: 1. 構造差異性較大者(如: 1. PTC。 電子鍋與電鍋等) ,應分為 2. 電熱管、電熱片、電熱 不同型式分類。 絲、石英管。 2. 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之產 3. 鹵素燈管。 品(如:壓力式電咖啡壺 4. 電磁線圈。 與一般型電咖啡壺等) 用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途及功能差異性較大,應 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3. 固定型與攜帶型電器,應 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註: 1. 基本設計「產品用途及構造+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得列於同一證 書中。 2. 適用檢驗標準不同者,不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例如:多功能產品與單一功能產品 3. 之檢驗標準不同時,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額定電壓不同者,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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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類)家電產品證書系列分類原則

基本設計 產品用途及構造 功能元件 防電擊保護等級 1.I 類(含 OI 類) 2.II 類 3.III 類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具有相同或類似構造或用 具有相同或類似電動元件 途及功能者,得列於同一證 者,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書中。 例如: 例如: 5. 構造差異性較大者(如: 1. 蔽極式馬達。 桌扇(含立扇)、掛璧扇、 2. 電容器啟動或運轉感應 箱扇、通風扇(俗稱排風 馬達。 機)、浴室用通風扇、自動 3. 串激式馬達。 旋轉吊電扇、裝飾用吊扇 4. DC 馬達。 等)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 5. 壓縮機。 類。 6. 致冷片。 6. 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之產品 7. 電擊式(捕蚊燈) 。 (如:電動果汁機、食物 8. 風扇式(捕蚊燈) 。 處理機、攪拌器等)用途 9. 電磁線圈。 及功能差異性較大,應分 10.磁控管。 為不同型式分類。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7. 固定型與攜帶型電器,應 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註: 1. 基本設計「產品用途及構造+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得列於同一證 書中。 2. 適用檢驗標準不同者,不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例如:多功能產品與單一功能產品 之檢驗標準不同時,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3. 額定電壓不同者,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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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調節機、電冰箱及需水家電產品型式分類原則

即熱式電熱水器、貯備型電 產品類型 空氣調節機 電冰箱 熱水器、貯備型電開水器、 飲水供應機



電源 防電擊保護



電源種類(AC、DC)、相數(1ψ、3ψ)及使用電壓(110V、220V、380V、440V) 須相同 防電擊保護須相同 如Ⅰ類(0Ⅰ類)、Ⅱ類不可同為系列(0Ⅰ類、Ⅰ類可為同系列) 1.封閉式、開放式不可同為 系列 2.固定型與攜帶型不可同為 系列



窗型、箱型、多管型分離 冷藏、冷凍構造設計不



構造



※直立式、臥式或掛式等可 式、幹管型分離式不可同 同,如冷藏箱、冷凍箱、 為同一系列。 為系列 冷藏冷凍箱不可同系列 ※桌上型、廚下型或直立型 ※冷氣能力:變頻式冷氣 ※電冰箱性能分級(二星 等可為同一系列。 若零組件完全相同,但 級、超二星級、三星 ※內桶容量不同可為系列型 標示不同冷氣能力者 級、四星級)不可同為 式。 仍可為同系列。 系列。 ※加熱型式不同【加熱管、 熱交換(冷媒)】可同為系 列(須以冰溫熱型為主型 式,溫熱型為系列型式)。 冷媒種類及製冷設計須相同 (製冷設計如壓縮機式、熱吸收式、電子製冷等方式不可同為系列) 壓縮機型式須相同(如定頻式與變頻式不可同為系列) 控制方式須相同(如電子式、機械式不可同為系列)



冷媒種類與 製冷設計 壓縮機設計 控制設計 備註:



1.上述差異點相同可為系列型式。 2.標示※為各產品別特定型式之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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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式馬桶(便)座產品型式分類表

電子式馬桶(便)座 電源種類 產品功能 使用不同電源電壓(110 V、220 V) ,不可同為系列。 1.溫水噴洗座墊具加熱座墊、烘乾、除臭或自動開啟/關閉座墊 及馬桶蓋等功能,可與溫水噴洗座墊同為系列;惟應以產品 功能較多者為主型式。 2.產品有電熱功能(溫水噴洗、加熱坐墊等)者,不可與不具 電熱功能之產品同為系列。 1.馬桶(便)座與馬桶一體式,與馬桶(便)座單體式,不可 同為系列。 2.電子式馬桶(便)座外殼造型不同但材質相同且電器元件相 同,可同為系列。 防電擊保護 Ⅰ類、Ⅱ類、Ⅲ類,不可同為系列。



加熱器結構 加熱器結構不同(例如:儲熱、瞬熱)者,不可同為系列。 產品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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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照明燈具證書系列分類原則

基本設計 用途及構造 1. 吸頂燈、壁燈、吊 燈、線吊燈 2. 桌燈、檯燈、立燈、 夾燈 3. 嵌燈 4. 神明燈 5. 軌道燈 6. 水族箱燈 7. 其他(小夜燈) 光源 1. 白熾燈、鹵素燈 2. 複金屬燈、高壓鈉 燈 3. 熱陰極螢光燈 4. 省電燈泡 5. 冷陰極螢光燈 6. LED 燈管/燈泡 7. LVD 無極燈 電路設計 電路基本設計相同

例如: 1. 傳統式安定器與電子 式安定器不得列於同 一證書中。 2.不可更換 LED 光源與 可更換 LED 燈管/燈泡 之燈具屬電路設計不 同不得列於同一證書 中。



防電擊保護等級 1. I 類 2. II 類 3. III 類



註: 1. 基本設計「用途及構造+光源+電路設計+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得列於同 一證書中。 2. 「IP 等級」不同者,不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3. 適用檢驗標準不同者,不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例如:多功能產品與單一功能 產品之檢驗標準不同時,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4. 檢驗標準(例):固定式一般功能燈具(CNS14335+IEC60598-2-1) 嵌入式燈具(CNS14335+IEC60598-2-2) 攜帶式一般功能燈具(CNS14335+IEC605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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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類產品系列分類原則

CNS 691 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型式分類及系列型式測試項目: 基本設計 構造 1.直管型 2.環管型 電路設計 1.預熱起動型 2.瞬時起動型 燈管管徑 依管徑區分 (如 T15、T25 及 T29 等等…)



註: 1.消耗電功率最高與最低之產品為主型式,主型式需施行 CNS 691 全項測試。 2.系列型式加測第 5.3 節、第 5.5~5.6 節、第 6 節、第 7 節、第 9 節及第 10 節。 3.對於將來新修訂的 CNS 標準將納入 T5 燈管檢測,屆時將視需求修改系列加測項目。 4.基本設計「構造+電路設計+燈管管徑」相同者,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CNS 927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型式分類及系列型式測試項目: 基本設計 構造 1.灌膠型(內含電容器) 2.灌膠型(外加電容器) 3.端子型(外加電容器) 4.銲點型(外加電容器) 起動方式 1.陰極預熱型 2.瞬時型 電路設計 系列產品均使用相同之架構,僅 漆包線線徑與圈數不同。



註: 1.預熱起動型安定器,搭配各種不同燈管視為其系列產品,消耗功率最高之產品為主測,需施行 CNS 927 全項測試。 2.系列型式加測第 2.1~2.9 節、第 3 節及第 6 節。 3.基本設計「構造+起動方式+電路設計」相同者,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CNS 13755 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型式分類及系列型式測試項目: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 依電路架構、印刷電路板 PCB Layout 為分類依據 註: 1.同一系列中以消耗功率最大、輸入電壓最低、適用燈管數最多者為主測,需施行 CNS 13755 全項 測試。 2.系列型式已同安定器及不同安定器作為區分,分別施加第 4.1~4.10 節、第 4.18 (2) 節、第 4.19 節、第 5 節及第 7 節等測試。 3.不同安定器:安定器印刷電路板 PCB Layout 相同,但其電子零件規格容量不同,以適用不同燈 管功率或輸入電壓者。 4.同安定器:同時適用於 14W、21W、28W 或 35W 等多種燈管,採用單一或多種輸入電壓之安定器者, 如輸出附載瓦數相同且輸入電壓設計為主動功因型時,可不測第 4.18(2)節。 6



CNS 14125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炮(一般照明用)型式分類及系列型式測試項目: 基本設計 電路設計 依電路架構、印刷電路板為分類依據 註: 1.消耗電功率最高與最低之產品為主型式,主型式需施行 CNS 14125 全項測試,若系列中有球型燈 泡,無論任何功率,至少須有一型為全項測試。 2.系列型式加測第 3.1~3.4 節、第 3.6 節、第 3.8~3.9 節及第 4 節、第 6 節。 3.不同燈帽尺寸須加測第 3.10 節燈帽黏著強度試驗。



CNS 14576 緊密型螢光燈管型式試驗分類原則及測試項目: 型式分類:區分為起動器非內藏式及起動器內藏式。 測試項目及報告: 1.新申請 新申請案若有 2 個(含)以上額定消耗功率者,其最高功率、最低功率,需分別出具全項測試試 驗報告,其餘產品執行系列加測,分別出具系列加測試驗報告,加測項目如下表 B 列;惟執行系 列加測產品如有與全項測試產品不同燈管種類或燈帽之情形者,則各不同燈管種類或燈帽產品另 需擇一依下表 D 列或 E 列執行加測。 2.登錄後系列增加 (l)增加系列需執行系列加測,加測項目如下表 B 列,出具系列加測試驗報告。 (2)增加系列若其額定消耗功率非原登錄型式(含系列)消耗功率範圍內,則須出具全項測試 試驗報告,如下表 C 列。 (3)增加系列若有與原登錄型式(含系列)之燈帽不同者,系列加測項目如下表 D 列,出具測 試試驗報告。 (4)增加系列若有與原登錄型式(含系列)之燈管種類不同者,系列加測項目如下表 E 列,出 具測試驗報告。 (5)型式、系列申請皆須作標示檢查。 測試項目表如下: 測試項目 構造 尺寸及燈帽 燈帽黏著強度 起動 初期特性試驗-管功率 初期特性試驗-管電流 初期特性試驗-管光束 全測項目 (A) V V V V V V V V V V V 7 系列加測項目 (B) 功率非登 燈帽不同 錄內(C) (D)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燈管種類 不同(E) V V



光源色 演色性 發光效率 光束維持率試驗 燈帽絕緣電阻 燈帽耐電壓 *燈帽絕緣物耐熱試驗 *燈帽絕緣物耐燃試驗 標示檢查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有註明*之測試項目於執行上表(A) 、 (C) 、 (D)列測試時,申請者可提供材質證明由試驗單位評估 絕緣物材質是否相同?決定是否需另外加測。



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型式分類: 1. 型式分類原則如下: (1) 佈線(相同自外部電源到 LED 封裝體間)。 (2) 熱管理系統相同。 (3) LED 晶粒及封裝體須為相同製造廠商之相同型式。 上述三點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分類得列入同一張證書。 2. 同型式分類中主型式依下列原則之順序進行判定: (1) 散熱面積與總消耗功率比值最小(散熱面積/總消耗功率)。 (2) 色溫最低。 (3) 發光效率最低。 主型式由實驗室與申請廠商共同評估決定,必要時得會同標準檢驗局討論。 3.主型式、系列型式之安規、電磁干擾、光生物安全性、性能等測試原則、執行試驗報告須檢附之技 術文件內容等,詳見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772915569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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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商品分類原則

品名 分類原則 其他說明 證書繕寫原則 (以 ABC、DEF 代表型號)



配線用插頭及插座(限 1.極數 插頭及插座可分開或合併申 1.插頭及插座合併申請 檢驗交流額定電壓 2.電壓 請 中文名稱:配線用插接器 250V 以下 , 且與國家標 (125V 或 型式:ABC (125V 15A 2P+E 插 準 CNS 690 極型尺度相 250V) 頭) 同或相容者) 3.2P 及 系列型式:DEF (15A 插座) 2P+E 整組 插座須獨 2.插頭及插座分開申請時 立一張證 中文名稱:配線用插頭或配線 書 用插座 型式:ABC (125V 15A 2P+E) 系列型式:DEF (15A) 轉接器(限檢驗交流額 1.極數 原依 CNS690(87 年版)檢驗 中文名稱:轉接器 定電壓 250V 以下,且 2.電壓 之分接式插座,依修正後標 型式:ABC (125V 15A 2P+E) 與國家標準 CNS 690 極 (125V 或 準檢驗者,可合併至轉接器 系列型式:DEF (15A) 型尺度相同或相容者, 250V) 證書 但插頭端為 CNS690 圖 3.插座端為 16 極型者除外) IEC60320 -1 極型要 分開 延長用電源線組(限檢 驗交流額定電壓 250V 以下) 1.極數 2.電壓 (125V 或 250V) 1.原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及電 中文名稱:延長用電源線組 纜捲盤合併於轉接電源線 型式:ABC (125V 15A 2P+E) 組證書者,新申請時須分 系列型式:DEF (15A) 開申請 2.廠商因客戶需求,在線徑 相同且外觀結構不變,僅 電線長度不同,且其長度 小於原送測長度,可直接 申請系列或核備,免回實 驗室測試 原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合併於 中文名稱: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轉接電源線組或分離式電源 型式:ABC (125V 15A 2P+E) 線組證書者,新申請時須分 系列型式:DEF (11A) 開申請 1.原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合併 中文名稱:分離式電源線組 於分離式電源線組證書 型式:ABC (125V 15A) 9



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限 檢驗交流額定電壓 250V 以下) 分離式電源線組(限檢 驗交流額定電壓 250V



1.極數 2.電壓 (125V 或 250V) 電壓(125V 或 250V)



以下)



者,新申請時須分開申請 系列型式:DEF (10A) 2.實驗室可參考原 CNS6797(80 年)報告,惟 須依公告檢驗標準出具 完整報告



電源線組(限檢驗交流 額定電壓 250V 以下)



1.極數 2.電壓 (125V 或 250V)



1.原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合併 中文名稱:電源線組 於分離式電源線組證書 型式:插頭型號+連接器型號 者,新申請時須分開申請 (125V 15A 2P+E C13) 2.實驗室可參考原 系列型式:插頭型號+連接器 IEC60320-1(2001 年)報 型號(2.5A C5) 告,惟須依公告檢驗標準 出具完整報告 1.原電纜捲盤合併於轉接電 中文名稱:電纜捲盤 源線組證書者,新申請時 型式:ABC (125V 15A 2P) 須分開申請 系列型式:DEF (15A) 2.廠商因客戶需求,在線徑 相同且外觀結構不變,僅 電線長度不同,且其長度 小於原送測長度,可直接 申請系列或核備,免回實 驗室測試



電纜捲盤(限檢驗交流 額定電壓 250V 以下)



1.極數 2.電壓 (125V 或 250V)



1.證書分類原則依公告分為 7 大類,再依電壓、極數細分。 2.因證書已依電壓及極數分類,故額定電壓及極數僅須於證書之主型號註明即可,系列型號僅需註明 額定電流。 3.複合性產品(例如:轉接器附 USB 充電座)須獨立一張證書。 4.隨產品檢測之零組件僅能用在同一張證書之產品。 5.實驗室於受理系列申請時,報告須附差異表,內容包含新增系列型號與原主測型號(全項試驗報告 編號)之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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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產品型式分類表

標準 CNS 1056 CNS 1057 產品名稱 型式分類 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同一號列) 全部為一系列



低壓單相感應電動機(同一號列) 1. 電容器運轉型 2. 分相起動型 3. 電容器起動型 4. 電容器起動電容器運轉型 CNS 14400 低壓三相鼠籠型高效率感應電動 1. 框號:63M~160L 機(同一號列) 2. 框號:180M~200L 3. 框號:225S 以上 CNS 3618 100W 以下單相感應電動機 全部為一系列 (同一號列)

型式分類原則:採以不同商品分類號列、檢驗標準及本體框號等作型式分類。



電動手工具產品型式分類表

依據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附表



商品種類 電動手工具



型式認定原則 馬達輸出功率大小(超過 300W,300W 以下)



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詳如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 要點附表附件



樣品數量 2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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