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10年07月20日召開(太陽光電模組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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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變流器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10 年 7 月 14 日下午 2 時 30 分 貳、開會地點:線上視訊 參、主 持 人:白簡任技正玠臻 肆、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 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 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 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 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再生能源系統變流器產品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之驗證標準」 ,業經本局 於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2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730002100 號公告修正, 並自即日生效。 紀錄:李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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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太陽光電變流器」型式分類原則 (一) 同一型式(含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 「太陽光電變流器」 分類原則如下: 1. 太陽光電變流器種類一致(併聯型太陽光電變流器、獨立型太陽光電 模組變流器)。 2. 外殼(尺寸大小)一致。 3. 下列電氣結構與設計一致 (1) 交流側(併網側)電路結構相同。 (2) 主電路設計相同。 (3) 控制電路結構相同。 4. 電壓規格一致(單相或三相)。 (二) 主型式:同一型式中輸出功率最高者。 (三) 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中主型式以外之型號。 五、「太陽光電變流器」型式試驗原則 (一) 主型式樣品須針對安規、電磁相容及併網要求進行全項試驗。 (二) 有關主型式與系列型式差異加測部分,由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進行技 術評估。 六、有關驗證標準差異加測部分,由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進行技術評估。 七、有關區域性差異加測項目要求 (一) CNS 15426-1/-2 條 文 試驗要求 溫升試驗必須包含 60 Hz 額定電性試驗必須包含 60 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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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熱試驗 4.7 電氣額定值試驗











試驗要求



4.8 併 聯 型 變 流 器 之 其 他 本試驗項目為系統檢測漏電與否之重 試驗 要項目。且考量國內水上系統日漸增加 及 60 Hz 造成的差異,因此考慮測試 5. 標示與文件 中文標示差異,以及 60 Hz 差異標示 (二) CNS 14674-1/-2/-3/-4 條 文 試驗要求 必須依照國內電壓與頻率進行測試 必須依照國內電壓與頻率進行測試 必須依照國內電壓與頻率進行測試 必須依照國內電壓與頻率進行測試 CNS 14674-1 表 1~4 CNS 14674-2 表 1~4 CNS 14674-3 表 1 CNS 14674-4 表 1~3



八、統計至 110 年 7 月 9 日止,本局認可之太陽光電變流器 VPC 證書共計 105 張,其安規報告型態計有 CB 轉報告(「依能源局訂定之『太陽光電 變流器產品登錄作業要點』中應符合之安規驗證資料向本局申請 VPC 驗 證者」 或 「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之安規型 式試驗報告者」 )及 CNS 全項測試報告兩種,其中 CB 轉報告之證書到期 後不得延展。請本局指定試驗室協助清查前述 105 張證書之安規報告何 者為 CB 轉報告之型態,列為不得延展。 九、經清查,在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到期之變流器 VPC 證書共計 11 張,請 本局指定試驗室協助「CB 安規報告轉 CNS 安規報告」進度追蹤(請敘明 人事時地物),並於每週五提報進度至本局第六組電氣科,若於前次 CB 安規轉報告時在指定試驗室加測之項目,在產品未改變條件下,可以引用 加測項目數據;另 CNS 全項測試報告請本局指定試驗室須保存原始資料 (Raw data),提供後續查核。 十、依據本局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略以: 「產品驗證申請案經 審查符合者,發給產品驗證證書,並准予使用產品驗證標誌;不符合規定 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產品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間,依產品種類,由 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 、 商標法第 96 條規定 :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 , 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 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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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 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商標法第 97 條規 定: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 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 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 98 條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及刑法第 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 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 輸入者,亦同。」合先敘明。經查本局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 )已取得智 慧財產局證明標章註冊(註冊號:01153066,如附件 1),其註冊證明內容 為本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製造行銷之電氣產 品品質優良,符合「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及「電氣產品自願性產品 驗證實施品目」 檢驗標準之規定。是以,廠商所取得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 於逾期(期限到期失效)後,其後續出廠之產品若持續使用本局自願性產品 驗證標誌,恐有違反前揭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7 條、商標法第 96 條、第 97 條、第 98 條及刑法第 255 條規定之虞,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 請廠商切勿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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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議題 一、針對本局變流器 VPC 證書之安規型式試驗報告型態為前述 CB 轉報告 者,請本局指定試驗室於變流器 VPC 證書到期前 5 個月內行文廠商,告 知其相關規定(如證書到期後不得延展),請其儘速申請 CNS 安規型式試 驗全項測試 , 並於文中說明若於變流器 VPC 證書到期前無意願申請 CNS 安規型式試驗全項測試者,請其出具聲明書或切結書等證明文件,以維護 本局指定試驗室及廠商權益,提請討論。 決議:請本局指定試驗室於廠商變流器 VPC 證書(安規型式試驗報告型 態為前述 CB 轉報告者)到期前 5 個月內行文廠商,告知其相關規 定(如證書到期後不得延展),請其儘速申請 CNS 安規型式試驗全 項測試,並於文中說明若於變流器 VPC 證書到期前無意願申請 CNS 安規型式試驗全項測試者,請其以聲明書、切結書或回函等 證明文件回復本局指定試驗室,以維護本局指定試驗室及廠商權 益。 二、能源局 110 年 6 月 1 日召開「太陽光電三方溝通會議」時,部分業者提 出近期案場送台電公司審查時,因審查人員與業者認知相左之狀況。過往 台電併聯外線主要為 380Vac、480Vac 為併聯電壓,而現行併網可併內 線,而大多數併聯電壓為 440Vac、460Vac 不等。本局於 110 年 6 月 17 日邀集太陽光電系統公會、變流器業者、台電公司、指定試驗室與 3 位 諮詢委員共同討論本案,會議結論建議仍應加作適當技術評估。對於已經 通過 VPC 驗證 480Vac 之變流器 , 若要申請加測 440Vac 或其他電壓時 , 建議評估的項目如表 1,提請討論。 表 1 太陽光電變流器增列不同電壓之測試項目評估表

測試 測試標準 加測項目 加測項目說明 項目 併網 CNS 15382 1.電壓、電流及頻率(4.1) 1. 左列第 1、3、4 項:因額定電壓基 準值不同,需驗證與額定電壓相關 2.諧波及直流注入(4.4、 之測試項目。 4.5) 3.高/低電壓保護(5.2.1.) 2. 左列第 2 項:因額定電壓基準值不 同,其諧波電流成分限制值與額定 4.自主調控(6.4、6.5) 電流值相關,故需重新測試確認符 5.蓄意孤島(5.3) 合標準要求。 3. 左列第 5 項:若廠商無法提出變流 器蓄意孤島偵測演算與電壓無關之 佐證資料,則一律需進行蓄意孤島 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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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規 CNS 15426- 1. CNS 15426-1 第 4.7 節 1. 確認 CNS 15426-1 第 4.7.2 節與第 1 與第 4.2.2 節 4.2.2.6 節,在不同的額定電壓的 CNS 15426- 2. CNS 15426-1 第 4.3 節 90%~110%相對輸出最大電流值。 2 熱試驗 2. 根據 CNS 15426-1 第 4.7 節測試結 3. 變流器之額定標示,依 果,評估第 4.3 節是否有進行之必 照 CNS 15426-2 第 5.1 要性。 節標示複數標稱電壓或 3. 根據 CNS 15426-1 第 4.7 節測試結 者範圍 果,評估第 13.3.3 節是否有進行之 必要性。 4. 變 流 器 之 額 定 標 示 , 依 照 CNS 15426-2 第 5.1 節標示複數標稱電 壓或範圍。 EMC CNS 14674- 全項測試 因電壓、電流不同,EMC 的特性會 2 有所不同,故需全項 EMI 及 EMS 都 CNS 14674再執行驗證測試 4



決議:太陽光電變流器增列不同電壓之測試項目評估表修正如下

測試 測試標準 加測項目 加測項目說明 項目 併網 CNS 15382 1.電壓、電流及頻率(4.1) 1. 左列第 1、3、4 項:因額定電壓基 準值不同,需驗證與額定電壓相關 2.諧波及直流注入(4.4、 之測試項目。 4.5) 3.高/低電壓保護(5.2.1.) 2. 左列第 2 項:因額定電壓基準值不 同,其諧波電流成分限制值與額定 4.自主調控(6.4、6.5) 電流值相關,故需重新測試確認符 5.蓄意孤島(5.3) 合標準要求。 3. 左列第 5 項:若廠商無法提出變流 器蓄意孤島偵測演算與電壓無關之 佐證資料,則一律需進行蓄意孤島 測試。 安規 CNS 15426- 1. CNS 15426-1 第 4.7 節 1. 確認 CNS 15426-1 第 4.7.2 節與第 1 與第 4.2.2 節 4.2.2.6 節,在不同的額定電壓的 CNS 15426- 2. CNS 15426-1 第 4.3 節 90%~110% 相 對 輸 出 最 大 電 流 2 熱試驗 值。 3. 變流器之額定標示,依 2. 根據 CNS 15426-1 第 4.7 節測試 照 CNS 15426-2 第 5.1 結果,評估第 4.3 節是否有進行之 節標示複數標稱電壓或 必要性。 者範圍 3. 根據 CNS 15426-1 第 4.7 節測試 結果,評估第 13.3.3 節是否有進行 之必要性。 4. 變 流 器 之 額 定 標 示 , 依 照 CNS 15426-2 第 5.1 節標示複數標稱電 壓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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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 CNS 14674- EMI:全項測試 因電壓、電流不同,EMC 的特性會有 2 EMS:個案評估測試項目 所不同,故 EMI(全項) 需再執行驗證 CNS 14674測試,EMS 需視個案評估測試。 4 或 CNS 146741 CNS 146743 或 IEC 62920



三、在 110 年 6 月 17 日會議中,多數與會者均建議本局在變流器 VPC 證書 加註驗證通過的額定電壓,以利台電公司審查之用。惟因本局 VPC 證書 無 「規格」 欄位,擬參照現有部分產品驗證登錄證書方式(範例如附件 2), 在「型式」或「系列型式」欄位加註「(額定輸出電壓 OOOV)」 ,請各指 定試驗室協助業者於新申請案填寫。另若有其他加註項目之建議,亦請提 出討論。 決議:為方便台電公司審查變流器 VPC 證書,請廠商或本局指定試驗室 於申請變流器 VPC 新申請案、延展案或系列增加時於申請書「型 式」或「系列型式」欄位加註「(額定輸出電壓○○○V)」 。 陸、臨時動議: (新望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為解決廠商申請變流器 VPC 之安規型式試驗案件日益增加的需求量,建議 本局開放變流器 VPC 之安規指定試驗室申請。 決議:擬先盤點實驗室能量,並列管測試案件進度,以加速案件時效。 柒、散會:下午 3 時 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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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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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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