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10年03月22日3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
日期 | 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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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件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檔 號: 保存年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 絡 人:吳昌圖 聯絡電話:(02)86488058-259 電子郵件:ct.wu@bsmi.gov.tw 傳 真:(02)86489256 受文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電氣檢驗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經標六字第110600056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110 年 3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 錄,業已公布於本局商品檢驗業務專區電子佈告網頁,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8850 &xq_xCat=b&mp=1)網址下載參閱,請查照。 正本:臺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 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臺中)、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基隆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 副本: 第1頁(共1頁)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110 年 3 月 5 日(五)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白簡任技正玠臻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紀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 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 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 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三組 依 110 年 2 月 9 日經標三字第 11030000250 號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電風扇商品等 7 項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13612886026.pdf) 四、第三組 1.依 109 年 11 月 6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4730 號書函辦理,有關應施檢驗電機電子類 商品型式試驗報告之重要零組件簡化措施:廠商向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申請應施檢驗 電機電子商品型式試驗報告時,如已取得 IECEE CB 測試報告,且該報告內容之重要 零組件一覽表可清楚登載該零組件型號、重要安規規格及據以測試之標準者,廠商可 免檢附該重要零組件驗證證書,由指定試驗室就廠商所列之重要零組件是否符合檢驗 規定進行查證,惟若無法依該 CB 報告內容檢索查證相關資料者,則仍應請廠商提供 相關證書(或規格書)佐證。 2.隨產品檢測之電源線組,其試驗報告用於同申請人之其他商品,經審查符合該其他商 品公告之檢驗標準及相關檢驗規定者,得採認該電源線組之試驗報告。 五、高雄分局 1.自即日起請試驗室於延長用電源線組測試報告內容納入 CNS 15767-2-7 第 5.6 節(含 附錄 A)及第 6.2 節,以確認於測試階段有作產品極性對應查核,並將接線照片納入 報告中,以利取購樣檢驗查核及追溯。 2.有關非分離式電源線組於 CNS 15767-1 第 19 節溫升試驗電流如下: (1)CNS 9827 為各線種額定電流上限值,例如使用 HVCTF 3×1.25mm2 電線,其額定 電流上限值為 14A。 1 (2)由於公告之 CNS 15767-1(103 年版)表 20A 遺漏額定電流 15A 以下之試驗電流, 故額定電流 15A 以下參考 CNS 15767-1(106 年版) ,試驗電流依表 20A 採內插法 計算。例如 125V 13A 2P+E,使用 HVCTF 3×1.25 mm2 電線,溫升試驗電流依表 20A 採內插法計算為 14A。 六、第六組 依 110 年 1 月 13 日討論 CNS 家電標準制修訂規劃優先順序會議紀錄辦理,請本局家用 電器指定試驗室於 3 月 26 日前提供下列資料,以供後續應施檢驗及檢驗技術參考判定: 1.用於大樓住宅之空氣交換器商品之對應標準及產品照片。 2.請指定試驗室蒐集取得 IEC TC 61(60335-1 草案修訂)最新資訊及可連絡國外標準 草案方式。 3.請指定試驗室提供 IEC 60335-2-85(紡織品蒸汽機之個別規定)與 IEC 60335-2-3(電 熨斗之個別規定)差異性。 4.請 指 定 試 驗 室 提 供 IEC 60335-2-73 ( 固 定 型 浸 入 式 電 熱 器 之 個 別 規 定 與 IEC 60335-2-74(攜帶型浸入式電熱器之個別規定)差異性。 5.請指定試驗室蒐集 IEC 60312 (家用真空吸塵器性能測量方法) 之檢測能量相關資訊。 七、110 年 2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0 件。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2 討論議題: 議題一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提案 案由: 氣炸鍋商品在電源線扣出線的位置有一裝置類似防止電器貼牆過熱之定位裝置 , 依據 CNS 60335-1 第 22.17 節要求: 為防止電器貼牆產生過熱之定位裝置, 應無法從電器外部以手 、 螺絲起子或板手將其移去。 以檢驗及手動試驗檢查符合性。 相關照片如下: 定位裝置構造 定位裝置構造 從外部拆除電源護蓋後 (定位裝置未被移除) 從內部才可將定位裝置拆除 此構造無法直接從電器外部以手、螺絲起子或板手移除防止電器貼牆過熱之定位裝置,請 討論是否可符合 CNS 60335-1 第 22.17 節要求? 3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意見(ETC) : 此氣炸鍋的設計是將防止電器貼牆過熱之定位裝置放置於產品內部的另一個部件,並非直 接由外部可使用手、螺絲起子或板手移除之部件,認為是可以符合 CNS 60335-1 第 22.17 節要求。 香港商南德產品驗證顧問公司台灣分公司(TÜV SÜD Taiwan)意見: 以標準面來看,spacer 可用工具從外部移除,基本上就不行,此結構可從三種狀況來看: 狀況 1:假如壓線蓋移除後,spacer 也可移除,這時若把壓線蓋再裝上,而不裝 spacer 裝 回去壓線蓋,電源線本身還是有被壓線蓋固定住,則這樣的狀況,基本上這結構 就不會被接受。 狀況 2:若把壓線蓋再裝上, 而不裝 spacer 裝回去壓線蓋,電源線入口處本身就失去被壓 住固定的功能,若以這樣的結構,就有討論空間,主要是因為,當安裝人員忘了 把 spacer 裝上去而只把電源線壓線蓋裝上後,電源線失去它的原本功能,這時安 裝人就會意識或提醒到 spacer 沒裝到位,若是這樣結構,我們認為可傾向接受。 狀況 3:壓線蓋移除後,spacer 靠內部機構例如:卡榫或螺絲或其他有效的固定方式卡住, 無法徒手移除則可接受。 臺南分局意見: 1.如確定為防止過熱的定位裝置,則應符合 CNS 60335-1(103 年版)之 22.17 要求。 2.對於狀況 1、狀況 2、狀況 3 之結構,係於同一電源線固定機構中以外部及內部螺絲… 予以固定,仍應屬可從電器外部以手、螺絲起子或板手將其移去,初步判斷,無法符合 CNS 60335-1(103 年版)之 22.17 要求。 TUV 德國萊因意見: 依照片結構顯示該裝置無法自電器外部移除,可符合 CNS 60335-1 之 22.17 要求。建議實 驗室攜帶樣品現場檢視。 基隆分局意見: 同意臺南分局意見。 結論: 本案電器貼牆產生過熱之定位裝置,可從電器外部以螺絲起子將其移去,不符合 CNS 60335-1 第 22.17 節要求。 議題二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代台灣松下銷售公司提案 案由: 下圖為吹風機之功能標示,由左下方的開關切換不同功能使用,切換後會有 LED 燈號顯 示目前使用之功能位置,依照 CNS 60335-1 第 7.10 節要求: 4 依據產品之標示,是否可符合標準要求?另附上廠商說明內容 , 詳見廠商吹風機說明資料。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意見(ETC) : 若此標示不符合標準要求,廠商欲檢附一張中文對照貼紙供消費者黏貼(說明書有對照說 明) ,討論是否可行? 香港商南德產品驗證顧問公司台灣分公司(TÜV SÜD Taiwan)意見: 在 98 年 6 月份的一致性會議當中關於電源開關的 ON/OFF 是否可以英文標示的適當性, 最後決議,若在說明書中說明電源開關 ON/OFF 所代表的開關之意義,則該英文標示是可 以的,以此原則,若這吹風機上的指示燈上的英文標示若能清楚在說明書描述它的中文意 義:也應該是要接受的。 98 年 6 月份的一致性會議如下: 5 臺南分局意見: 1.電源開關得以中文或符號(含 ON/OFF)標示。 2.其餘開關或控制器,應依【90.1.9 標檢(89)六字第 6007122 號】辦理(節錄如下) 。對於 以「圖示」標示者,應於說明書說明其意義。 開關及可調整控制器標示 ON、OFF、HIGH、LOW,指示燈標示 COLD、HOT,熱水龍 頭僅以紅色顯示等,是否符合 7.9、7.10、7.11、7.13 規定? 決議: (一) 、標示問題依 CNS3765 第 7 節並參考商業司「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判斷。 (二) 、產品之標示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另附中英對照貼紙供消費者選擇使用。 (三) 、熱水龍頭僅以紅色顯示可接受。 (四) 、進口家電若有 LCD 顯示器且為外文時,應於中文說明書上詳細註明其標示內容。 TUV 德國萊因意見: 可行,但此中文貼紙須符合 CNS 60335-1 第 7.14 節試驗。 金屬工業研究中心意見: IEC 原文使用「letters」一詞,代表可以用文字/字母來表示,非以特定語言強制;且語句 整句還包含「圖示、可見方法」的意思: - 對於圖示、符號或非文字之可見標示,剛開始使用的人也都不明其義,要看說明(書) - 對於英文或其他文字,上述仍適用 (不懂的人也剛開始不明其義,對他來說在大腦中就是符號,參照了該國家語言的說明書 後即建立符號-意義之聯結) 是否可以對目前標準再解釋,不一定要中文標示? 6 標準對照如下: CNS 3765(94 年)/ CNS 60335-1(103 年) 7.10 放置型電器的開關之不同位置以及所有電器的控制器之不同位置,應以圖示、中文 或其他可見的方法加以標示。 IEC 60335-1:2013 7.10 The different positions of switches on stationary appliances and the different positions of controls on all appliances shall be indicated by figures, letters or other visual means. GB 4706.1:2005 7.10 驻立式器具上开关的不同文件位, 以及所有器具上控制器的不同檔位, 都应该用数 字、字母或其他视觉方式标明。 J60335-1(Panasonic 提供附件) 7.10 据置型機器に用いられたスイッチの異なった切換位置及び全ての機器に用いら れた制御装置の異なった切換位置は、数字、文字その他の視覚的手段により表示しな ければならない。 基隆分局意見: 1.電源開關得以中文或符號(含 ON/OFF)標示。 2.同意廠商檢附中文對照貼紙供消費者黏貼(說明書須有對照說明) 。 結論: 本案吹風機之功能標示須符合 CNS 60335-1 第 7.10 節要求 , 惟因應複合性功能商品日漸增 多及設計上之需求,同意廠商檢附中文對照貼紙供消費者黏貼(說明書須有對照說明) , 仍須符合 CNS 60335-1 第 7.14 節要求。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