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78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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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433699 聯 絡 人:謝志昌 33438421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受文者: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10430157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第78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紀錄 1100112.pdf、第78次會議簽到表.pdf、11001469提 案單 _無線攝影機機_電子標籤.pdf、11001470提案單_電子標籤.pdf、11001471 提案單_警語標示.pdf、11001472 提案單_本體標示型號要求.pdf、11001473 提案單_工業用RFID讀寫器.pdf、11001474提案單_技術規範適用版本.pdf、11001 475性提案_器材變更用新版技術規範之審驗費.pdf、11001476提案單_系列產品 之配件.pdf、11001477提案單_PLMN ALL審驗費.pdf(請至附件下載區下載附件, 附件下載網址:https://opweb.ncc.gov.tw/【登入序號:M02981】本附件下載 區僅提供六個月內之公文附件下載) 訂 主旨:檢送本會110年1月12日電信終端設備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審驗一致性第78次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如附件)1份,請 查照。 正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 驗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德凱認證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敦 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2021/05/28 17:04:57 線 第1頁, 共1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一致性第78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0年1月12日(星期二)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6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表) 紀錄: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郭吉安 伍、法規補充說明: 一、驗證機構應訂定繳費單開立、作廢之標準作業程序(SOP),並應暸解 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之系列產品型式認 證規定,且加強管控開立繳費單流程及確認審驗類別、總審驗費用、 繳款者(申請者)名稱、產品資訊等資訊之正確性。開單錯誤率大於 一定比例者,本會將依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 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14條第4項第4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 辦理審驗工作,經本會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審驗工作。 二、若審驗證明之核發日期早於繳納相關費用日期,不符合電信終端設 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第7款規 定,本會將依該等辦法第14條第4項第1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並暫 停辦理審驗工作,經本會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審驗工作。 三、本會刻正辦理修訂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以與國際標準接軌, 查其附件二為「直接序列展頻系統檢驗之參考程序」 、附件三為「頻 率跳頻展頻系統檢驗之參考程序」 , 惟考量該等檢驗程序屬未更新之 檢驗程序,及國際上已有ANSI C63.10-2013版或美國FCC KDB等最新 檢驗程序可供依循,爰直接序列展頻系統或頻率跳頻展頻系統之低 功率射頻器材得依該技術規範之附件二、附件三或相對應之ANSI C63.10-2013版、美國FCC KDB最新版之檢驗程序進行檢測。另該技 術規範之附件二、附件三,將納入修訂範圍。 1 四、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6 條第4項第8款規定略以,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設備或器材樣品一般 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 定值。爰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時,應確認檢驗報告內容之設備或器材 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等設定值,是否符合 該申請審驗設備或器材之規格資料,並採取比較措施(例如:如有同 一設備或器材已取得審驗證明,應比較該申請審驗設備(或器材)與 取得審驗證明設備(或器材)檢驗報告之最大發射功率等設定值,如 有差異過大情形,應請申請審驗者提出說明),以確認申請審驗設備 或器材檢驗報告內容之最大發射功率等設定值,符合其規格資料。 五、驗證機構應對電信終端設備之電氣安全審驗作業,制定CNS14336-1 審驗評估/查檢紀錄表單(或審驗報告書),該審驗評估/查檢紀錄表 單之查檢項目應包含至CNS14336-1各章節之第二階層檢驗項目(例 如:第1.5節零組件、第1.6節電源介面、第1.7節標示及說明書、第 2.1節防電擊及能量危險之保護、第2.2節SELV電路、第2.3節TNV電 路)。 六、前揭審驗管理辦法、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已訂定 施行,爰依該等辦法規定,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均應傳送至本會審 驗合格資料庫。驗證機構應辦理該資料庫之欄位輸入資料,具紅點 註記之欄位均應須輸入,下列欄位亦應填寫或勾選: (一)電信終端設備之頻率及GNSS衛星定位欄位; (二)電信終端設備之PWS功能欄位; (三)適用標準及章節欄位、檢測實驗室、報告編號欄位; (四)抽驗單位/抽驗日期欄位 (若該器材/設備已辦理抽驗作業); (五)開放查詢日期欄位 (若該器材/設備有申請審驗資料保密); (六)產品類別欄位。 陸、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9案,各提案經充分 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1001469~11001477) 。 柒、散會:下午6時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提案編號:11001469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操作方式說明請 有一無線攝影機,其 其無線攝影機不具內建顯示 使用方式是透過WiFi 器,廠商希望能透過無線方式連 看下面附件: 連線到無線AP後,再 接到其他有螢幕的器材顯示標 由透過無線連接到AP 籤資訊。 無線攝影機操作方 的手機,開啟無線攝 式.pdf 影機的內部網頁或手 機安裝專屬無線攝影 機的APP進入後,控制 無線攝影機的動作。 當以上使用設定完成 後,使用者可透過手 機操作在三個步驟內 看到此無線攝影機的 電子標籤。 請問是否可允許使用 此方式的電子標籤顯 示?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10 年 1 月 12 日 1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內建螢幕或須 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 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 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終端設備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 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 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 二、另依經濟部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之四「標示方法」之(四)規定略以「商品 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應標示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 之,亦得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 三、依前揭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得以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標示審驗合 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並應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 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惟該操作方式不限制應操作在3個步驟 內。採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應提 供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及於該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 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內容之切結書。 四、另依前揭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 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得以文字標示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採在包裝盒、使用手 冊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之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應提供該文字標示內容之切結書。 五、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未依該等辦法規定標示,及未依前揭結論三與結論四規 定標示者,驗證機構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5 款,或電信終 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令取得審驗證明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由原驗證機構廢止其審驗證明。 六、請驗證機構向測試機構及取得審驗證明廠商,宣導前揭規定。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1.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提案編號:11001470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 基準,四、標示方法(七) 如商品內建顯示器或不 具內建顯示器但必須連 接顯示器才能操作者, 其標示方法得以螢幕顯 示代之,並應於商品內 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 操作方式。 (1) 建議依標示基準不 限制操作步驟 (2) 建議如同電器及電 子商品標示基準方 式,採電子標籤方 式,無須要求包裝盒 上應載明原本體應 標示之資訊。 110 年 1 月 12 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終端設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終端設 備審驗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 備審驗管理辦法。 射頻器材/終端設備內建螢 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 提案編號: 10801402,結 者,其標籤、型號或正體中 論: , 得以螢 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 本體應標示之資訊 , 且應於 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 幕(電子標籤)代之 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3 個操作步驟內顯示,並應 若正式公告辦法後, 依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 1) 因審驗管理辦法僅要求 準」規定, 於指定位置載明操作方 於包裝盒上載明本體應標 式,是否仍須符合一致 示之資訊 , 及於說明書載明 性會議要求必須於操作 讀取該等資訊之操作方式。 在三個步驟內第69次一 致性會議提案編號: 10801402結論,要求包 裝盒上應載明原本體應 標示之資訊,是否還適 用?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內建螢幕或須 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 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 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終端設備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 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 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 二、另依經濟部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之四「標示方法」之(四)規定略以「商品 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應標示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 之,亦得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 三、依前揭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得以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標示審驗合 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並應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 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惟該操作方式不限制應操作在3個步驟 內。採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應提 供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及於該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 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內容之切結書。 四、另依前揭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 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得以文字標示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採在包裝盒、使用手 冊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之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應提供該文字標示內容之切結書。 五、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未依該等辦法規定標示,及未依前揭結論三與結論四規 定標示者,驗證機構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5 款,或電信終 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令取得審驗證明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由原驗證機構廢止其審驗證明。 六、請驗證機構向測試機構及取得審驗證明廠商,宣導前揭規定。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1.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提案編號:11001471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 件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 文件或 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依據低功率射頻器材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3.8 每一上市銷 技術規範3.8.2章節 售之電機皆應隨附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其 之標示要求,應於使 樣本於申請型式認證時應 用手冊標示 隨申請書一併送審(草稿初稿皆可接受,惟 1. 於市場抽驗時,驗 應於完稿時補送完稿複本)。使用手冊 證機構應以什麼 應包含所有必要之資訊以指導使用者正確 時間核發審驗證 的安裝及操作該電機,內容包括: 明之器材,要求申 3.8.1 所有控制、調整及開關之使用方法。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 請者應符合此警 3.8.2 以下文字 語要求? 頻器材,非經核准,公司、商號或使用者 2. 於新制辦法前核 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 發審驗證明之器 設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 材若後續有繼續 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 生產販賣,是否也 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 應符合此項警語 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 要求? 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 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器 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 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3.8.3 供遙控無人機或類似器材遙控之使 用,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遙控 無人機之管理規定。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於一致性會議討論 110 年 1 月 12 日 1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內建螢幕或須 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 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 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終端設備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 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 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 二、另依經濟部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之四「標示方法」之(四)規定略以「商品 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應標示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 之,亦得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 三、依前揭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得以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標示審驗合 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並應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 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惟該操作方式不限制應操作在3個 步驟內。採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 應提供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及於該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 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內容之切結書。 四、另依前揭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 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得以文字標示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採在包裝盒、使 用手冊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應提供該文字標示內容之切結書。 五、本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電信終端設備之技術規範均已依電信管理法公告,爰 自該公告日起,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終端設備應標示之「正體中文警 語」 ,應符合其技術規範規定。 六、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爰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器材取得審驗證明者進入市場時,應依前項所揭技術規範規定, 標示正體中文警語,惟考量原依電信法公告技術規範取得審驗證明之廠商變更為「正體中 文警語」標示之時程,以原依電信法公告技術規範規定之「警語」 ,得標示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其「正體中文警語」或「警語」 ,得依前揭結論三或結論四規定標示。 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未依該等辦法規定標示,及未依前揭結論三與結論四規 定標示者,驗證機構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5 款,或電信終 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令取得審驗證明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由原驗證機構廢止其審驗證明。 八、請驗證機構向測試機構及取得審驗證明廠商,宣導前揭規定。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1.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提案編號:11001472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於一致性會議討論 依據審驗管理辦法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 標示要求,應於本體 法 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 第十八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符合性聲明標籤及其 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 型號, 驗合格標籤或 1. 於市場抽驗時,驗 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 證機構應以什麼 定辦理,始得販賣: 時間核發審驗證 一、於本體明顯處標示審驗合格 明之器材,要求申 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及其型 請者應符合新制 號,並於包裝盒標示主管機關標 審驗管理辦法本 章。最終產品應於本體明顯處標 體標示之要求? 示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 2. 於新制辦法前核 之審驗合格標籤及最終產品型 發審驗證明之器 號,並於包裝盒標示主管機關標 材若後續有繼續 章。 生產販賣,是否也 二、依主管機關或相關技術規範 應符合此項標示 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正體中文 要求? 警語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10 年 1 月 12 日 1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內建螢幕或須 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 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 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終端設備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 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 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 二、另依經濟部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之四「標示方法」之(四)規定略以「商品 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應標示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 之,亦得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 三、依前揭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得以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標示審驗合 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 「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並應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惟該操作方式不限制應操作在3個步 驟內。採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應 提供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及於該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 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內容之切結書。 四、另依前揭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 「型 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得以文字標示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採在包裝盒、使用 手冊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 「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應提供該文字標示內容之切結書。 五、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另經濟部之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應標示「型號」 ,爰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器 材取得審驗證明者,進入市場時應依該等辦法規定標示「型號」 ;其「型號」得依前揭結論 三或結論四規定標示。 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未依該等辦法規定標示,及未依前揭結論三與結論四規 定標示者,驗證機構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5 款,或電信終 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令取得審驗證明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由原驗證機構廢止其審驗證明。 七、請驗證機構向測試機構及取得審驗證明廠商,宣導前揭規定。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1.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提案編號: 11001473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1.此款 134.2kHz 工業用 此款 134.2kHz 工業用 RFID 讀寫 第 69 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 建 議 比 照 先 例 同 意 採 號:10801397 CNS13438 甲類限制值,申請 RFID 讀寫器能否比照第 器具: 者必須提供宣告保證書,切結 69 次一致性會議 (提案 外接天線接孔 器材不會販售一般消費者。 編 號 : 10801397) , 採 使用 RJ-45 網路埠或是 CNS13438 甲類限制值。 RS-232 埠傳輸資料至電腦 2. 若與一致性會議提案 端 相似之個案申請案例,是 具有工業連接器樣式可輸 否可以不經一致性會議討 入 DC 24V 電壓 論,便可直接引用。 RS-485 串接另一台工業用 RFID 讀寫器 無標準圓孔 DC JACK 供電 不附賣電源供應器 此產品屬於工業環境使用產品, 並非住宅家用環境產品。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10 年 1 月 12 日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電磁 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依前項規定,案關134.2kHz工業用RFID讀寫器,得比照第69次一致性會議結論 (提案編號: 10801397),其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測試項目3.3及3.6,得採電磁相容標準CNS13438 甲類限制值。 三、後續申請審驗之工業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依前項結論辦理,免再經審驗一致性會議討論。 四、申請審驗時,應提供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檢驗報告,其測試項目3.3及3.6得採 CNS13438甲類限制值,並提供採用CNS13438甲類限制值之電磁相容檢驗報告,惟須於同時具 出具LP0002檢驗報告及CNS13438甲類檢驗報告之同一測試機構出具該等檢驗報告。 五、應依CNS13438規定,於器材本體及使用手冊標示甲類設備警語,申請審驗者應提供該等警語 內容,及器材不會販賣給一般消費者之切結書。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0 年 01 月 12 日 提案編號: 11001474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109 年新版技術規範與 舊版之間存有些許差 異,例如 PLMN ALL 與 PLMN08 / PLMN10 之間對 於頻率穩定度測試條件 不同。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以舊版本技術規範取得 認證之設備進行變更報 備(例如增列電源供應 器、增列天線或增列適 用機種等)時,換證後所 發行的證書其技術規範 是否應使用新版本?若 是,是否應補測新舊版 本差異?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10 年 01 月 12 日 一、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之相關技術規範均已依電信管理法公告,爰自該公告日起, 申請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該等新版技術規範規定。 二、另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爰審驗申請案 件,應依該等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 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 ,變更原申請者、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 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重新申請審驗。」 ,同條第2項規定「以同 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應分別申請審驗。」 ;電信終端設 備審驗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 變更原申請者、廠牌、型號、硬體、電信介面、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 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重新申請審驗。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擴充 電信介面,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電信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充部分辦理審驗。」 ,同條第2項規定 「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應分別申請審驗。」 。 四、前項所揭審驗,得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6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或電信終端設備 審驗辦理辦法第6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由原測試機構、測試實驗室依新版技術規範,比對原檢驗 報告或測試報告與新版技術規範規定,確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 效,並檢附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申請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若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與新 版技術規範規定有差異或不足者,應依新版技術規範進行補測。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10 年 01 月 12 日 提案編號: 11001475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限制性通信模組或電信 終端設備,原以舊版 PLMN01/08/10/11/12 技術規範之報告,取得 TTE 型式認證證明, 若 廠商現在重新提供新版 技術規範的報告, 申請 審驗, 是以系列案件收 費或換證方式收費? 109年新版PLMN ALL技術規範與舊版 PLMN01/08/10/11/12有些差異,例如: 1. 新版PLMN ALL申請者應宣告其標稱 電壓(nominal)、低極端電壓、高極 端電壓與關機電壓。檢測終端設備 之電源電壓低於關機電壓時,終端 設備不得發射。 2. 新版PLMN ALL與舊版PLMN08 / PLMN10之間對於頻率穩定度的電壓 變化範圍不同 3. 新版PLMN ALL與舊版PLMN08 / PLMN10之間對於頻率穩定度的測試 時間點不同(0/2/5/10分鐘)。 4. 有部份限制性通信模組是以更舊版 本(107年以舊版)的PLMN 08取得證 書, 其混附發射的測試範圍及限制 值與新版PLMN ALL不同, 須重新檢 測。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10 年 01 月 12 日 一、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之相關技術規範均已依電信管理法公告,爰自該公告日 起,申請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該等新版技術規範規定。 二、另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爰審驗申請 案,應依該等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 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 ,變更原申請者、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外觀、顏色、 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重新申請審驗。」 ,同條第2 項規定「以同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應分別申請審 驗。」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 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變更原申請者、廠牌、型號、硬體、電信介面、外觀、顏色、材質、 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重新申請審驗。但電信終端設備或 1 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擴充電信介面,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電信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 充部分辦理審驗。」 ,同條第2項規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臺組裝之 最終產品,應分別申請審驗。」 。 四、前項所揭審驗,得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6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或電信終端 設備審驗辦理辦法第6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由原測試機構、測試實驗室依新版技術規範,比 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與新版技術規範規定,確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 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申請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若原檢驗報 告或測試報告與新版技術規範規定有差異或不足者,應依新版技術規範進行補測。 五、前揭審驗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3條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辧法第11條規 定,辦理重新申請審驗或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六、前揭審驗應依「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之附表八「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表」 、 附表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標準表」 ,計算每一案件之審驗費。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提案編號: 11001476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在通傳資源決字第 10843009280 號函發布 日(108 年 5 月 1 日)之前 取得證書的器材,由於 當時沒有要求載明信號 線材及配件之規定,所 以報告或證書都沒有相 關資訊。現在廠商要來 申請系列認證,如果是 按照之前的原則判定為 系列免驗的時候(例如 僅改變產品型號其餘完 全相同時),是否需要因 為規定不同,而必須按 照現今的要求重新試 驗?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 稱) 通傳資源決字第 10843009280 號第四條: 若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 射頻電機)於一般正常使 用時,須使用(含選購或 選配)之信號線材(如 HDMI、USB Cable)及前 揭電源供應方式等配件 (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 線) ,依前揭規定,該等 線材及配件可能影響電 磁相容或射頻特性,自 108 年 5 月 1 日起申請審 驗案件,應併同該等線材 及配件進行檢驗,該等線 材及配件之廠牌型號等 資訊,並應載明於檢驗報 告及型式認證證明。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108 年 5 月 1 日之前取 得證書,申請系列認證 時,是否需要重新試 驗? 系列申請亦為重新申 請審驗之一種,應符 合現行之規定。建議 當系列產品被依原則 判定為系列免驗時, 若原報告或證書無法 提供信號線材及電源 供應方式等配件資 訊,便不得再判定為 免驗,系列產品及其 配件應該要重新測 試,並將相關資訊列 入系列報告中。若申 請者於販售時並不附 賣配件,則需搭配實 驗室提供的週邊裝置 重新測試,並於測試 報告中載明。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10 年 01 月 12 日 一、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爰申請審驗案, 應依該等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6條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檢驗報告內 容應包括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設備、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號。外接電源、配 件或週邊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測試線材、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於測試時未使用者,得 不包括於檢驗報告內容。若於販賣時不附一般正常使用時連接之外接電源或配件,檢驗報告內容 應包括申請審驗者或測試機構提供之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9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 除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審驗證明內容應包括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 之名稱、廠牌及型號。若於販賣時不附一般正常使用時連接之外接電源或配件,審驗證明內容應 包括申請審驗者或測試機構提供之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1 四、新申請審驗或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其檢驗報告與型式認證明,均應符合前揭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2020 年 10 月 08 日 提案編號: 11001477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NCC於109/09/29公告 無 PLMN ALL 行動通信電 信終端設備技術,廠商詢 問屆時實驗室將ISO 17025 法規名稱置換收費方式是 否同LP0002相同? 例模組支援2/3/4/5G +WIFI 未來收費應是 7000*4+10300 還是 7000+10300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無 無 開會日期: 110 年 01 月 12 日 一、依「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之附表八「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表」 ,審驗方式為型 式認證者,收費項目為電信終端設備每件之每一電信介面(如 4G 或 5G 功能,不含電磁波能量 吸收比)審驗費為新臺幣 7000 元;其每件之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為新臺幣 7000 元;其每 件之電磁相容審驗費為新臺幣 5800 元;其每件之電氣安全審驗費為新臺幣 5800 元。 二、另依「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之附表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標準表」 ,審驗方 式為型式認證者,收費項目為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一類審驗費(工作頻率 1GHz 以下之低功率 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為每件新臺幣 6300 元; 其第二類審驗費(工作頻率超過 1GHz 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 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為每件新臺幣 8300 元;其第三類審驗費(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 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為每件新臺幣 10300 元。 三、基上,WWAN 行動通訊模組,支援 2/3/4/5G +WIFI 介面,其型式認證審驗費共計應為 7000 元(2G GSM 介面)+7000 元(3G WCDMA 介面)+7000 元(4G LTE 介面)+7000 元(5G NR 介 面)+10300 元(WiFi) =38300 元。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