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09年09月23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
日期 | 20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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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件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檔 號: 保存年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 絡 人:吳昌圖 聯絡電話:(02)86488058-259 電子郵件:ct.wu@bsmi.gov.tw 傳 真:(02)86489256 受文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電氣檢驗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經標六字第109600194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109 年 9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 錄,業已公布於本局商品檢驗業務專區電子佈告網頁,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8850 &xq_xCat=b&mp=1)網址下載參閱,請查照。 正本:臺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 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 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 副本: 第1頁(共1頁)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9 年 9 月 9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簡任技正子文(陳技正晉昇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紀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三組 1.依 109 年 1 月 3 日經標三字第 1083000721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 (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78369361490.pdf)網址下載參閱。 2.依 109 年 3 月 19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0800 號解釋令 「LED 燈泡適用範圍及相關檢驗規定」 ,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84585870389.pdf)網址下載參閱。 3.依 109 年 3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1430 號令廢止有關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電源線 組(庫存品)相關規定之解釋令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86143459305.pdf)網址下載參閱。 4.依 109 年 4 月 27 日經標字第 10904601840 號令修正「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https://www.bsmi.gov.tw/wSite/laws/review.jsp?lawId=8a8a85591c30ce08011c3215f34e0017& mp=1)網址下載參閱。 5.依 109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266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91156082549.pdf)網 址下載參閱。 6.依 109 年 6 月 23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3050 號公告訂定 「應施檢驗雙燈帽發光二極體 (LED) 燈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92962353265.pdf)網址下載參閱。 1 7.依 109 年 9 月 15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4460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貯備型電開水器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00225764267.pdf) 網址下載參閱。 四、第三組 依 109 年 9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3520 號書函辦理: 1.依據本局 109 年 3 月 6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1280 號 「研商電機電子類商品檢驗簡化措施會 議」會議紀錄辦理。 2.已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相同商品,其他申請人經原報告名義人同意授權,提供樣品予原核發 報告之試驗室並申請型式試驗,該試驗室應確認樣品與原型式試驗報告之商品一致,且適用 相同檢驗標準及版次後,始得引用原型式試驗報告之數據出具該相同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 3.原型式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數據不得引用: (1)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等 依規定不得作為申請證書或相關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文件者。 (2)已引用其他型式試驗報告之數據者。 4.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應確保原型式試驗報告之有效性,其有效性可至本局「商品檢驗業務申 辦服務」系統(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查詢相關資訊,若引用之型號或證書經廢 止者,則不得引用其數據。 5.引用他人數據之型式試驗報告除應符合原相關規範外,其報告內容另應載明型式比對結果、 需加測之項目、測試數據引用及其結果判定,並註明被引用之型式試驗報告編號及數據引用 出處等足以清楚鑑別之敘述。 6.另為確保商品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規定,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其 他本局認為有必要者,凡型式試驗報告被引用或引用同一數據之其他相同商品,將一併辦理 購、取樣檢驗或將其證書設定為逐批查(檢)核。 五、第三組 本局驗證機構有關證書廢止之相關規定: 有關驗證登錄證書被廢止時,依據「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4 條之 2 第 2 款規定,商品經購、 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則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申請驗證登錄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後續以同型號再申請驗證登錄時,其型式試驗報告須為重新測試之全項試驗報告。 六、新竹分局 LED 燈泡依 108 年版 CNS 15630 檢測一致性宣告事項: 1.若系列產品非以族群方式申請,依 103 年 07 月 01 日 LED 燈泡性能檢驗一致性會議紀錄第 四項決議,針對色差類別、演色性指數及光束維持率/代碼等 3 項維持值加測原則如下: 2 (1)當系列型式之色溫或色差類別維持代碼之宣告值與主型式不同時,需針對系列型式進行 色差類別維持值之評估(惟當色差類別維持值宣告為 7+時則排除加測) , 且其試驗期間同主 測型式,不得縮短。不同色溫須另評估色差類別之初始值。 (2)當系列型式之額定演色性指數宣告值與主型式之額定演色性指數宣告值差異超過 5 時, 或系列型式與主型式之演色性指數初始值間任一實測值差異超過 5 時 , 需針對系列型式進 行演色性指數維持值之評估,且其試驗期間同主測型式,不得縮短。 (3)當系列型式之額定壽命、光束維持率、光束維持率代碼或失效百分數等之宣告值與主型 式不同時,需針對系列型式進行光束維持率/代碼維持值之評估,且其試驗期間同主測型 式,不得縮短。 2.LED 燈泡若以族群申請審查,型式試驗報告依相關章節:CNS 15630 第 7.2.2 節、第 7.2.3 節 進行判定。 3.光源指定試驗室受理 LED 燈泡之型式試驗,若經評估廠商所提供之樣品適用族群分類,則 必須依 CNS 15630 表 2「族群成員之容許差異」 ,將「容許差異部分」呈現於「主型式及系 列型式差異表」中,並檢附「02_07 重要零組件表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及「02_08 重要 零組件證書及規格書」等佐證資料提供審查。 4.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差異表,必須包含以下兩份差異表: (1)系列型式與主型式(基線產品)差異表,參照 3.13 之「族群」定義及表 2 之條件,評估 是否符合可為同一族群之條件。 (2)增列系列型式與已取得驗證產品相近之型式比較差異表,以利本局有效管理該商品,如 後續市購檢驗不符,廢止該相同型式之產品。 備註:基線產品(baseline product)係指主型式產品。 5.LED 燈泡以「族群」及「非族群」申請在同一張證書,必須將「族群」及「非族群」型式試 驗報告分開成兩份報告提送審查。另必須在報告首頁揭露〝本報告依「族群」或「非族群」 〞 方式分類。 6.依 CNS 15630 第 7.2 節建立 LED 燈泡族群以縮短試驗期間之系列型式樣品測試時所需之最 少樣品數量,參照 CNS 15630 「表 7 試驗樣品數量」 之第 4 欄位所述,進行相關節次的測試。 7.非依族群進行測試,其系列型式之額定色溫與主型式不同時,則每一額定色溫必須執行色度 偏移維持值(標示額定壽命的 25%)之測試,即相同色溫但不同瓦數必須擇一型式, (相同 色溫、不同瓦數)挑選原則之順序同「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型式分類」決議一、第 2. I. 項: 「散熱面積與總消耗功率比值最小(散熱面積/總消耗功率) 」及第 2. III.項: 「發光效率 最低」之型式進行測試。 備註:LED 燈泡型式分類原則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77291556958.pdf 3 七、新竹分局 電子式馬桶(便)座產品型式分類表 電子式馬桶(便)座 電源種類 產品功能 使用不同電源電壓(110 V、220 V) ,不可同為系列。 1.溫水噴洗座墊具加熱座墊、烘乾、除臭或自動開啟/關閉座墊 及馬桶蓋等功能,可與溫水噴洗座墊同為系列;惟應以產品 功能較多者為主型式。 2.產品有電熱功能(溫水噴洗、加熱坐墊等)者,不可與不具 電熱功能之產品同為系列。 1.馬桶(便)座與馬桶一體式,與馬桶(便)座單體式,不可 同為系列。 2.電子式馬桶(便)座外殼造型不同但材質相同且電器元件相 同,可同為系列。 防電擊保護 Ⅰ類、Ⅱ類、Ⅲ類,不可同為系列。 加熱器結構 加熱器結構不同(例如:儲熱、瞬熱)者,不可同為系列。 產品構造 八、109 年 8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0 件。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4 討論議題: 議題一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請討論有關「E-CUP 魔食杯」商品具有豆漿機及調理機功能,檢驗標準 CNS 60335-2-14 第 20.2 節及 CNS 60335-2-15 第 20.103 節之上蓋與轉動部件之符合性檢查。 說明: 1.標準要求如下: CNS 60335-2-14 第 20.2 節追加 …… CNS 60335-2-15 第 20.103 節 2.該商品杯底轉動部件之深度較 IEC 61032 試驗探棒 B 加檔板為深 , 可符合 60335-2-14 標準要求 。 並以強力磁鐵及磁簧開關作為上蓋定位裝置,才能進行設定及啟動。當其上蓋位移時,則立即 停止,欲再啟動需重新進行設定及啟動兩個按鍵。 3.對於強力磁鐵及磁簧開關作為互鎖裝置之符合性,各實驗室有不同看法,請討論。 臺南分局意見: 本案之「磁簧開關」若為常閉型,且其致動機構經以檢驗、手動試驗並使用 IEC 61032 試驗探棒 B 檢查,能避免電器意外操作,已符合本條文要求。不宜再以磁鐵、細棒(針)...等評估(有違 測試程序之規定) 。 香港商南德產品顧問公司(TÜV SÜD)意見: 可以接受兩個磁簧開關,這些磁簧開關不能通過來自單個磁體的磁場進行操作,同時磁簧開關必 須要滿足 IEC 61058-1 認證 (耐久測試必須也要滿足 CNS 60335-1 要求之次數) 或隨 CNS 60335-1 Annex H 進行測試。 基隆分局意見: 同意臺南分局意見。 5 結論: 本案商品須符合 CNS 60335-2-14 第 20.2 節追加及 CNS 60335-2-15 第 20.103 節之要求 , 若有避免 電器意外操作危險之裝設,不宜再有其他標準以外之測試程序評估。 議題二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案由: 鋰單電池依據 CNS 15364 第 8.3.4 節熱衝擊試驗後,試驗樣品靜置於溫箱內仍發生爆炸及起火情 形,是否可判定符合,請討論。 至於第 5.1 節所述為一般的注意事項,非測試判定之要求。 6 臺中分局意見: 依第 5.1 節要求應判定為不符合。 聯合全球驗證公司意見: 同意臺中分局意見,第 5.1 節雖然不是測試章節的判定條文,但是仍包含對於第 8.3 節合理可預 期誤用的一般要求。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公司(UL) 同意臺中分局意見,測試樣品在維持高溫 130C 溫度 10 min(較大單電池 30 min)之後降溫至室 溫期間,若有起火或爆炸仍會判定不符合。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意見: 可分兩種情況判定: 情境 1: 10 分鐘試驗後(較大單電池須維持 30 分鐘)電芯尚未移開溫箱(仍觀察中) ,但經一段時間後, 例如 30 分鐘後起火或爆炸—判定不符合”合格準則”。 情境 2: 10 分鐘試驗後(較大單電池須維持 30 分鐘) ,已移開溫箱放置於防爆箱中,經一段時間後,例如 30 分鐘後才起火或爆炸—判定符合”合格準則”。 結論: 鋰電池於試驗後仍發生爆炸及起火情形,考量商品之安全性,應依 CNS 15364(102 年版)第 5.1 節之一般要求,判定不符合。 7 議題三 精密機械中心(PMC)提案 案由: 電冰箱產品(如圖 1~4 所示)為單門式設計,內部具有冷藏室空間及另有一獨立冷凍空間(具內 門設計) ,其冷凍空間可以達到二星級(-12℃)能力,請討論該電冰箱應判定為冷藏箱還是冷凍 冷藏箱? 圖1 圖2 圖3 圖4 說明: 依檢驗標準 CNS 2062 及 CNS 60335-2-24 相關內文進行判別,電冰箱功能應以外部獨立開啟 的門或抽屜當作冷凍或冷藏的貯藏空間為主(如圖 5 所示) ,建議本案判定為「冷藏箱」 。 8 圖5 CNS 2062 用語釋義 CNS 60335-2-24 新竹分局意見: 本案電冰箱具有一獨立冷凍空間(具內門設計) ,且冷凍空間可以達到二星級(-12℃)的能力, 依檢驗標準 CNS 2062 第 2.(2)節及 CNS 60335-2-24 第 3.101 節規定,應判定為冷凍冷藏箱。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意見: 同意新竹分局意見,因 CNS 2062 與 CNS 60335-2-24 標準定義並未提及其功能應以”外部獨立開 啟的門或抽屜”作為其功能的空間。 9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意見: 1.依據 CNS 2062 附錄 3 消耗電量試驗之試驗條件(4) 在測試中實際判斷是否具有兩個獨立的冷凍室(或冷藏室)時,係依據是否有”獨立門或抽屜” 為判斷基準,依照同樣的規則去做延伸,以外部獨立門或抽屜作為冷凍室的判斷基準是可行的。 2.依據 CNS 2062 附錄 1 電冰箱及冷凍箱之有效內容積計算 計算容積時須不用工具就可取下之附件全部取下後,若有可能因取下層板等導致獨立空間消 失,在計算有效內容積時就無法將其視為冷凍室容積做計算。 結論: 本案電冰箱商品為單門式,內部具有冷藏室空間及獨立冷凍空間(具內門設計) ,若內門無法使 用工具取下,經徵詢電冰箱指定試驗室意見及檢驗之一致性,判定商品為「冷凍冷藏箱」 。 議題四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CNS 60335-1 第 11 節溫升試驗,位於 L、N、接地”各分支”之電源線絕緣物如外層個別增加耐熱 套管,作為額外絕緣保護,且在妥善固定下,是否可僅考慮耐熱套管溫度限制值,取代電源線絕 緣物溫升限制值要求?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意見: 1.CNS 60335-1、25.20 節:Y 型及 Z 型連接法電源線之導體對於 0 類電器、0I 類電器及 I 類電器 應以基本絕緣與可觸及金屬部件隔離,對於Ⅱ類電器則以補充絕緣隔離。絕緣可由電源線的被 覆層或其它方法(例:加上套管)而形成。 2.建議電源線絕緣物如於 L、N、接地”各分支”添加耐熱套管作為額外絕緣保護,有妥善包覆到的 位置可僅考慮耐熱套管溫度規格進行溫升限制值判定。 10 3.無法妥善包覆到的電源線絕緣物位置,例如:分岔點、套管外緣,仍需以電源線絕緣物溫升限 制值進行考量。 臺南分局意見: 1. 電源線絕緣物正常溫升量測值無法符合溫升限制值時,如以加附「耐熱套管」作為額外絕緣保 護。則該「耐熱套管」屬用以隔離熱源之熱絕緣部件,在加附「耐熱套管」下,電源線絕緣物 及套管均應符合正常溫升限制值。 2.若該「耐熱套管」有作為補充絕緣用途時,亦應符合其正常溫升限制值及 23.6 以確實的方法固 定之要求。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意見: 若僅評估耐熱套管溫升,似乎只考慮到外部環境影響的因素,並未考慮到電源線本身負載產生的 溫度,電源線本體產生過高溫度時可能發生危害(如:燙傷、起火..等) ,故無法滿足標準第 11.8 節之表 3 對於電源線溫升限制的要求(需考慮不同電源線材質的溫度限制) 。 結論: 本案之電源線絕緣物及耐熱套管須符合第 11.8 節正常溫升限制值。 議題五 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本分局辦理驗證登錄審查案件,發現開飲機之說明書中僅述明「本開飲機不限制使用場所範圍」 與 CNS 60335-2-15 之 7.12 追加,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本電器為家用或類似用途...之要求, 有不符之虞,提請討論。 徵詢本局各單位意見如下: 第一組意見: 經查 CNS 60335-2-15(103 年版)所對應原文為 IEC 60335-2-15:2012,檢附該段原文如下。由 原文與 CNS 標準可知,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1 本電器為家用或類似用途,如下列所示。 - 商店、辦公室及其他工作環境之員工廚房區域。 - 農莊。 - 旅館、汽車旅館及其他居住型環境之住戶。 - 提供床鋪及早餐型式之環境。 若製造商欲限制上述之電器使用範圍,則須於說明書清楚說明。如無限制使用範圍自可不用說 明,廠商可能誤會以為無限制使用範圍,連紅字部分也可不用標示,但標準並無提到可免除標示, 故紅字部分仍須標示。 第三組意見: 雖然標準內容要求 「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惟後又說明 「欲限制上述電器之使用範圍 (limit the use of the appliance to less than the above) ,則須於說明書清楚說明。」至於何項得免標示、須標 示,建議於一致性會議進行討論,並詢問實驗室國外之解讀及相關作法。 基隆分局意見: 依標準規定,若不限制使用範圍,應於說明書加註「家用」或「限一般家庭用途」 。 臺南分局意見: 1.本案僅標示/宣告為「本開飲機不限制使用場所範圍」 ,有使用者誤解造成危害之虞,應依「CNS 60335-2-15 之 7.12 追加」要求(節錄如下) ,判定為不符合。 2.有關 7.12 追加: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本電器為家用或類似用途...之要求,補充說明如下: (1)若不限制使用範圍,應於說明書加註「家用」或「限一般家庭用途」 。 (2)若限制使用範圍,應於說明書加註「家用」或「限一般家庭用途」 ,並針對下述之範圍予以 排除。 - 商店、辦公室及其他工作環境之員工廚房區域。 - 農莊。 - 旅館、汽車旅館及其他居住型環境之住戶。 - 提供床鋪及早餐型式之環境。 (3)意即,本電器為「家用」或「類似用途」應於說明書中明確說明,否則應判定為不符合。 香港商南德產品顧問公司(TÜV SÜD)意見: 在此段話的最下面有提到”若製造商欲限制上述之電器使用範圍,則須於說明書清楚說明”意味著 若廠商說明書有特別註明使用在下列場所使用,就得標示這些內容。假如該說明書有特別標示使 用的場所只能在家用或一般家庭用途,則該段描述可排除。 12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意見: 若產品說明書敘述”不限制使用場所範圍”似乎會有使用上的疑慮,會讓使用者誤以為在任何地方 都可以使用,用較極端的例子如:爆炸性環境、室外、浴室….等就會有危險疑慮。建議將標準使 用的範圍全寫入說明書,或者最少要寫入「家用」或「限一般家庭用途」 。 結論: 本案商品若不限制使用範圍,應於說明書加註類似「家用」或「限一般家庭用途」之說明。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