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77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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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433699 聯 絡 人:謝志昌 33438421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受文者: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裝 訂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0943031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第77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紀錄v2.pdf、第77次會議簽到表.pdf、10910454號提案單 -傳真卡增列平臺v2.pdf、10910455號提案_3個傳真卡 ID共列於複合機.pdf、10 910456號提案_平臺類別v2.pdf、10910457號提案_汽車遙控器.pdf、10910458號 提案_無線充電盒電源傳導測試.pdf、10910459號提案_遊戲手把電源傳導測試.p df、10910460號提案_RCB人員變動應通報TAFv2.pdf、10910461號提案_SAR_Time average v2.pdf、10910462號提案_終端設備之電波暴露測試.pdf、10910463號 提案-不得預載大陸 OTT TV APP.pdf、10910464號提案_LPD評估 MPE.pdf、1091 0465號提案_614-703 MHz 無線電麥克風v3.pdf、10910466號提案_模組 Layout 不同.pdf、10910467號提案_TTE LP以軟體關閉v2.pdf、10910468號提案_LPD模 組軟體變更射頻v2.pdf(請至附件下載區下載附件,附件下載網址:https://opw eb.ncc.gov.tw/【登入序號:M07102】本附件下載區僅提供六個月內之公文附件 下載) 主旨:檢送本會109年10月16日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 審驗一致性第77次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如附件)1份,請查 照。 正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 驗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德凱認證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敦 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 2020/12/18 13:36:36 線 第1頁, 共1頁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V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提案編號: 10910455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客戶有三種傳真卡 (單外線、雙外線、三 外線),均已申請認證 完成並各自取得 NCC 證號,傳真卡在申請 時均已註明安裝於多 功能複合機中。由於 該多功能複合機將來 出貨時安裝的傳真卡 不論是單外線、雙外 線或三外線都有可 能,為了方便作業, 是否可以於將三個 NCC 證號都黏貼於多 功能複合機本體上?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一、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 臺組裝之最終產品,應分別申請審驗。 二、不同款傳真卡分別組裝於該多功能複合機,應分別申請審驗,分別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內容 應包括該多功能複合機之廠牌型號。 三、該多功能複合機得標示該等不同款傳真卡之審驗合格標籤,惟仍須於該多功能複合機本體適 當位置明顯標示實際組裝之傳真卡資訊及其審驗合格標籤。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提案編號:10910456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或 方法) 檔案之名稱) 最終產品為平板、筆記型電腦 第六十八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 將其載述於一 若本身無RJ45有線連接之介 10709385 第3點提及不符合平臺 致性會議結 面,若能藉USB Port介面連接 定義之最終產品案例(包含但不限 論,供客戶有所 依循。 使其具有線網路之功能,是否 於): 能視為平台? a. WiFi 平板電腦,於解銲或未插 接WiFi module 時,該平板電 腦無法開機或無法以有線方式 連結網路 這部分廠商有與NCC討論確認,若 該產品平板或筆記型電腦 ,本身無RJ45若可經USB Port連接 使其具有線網路,亦可視為平台, 客戶希望將上述說明可載於一致 性會議結論,供其有所依循。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取得型式認證證明,組裝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平臺不得僅為外殼。爰 最終產品為平板、筆記型電腦,若其不具RJ45有線連接介面,但具有藉USB Port介面連接,使 其具有線網路功能,應屬為平臺。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稱) 提案編號: 10910458 耳 機 (BT) 與 無 線 充 電 盒 1. (Qi)均為發射機,且無線充 電盒之電源可由 USB 充電 線和 Qi 方式輸入,請問充 電盒是否應量測以下兩種 傳導: 1. 使用變壓器、USB 充電 線對耳機充電。 2. 使用無線充電方式對耳 機充電(Qi 發射) 2.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一、無線充電盒之輸入電源可由直流充電埠(如 USB port) 充電和無線充電 ( 例 : Qi 或 AirFuel Wireless Power charging)方式輸入者,應考量一般正常使用時之各種充電模式進行檢測,以找 出最差干擾模式。 二、一般正常使用時之各種充電模式 (包含但不限於): (一)使用交流電源轉接器、充電線(含直流充電埠非 USB type)輸入方式。 (二)使用交流電源轉接器 、 充電線(含直流充電埠非 USB type) 、 無線充電器(充電板/盤)輸入方式。 (三)使用具 USB type 電力輸出埠設備(如筆記型電腦)、USB type 充電線輸入方式。 (四)使用具 USB type 電力輸出埠設備(如筆記型電腦)、USB type 充電線、無線充電器(充電板/ 盤)輸入方式。 三、前項充電模式,檢測時也須考量對無線充電盒二次側之不同負載量(例:0%、50%、100%之 負載) 進行檢測,以找出最差干擾模式。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提案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遊戲手柄需透過其他設備 (主機)才能充電,是否 應測試電源傳導。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910459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稱)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低功率射頻器材須透過其他週邊設備(如遊戲主機)進行充電,應依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LP0002)3.3 規定,檢驗交流電源線傳導干擾項目,檢驗時應搭配適當之週邊設備(如遊戲主機), 並考量充電電池之殘餘容量(例:0%、50%、100%),以找出最差干擾模式。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提案編號: 10910460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相關文件 (依據及理由)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有關依據「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 機構管理辦法」與「電 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 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四條第四項第二款,略 以「經認證組織確認具 備電信專業技術,並瞭 解相關政府法令及技術 規範」辦理驗證人員異 動一案。 TAF 因應管理辦法及 TAF 產品驗證機 構認證方案服務手冊之規定,對於驗 證機構驗證人員異動時之評鑑辦理作 法為: 第一步驟:驗證機構於 TAF 資訊系 統提出「人員異動案」申請,檢附驗 證活動人員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 人員資歷、訓練紀錄、驗證人員清冊 等),足以證明異動之驗證人員具備電 信專業技術,並瞭解相關政府法令及 技術規範。 第二步驟:TAF 原則以書面審查確 認,惟當驗證機構檢附資料不足時, TAF 得以現場審查方式辦理。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驗證機構驗證人員異動時,應依下列順序向 TAF 辦理異動核准及向本會辦理異動備查: 一、驗證機構應核對確認所屬人員資格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與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以下合併簡稱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 法)第 4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 二、驗證機構應依下列步驟向 TAF 提出驗證人員異動申請及報送本會備查: 第一步驟:驗證機構於 TAF 資訊系統提出「人員異動案」申請,檢附驗證活動人員相關資料 (包含但不限於人員資歷、訓練紀錄、驗證人員清冊等),足以證明異動之驗證人 員具備電信專業技術,並瞭解相關政府法令及技術規範。 第二步驟:驗證機構應配合 TAF 書面審查或現場審查。 第三步驟:驗證機構於取得 TAF 同意驗證人員異動核准函後,應於 15 日內檢附該 TAF 同意 驗證人員異動核准函,及符合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驗證人員 資料,報送本會備查。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2020 年 07 月 14 日 提案編號: 10910461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對於使用時域功率平均技 術的產品,徵求一致性會議 討論統一做法. 時域功率平均技術是針對射頻 產品的發射功率能於瞬時達到 產品的最高功率且維持平均功 率,以達到平均電磁曝露量 (time-averaged RF exposure)符 合 CNS14959 法規要求的。 (CNS14959-1 定義表一備考第 五點, 電磁曝露量為任意六分 鐘的平均值) 針對此類技術,本提案建 議採取下列要點實施審 驗發證: 測試報告: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SAR) 以及 功率密度 (Power Density)數據是 經由實驗室量測找出符 合法規功率的最大限制 值並基於該功率基準進 行量測並驗證功率變化 時其量測數據不超過法 定限制值。 證明文件: 申請者提交設計技術文 件說明工作原理. 109 年 10 月 16 日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手機具備時域功率平均控制技術(Dynamic Power control Time-Averaging )時,得以時域功率平均控 制技術檢測SAR項目(Time Averaging SAR)或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PD),申請審驗時須提出具 備下列要求之指定文件: 一、SAR或PD檢驗報告: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或功率密度(PD)之測試數據須經由實驗室量測,先找出符合SAR或 PD限制值之發射功率基準值,該發射功率基準值不得大於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PLMN ALL)規定之限制值,再以該發射功率基準值進行SAR或PD之細部量測,並確認手機於 發射功率變化時,其SAR或PD測試數據不超過其限制值。 二、技術說明文件: 申請者應提交時域功率平均控制技術之工作原理技術說明文件,該文件不得以切結書或聲明書 代替。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提案編號: 10906462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針對 “第 76 次一致性會 議, 提案編號 10906452”, 再做一次討論 當”人體與發射天線的距離 <20cm”時, 1. 依照 CNS14959, 僅需要考 慮 head SAR 2. 依照同樣的邏輯, 6GHz 以 上的電磁曝露量測試, 也 僅要考慮“使用時靠近頭部 的手持式終端設備,具備聽 筒功能且須貼耳使用通話 功能)”. 量測方法, 參考 其他非” 靠近頭部, 貼耳使用 通話功能”的應用場景, 則基 於 20cm 距離計算輻射場強度, 判定是否符合 MPE. (根據產品 實際使用狀況, 也可允許更遠 的距離來計算) 修正 “第 76 次一致性會 議, 提案編號 10906452”, 的結論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9 年 10 月 16 日 依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 ALL)6.6 電磁波暴露限制測試項目規定,以終端設備於 一般正常使用時,發射源與人體頭部之距離為判斷依據,距離人體頭部小於 20 公分,具 6GHz 以 下頻段者,應依 PLMN ALL 之 6.6.1.1 規定,檢測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距離人體頭部小於 20 公分,具 6GHz 以上頻段者,應依 PLMN ALL 之 6.6.1.2 規定,檢測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 PD);距離人體頭部 20 公分以上者,應依 PLMN ALL 之 6.6.2.1 規定,檢測電波功率密度(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MPE)。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10 月 6 日 提案編號: 10910463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 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自 109 年 9 月 5 日起核發型式認證證明之手 機、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或無線多媒體機上 盒,應檢驗不得「預載」大陸地區 OTT TV 應 用程式(app) ,並應請申請者切結。 代客戶提問如下 請問香港地區的 APP 也有被規範預載嗎? 請問 NCC 是否有明確的不得預載的 APP 清冊? 某些大陸地區 APP,並不是 100%中國 APP, 這樣是否也不得預載?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9 年 10 月 16 日 一、不得預載大陸地區 OTT TV APP:指手機、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等器材 設備之操作介面、螢幕或連接螢幕顯示操作頁面,不得於該等器材設備出廠時預先安裝大陸地 區 OTT TV APP、預載該等 APP 安裝程式、連結網址之 ICON 或連結網頁。 二、前項器材包含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或限制性通信模組及其平臺。 三、大陸地區 OTT TV APP 範圍包含香港與澳門地區之 OTT TV APP。 四、是否屬大陸地區、香港與澳門地區之 OTT TV APP,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提案編號:10910464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於一致性會議討論 審驗一致性會議第69 審驗一致性會議第69次會議 次會議 提案編號:10801401 提案編號:10801401 為降低民眾電磁波疑慮,自108 要求申請審驗之低功 年5月1日起申請審驗之低功率 率射頻電機產品或射 射頻電機產品或射 頻模組之發射功率 頻模組之發射功率(含 (含Conducted Power Conducted Power 或 EIRP 或 EIRP Power)大於 Power)大於20mW者,應依 20mW者,則應評估MPE LP0002第5.20.2節規定,以20公 1) 若正常使用為20 分距離(或以上)評估電磁波暴 公分距離內之低功率 露量(MPE);若 射頻電機產品是否得 有不同頻率範圍者,審驗證明應 排除評估MPE測試項 標示不同頻率範圍之最大值 MPE。 目?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9 年 10 月 16 日 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之發射功率(含Conducted Power 或 EIRP Power)大於 20mW者,若一般正常使用時,其發射源距離人體頭部20公分(含)以上者應評估電波功率密度 (MPE);其發射源距離人體頭部小於20公分者,原依國際標準應評估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 惟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未有相關要求,爰目前暫不予評估。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1.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2020 年 10 月 13 日 提案編號: 10910466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 件或檔案 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器材為一模組其晶片與天 線均相同,差異處如圖 片,請問兩器材能否系列 申請同 ID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3 如附件 條第 8 項規定: 變更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不 變更原申請者、射頻硬體、廠牌及型 號,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關 (構)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 證明時,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 一、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發射 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 二、變更附屬非射頻功能。 三、變更電源供應方式、配件。 四、變更天線。 五、變更外觀、顏色或材質,經原驗證 機關(構)重新審驗者。 六、以取得審驗證明之限制性射頻模組 (組件)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 無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9 年 10 月 16 日 查該等二個模組之電路板照片,該等二個模組屬射頻功能硬體之電路板佈局(PCB Layout)不同,爰 該等二個模組應分別申請審驗,分別核發印有不同審驗審驗合格標籤之型式認證證明。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月 12 日 提案編號: 10910467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 (需註明文 (解決方 法) 名稱) NCC第68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之政令宣導提到四、驗 建議除非 硬體零件 證機構應詳實審驗電信設備功能,屬本會業管之射頻介 拔除 面、電信終端介面、電氣安全、電磁相容及審驗一致性 會議結論等規定,確認其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及相關文 否則都應 件等,應完整包含並符合之前揭規定後,始得發給審定 評估 證明或審驗證明;若對電信設備功能具有多項介面功 能,卻僅申請審驗少數介面功能等有疑慮時(得利用網 路查詢該廠牌型號電信設備之介面功能),應要求申請 者或檢驗機構說明,於澄清疑慮並符合前揭管規定後, 始得發給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 開會日期: 109年10月16日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具多種射頻功能之產 品,在不拔除某些射 頻硬體主要元件下, 可否接受僅透過使用 軟體或靭體方式來關 閉部份或全部功能?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一、電信終端設備具備低功率射頻器材功能時,應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申請審驗,核發 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 二、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11條第4項第2款規定略以,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 端設備,不變更原申請者,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或減少頻率範圍者,得申請系列產 品型式認證。同條第8項第1款規定略以,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不變更原申請者、 電信介面硬體、廠牌及型號,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或頻率範圍者,驗證機構核發電信 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時,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爰電信終端設備具備低功率射頻器材功 能,其電信介面硬體相同,用軟體關閉部份低功率射頻器材功能者,審驗時申請者須提供軟 體關閉切結書,驗證機構得以系列產品辦理審驗。同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不同型號 或電信介面之電信終端設備,應分別申請審驗。爰應各別收取審驗費用(1原審驗案及1系列 產品案),於不同廠牌或型號時,核發系列產品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 明;於相同廠牌及型號時,得合併為1張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 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3條第4項第2款規定略以,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不變更原申請者,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或減少頻率範圍者,得申 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同條第9項第1款規定略以,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不變 更原申請者、射頻硬體、廠牌及型號,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或頻率範圍者,驗證機構 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時,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爰低功率射頻器材具備電 信終端設備功能,其射頻硬體相同,用軟體關閉電信終端設備功能(如行動通信功能)者,審 驗時申請者須提供軟體關閉切結書,驗證機構得以系列產品辦理審驗。同辦法第13條第1項 規定略以,不同型號或射頻功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分別申請審驗。爰應各別收取審驗 費用(1原審驗案及1系列產品案),於不同廠牌或型號時,核發系列產品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於相同廠牌及型號時,得合併為1張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 證證明。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1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7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年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 紀錄: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郭吉安 伍、法規補充說明: 一、完全最終產品登錄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略以 , 取得完全 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者向原驗證機構申請登錄完全最終產 品時,應提供組裝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 部及電路板4×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 , 電路板主要元件 須清晰可辨讀。同條第5項規定略以,申請登錄完全最終產品者未提 供其內部及電路板彩色照片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及暫行 停止販賣。經改正後,始得販賣。同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 關得揭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 (組件)之廠牌、型號、審驗證明、外觀照片、 「不含內部及電路板 照片」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等審驗相關資料。以取得審驗證明之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之完全最終產品,主管機關得揭露該完 全最終產品之廠牌、型號及其外觀照片。另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 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第13款規定略以 , 驗證機構辦理審 驗工作,應依審驗辦法規定辦理組裝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完全 最終產品登錄。爰完全最終產品登錄,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取得審驗證明者申請登錄組裝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完全 最終產品時,應提供前揭彩色照片;未提供前揭彩色照片者, 應提供組裝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由原驗 證機構拍攝該完全最終產品內部及電路板4×6吋以上具尺規之 1 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備查。原驗 證機構應確認該等彩色照片與實際完全最終產品之內部及電路 板相符,並妥善保管該等彩色照片,以利辦理抽驗比對。 (二)基上,若完全最終產品廠商就辦理完全最終產品登錄,應提供 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部及電路板彩色照片規定有疑問時,取得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者應向其說明前揭規定,且 本會不揭露該等彩色照片。 (三)驗證機構辦理完全最終產品登錄,係屬審驗工作範圍,爰應妥 善保管完全最終產品內部及電路板照片部分,核屬財團法人全 國認證基金會(TAF)之驗證機構查核範圍。 二、相同廠牌型號之雙耳藍牙耳機及電池盒之審驗規定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不同廠 牌、型號、硬體或射頻功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分別申請審驗。 爰併同販賣相同廠牌型號之雙耳藍牙耳機(左耳機及右耳機獨立分 開)及電池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審驗: , 及不具無 (一)相同電路設計/佈線之左耳藍牙耳機與右耳藍牙耳機 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因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同 一發射機,經申請型式認證,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二)相同電路設計/佈線之左耳藍牙耳機與右耳藍牙耳機 , 及具無線 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因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同一 發射機,經申請型式認證,左耳藍牙耳機與右耳藍牙耳機核發1 張型式認證證明;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經另案申請型 式認證,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若申請者出具切結書,得合併 為1張型式認證證明(含2個審驗案)。 (三)不同電路設計/佈線之左耳藍牙耳機與右耳藍牙耳機 , 及不具無 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因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不 同發射機,須分別檢測,經分別申請型式認證,核發2張型式認 證證明。若申請者出具切結書,得合併為1張型式認證證明(含2 個審驗案)。 2 (四)不同電路設計/佈線之左耳藍牙耳機與右耳藍牙耳機 , 及具無線 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因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不同 發射機,須分別檢測,經分別申請型式認證,核發2張型式認證 證明;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經另案申請型式認證,核 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原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及具無線 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原應核發3張型式認證證明,若申請者 出具切結書,得合併為1張型式認證證明(含3個審驗案)。 (五)前揭相同廠牌型號之雙耳藍牙耳機及電池盒 , 經核發1張或得合 併為1張之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併同審驗之充電盒,審驗合 格標籤及型號得標示於充電盒。 (六)前揭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相關規 定。 三、收發信機檢驗報告之測試項目應包括其接收功能 依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3.9規定略以,收信機之輻射電 場強度不得超過3.6之發射規定。爰收發信機檢驗報告之測試項目應 包括其接收功能符合該技術規範3.6規定之電場強度限制值。 陸、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5案,各提案經充 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910454-10910468) 。 柒、散會:下午5時30分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