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76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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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433699 聯 絡 人:謝志昌 33438421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受文者: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09430215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第76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紀錄.pdf、10906441提案單-車聯網.pdf、10906442提案 單-WiFi6E.pdf、10906443提案單-57-66GHz.pdf、10906444提案單-UWB手持.pdf 、10906445提案單-USB模組.pdf、10906446提案單-電信管理法之收費標準.pdf、 10906447提案單-5G及4G手機電壓變化.pdf、10906448提案單-5G及4G手機 SAR測 試程序.pdf、10906449提案單-n41 ACLR.pdf、10906450提案單-說明書載明5G N R頻段.pdf、10906451提案單-5G NR RF測試.pdf、10906452提案單-FR2 PD測試 適用設備類型.pdf、10906453提案單-5GNR PWS測試.pdf(請至附件下載區下載附 件,附件下載網址:https://opweb.ncc.gov.tw/【登入序號:M04905】本附件 下載區僅提供六個月內之公文附件下載)







主旨:檢送本會109年6月12日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 驗一致性第76次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如附件)1份,請查 照。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 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電信技術 中心、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 2020/08/18 1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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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6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 紀錄: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郭吉安 伍、結論: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 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本法(電信管理法) 施行前受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者, 於本法施行後得依本法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至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 期間屆滿後如欲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依第7條第2項規定向本會 申請。爰驗證機構於原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得依電信管理法 繼續辦理審驗工作。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 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 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 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因電信法授權 訂定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及「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 費標準」等原收費標準較電信管理法授權訂定之「電信管理業務收 費標準」為低,有利於當事人,爰依前項規定,於「電信管理業務 收費標準」發布前,須依原「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及「電 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於「電信管理業務收費 標準」發布後,再依該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 三、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3案,各提案經 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906441-10906453) 。 陸、散會: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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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提案編號: 10906441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產品規格: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 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還是直接出簡易符

合性證明報告即可? 如果是那作法為 何?(直接參照國際標 準?)



TW 針對 C-2VX2 RSU and C-2VX2 OBU 是否有對應 法規?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一、依交通部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草案),於實驗網路使用頻譜 5850-5925MHz 規劃供車聯網技術 研發測試實驗網路之用,如廠商為特定之車聯網研發測試實驗網路目的,例:經濟部之「無人 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或各縣市政府之自駕巴士創新實驗計畫,需在特定實驗場域及條件 下,建置 5850-5925MHz 車聯網設備,進行研發測試實驗網路用途,應由需求單位依相關法規, 向本會提出申請研發測試實驗。 二、如廠商希望開放 5850-5925MHz 頻段供車聯網設備辦理器材審驗,以供販賣,宜先向交通部於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提出開放該頻段供低功率車聯網器材於忍受合法通信干擾之條件 下使用,經該部開放該頻段後,本會再行研擬修正相關技術規範,以供辦理該等器材審驗。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提案編號: 10906442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 (解決方法)



敦吉之客戶詢問:有關使用 Wi-Fi6E 技 術的產品(適用頻段 5.925GHz~ 7.125GHz),目前法規沒有此頻段的適用 章節。 Q1 請問 NCC 是否有計畫針對使頻段制 定相關檢驗章節? Q2 在未修改法規前客戶應該要依照哪 個章節做測試審驗? 德凱之客戶詢問 關於WIFI 6E問題如下: 1.交通部是否對於WIFI 6E有相關規劃之 時程及內容 2.假設交通部開放 WIFI 6E 頻段,但現 行法規尚未制定相關測試規範時,可否 以 FCC 相關法規評估測試且於申請時一 併附上 FCC 之報告與證書方式申請?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9 年 6 月 12 日 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規定,5925-6425MHz 現供公眾通信中繼網路使用,6425-7125MHz 供其他中繼站微波電臺使用,查交通部近期將就 5925-7125MHz 開放新技術使用與既設電臺之和 諧共用方式進行公開諮詢,爰本案俟交通部研議結果後,再行討論。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提案編號: 10906443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做為偵測車內物體, 或者做為車尾門腳踢 感應器使用的雷達裝 置 可 否 採 用 LP0002 3.13 工 作 頻 率 57GHz~66GHz 執 行 NCC 測試及認證?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雷達僅於車子停止時啟動, 運行中不動作。 偵測功能分兩種: 1. Interior sensor( 車 內 感 應 器): 在停車狀態下偵測車 內移動物體(防盜、防遺忘 兒童)。 2. Kick sensor(尾門腳踢感應 器): 在停車狀態下偵測人 腳踢的動作以開關後車 廂。 根據 LP0002 3.13 章節規定器 材型式 : 任何發射型式之器 材, 但不包括非固定操作之 場強擾動感測器………。本器材 安裝於車上,是否屬非固定操 作? FCC 15.255(2)章節禁止車用雷 達系統使用 57-71GHz, 但允 許 用 在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之短距離裝置,故廠 商可以此章節申請 FCC 認證。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名稱) FCC §15.255 Operation within the band 57-71 GHz. (a) Operation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is not permitted for the following products: (1) Equipment used on satellites. (2) Field disturbance sensors, including vehicle radar systems, unless the field disturbance sensors are employed for fixed operation, or used as short-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reference to fixed operation includes field disturbance sensors installed in fixed equipment, even if the sensor itself moves within the equipment. 開會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建議比照 FCC,同 意開放給用在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用途之 57GHz~66GHz 雷 達裝置申請 NCC 認證。



案關車載之場強擾動感測器於車子停止時啟動,運行中不動作,應屬「固定操作之場強擾動感測器」 , 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第 4.13.1 節規定「不包括非固定操作之場強擾動感測器」 ,爰同意 該器材使用 57-66GHz,以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做為偵測車內物體或人體感應以開關車門,並應符 合 LP0002 第 4.13 節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提案編號:10906444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建議比照FCC 393764 D01 UWB FAQ v02的 解釋,可安裝於 汽車上使用。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廠商提案:希望NCC放寬超寬 LP0002技術規範4.12.2.6定義手持 頻 (UWB) 設備針對手持 (hand (hand held)裝置:主要以手持 held)裝置的定義,可以安 方式操作之攜帶型裝置 , 如筆記型 裝在汽車上使用。 電腦或個人數位助理(PDA)。



FCC UWB FAQ 2018-1.pdf



FCC於2018年發行的393764 D01 UWB FAQ v02中針對hand held有 進一步解釋 , 若是在操作過程中無 FCC 47 CFR Part 15 Subpart F - UWB.pdf 法將設備握在手上 , 則使用者必須 在設備運行時可對其進行控制。 器材照片範例:



FCC Test Report (UWB) 6-7GHz 2018-12 (Marquardt) Part 15.519.pd



FCC Grant_Marquardt_IYZMU1_UWB 6-7GHz.pdf



器材會安裝在一般汽車內:



相關功能介紹 影片: https://www.yo utube.com/wat ch?v=NFThn6 6G7BQ 開會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案關安裝在汽車上用於偵測物體/人體之超寬頻(UWB)設備,得以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LP0002)第5.12.3.3節之手持超寬頻系統(hand held UWB Systems)及第5.12.4節規定,辦理 測試,其使用頻率範圍須符合LP0002第5.12.1節規定。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提案編號:10906445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USB介面之模組是否可以申 下列器材應歸屬隨插即用之電信 請完全模組之型式認證。 管制射頻器材 , 或是可組裝至不同 平臺之完全模組。



器材照片範例: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提案照片所示之低功率射頻模組(組件)得以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申請型式認證,惟組裝該低功 率射頻模組(組件)之平臺不得僅為外殼,且該低功率射頻模組(組件)取得審驗證明者須辦理最 終產品之登錄,及授權完全最終產品業者使用該審驗合格標籤。完全最終產品本體須標示該完 全最終產品型號,及該低功率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合格標籤或 「內含低功率射頻模組(組件): 審驗合格標籤」,並於包裝盒標示NCC標章,以符合相關規定。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月 10 日 提案編號: 10906446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1.依第74次一致性會議10808431結論:以同一 限制性射頻模組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 (低功率射頻電機或電信終端設備),應分別申 請審驗。 2.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以同一非隨 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 產品,應分別申請審驗 3. 依第56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10312251 結論: 1. 維持第54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 10308231 決議:同一個行動通訊模組搭配不 同的筆記型電腦平臺設備,以限制性模組方式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同意核發一張 NCC 型式認證證書: (1) 首次申請型式認證時,依現行規定收取審 驗規費,並發給型式認證證書。 (2) 第二次以後增列不同筆記型電腦平臺設 備,以系列方式收費(減半收費),並得換發同 ID 證書。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 名稱) 提案建議( 解決方法) 建議申請者 在首次申請 時之同時如 提出保密需 求時不應收 取。 於一致性會 議中討論



有關新版收費標準疑問如 下: 1.保密費是以單次案件做 計算還是證書號來計算? 2.不同的保密項目, 收費是 否不同 ? 3.上傳清冊是以單次證號 計算不限定增列平台數量 還是以增列平台數量做計 算?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 準草案總說明之設定費中 提到外觀照片等審驗相關 資料保密設定費為每件 1500元,請問收費是時機 為何?



多款型號平臺組裝相同限 制性射頻模組(組件)初次 申請時,驗證機構是否得 依第74次一致性會議 舉例:若限制性模組於第一次申請時搭載3組 10808431結論應分別申請 型號之最終產品申請受理時,依辦法應分別審 審驗之要求,以多款平臺 驗之要求,驗證機構應以模組搭載之最終產品 型號之數量來計費? 型號分別收取一主、兩系列之審驗費用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9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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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月 10 日 提案編號: 10906446 一、依電信管理法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標準之審驗費、完全射頻模 組(組件)組裝之完全最終產品登錄費、審驗合格標籤授權登錄費、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 費、審驗證明證照費等相關規費,於本會訂定「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後,驗證機構 始得依該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 二、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應依申請保密設定之取得審驗證明器材件數計算,並應依申請態樣 收取相關規費,例如:1件器材申請型式認證並申請外觀照片保密設定,應收取審驗費及審驗 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若保密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應重新收取1次保密設定費,申請設定保 密展期以2次為限。 三、委託驗證機關(構)辦理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授權登錄費,依同1次授權登錄案之 不同標籤件數計算,例如:同1次授權登錄案辦理1個審驗合格標籤授權登錄3家廠商時,應收 取1件共1500元登錄費;同1次授權登錄案辦理5個審驗合格標籤分別授權登錄6家廠商時,應 收取5件共7500元登錄費。 四、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登錄費,依同1次登錄案之不同完全射頻模組(組 件)數量計算,例如:同1次登錄案辦理1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登錄3個完全最終產品時, 應收取1件共1500元登錄費;同1次登錄案辦理3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分別登錄5個完全最 終產品時,應收取3件共4500元登錄費。 五、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 臺組裝之最終產品,應分別申請審驗。」,爰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臺組 裝之最終產品申請型式認證,審驗費依最終產品件數及系列產品型式認證等分別計算,例 如: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裝於5件最終產品申請型式認證時,審驗費為1件全額加 計4件系列產品審驗費減半收費,共計3件之全額審驗費;後續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 增加組裝於3件最終產品申請型式認證時,審驗費依3件系列產品審驗費減半收費,共計1.5件 之全額審驗費,核發型式認證證明,並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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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提案編號: 10906447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PLMN10電壓變化為 +-15 %,但廠商得宣告 以PLMN12第5.2節規 定 , 電源電壓低於低極 端電壓或高於高極端 電壓 , 終端設備若可通 電開機時 , 不得無效使 用適用頻段。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PLMN10 與 PLMN12 電壓因法規的不同可能 導致電壓一邊 FAIL 一 邊 PASS 情況,PLMN12 是否可以由廠商宣告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具 GSM/WCDMA/LTE/5G 介面,得由該設備廠商依「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 技術規範」(5G,PLMN12)第 5.2 節宣告其標稱電壓(nominal)、低極端電壓、高極端電壓與關機 電壓,並依 PLMN12 第 5.1 節之常態環境溫度與極限環境溫度值分別進行 GSM/WCDMA/LTE/5GNR 介 面的頻率穩定度測試。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2020 年 06 月 05 日 提案編號: 10906448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PLMN12法規在6.6節FR1頻 段要求其量測程序應採用 IEC 62209-1是因國家法規 CNS14958-1頻率最高到3G 問題1:若手機在5G僅支援 700MHz SAR量測程序可否 僅參考IEC 62209-1還是回 歸CNS14958-1? 問題2:承上,若3GHz以下 必須符合CNS14958-1那器 材同時支援700MHz與 3.5GHz是否可以僅參考IEC 62209-1 ? 62209-1 (2016)、 62209-2 (AMD1_2019)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建議3.5GHz必須引述 IEC62209-1其餘3G以下的頻 段無論是引述CNS14958-1或 IEC62209-1皆可允許。



109 年 06 月 12 日



具 GSM/WCDMA/LTE/5GNR 介面之手持式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檢測 SAR 時於 5GNR 介面應採用 IEC 62209-1 (2016 年版) 量測程序,GSM/WCDMA/LTE 介面得採用 CNS14958-1 或 IEC 62209-1 (2016 年版)之量測程序。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提案編號: 10906449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依據 PLMN12 附表 10 註3:針對功率等級3,操作 在TDD具PI/2 BPSK調變之 終端設備及具支援 powerBoostingpi2BPSK 能力與IE powerBoostPi2BPSK 設定 為1且頻段為 2500-2690MHz(n41)/33003570MHz(n78)之終端設備 。 註4:針對功率等級3,操作 在FDD或TDD但非操作在 2500-2690MHz(n41)/33003570MHz(n78)之終端設 備,或TDD頻段操作在 3300-3570MHz(n78)且IE powerBoostPi2BPSK 設定 為 0 之終端設備。 不 Support Powerboost 應設定為 0 註 3 不適用, 註 4 排除 n41 也不適用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5G 手機於 2500-2690MHz (n41 band) 若不具備 Powerboost 功能 , 於 FR1 之 ACLR 與 UTRAACLR 測試項目,不須測試 PI/2 BPSK 調變方式。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PLMN12 n41 not support Powerboost 是否 ACLR & UTRA ACLR 不用測試 PI/2 BPSK 調變方式?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提案編號:10906450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 或 方法) 檔案之名稱)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關於5G NR申請,使用說明書 5G NR申請時檢附之使用說明書是 是否應充分揭露該電信終端設 否需參考4G LTE規定載明該設備 備支援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 支援之5G NR頻段? 頻段資訊? 參考 提案編號:10501278 結論3: 為方便消費者選購時容易辨識 , 避 免消費爭議,申請者於販售 LTE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時 , 應在廣告文 宣 、 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充 分揭露該電信終端設備支援行動 寬頻頻段資訊(例:通訊介面規 格:LTE FDD700/900/1800/2600、 TDD 2570-2620/2500-2690MHz) , 以充分揭露資訊 , 申請型式認證時 並應提出切結書。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電信終端設備支援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之「頻段」 ,係屬商品標示法第11條訂定之「電器及電 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硬體商品」之「規格」應標示事項,依該基準規定,應於商品本體、 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該等頻段資訊。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提案編號:10906451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例如:待測物支援NSA模式的 DC_1A_n78及SA模式的n78時,因 PLMN12 FR1頻段參照3GPP 38.521-1 進行測試(該法規為SA模式),是否 可以只評估SA模式? 相關附件 提案建議 (須註明文件或 (解決方法) 檔案之名稱)



PLMN12 測試評估: 當待測物支援NSA(EN-DC)模 式及SA模式時,在5G NR具同 頻段時,是否可以僅評估SA模 式?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NR電信終端設備支援NSA(EN-DC)模式及SA模式時,在同一頻段,僅須檢測SA模式。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2020 年 06 月 05 日 提案編號: 10906453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廠商詢問: 手機具備5G SA與NSA模式在PWS 測試項目是否需要評 估?

TW 5G 基地台何時布建完 成,當在未佈建完成前如果 有 SA 的手機要上市,是否 需要針對 SA Mode 進行 PWS 檢測?



當開台後: 營運商在送 PWS 訊號時,是送 4G 訊號還是 5G 訊號? (因為 LTE 的執照還可使用十年 的關係) 還是這期間實驗室可以先不針 對 SA 進行評估,然後設立一個 追朔時間點? 或是實驗室現在就需要執行(因 為有些品牌在市場販售時間較 長的關係) NCC是否接受實驗室目前單獨 出具無TAF Logo 的報告for 5G NR(SA)送審?



目前台灣電信業者都暫以 NSA Option 3x模式建構,其 核心依舊以4G為主,故於 NSA模式下評估PWS其接收 依舊在LTE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9 年 06 月 12 日



考量國內電信事業採用 NSA 架構(Non-Standalone) 佈建 5G NR 電信網路,其電信終端設備須同時 連接 LTE 基地臺,爰目前 5G NR 手機 SA mode 與 NSA mode 之 PWS 測試項目均暫不實施,僅檢 測 LTE 與 WCDMA 介面之 PWS。NR 介面(PLMN12)測試報告之 PWS 測試項目應載明: 「NR 介面 之 PWS 測試項目暫不實施」 。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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