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74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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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 地址:10002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433699 聯 絡 人:謝志昌 33438421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受文者: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裝 訂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09430138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第74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紀錄1080823.pdf、1080823簽到單.pdf、10808426號提案 -證書標示RF種類或屬性.pdf、10808427號提案-器材名稱標示無線功能.pdf、10 808428號提案-不同廠牌型號引用測試數據.pdf、10808429號提案-系列申請引用 測試數據.pdf、10808430號提案-模組增列平臺v2.pdf、10808431號提案-模組增 列有HDMI port平臺.pdf、10808432號提案-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配件1.pdf、10808 433號提案-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配件2.pdf、10808434號提案-低功率模組引用部份 測試數據.pdf、10808435號提案-配件及週邊連接1.pdf、10808436號提案-配件 及週邊連接2.pdf、10808437號提案-最終成品引用部份模組測試數據.pdf、10808 438號提案-多個器材組合成套販賣.pdf、10808439號提案單-修正藍牙耳機申請 審驗方式.pdf(請至附件下載區下載附件,附件下載網址:https://opweb.ncc.g ov.tw/【登入序號:M03236】本附件下載區僅提供六個月內之公文附件下載) 主旨:檢送本會108年8月23日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 驗一致性第74次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如附件)1份,請查 照。 說明: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 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電信技術 中心、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 2020/06/08 15:49:26 線 第1頁, 共1頁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7 月 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808426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以韌體增加或減少技 根據提案編號: 10312252 術別時,於同 ID 的證 1. 若發射功率 、 頻率範圍或 書中,備註裡的變更 頻道數較原認證範圍少或 事項該如何寫? 未改變,以系列收費,得換 (如:增加 802.11ac) 發原 ID 證書。 2. 若發射功率 、 頻率範圍或 頻道數較原認證範圍大,以 新案收費,得換發原 ID 證 書。 NCC Email: BT、WIFI 相關文字可已出 現,惟該標準之版本或 IEEE 802.11b or a/b/g/n 等 資訊因技術規範並無規 定,寫於證書變為本會對其 保證,爰禁止寫在證書裡。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一、器材名稱得使用 WiFi/Bluetooth/藍牙等用詞。 二、審驗證明備註欄應載明產品射頻 RF 介面之技術種類/屬性,Bluetooth/藍牙器材得使用「BT LE/BR/EDR」 ,WiFi 器材得使用「IEEE 802.11a/b/g/n/ac/ax」等用詞。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1) 模組及最終產品皆須加 註無線介面功能 10308232號 產品名稱加註說明的文件要求. 提案編號: 提案編號10308232號對於 確認無線介面加註方式 器材名稱後面加註無線介 面種類已做出結論,但仍 有以下問題想確認: (1) 若其審定證明已登載 無線介面功能,器材 名稱是否得不加註 ? (2) 模組增列的平臺名 稱,是否須加註無線 介面功能? (2) 增列之平台須依模組的 無線介面功能加註 (3) 舉例:器材名稱(LTE-M1 FDD 900/1800;NB-IoT FDD 900/1800) (3) PLMN11 加註方式應有 一致性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第 51 次一致性會議紀錄結論第 4 點「申請書與測試報告等文件於器材名稱加註無線介面種類」之 結論修正如下: 一、審驗申請書之器材/設備名稱後面得不加註無線射頻介面種類。申請者應檢具無線射頻介面種 類切結書。 二、驗證機構應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之備註欄位載明器材/設備 所包含之無線射頻介面種類,以利消費者辨識 (如: LTE-M1 FDD 900/1800;NB-IoT FDD 900/1800,Bluetooth/藍牙器材得使用「BT LE/BR/EDR」 ,WiFi 器材得使用「IEEE 802.11a/b/g/n/ac/ax」等用詞)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2019 年 07 月 0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編號:10808428 依 108 年 5 月 1 日通傳資源決字 產品由大陸生產製造 , 委由 第 10843009280 號,經取得審定 台灣代理商當申請者後 , 再 證明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電 由他人向代理商來批貨販 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如變 售,故在申請時,主系列申 更廠牌或型號等自 108 年 6 月 1 請時一併同時提出 , 主系列 日起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確認 產品之差異為市場區隔。 該設備或器材之輸出功率為原 取得審定證明之設備或器材+/2dB 內。請問如果新增廠牌型號 僅僅是因為市場區隔是否也應 依規定辦理?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射頻模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限制性通信模組或電信終端設備取得審驗證明後,變更非射頻硬 體、非射頻性能、非電信介面硬體或非電信介面性能,如僅變更申請者名稱、器材名稱、廠牌或 型號,重新申請審驗(含系列產品或新案) 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得引用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主波 輸出功率/電場強度等項目是否須重新檢驗,並確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 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申請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檢驗機構、 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主本會核准指定之檢驗機構或測試實驗室辦理測 試及確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於未重新檢測比對新器材 設備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與原取得審驗案件器材設備於+/-2dB範圍內之案件,原檢驗機 構、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應於新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詳述原因。 二、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包含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所有測試項目之總表 及結果判定,並載明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報告編號(唯一識別資訊),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 分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三、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IEC/ISO 17025等規定。 四、驗證機構辦理前揭審驗申請案時,應確認符合前揭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7 月 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根據第 69 次一致性會議結論,經取得審定證明 或審驗證明,如變更其檢驗報告之申請者名 稱、器材名稱、廠牌或型號,不變更硬體或射 頻性能之審驗申請案件,自 108 年 6 月 1 日起, 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確認該設備或器材之輸出 功率為原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之設備或器 材+/-2dB 內。 並無射頻差異之系列申請: 1. 增加型號。 2. 充電艙不同。 3. Adaptor 不同。 上述案例是否要測主波? Ex:充電艙不同會要求加測帶外和電源傳導, 若再測主波或許會失去系列申請之意義。 開會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提案編號: 10808429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 (需註明文件或 (解決方法) 檔案之名稱) 系列申請若射頻功能 並無差異性,是否可 以不用量測主波 +/-2dB?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射頻模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限制性通信模組或電信終端設備取得審驗證明後,變更非射頻硬 體、非射頻性能、非電信介面硬體或非電信介面性能,如僅變更申請者名稱、器材名稱、電源供 應方式、廠牌或型號,重新申請審驗(含系列產品或新案) 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得引用原檢驗 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主波輸 出功率/電場強度等項目是否須重新檢驗 , 並確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申請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檢驗機構、測試 實驗室或製造商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主本會核准指定之檢驗機構或測試實驗室辦理測試及 確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於未重新檢測比對新器材設備 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與原取得審驗證明器材設備於+/-2dB範圍內之案件,原檢驗機構、測 試實驗室或製造商應於新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詳述原因。 二、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包含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所有測試項目之總表 及結果判定,並載明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報告編號(唯一識別資訊),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 分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三、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IEC/ISO 17025等規定。 四、驗證機構辦理前揭審驗申請案時,應確認符合前揭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2019 年 07 月 0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相關文件 提案建 (依據及理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 議(解決 由) 之名稱) 方法) 提案編號: 10808430 依 108 年 5 月 1 日通傳資源決字第 10843009280 號,經取 得審定證明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 頻模組)如變更其檢驗報告之申請者名稱等自 108 年 6 月 1 日起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確認該設備或器材之輸出功率為 原取得審定證明之設備或器材+/- 2dB 內。 如果產品是符合平臺定義,並內建一射頻模組,且是以完 全模組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是否也應依規定辦理?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9 年 08 月 23 日 一、取得審驗證明之完全射頻模組不變更申請者、廠牌、型號、硬體、射頻性能、外觀、顏色、 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經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且完全最終產品符合平臺定義, 則該完全最終產品得無須確認其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為原取得審驗證明之完全射頻模組於 +/- 2dB 內。 二、以取得審驗證明之完全射頻模組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後,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之審驗證明者, 應於該完全最終產品販賣前,檢具標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案,向原 驗證機關(構)登錄。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 (需註明文件或 (解決方法) 檔案之名稱) 提交測報 提案編號: 10808431 已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 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9280號第四條: 射頻模組增列平臺 , 其平 若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射頻電 臺具有HDMI介面或電源供 機)於一般正常使用時,須使用(含選購或選配)之信 應配件,是否應另行提交 號線材(如HDMI、USB Cable)及前揭電源供應方式等配 測報,以符合國家通訊傳 件(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線) ,依前揭規定,該等線材及 播委員會108/05/01發文 配件可能影響電磁相容或射頻特性,自108年5月1日起申 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 請審驗案件,應併同該等線材及配件進行檢驗,該等線 10843009280號第四條之 材及配件之廠牌型號等資訊,並應載明於檢驗報告及型 要求。 式認證證明。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一、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 線,由取得審驗證明者負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含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之 責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或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 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其審驗證明。 二、低功率射頻模組以完全模組方式(standalone module)取得型式認證證明: 1、低功率完全射頻模組組裝為最終產品,且該最終產品符合平臺定義者,依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審驗辦法第 17 條規定,取得該低功率完全模組型式認證證明者,應於該最終產品販賣前, 檢具標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案,向原驗證機關(構)登錄,並應 提供組裝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部及電路板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 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2、前揭辦理登錄最終產品時,無須提供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或配件之檢驗報告。 完全模組組裝為最終產品之廠商、OEM 廠商應依照取得該完全模組型式認證證明者提供之 安裝指引及操作條件組裝。 3、低功率射頻模組型式認證證明之備註欄應記載: 「本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 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若本 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將 廢止本模組型式認證證明。」 。 4、審驗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 「旨揭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 或外接天線,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 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型式認證證明。若旨揭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或最終產品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旨揭模組型式 認證證明。」 。 三、低功率射頻模組或電信終端設備模組以限制性模組方式(module with host)取得型式認證/審定 證明: 1、以同一限制性射頻模組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低功率射頻電機或電信終端設備),應分 別申請審驗。 1 2、限制性模組組裝為最終產品,申請者應提供最終產品於一般正常使用時之外接電源、配件 或外接天線併同檢驗。但取得審驗證明之限制性模組組裝為最終產品,僅變更或新增外接電 源或配件不影響射頻性能或電信介面性能,經原驗證機關(構)同意者,得不申請重新審驗。 3、重新申請審驗之檢驗報告,得引用該限制性模組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應 由原檢驗機構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請審驗最終產品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等 項目是否須重新檢驗,並確認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檢驗報 告申請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檢驗機構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本會核准指定之檢 驗機構辦理測試及確認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於未重新檢測比對最 終產品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與原取得審驗證明器材設備於+/-2dB 範圍內之案件,原檢 驗機構應於新檢驗報告詳述原因。 4、限制性模組審驗證明之備註欄應記載: 「本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 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技術規範規定。若本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 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本模組型式認證證明。」 。 5、審驗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 「旨揭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 或外接天線,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技術規範規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構)依行政程序 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或電 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若旨揭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 外接天線,或最終產品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旨 揭模組型式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 。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7 月 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808432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簡易符合性聲明引用 目前 Adaptor 和線材: FCC 報告時,是否要 遵守 Adaptor 和線材 1. 在測試報告中都必須提 供廠牌型號。 的相關規範? 2. 外觀照必須附上照片。 若要遵守上述規定,必須請 申請者更改 FCC 測試報 告,以及提供實驗室所使用 之線材照片,較為困難。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一、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如信號線材)或外接天線,由 取得審驗證明者負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含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 範)規定之責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 者,將廢止其審驗證明。 二、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案之美國 FCC 或加拿大 ISED 測試報告得不包含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廠牌 型號,且應檢附美國或加拿大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三、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案應檢具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 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 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具外接電源或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四、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內容 應包括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五、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備註欄應記載: 「本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應 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若本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 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本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 六、審驗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 「旨揭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應符合相關 審驗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若旨揭 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構)得廢 止貴公司旨揭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 七、簡易符合性聲明器材仍須以 20%比率辦理抽驗,並依前揭結論辦理。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聯絡人:陳世凱 提案編號:10808433 聯絡電話:02-26026888 提案單位:德凱認證驗證技術中心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簡易符合性聲明可接受由美國 FCC 、加拿大ISED 認可之測試實驗 室以該等國家等同我國技術規範 規定出具之測試報告, 若已取得FCC/ISED 證書之測試報 告無載明線材及配件廠牌型號等 資訊( 含實驗室搭配之線材及配件 廠牌型號) ,是否能受理申請? 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 提案建議 或 (解決方法) 檔案之名稱) 相關附件 通傳資源決字第 10843009280 號之 公告第五條提及: 通傳資源決字第108 43009280號 於一般正常使用時,需使用( 含選購 或選配) 之信號線材及電源供應方式 配件,自 108 年 5 月 1 日起申請案 件,應併同該等線材及配件進行檢 驗,該等線材及配件廠牌型號等資 訊,並應載明於檢測報告及型式認證 開會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一、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如信號線材)或外接天線, 由取得審驗證明者負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含低功率射頻電機技 術規範)規定之責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 不合格者,將廢止其審驗證明。 二、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案之美國 FCC 或加拿大 ISED 測試報告得不包含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廠 牌型號,且應檢附美國或加拿大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三、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案應檢具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 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具外接電源或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四、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內 容應包括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五、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備註欄應記載: 「本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若本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 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本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 六、審驗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 「旨揭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應符合相 關審驗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若旨揭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 機構)得廢止貴公司旨揭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 七、簡易符合性聲明器材仍須以 20%比率辦理抽驗,並依前揭結論辦理。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1.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提案編號:10808434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 決方法) 模組複製報 通傳資源決字第 10843009280 號之公告第八條 對於模組變 告之變更申 提及: 更申請者, 通傳資源決字第108 43009280號 請者,在測試 經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之無線電信終端設 其它都未改 治具與模組 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如變更其 通傳資源決字第 變的條件下, 之硬體相同 檢驗報告之申請者名稱、器材名稱、廠牌或型 10843009280 號.pdf 輸出功率皆 的情況下, 號,不變更硬體或射頻性能之審驗申請案件, 採用相同的 是否可以免 自 108 年 6 月 1 日起,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確 測試治具與 重新驗證輸 認該設備或器材之輸出功率±2dB 內 模組進行量 , ………… 。 出功率在± 以模組複製報告來說,僅變更申請者,若要重 測,功率將保 2dB 以內之 新測試輸出功率,基於測試治具與模組之硬體 持一致的結 要求? 果。 相同的情怳下,重覆測試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 建議免除測 實驗室是否可以在測試報告清楚的說明不需進 試。 行評估的描述,而免測輸出功率±2dB 內之要 求?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射頻模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限制性通信模組或電信終端設備取得審驗證明後,變更非射頻 硬體、非射頻性能、非電信介面硬體或非電信介面性能,如僅變更申請者名稱、器材名稱、電 源供應方式、廠牌或型號,重新申請審驗(含系列產品或新案) 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得引用 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主波 輸出功率/電場強度等項目是否須重新檢驗,並確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 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申請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檢驗機 構、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主本會核准指定之檢驗機構或測試實驗室 辦理測試及確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於未重新檢測比 對新器材設備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與原取得審驗證明器材設備於+/-2dB範圍內之案 件,原檢驗機構、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應於新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詳述原因。 二、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包含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所有測試項目之總 表及結果判定,並載明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報告編號(唯一識別資訊),以追溯測試數據 及區分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三、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IEC/ISO 17025等規 定。 四、驗證機構辦理前揭審驗申請案時,應確認符合前揭規定。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提案編號: 10808436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 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 (解決方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8 年 5 月 1 日通傳 資源決字 10843009280 號函文第四點:若 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 率射頻電機)於一般正常使用時,須使用(含 選購或選配)之信號線材(如 HDMI、USB Cable)及前揭電源供應方式等配件(含電源 轉接器及電源線),依前揭規定,該等線材 及配件可能影響電磁相容或射頻特性,自 108 年 5 月 1 日起申請審驗案件,應併同該 等線材及配件進行檢驗,該等線材及配件 之廠牌型號等資訊,並應載明於檢驗報告 及型式認證證明。 Q1:目前模組廠所提供的針對 RF 功能(RF Modular)驅動程式,往往並未包含驅動所有 平台上其他功能的能力。模組廠驅動程式 要執行平台上有所功能執行上有所困難。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以 FCC 的對於具備無線功能 ANSI 63.10 之複合式產品申請事項中(例 如:非模組申請的 Mini PC), 其 Part 15B/15C 部分,通常是 分開處理,15B(RF Normal Link)可能是 DUT 系統全功能 滿接測試,但 15C 只針對無線 部份做評估。 又以國內內建藍芽功能的車 用音響而言(非模組申請)。因 為 BSMI 申請部份實驗室已經 滿接測試 CNS13439/CNS 13438,這樣 NCC 針對藍芽汽 車音響部份,還需要做滿接的 測試評估嗎?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一、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與其組裝之最終產品、電信終端設備、限制性通 信模組與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如電源轉接器、電源線等)、配件(如 HDMI、USB Cable 等)或外接天線,由取得審驗證明者負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 技術規範之責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與其組裝之最終產品、電信終端設備、限制性 通信模組與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 將廢止其審驗證明。 二、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1、器材或設備樣品、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設備、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2、器材或設備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 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本款照片得列為檢驗報告之附件。 3、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器材或設備樣品應與外接電源、配件及週邊設備連接, 如須由申請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 稱、版本。測試治具應具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1 4、器材或設備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調變技術等設定值。 但審驗時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不包括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 寬、調變技術等設定值。 5 、 前款及適用技術規範所定測試項目及標準之測試結果總表、判定結果及測試數據 (含掃瞄圖) 。 6、器材或設備樣品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器材或設備之輸出功率 組合)。天線應具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三、外接電源、配件或週邊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測試線材、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於測試 時未使用者,得不包括於檢驗報告內容。 四、器材或設備樣品於測試模式,其他功能無法同時啟動時,檢驗報告應分別評估測試模式與一般 正常使用模式。 五、檢驗報告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技術規範及 ANSI C63.10 最新版等規定,評估器材或設備樣品、 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設備、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各種連接情形。 六、除器材或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器材或設 備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器材或設備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 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提案編號: 10808437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 (解決方法) 目前其他國家皆將產品分類為 Intentional & unintentional, 在測試 intentional 的功能時,僅 針對 intentional 的功能評估即可, 滿多客戶 在問說,明明在測試射頻,為什麼要提供相關周 邊及確認非射頻功能? 是否能將 69 次會議的 結論取消? 若維持 69 次會議結論, 下列方式該如何處理? 1. 是否能提供 BSMI 的 CNS13438 報告即 可. 2. 當產品為 NB 時, 若要求周邊接滿(如可同 時外接螢幕兩台), 那測試 1G 以上時, 是 否也是需要將周邊同時架高到 1m5 的高度 進行測試 ? 3. 當產品為車載音響或是裝載在某些大型產 品內的無線產品, 其產品本身會有一堆接 口,此時,提供周邊是會有難度的,是否能忽 略? 4. 當今天客戶欲執行簡易符合性聲明,提供 FCC 測報, 但此測報的電源傳導的周邊是 搭配 NB 而非 adapter 這樣是否能接受? 5. 針對一般 EMI mode, 是否要測試到 40G ? (CNS 13438 只到 6GHz)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8 年 5 月 1 日通傳資源 決字 10843009280108430023 10 號函文第四點:若電 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含低功率射 頻電機)於一般正常使 用時,須使用(含選購或 選配)之信號線材(如 HDMI、USB Cable)及前 揭電源供應方式等配件 (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 線),依前揭規定,該等 線材及配件可能影響電 磁相容或射頻特性,自 108 年 5 月 1 日起申請審 驗案件,應件同該等線 材及配件進行檢驗,該 等線材及配件之廠牌型 號等資訊,並應載明於 檢驗報告及型式認證證 明。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一、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與其組裝之最終產品、電信終端設備、限制性通 信模組與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如電源轉接器、電源線等)、配件(如 HDMI、USB Cable 等)或外接天線,由取得審驗證明者負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 備技術規範之責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與其組裝之最終產品、電信終端設備、限制 性通信模組與其組裝之最終產品,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 將廢止其審驗證明。 二、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1 1、器材或設備樣品、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設備、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2、器材或設備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 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本款照片得列為檢驗報告之附件。 3、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器材或設備樣品應與外接電源、配件及週邊設備連接, 如須由申請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 稱、版本。測試治具應具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4、器材或設備樣品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器材或設備之輸出功率 組合)。天線應具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三、除器材或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器材或設 備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器材或設備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 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四、取得審驗證明之器材或設備僅變更或新增外接電源或配件不影響射頻性能或電信介面功能,經 原驗證機關(構)同意者,得不申請重新審驗 五、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案之美國 FCC 或加拿大 ISED 測試報告得不包含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廠牌 型號,且應檢附美國或加拿大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六、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案應檢具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 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 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具外接電源或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七、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內容應 包括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八、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備註欄應記載: 「本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應 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技術規範規定。若本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 驗不合格者,將廢止本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 九、簡易符合性聲明處分函增列說明: 「旨揭器材與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應符 合相關審驗辦法及技術規範規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若旨揭器材與併同 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旨 揭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 十、簡易符合性聲明器材仍須以 20%比率辦理抽驗,並依前揭結論辦理。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2 提案日期: 108 年 7 月 31 日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編號: 10808437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相關附件 提案建議 (須註明文件或 (解決方法) 檔案之名稱) 第 57 次一致性會 低功率射頻成品 第 57 次一致性會議第 10312256 號提案結論: 議提案編號: 內含已認證的射 1. 最終成品內含己審驗合格之獨立行動通訊模 頻模組,但成品 組電路板,是否得沿用模組的RF(PLMN)測試 10312256。 本身不符合平臺 資料部分,應由實驗室追加檢測該最終成品 定義,故以最終 之各頻段輸出功率,並依下列判斷標準檢附 產品申請型式認 相關文件: 證,請問: (1) 若同頻段(2G/3G/4G LTE)最大傳導輸出 1. 若最終產品的 功率不超過原行動通訊模組+2dB (且不 RF power 經檢 超過技術規範限制值),應提供下列各 測後不超過原射 項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最終成品的型式 頻模組+2dB (且 認證: 不超過技術規範 a. 最終成品:RF(PLMN)各頻段輸出功 限制值),可否 率測報、EMC報告、SAR報告(依產品 沿用低功率射頻 類型而定)、CNS15285報告(依產品類 模組的其它 RF 型而定)及SAFETY報告、相關技術文 conducted (例 件與申請書表。 如: PSD、OBW、 hopping b. 原行動通訊模組:NCC證書和RF測試 occupancy 報告(含模組照片)及證書使用授權 time)測試數 書。 據? (2) 若最大傳導輸出功率超出原行動通訊模 2. 若可沿用部 組+2dB (且不超過技術規範限制值),應 份 RF conducted 提供下列各項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最終成 數據,在檢測最 品的型式認證:最終成品重新檢測後的 終產品的 RF RF(PLMN)完整報告、SAR報告(依產品類型 power 時,是否 而定)、CNS15285報告(依產品類型而 須由原射頻模組 定)、EMC報告、SAFETY報告、相關技術文 的檢驗機構/測 件與申請書表。 試實驗室執行? 2. 規費皆應以新案件收取(含 RF/EMC/Safety)。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一、自 109 年 6 月 8 日起,平臺之主要功能不限於電子訊息之儲存、有線或其他無線傳輸, 惟平臺之主要功能不得僅為機殼或屏蔽外殼。最終成品組裝經型式認證之低功率完全模 組,但該最終成品不符合平臺定義者,應以該最終成品申請審驗。 二、射頻模組取得審驗證明後,變更非射頻硬體、非射頻性能、非電信介面硬體或非電信介面 性能,如僅變更申請者名稱、器材名稱、電源供應方式、廠牌、型號或增列適用平臺,重 1 新申請審驗(含系列產品或新案) 之檢驗報告,得引用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由原檢驗機構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 度等項目是否須重新檢驗,並確認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 檢驗報告申請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檢驗機構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主本會核 准指定之檢驗機構辦理測試及確認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於未重 新檢測比對新器材設備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與原取得審驗證明器材設備於+/-2dB 範 圍內之案件,原檢驗機構應於新檢驗報告詳述原因。 2、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檢驗報告應包含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所有測試項目之總表及結果 判定,並載明原檢驗報告之報告編號(唯一識別資訊),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分原檢驗報 告。 3、重新申請審驗器材設備之檢驗報告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及 IEC/ISO 17025 等規定。 4、驗證機構辦理前揭審驗申請案時,應確認符合前揭規定。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編號: 10808438 代廠商提問: 有一體感控制器套件,包 含主控器:支援WiFi及藍 牙功能,左右手、四肢、 腳部:支援藍牙功能,電 路設計不同。 器材各部件的廠牌型號一 致,若為整機銷售是否得 申請一個合格標籤?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一、數個發信機、收發信機、收信機組合成套販賣時,其各別器材具不同之型號、射頻技術、功 能設計或電路,各發信機、收發信機均應分別申請審驗,每個發信機、收發信機須各別取得 審驗證明。 二、收信機非屬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免經審驗合格,惟與發信機或收發信機成套銷 售之收信機,建議仍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2.11 節規定申請審驗,並登載於審驗證 明,以避免通關問題。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提案編號: 10808439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 明 (依據及 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 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 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 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 者申請審驗方式 1. 根據提案編號 10709377 結論 3-D , 是否僅申請簡 易符合性聲明認證 的產品才需提供充 電盒之廠牌型號及 驗證登錄證書號 碼?以型式認證方 式做申請,則不需 提供充電盒之驗證 登錄證書號碼? 2. 若雙耳藍牙耳機為 相同廠牌不同型 號, 是否可僅申請 一張型式認證證明 或是要各別申請一 證書? 3. 申請簡易符合性聲 明證明的雙耳藍牙 耳機, 若為相同型 號是否可僅申請一 張簡易符合性聲明 證明 第 68 次一致性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 會議提案編號 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申請審驗方式應依一致性 10709377 結論 會議提案編號 10709377 結論方式辦理 1. 其中提案編號 10709377 結論 3-D 所提到”需 提供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 10709377號提案具充電盒藍牙耳機.pdf 碼”僅限於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的產 品;若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 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 藍牙耳機.docx 號但以型式認證方式做申請,則不需提供充 電盒之驗證登錄證書號碼 2. 若雙耳藍牙耳機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 亦可 依 3-A 的方式辦理, 僅申請一張型式認證證 明 藍牙耳機v2.docx 3. 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的雙耳藍牙耳機, 不論是否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皆要申請兩張 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左耳一張、右耳一 張) : A. 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 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 1 張型式認證 證明,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 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 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 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B. 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並應 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 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 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 含該充電盒。 108 年 08 月 16 日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修正提案編號 10709377、10709378、10709379 結論如下: 一、藍牙耳機本體具無線充電或入耳近接偵測等功能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應申請型式認證。 二、單耳藍牙耳機、雙耳罩式藍牙耳機(具頭帶連接雙耳耳機)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單耳 有線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且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等複合 性功能,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三、雙耳藍牙耳機(左耳機及右耳機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 理審驗: 1、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併 同送驗: (1)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電路設計/佈線不同時,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 屬不同發射機,應分別申請型式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 機應分別取得審驗證明(二張審驗證明)。 (2)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電路設計/佈線相同時,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 屬同一發射機,申請型式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核發一張審驗證明。 (3)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併同送驗且應檢附內含等同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 規範第2.3節之檢驗/測試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並應於藍牙耳機 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充電 盒。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相關規定。 2、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 應併同送驗: (1)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電路設計/佈線不同時,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 屬不同發射機,應分別申請型式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 機應分別取得一張審驗證明(二張審驗證明)。 (2)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電路設計/佈線相同時,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 屬同一發射機,申請型式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審驗證明。 (3)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申請型式認證,取得一張審驗證明。應於藍牙耳機 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之無線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 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無線充電盒。無線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之相關規定。 (4)無線充電板應申請型式認證,取得一張審驗證明。應於藍牙耳機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 送驗之無線充電板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 無線充電板。無線充電板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相關規定。 3、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 號者,應併同送驗: (1)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耳機之型號不同,不論電路設計/佈線是否相同,應分別申請型式 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應分別取得一張審驗證明(二張 審驗證明)。 (2)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申請型式認證,取得一張審驗證明。應於藍牙耳機 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之無線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 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無線充電盒。無線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之相關規定。 (3)無線充電板應申請型式認證,取得一張審驗證明。應於藍牙耳機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 送驗之無線充電板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 無線充電板。無線充電板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相關規定。 4、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耳藍牙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 (1)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型號不同,不論電路設計/佈線是否相同,應分別申請 型式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應分別取得一張審驗證明 (二張審驗證明)。 (2)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併同送驗且應檢附內含等同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 規範第2.3節之檢驗/測試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並應於藍牙耳機 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充電 盒。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相關規定。 四、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1、藍牙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 (1)藍牙耳機應申請型式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審驗認證證明。 (2)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併同送驗且應檢附內含等同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 規範第2.3節之檢驗/測試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並應於藍牙耳機 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充電 盒。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相關規定。 2、藍牙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 (1)藍牙耳機應申請型式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審驗證明。 (2)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申請型式認證,取得一張審驗證明。應於藍牙耳機 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之無線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 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無線充電盒。無線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之相關規定。 (3)無線充電板,應申請型式認證,取得一張審驗證明。應於藍牙耳機之審驗證明載明併 同送驗之無線充電板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應含 該無線充電板。無線充電板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相關規定。 3、藍牙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 (1)藍牙耳機應申請型式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審驗證明。 (2)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申請型式認證,取得一張審驗證明。應於藍牙耳機 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之無線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 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無線充電盒。無線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之相關規定。 (3)無線充電板,應申請型式認證,取得一張審驗證明。應於藍牙耳機之審驗證明載明併 同送驗之無線充電板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應含 該無線充電板。無線充電板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相關規定。 4、藍牙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 (1)藍牙耳機應申請型式認證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審驗證明。 (2)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併同送驗且應檢附內含等同LP0002第2.3節的檢測 /測試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並應於藍牙耳機之審驗證明載明併同 送驗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應含該充電盒。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 另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相關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4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8年8月23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表) 紀錄: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郭吉安 伍、結論: 一、因應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 設備技術規範草案之研訂,經驗證機構依3GPP國際技術規範之分工 部分討論後,相關規範內容越趨收斂,請各驗證機構再予修改經討 論後之規範內容,下次會議將邀集電信業者、基地臺廠商、手機廠 商及儀器廠商會同研商討論。 二、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4案,各提案經 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808426-10808439) 。 陸、散會:下午7時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