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9年2月06日召開(太陽光電模組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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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變流器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09 年 2 月 6 日下午 2 時 30 分 貳、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 1 樓簡報室 參、主 持 人:龔簡任技正子文 肆、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伍、宣導事項: 一、 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 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 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 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 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 第六組 「再生能源系統變流器產品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之驗證標準」 ,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2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730002100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紀 錄:李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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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太陽光電變流器」型式分類原則 (一) 同一型式(含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太陽光電變流器」分類原則如下: 1. 太陽光電變流器種類一致 (併聯型太陽光電變流器、獨立型太陽光電模組變流 器) 2. 外殼(尺寸大小)一致。 3. 下列電氣結構與設計一致 (1) 交流側(併網側)電路結構相同。 (2) 主電路設計相同。 (3) 控制電路結構相同。 4. 電壓規格一致(單相或三相)。 (二) 主型式:同一型式中輸出功率最高者。 (三) 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中主型式以外之型號。 五、 「太陽光電變流器」型式試驗原則 (一) 主型式樣品須針對安規、電磁相容及併網要求進行全項試驗。 (二) 有關主型式與系列型式差異加測部分,由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進行技術評估。 六、 有關驗證標準差異加測部分,由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進行技術評估。 七、 有關區域性差異加測項目要求: (一) CNS 15426-1/-2 條文 4.3 熱試驗 4.7 電氣額定值試驗 試驗要求 溫昇測試必須包含 60 Hz。 額定電性測試必須包含 60 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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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併聯型變流器之其他試驗 5 標示與文件 (二) CNS 14674-1/-2/-3/-4 條文 CNS 14674-1 表 1~4 CNS 14674-2 表 1~4 CNS 14674-3 表 1 CNS 14674-4 表 1~3



本測試項目為系統檢測漏電重要測試項 目. 考量國內水上系統日漸增加以及 60 Hz 造成的差異, 因此考慮測試。 中文標示差異,以及 60 Hz 差異標示。



試驗要求 必須依照國內電壓與頻率進行測試。 必須依照國內電壓與頻率進行測試。 必須依照國內電壓與頻率進行測試。 必須依照國內電壓與頻率進行測試。



八、 為確保不同驗證標準(安規、併網及電磁相容)之試驗樣品一致性,若試驗樣品於某 一驗證標準試驗時,其重要零組件曾異動者,應於完成合格型式試驗報告後,就 該異動部分,請本局指定試驗室針對其他驗證標準進行評估是否加測,並將異動 之重要零組件納入型式試驗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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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討論議題: 一、 依目前變流器併網標準 (CNS 15382)6.3 節要求,變流器須以市電系統電壓 (110V/220V/380V)作為基準值進行併聯測試,並得依變流器產品實際輸出電壓 搭配試驗室之可調控變壓設備進行併聯測試作業,惟考量實務作法,建議以變流 器產品額定電壓進行測試。提請討論。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意見:待本局公告後, 再行依產品標稱電壓進行測試。 結論: (一) 變流器產品併聯用途係以併市電系統電壓為主者 , 依併網標準(CNS 15382) 測試時,其測試電壓須以市電系統電壓作為基準值進行併聯測試。 (二) 變流器產品併聯用途非併市電系統電壓為主者,依併網標準(CNS 15382) 測試時,其測試電壓以變流器產品額定電壓作為基準值進行併聯測試。



二、 針對現行變流器監督試驗,若實驗室之試驗能量無法滿足變流器額定容量(60Hz 及 50Hz),其配套作法為何,提請討論。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意見: 1. 安規及併網試驗 : 先行依實驗室最大試驗能量(60Hz 及 50Hz)進行測試,測試 合格後,核發初步報告,待正式併網運轉時,於併網現場執 行額定容量試驗合格後,再行核發正式試驗報告。 2. 安規及併網試驗:先行依實驗室最大試驗能量(60Hz 及 50Hz)進行測試,試驗 合格後,再行以業者所提供模擬方式,針對變流器額定容量 (60Hz 及 50Hz)進行評估。 3. 安規及併網試驗:若變流器係由多台較小額定容量變流器所組成,且現行實 驗室最大試驗能量可滿足該等較小額定容量變流器試驗要 求,則僅針對該等較小額定容量變流器進行試驗即可,俟 試驗合格後,再行核發正式試驗報告。 4. 電磁相容試驗: (1) 電磁干擾測試:電源應以國內電源系統即 60Hz 進行測試,但若無法提供 60Hz 滿載電源必須以測試場地能提供最大之 60Hz 電源 系統與 50Hz 電源系統作驗證測試,符合誤差值在±3dB 內 之條件,建議同意以 50Hz 電源系統進行測試。 A. 輻射干擾測試:待測試應同時驗證滿載及 5% 輕載之測試模式。依照 CNS 14674-4 或 IEC 62920 方法及限制值進行輻射干 擾測試,應於 10m 輻射場地執行測試,當確定無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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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場地執行測試時得依照下列替代方法執行測試。 (A) 電源應以國內電源系統即 60Hz 進行測試,但若無法提供 60Hz 滿載電 源同意以測試場地能提供最大之 60Hz 電源系統與 50Hz 電源系統作 驗證測試,符合誤差值在±3dB 內之條件,同意以 50Hz 電源系統進行 測試。 (B) 當待測物(EUT)高度低於 1M,天線需以 1M 為量測高度,若 EUT 高 度超過 1M 以上,天線量測高度應驗證 1M 與 1M+(EUT 高度-1)/2, 以前述之兩個高度測試水平及垂直極性前、後、左、後四個面之測 試數據。 B. 電源端干擾測試:依照可行性,以下列方法擇一進行測試: (A) 選擇符合耐壓及耐流規格之 LISN 進行電源端干擾電壓測試。 (B) 以電壓探棒進行電源端干擾電壓測試。 (C) 依照 IEC 62920 附錄 D 之替代方法進行電源端干擾電壓測試。 (2) 電磁免疫力測試:電源應以國內電源系統即 60Hz 進行測試,但若無法提供 60Hz 執行測試,必須以測試場地能提供最大之 60Hz 電 源系統與 50Hz 電源系統作驗證測試,驗證免疫力測試結 果若相同,建議同意以 50Hz 電源進行測試。相關測試項 測試項目 靜電放電 目如下表所示。 測試方法之基本標準 位準 Contact CNS14676-2/ ±4kV IEC 61000-4-2 Air ±8kV 測試條件 以半載及 5%載實施測 試



射頻電磁 場振幅調 變



CNS14676-3/ IEC 61000-4-3



台灣目前 PV inverter 最大測試能量僅達 120kVA/60Hz , 大 於 120kVA/60Hz 之 PV inverter 以下列測試方 80~1000MHz 法代替需同時滿足下 10V/m 列測試模式 80% 1. 在 標 準 場 地 以 加 載 AM(1kHz) 120kVA/60Hz 之模式, 電 場 強 度 10V/m, 進 行測試。最大加載容量 依國內最大測試能量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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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 實 際 無 線 發 射 器 材執行近場干擾替代 測試,干擾頻率列表: 27MHz 、 433MHz 、 467MHz 、 794~806MHz、3G/4G 手機,並於使用手冊詳 列測試頻率與方法。 電源頻率 磁場的免 疫力 快速暫態 叢訊 CNS14676-8/ IEC 61000-4-8 30 A/m 交流電源 ±2kV 直流電源 ±1kV 訊號線 ±2kV 交流電源 線對線±1kV 線對地±2kV 直流電源 ±1kV 訊號線±1kV 0.15~80MHz AM(1kHz) 10V 30 A/m 以半載及 5%載實施測 試 以半載及 5%載實施測 試訊號線僅測試電纜 總長度大於 3m 的埠



CNS14676-4/ IEC 61000-4-4



雷擊



CNS14676-5/ IEC 61000-4-5



以半載及 5%載實施測 試訊號線僅測試電纜 總長度大於 30m 的埠



傳導射頻 共模干擾 電源頻率 磁場的免 疫力 電 壓 瞬 斷、短暫 中斷和電 壓擾動的 免疫力 結論:



CNS14676-6



以半載及 5%載實施測 試 以半載及 5%載實施測 試 僅針對 AC 輸入端執 行測試,因 AC 為輸出 端故判定免執行測試



CNS14676-8/ IEC 61000-4-8



IEC61000-4-11/34



(一) 針對安規及併網試驗部分,若變流器係由多台較小額定容量變流器所組 成,且現行實驗室最大試驗能量可滿足該等較小額定容量變流器試驗要 求,則僅針對該等較小額定容量變流器進行試驗即可,俟試驗合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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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核發正式試驗報告;另有關 「以業者所提供模擬方式,針對變流器額 定容量(60Hz 及 50Hz)進行評估」 部分,請業界先進集思廣益,提供具體 作法,再行討論。 (二) 針對電磁相容試驗部分,若試驗室無法提供全載試驗(60Hz)時,需額外評 估該試驗室之最大試驗能量(50/60Hz)數據,經評估確認頻率不影響測試 結果(符合誤差值在±3dB 內之條件),同意進行全載試驗(50Hz)。 三、 針對目前變流器併網標準(CNS 15382)6.5 節 「輸出實功率調控機制」 規定略以: 「…當變流器併接點電壓 , 經上述功率因數調控至 0.9 (進相)後( 此時電壓為 V*), 仍超過輸出實功率調控之電壓設定值 VPset 時( VPset 須可調整其設定值於 1.05 倍至 1.09 倍內) , 始調降輸出實功率 , 且須於 l s 內調降至額定容量之 10 % 。 …」 , 為使該規定更臻明確,建議調整該規定有關調降輸出實功率至 10 %以下。提請 討論。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意見:俟台電公司同意後 , 調整該規定有關調降輸出 實功率至 10 %以下,功率因數則依照該規定要 求辦理。 結論:依台電公司表示變流器併網標準(CNS 15382)6.5 節規定有關「調降輸出 實功率至 10 %」部分,若調整為「調降輸出實功率至 10 %以下」 ,將有 助於電力系統穩定,爰針對該部分,調整為「調降輸出實功率至 10 %以 下」 ,後續通知本局第一組於該國家標準修訂時,配合修訂。 柒、 散會:下午 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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