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8年12月18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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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 絡 人:張峻源 聯絡電話:86488058-628 電子郵件:chun.chang@bsmi.gov.tw 傳 真:86484210 (郵遞區號) (地址)



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108年 12月份「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 會」會議紀錄,業已公布於本局商品檢驗業務專區電子 佈告網頁,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 ctNode=8850&xq_xCat=a&mp=1)網址下載參閱,請查照。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龜山)、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林口)、財團法 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台南)、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院測試中心、立德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寶)、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本部電磁相容部、美商康 萊士有限公司、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院、 東研股份有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煒傑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耕 興股份有限公司(汐止)、翔智科技有限公司、詎詮科技驗證顧問有限公司、麥斯 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磁實驗室)、德凱認證股 份有限公司(林口實驗室)、律頻科技有限公司、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 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林口)、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龜山)、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財 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桃園)、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中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全球驗證有限公司、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全 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內湖)、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耕興股份 有限公司中和安規、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實驗室、台灣德國萊因技術顧 問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球認證有限公司(汐止)、統 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挪威商聯廣驗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世騰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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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全威驗證科技有限公 司、台灣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勗認證服務有限 公司、博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一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 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臺中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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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8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簡任技正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依據本局第三組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830005500 號及經標 三字第 10830005502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及電鍋等商 品」 ,請通知業者盡速辦理換證事宜,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符合修正後 檢驗標準之證書,109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 2. 依據本局第三組於 108 年 11 月 21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830006261 號函, 「無 線充電器」 商品將自明年 1 月 1 日起納入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 請通知廠商相關資訊,俾使廠商能及時因應相關檢驗措施。 3. 自 9/1 起,本局報驗發證櫃檯設有臨櫃刷卡機,提供信用卡繳費的服務。 4. 請多加利用本局線上服務系統,如電子收據、電子證書及線上繳費等服務, 並已將「驗證登錄系統預設勾選電子證書及電子收據」 ,於 12 月 2 日(星期 一)正式上線。 5. 模式 2+4 或 2+5 投件注意事項: (1) 投件時請確認模式 2+4 或 2+5 案件生產廠場 ISO 9001 證書之正確性,以免 發生以不實 ISO 證書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情況,日後被查獲時,恐涉及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而撤銷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及逃 檢等違規處分。 (2)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若發現品管資訊未更新,系統 跳出提醒視窗時,請務必投變更案更新品管資訊,並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 機構及品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 下拉選單點選者【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 符,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3) 投延展案件時,請併案變更新品管資訊。 6. 申請模式 2+7 之案件,請確認工廠檢查報告及輸入資訊是否相同,櫃檯人 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4頁



二、第六組(電磁相容科) 指定試驗室應向業者宣導正確標示中文標示,請各指定試驗室轉請廠商 配合辧理。 提案討論 一、群閎科技代廠商提案: 關於 USB type 輸出之電源供應器的輸出電壓要求,廠商有款電源供應器 量測 USB 端口電壓在空載時約 5.1 V,但在滿載時會升壓至 5.3 V,想要 了解是否符合 BSMI 的相關規定。 我司告知無論空載與滿載電壓,皆應符合 USB 端口電壓±5 %之要求,但 廠商認為此說法不符合 103 年 7 月份一致性會議決議事項(如圖 1),在決 議中並未要求滿載時不能大於 5.25 V,僅有要求不能小於 4.75 V,因此廠 商覺得他們產品並未違反決議要求。 我司回覆先前曾詢問過 BSMI 相似問題,當時獲得的答覆是需控管 USB 端口電壓±5 %,因此廠商提出本案議題,針對目前電源供應器產品是否得 重新訂定 USB 輸出電壓之規範,以作為後續申請 BSMI 的依據。



圖 1 節錄於 103 年 7 月份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決議: 1. USB type 輸出之電源供應器及行動電源若未附 USB 線材時,須於安規 報告 input test 確認空載及滿載輸出電壓符合額定電壓正負 5%之範圍。 2. USB type 輸出之電源供應器及行動電源若有附 USB 線材時,須於安規 報告 input test 確認空載及滿載輸出電壓符合額定電壓正負 10%之範 圍,量測輸出電壓位置於檢附之 USB 線輸出端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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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商立德 BV 提案: 針對部份產品含 USB Ports 在測試 EMI 時接行動碟是否需外接長線進行討 論: 1.Keyboard 含 1~2 個 USB 延伸 Ports 說明: Keyboard 使用時置於桌面上使用,含有 USB 延伸 Ports 提供外接 Mouse 或接行動碟使用,這樣的 USB Ports 電源來自 PC USB Port,因為已經提 供 Keyboard 電源,所以可再供延伸 USB Ports 電流僅有 250mA~500mA 左右,實無法再推動外接式 HDD。 建議: Keyboard 含 2 個 USB 延伸 Ports 時,第 1 個 Port 接行動碟進行 R/W 測 試,第 2 個 Port 接 Mouse;Keyboard 僅含一個 USB 延伸 Port 時,接行 動碟進行 R/W 測試。 2.無線充電滑鼠墊含 1~2 個 USB 延伸 Ports 說明: 無線充電滑鼠墊使用時置於桌面上使用,含有 USB 延伸 Ports 提供外接 Mouse 或接行動碟使用,此產品主要設計為供無線滑鼠充電之用,可再 供延伸 Ports 電流僅有 250mA~500mA 左右 , 實無法再推動外接式 HDD 。 建議: 無線充電滑鼠墊含 USB 延伸 Ports 時接行動碟進行 R/W 測試,如使用 手冊有限定專屬週邊則不在此限。 以上二項產品在使用時都是接至 NB 或 PC 上之 USB Port,實已經將系統 的 USB Port 延伸至電腦桌上使用,如外接行動碟時並不會再外接一條延 長線,請同意外接行動碟時依實際使用狀況直接插在 USB Port 進行測試。 決議: 鑑於本案二項產品之使用方式及電氣特性,僅同意該二項產品得依上述議 題之建議方式進行 EMI 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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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敦吉檢測科技提案: 〔延續 108 年 11 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未決議事項〕 大型顯示器/電視機因尺寸與重量( > “80 or >100 kgw 以上)超過一般測試 桌(保麗龍桌)可承載的重量,測試時易發生摔落的危險,且該產品於壁掛 使用之高度都未必會超過 80 cm 高,因此測試時建議是否得比照複合式產 品的測試架構擺設(週邊為桌上型擺設,待測物為落地型擺設)? 備註:經詢問 VCCI 意見,原則上同意,只要於報告中說明變更擺設方式 的理由即可。參考 CISPR 32 附錄 D, Table D.1 . (Note : If a physical hazard would be caused by testing the device on a table top, then it can be arranged as floor standing and the test report shall document the decision and justification.)



決議: 大型顯示器/電視機尺寸大於 80 吋或重量大於 100 公斤者,同意比照複合 式產品的測試架構擺設,惟需於報告中說明變更擺設方式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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