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08年11月27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
日期 | 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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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8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簡任技正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3)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依據本局第三組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830005500 號及經標 三字第 10830005502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及電鍋等商 品」 ,請通知業者盡速辦理換證事宜,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符合修正後 檢驗標準之證書,109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 2. 自 9/1 起,本局報驗發證櫃檯設有臨櫃刷卡機,提供信用卡繳費的服務。 3. 請多加利用本局線上服務系統,如電子收據、電子證書及線上繳費等服務。 4. 模式 2+4 或 2+5 投件注意事項: (1) 投件時請確認模式 2+4 或 2+5 案件生產廠場 ISO 9001 證書之正確性,以免 發生以不實 ISO 證書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情況,日後被查獲時,恐涉及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而撤銷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及逃 檢等違規處分。 (2)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若發現品管資訊未更新,系統 跳出提醒視窗時,請務必投變更案更新品管資訊,並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 機構及品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 下拉選單點選者【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 符,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3) 投延展案件時,請併案變更新品管資訊。 5. 申請模式 2+7 之案件,請確認工廠檢查報告及輸入資訊是否相同,櫃檯人 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7頁 提案討論 一、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有關 108 年 4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當 USB 隨身碟作為測試周邊時,如下 會議記錄決議所述: 上述一致性會議並沒有明確寫明產品包含 Hub 集線器/ Dock(多功能擴充 座)/ Docking(有附 Adapter)等產品,但這類產品也都具有 USB Port,而使 用者在一般在使用時也都是直接接上 flash,並不會以 cable 延長的方式來 使用,且產品並未附 USB cable,以及使用手冊也未指定產品必須連接 2.5"HDD or 3.5"HDD;請問貴局是否同意在測試此類產品時,可以直接接 上 flash 進行測試,而毋須再以 USB cable 延長進行測試? 決議: EMI 測試應評估產品可能之使用方式,故 Hub 集線器/ Dock(多功能擴充 座)/ Docking(有附 Adapter)等產品仍須以 USB cable 延長進行測試。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7頁 二、敦吉檢測科技提案: 大型顯示器/電視機因尺寸與重量( > “80 or >100 kgw 以上)超過一般測試桌 (保麗龍桌)可承載的重量,測試時易發生摔落的危險,且該產品於壁掛使用 之高度都未必會超過 80 cm 高 ,因此測試時建議是否得比照複合式產品的測 試架構擺設(週邊為桌上型擺設,待測物為落地型擺設)? 備註:經詢問 VCCI 意見,原則上同意,只要於報告中說明變更擺設方式的 理由即可。參考 CISPR 32 附錄 D, Table D.1 . (Note : If a physical hazard would be caused by testing the device on a table top, then it can be arranged as floor standing and the test report shall document the decision and justification.) 決議:待試驗室提供該二種擺設方式之測試數據並評估差異後再行研議。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7頁 三、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提案: 有關 108 年 8 月資訊與影音一致性會議宣導事項第 3 項, 以及 108 年 11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初步會議紀錄議題二,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7頁 因資訊影音部份產品 CNS 報告可採用 CB 報告轉發, 若同一客戶其 CNS 報告 A 已由 CB 報告 A 轉發;若 CB 報告 A 中球壓測 試評估了 D、E、F 三種塑料。 CNS 報告 B 欲由 CB 報告 B 轉發;若 CB 報告 B 中球壓測試僅評估了 D、 E 兩種塑料,但客戶想要在 CNS 報告 B 額外增列需執行球壓測試評估的塑 料 F,此時依照要求需加執行測試。 此外,依據 CNS 14336-1 條文 1.4.15: 以上,針對 108 年 8 月資訊與影音一致性會議宣導事項第 3 項,請問貴局 對於資訊與影音類產品之耐熱及耐燃試驗是否能依照 CNS 14336-1 條文 1.4.15 進行辦理? 決議: 待試驗室針對此議題提出有效之控管方式再行研議,目前仍應依照電氣商 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之結論辦理。 四、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提案: 依據 102 年 10 月份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之行動電源系列 分類原則如下: 1. 使用電池組組成之行動電源皆符合上述系列原則,行動電源內使用的電池 組為認可品已通過 CNS 15364 (102 年版)認證,電池組於申請 BSMI 認證 時已對單電芯、MosFET、IC 替代料進行不同排列組合測試評估,因此當 電池模組被組裝為行動電源申請認證時是否還需要考量對電池組 MosFET/ IC 替代料進行不同排列組合進行測試評估?或僅選取電池組任 一排列組合就行動電源端保護線路進行測試驗證即可?因電池模組已取 得 CNS 15364 之認證。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5頁/共7頁 決議: 若電池模組已取得 CNS 15364 認證,得僅選取該電池模組之任一排列組合 進行行動電源端保護線路測試驗證。 2. 由於行動電源進行認證時需依照 2 本標準進行驗證,依據 108 年 9 月份資 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之產品內建可充式鋰電池組,在執行 CNS14336-1 測試,可充式鋰電池組已經取得 IEC 60950 或 IEC 62368-1 認 證,能否僅選取可充式鋰電池組任一排列組合就行動電源端保護線路進行 測試驗證即可? 決議: 若可充式鋰電池組已經取得 IEC 60950 或 IEC 62368-1 認證 ,得僅選取該可 充式鋰電池組之任一排列組合進行行動電源端保護線路測試驗證。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6頁/共7頁 五、台灣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提案: 依照上述 108 年 8 月份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 有關行 動電源在執行同時充放電功能測試時,USB 輸出電壓無法符合標準要求(帶 線許可差:±10%,不帶線:±5%。),使用手冊需宣告不具同時充放電功能, 安規相關測試項目,例如:CNS 14336-1 能量危險、電力限制型電源、溫升、 異常試驗、… …等,評估方式應依照下列何種模式進行? 1. 皆不需考慮同時充放電模式測試,只評估單純充電和放電的模式 或 2. 依舊需要評估同時充放電模式測試。 例如:輸出標示:5V/3A,但在執行同時充電功能時只有 5V/1A 能夠符合(帶 線許可差:±10%,不帶線:±5%。) 建議:單純放電模式輸出:15W,同時充放電模式輸出:5W,所產生的危 險性與干擾相對較小,因較高風險的 15W 已完整測試,建議後續項目可以 免除測試。 決議: 具同時充放電功能,需執行後續相關測試(安規、EMI);無同時充放電功能, 請於報告說明,經實驗室評估測試後,無同時充放電功能。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7頁/共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