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72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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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2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8年7月26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6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表) 紀錄: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郭吉安 伍、結論: 一、因應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 設備技術規範草案之研訂,經驗證機構依3GPP國際技術規範之分工 部分討論後,產生收斂性之相關規範內容,請各驗證機構再予修改 經討論後之規範內容,於108年7月29日中午前提供財團法人電信技 術中心林杰龍經理彙整,下次會議訂於108年8月2日繼續討論。 二、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3案,各提案經充 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807423-10807425) 。 陸、散會:下午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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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7 月 5 日 提案單位: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聯絡人: 林杰龍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807423 聯絡電話: 07-6277107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製造商所生產之遙控 某間汽車製造商旗下有四 器是否可於同證書 ID 個汽車廠牌,該汽車製造商 登錄多個廠牌? 欲申請遙控器型式認證,遙 控器會給旗下四個汽車廠 牌消費者使用,由於分成四 個證書 ID 會有生產管控之 困難,廠商想請問是否可在 同證書 ID 下登陸四個廠 牌?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 二、汽車遙控器分別由不同汽車廠商販售給消費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應以不同廠牌(LOGO)分 別申請型式認證。驗證機構於審驗時應確認型式認證申請書之廠牌與器材本體上標示之廠牌 (LOGO)須相符。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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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提案單位: 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聯絡人: 柯俊宇 提案編號: 10807424 聯絡電話: 03-2710188



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案: 一、 藍牙音源傳輸器及 可分離式有線耳機, 是否得申請簡易符合 性聲明 ? 二、 具HDMI、光纖介面之 藍牙喇叭,是否得申 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



(1) 非一體成形的藍牙耳 機,不得申請簡易符合性 聲明。 (2) 具HDMI、光纖介面為複合 性產品,不得申請簡易符 合性聲明。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一、產品主體為藍牙音源傳輸器,附加可分離式有線耳機,核屬複合性產品,應申請型式認證。 二、藍牙喇叭具HDMI、光纖介面,核屬複合性功能,應申請型式認證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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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7 月  5  日                                                              提案編號: 10807425  提案單位: 倍科檢驗科技 聯絡人: 郭俊鴻 聯絡電話: 02-26476898# 2622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型式認證申請書的正本是否一定 依 BSMI 商品驗證登錄申 得提供? 辦說明 ,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 NCC 審驗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 各項案件應檢附之文 件及 10503285 申辦流程如下: 結論: 一、新申請登錄案 依第 10407276 號決議,已審驗合 (一)基本文件: 格案件,發給型式認證證明/審定 1.「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檢 證明電子檔後,如未於規定期限 附文件」 (表 AP -01; 內補齊用印申請文件紙本正本者 313150000G-E 5Z -525) 。 (國內申請者於發證後 2 天內補 2.「商品驗證登錄申請 齊,國外申請者於發證後 2 週內 書」 ,可從標準檢驗局(以 補齊),請驗證機構將該案之型式 下簡稱本局) 網站下載驗證 認證資訊自便捷貿易E網暫時移 登錄單機版程式輸入資料 除,同時發函通知申請者於指定 後列印產出 (表 AP -02-1; 日期內補正,如再逾指定日期未 313150000G-E 5Z -526。生 補齊者,由原驗證機構依電信管 產廠場超過 1 家時,須加 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9 條第 2 附 表 AP -02-2; 項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313150000G-E 5Z -527) , 條第 1 項之規定辦理撤銷該型式 簽章後掃描成 p d f 檔案, 認證證明/審定證明,並依審驗辦 並填寫該文件之檔名(例如 法之規定副知本會,本會並得辦 00_ 01 申請書彩色 p d f。) 理該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撤銷 事由公告。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客 戶 建 議 比 照 BSMI 方式辦理



開會日期: 108 年 7 月 26 日



一、依電子簽章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文書係以電子 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爰申請 文件應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二、仍維持依審驗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 10407276 及 10503285 之結論辦理,後續本會配合信管 理法修訂審驗辦法時,將修正為申請文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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