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71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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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1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8年7月19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6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表) 記錄: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郭吉安 伍、結論: 一、因應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 設備技術規範草案,經驗證機構依3GPP技術規範討論修正後,相關 規範草案已有較收斂性內容。 二、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6案,各提案經充 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807417-10807422) 。 陸、散會:下午7時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提案編號: 10807417 有一已取得審驗合格 標籤之器材,欲將實 體標籤修改為電子標 籤,其申請方式為何?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取得審驗證明者、 或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 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明顯處,並於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始得公開陳列 或販賣。同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應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之標籤,得以電子標籤 於本體顯示。爰取得審驗證明之器材,得逕依前揭規定,以電子標籤於本體顯示。 二、應依審驗一致性會議第 10801402 號提案結論,於指定位置辦理相關標示如下: (一)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本體具螢幕,或本體不具螢幕,但須以實體線材或電 路連接螢幕,始得使用者,相關法規、技術規範、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本體應標示之資 訊如下,並得以螢幕(電子標籤)代之: 1. 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2.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記憶體容量資訊(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於器材本體標示之資訊。 前項以螢幕顯示之資訊,應於 3 個操作步驟內顯示,並應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規定,於包裝盒上載明前揭本體應標示之資訊,及於說明書載明讀取該等資訊之操作方式。 若本體不具螢幕,則前項規定本體應標示之資訊,應標示於本體。 (二)包裝盒應標示之資訊: 1. 本會標章(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適用)。 2.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2)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5. 記憶體容量資訊(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6. 支援之行動通信頻段(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於包裝盒標示之資訊。 8. 若器材或設備之本體以第(一)項電子標籤顯示者,包裝盒應標示之第(一)項各款資訊。 (三)說明書應標示之資訊: 1.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1 2.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3.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2)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4. 記憶體容量資訊(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警語: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6. 電氣安全相關注意事項。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於說明書標示之資訊。 8. 若器材或設備之本體以第(一)項電子標籤顯示者,說明書應載明讀取第(一)項各款資訊之 操作方式。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提案編號: 10807418 申請者身份(A)為製 造商,將產品外包 OEM/ODM廠商(B)生 產,其證書製造商欄 應為A或B ? 建議為實際製造商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經電詢國貿局,案關情形涉及原產地標示議題,爰電信終端設備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其 申請書、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書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書之器材製造商欄位 應登載實際生產/製造該器材之製造商資訊。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提案編號: 10807419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有一廠商欲申請低功率 審驗辦法第七條 型式認證,測試報告為經 MRA 認可的國外實驗室 第一項檢驗報告內 所出具的,其測試報告為 容應包括下列各 國外總公司所有,但申請 款: 文件上的申請者(證書持 一、申請者名稱及 有者)為台灣分公司。 地址。 二、檢驗機構名稱 請問 NCC 是否可接受台 及地址。 灣分公司持總公司之測 …… 試報告來做型式認證的 2. 若廠商出具產品於 申請? 原國家研發設計製 造之證明,BSMI 接受使用母公司之 測試報告做申請。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8 年 07 月 19 日 一、檢驗報告登載之檢驗申請者應與型式認證申請書上的申請者相同。 二、如檢驗報告登載之檢驗申請者為國外總公司,則型式認證申請書之申請者應為該國外總公司; 如檢驗報告登載之檢驗申請者為臺灣分公司,則型式認證申請書之申請者應為該臺灣分公司。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7 月 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 法第 7 條第 4 項第 9 款規 定,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測 試數據(含掃描圖)及判定 結果部分,是否有包含測試 報告中所有 Pretest 的 raw data?若只就實驗室所宣告 之最差模式進行審驗,有時 會難以達到客觀判斷。 提案編號: 10807420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審驗時若對實驗室所 宣告之最差模式存有 疑慮,是否可請實驗 室提供 Pretest 的 raw data?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一、驗證機構對審驗案件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內容有疑慮時,得要求申請者提供檢驗機構或 測試實驗室之原始測試數據 (含 pretest raw data 或 final test data),以利判定是否符合技術規 範。 二、另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 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構應通知申請者於 1 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2019 年 06 月 25 日 提案編號: 10807421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 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詳見附件聲明 廠商詢問:現有終端模組 廠商認為可行的理由是 信與晶片商聲 欲申請NCC認證,差異如 1. 因為是pin to pin的設 下,型號不同與baseband 計,RF規格也相同,甚 明。 晶片不同,想與主管機關 至硬體,軟韌體,與PCB 確認可否系列申請。 都是相同。 聲明.pdf 2. SDM450是通過限制時 脈的降級版本。 3. 依電信終端審驗辦法第 Statement letter.docx 二條第四款亦無提及晶 片型號需相同。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8 年 07 月 19 日 本案 2 個主要晶片之性能並不相同(SDM450 是降級版本),爰應以新案件分別申請型式認證。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提案編號:10807422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建議客戶提供 的線材及配件 才須記載於報 告及證書上,若 為實驗室所提 供之線材及配 件僅須記載於 報告。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或 檔案之名稱) 低功率射頻產品測試時所搭配 客戶認為將實驗室所提供的測試 第六十九次 之信號線材(如HDMI、USB 線材及配件記載於證書上 , 會造成 一致性會議 Cable)及電源供應配件(含電 混淆及困擾。 政令宣導第 源轉接器及電源線)若非客戶 一點 提供時,該等線材及配件之廠 牌型號等資訊可否僅記載於檢 第六十九次 驗報告中,不必記載於型式認 一致性會議 證證明? 補充規定(通 傳資源決字 第 10843009280 號函)說明四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1 一、建議申請者應提供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之信號線材(如HDMI、USB Cable)及電源供應方式 (含電源轉接器、電源線)等配件(以下簡稱配件)併同檢驗。 二、器材販賣時提供隨貨配件者: 1、申請者應提供隨貨配件之廠牌型號資訊;變更隨貨配件,應重新申請審驗。 2、檢驗/測試報告及本會揭露之外觀照片須包含器材及隨貨配件。 3、隨貨配件之廠牌型號資訊應記載於檢驗/測試報告及審驗證明,並於審驗證明之備註欄 記載: 「器材與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審驗證明;若變更隨貨配件,器材及 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審驗證明;若變更隨貨配件,器材及隨貨配件經抽驗 合格者,將通知限期重新申請審驗,逾期未重新申請審驗者,將廢止審驗證明。」 。 4、審驗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 「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應無變更射頻性能,爰本公司(驗 證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審驗證明。若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構)得廢止貴 公司審驗證明;若變更隨貨配件,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驗 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審驗證明;若變更隨貨配件,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合格 者,本公司(驗證機構)得通知貴公司限期重新申請審驗,逾期未重新申請審驗者,本公 司(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審驗證明。」 。 三、器材販賣不提供隨貨配件者: 1、申請者應提供「器材販賣不提供隨貨配件切結書」 。 2、配件由實驗室或申請者提供併同檢驗,檢驗/測試報告應載明: 「本案經申請者切結器 材不提供隨貨配件,配件由實驗室(或申請者)提供併同檢驗」 ,及其廠牌型號資訊。 3、檢驗/測試報告之外觀照片須包含器材及配件;本會揭露之外觀照片得不包含配件。 4、審驗證明之備註欄應記載: 「本案經申請者切結器材不提供隨貨配件,配件由實驗室(或 申請者)提供併同檢驗。若器材販賣時提供隨貨配件,器材及隨貨配件經市場抽驗不合 格者,將廢止審驗證明;器材及隨貨配件經市場抽驗合格者,將通知限期重新申請審驗, 逾期未重新申請審驗者,將廢止審驗證明。」 。 5、審驗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 「旨揭器材經申請者切結器材不提供隨貨配件,爰本公司(驗 證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審驗證明。若旨揭器材提供隨貨配件,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本 公司(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審驗證明;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合格者,本公司 (驗證機構)得通知貴公司限期重新申請審驗,逾期未重新申請審驗者,本公司(驗證機 構)得廢止貴公司審驗證明。」 。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