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8年8月07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日期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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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 絡 人:吳昌圖 聯絡電話:(02)86488058-259 電子郵件:ct.wu@bsmi.gov.tw 傳 真:(02)86489256     



受文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電氣檢驗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發文字號:經標六字第108600287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108 年 8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 錄,業已公布於本局商品檢驗業務專區電子佈告網頁,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4134& CtUnit=330&BaseDSD=7&mp=1)網址下載參閱,請查照。

正本:臺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光電半導體產業協會、台灣LED照明產 業聯盟、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 心、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財團法人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台南電磁相容 / 安規實驗室、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 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臺中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 副本:



第1頁(共1頁)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8 年 8 月 7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簡任技正子文(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紀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三組(第二科) 目前具有 CNS 60335-1 Annex R 認證軟體評估項目能力之指定試驗室名單: (1)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電氣安規檢測試驗室 (2)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台南電磁相容/安規實驗室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靠度實驗室 (4)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產品安全實驗室 (6)一般財團法人日本品質保証機構-日本 JQA/北關西測試中心 (7)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部 (8)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測試實驗室 (9)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觀音安規及電磁相容測試實驗室 (10)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電氣安全實驗室 (11)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 (12)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林口實驗室 (13)香港商南德產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電子安全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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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組 1.重申節錄 98 年 7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宣告事項:



2.依據本局 108 年 8 月 2 日經標三字第 10830003980 號函辦理,有關電氣安規檢測項目之耐熱 及耐燃試驗,請本局指定試驗室將試驗後之試片樣品拍照,並將照片置於型式試驗報告中, 俾利本局審查及查證,尚未簽發之型式試驗報告,依上述規定辦理。 五、高雄分局 經詢問國外實驗室認為非分離式電源線組之 L、N、E 進入延長線或電纜捲盤第一個連接必須 使用焊接(soldered) 、熔接(welded) 、壓接(crimped)等永久性連接方式,才視為符合 CNS 15767-1 第 12.1.2 節或 CNS 61242 第 10.1 節不可更換電纜式配件要求,請指定試驗室確實依 上述規定要求並將照片置於型式試驗報告中。 六、108 年 7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0 件。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1 件,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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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提案 案由: CNS 60335-2-9 第 11.102 節,電烤箱門上方 25 mm 溫升豁免區域問題討論。 說明: CNS 60335-2-9 第 11.102 節 , 電烤箱不量測溫升區域 「離烤箱門上緣 25 mm 以內之表面 (區域 2) 」 。 目前有些烤箱門離頂部不足 25 mm(薄框邊型) ,是否可將不足的區域,沿著烤箱上表面(與烤 箱門表面垂直) ,補足到 25 mm,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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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意見: 若與烤箱門表面以 30 度、45 度或 60 度(舉例)的一個上外殼表面,應該是可以延伸過去,直到 加總為 25mm 的區域,這樣與烤箱門垂直的上表面,應該可以比照辦理。另外也詢問了 SGS 其 他 2 間 CBTL 實驗室意見,可接受垂直的上表面是可以延伸至 25mm 的區域。 臺南分局意見: CNS 60335-2-9 第 11.102 節不量測表面溫升之區域 (參照圖 106) ,該區域得為斜面、 垂直面…等, 皆可納入。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UL)意見: 討論本議題時,請以下面連結之烤箱圖片延伸討論同條文針對門側邊與底邊 10 mm 的溫升豁免 區域問題。 (此烤箱的門之邊緣與本體平齊)



圖片來源: https://www.daraz.pk/products/anex-deluxe-oven-toaster-52ltr-ag-3071-i111394179-s1262538390.html? spm=a2a0e.searchlistcategory.list.43.7d217f9dIiDvZP&search=1 香港商 TÜV SÜD 南德產品驗證顧問公司(TÜV SÜD)意見: 針對烤箱(Oven)或烤鍋(Cooker)必須要滿足 11.102 章節的各項要求,所謂 25 mm 的要求限 制,是在散熱孔或通風口、門的上緣延伸至 25 mm 及烤鍋上方往內延伸的 25mm 範圍內,才可 不需考慮溫度。若門的上緣不足 25 mm 時,可往上補足 25 mm。 結論: 依 IEC GUIDE 117 Electrotechnical equipment –Temperatures of touchable hot surfaces 文件及各實驗 室回復之意見,針對烤箱(Oven)或烤鍋(Cooker)必須要滿足 11.102 章節的各項要求,所謂 25 mm 的要求限制,是在散熱孔或通風口、門的上緣延伸至 25 mm 及烤鍋上方往內延伸的 25mm 範圍內,可不需考慮溫度。若門的上緣不足 25 mm 時,可往上補足 25 mm。



議題二 :譯鈦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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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兩種各為 CNS 15767-2-5 轉接器(圖 1)以及 CNS 15767-1 固定式插座(圖 4) ,其插頭接地 刃片與插座接地刃座之間的迴路是金屬零件焊在電路板上透過電路板 trace 連接。這兩個產品的 接地結構都參考 CNS 15767-1 第 11 章節,其中第 11.2 節提到接地迴路之零件應為一體,鉚接或 焊接等類似方法穩固連接,請討論此種接地迴路連接方式是否可以用焊接方式連接,將電路板視 為接地迴路零件的一部份。



轉接器 產品圖(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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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接地電路迴路圖(圖 2)



反面接地電路迴路圖(圖 3)



固定式插座 產品圖(圖 4) 正面接地電路迴路圖(圖 5)



結論: 1.節錄 IEC 60884-1 第 11.2 節部分原文如下:



2.穩固之連接係以金屬熔接(welding) ,非以焊錫(solder)連接固定。



議題三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提案 案由:

按摩器以無線充電座方式進行充電,無法充其他資訊類產品,公告之檢驗標準 EMI:CNS 13783-1;



Safety:CNS 60335-1+CNS 60335-2-32。請討論是否需增加檢驗標準 EMI:CNS 13438;Safety: CNS14336-1,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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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分局意見: 若產品結構為專屬家電產品使用之 「無線充電器」 且標示與說明書明確敘明用途範圍,建議依 「按 摩器」公告檢驗標準,辦理符合性評估程序為宜。 第三組意見: 按摩器內含「無線充電器」或「3C 電池充電器」 ,僅需依按摩器 CNS60335-1 及 CNS60335-2-32 標準評估即可。另若單獨販售「無線充電器」或「3C 電池充電器」 ,其充電器若屬本局應施檢驗 範圍,則需依該充電器取得證書始可販售。 結論: 1.無線充電器(WPC)依本組 107 年 9 月 26 日及 108 年 3 月 20 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 性研討會議紀錄辦理,節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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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9 月 26 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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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3 月 20 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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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非屬上開所述之無線充電器,其結構係使用變壓器一次側及二次側感應充電(例如電動牙 刷) ,則不須加測 CNS 13803(92 年版)磁場輻射項目。



議題四 香港商立德國際桃園分公司提案 案由 1: 風扇以充電電池使用,充電電池需在電器外部進行充電。惟風扇有一可連接至電源供應器插孔, 進口時無提供電源供應器,是否應符合 CNS 60335-1 第 7.12 節要求,對於Ⅲ類電器之說明書, 應說明僅提供標示於電器之超低安全電壓。 案由 2: 依據 CNS 60335-1 附錄 S 第 7.1 節要求,電池供電電器應標示電池電壓及端子極性除非極性可忽 略。若電池僅有一個方向能插入(具有防呆設計,避免使用者誤插之結構)電器內是否仍須標示 端子極性。



香港商立德國際桃園分公司意見(案由 1) : 依據 CNS 60335-1 第 7.12 節要求,對於Ⅲ類電器之說明書,應說明僅提供標示於電器之超低安 全電壓。對於電池供電電器若電池為一次電池或在電器外部充電之二次電池,則不需此說明。風 扇本體上雖有電源供應器插孔,但風扇搭配充電電池使用時為 III 類電器且電池在電器外部充電, 故仍不需於說明書中敘述電器之超低安全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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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立德國際桃園分公司意見(案由 2) : 電池僅有一個方向能插入電器內(具有防呆設計,避免使用者誤插之結構),消費者使用時完全 不可能有誤插及將電池極性接錯之虞,故無需標示端子極性。 臺南分局意見(案由 1) : 1. 依 CNS 60335-1( 103 年 版 )第 7.1 節 及 第 7.12 節 規 定( 節 錄 如 下 ) , 僅 以 電 池( 一 次 電 池 或 於 電 器 外 進 行 充 電 的 二 次 電 池 )操 作 的 電 器 不 需 標 示「 Ⅲ 類 電 器 」符 號 , 及說明書不需說明僅提供標示於電器之超低安全電壓。 2. 本 案 具 安 全 超 低 電 壓 供 電 結 構 ( 連接至電源供應器插孔) ,必須標示「Ⅲ類電器」符 號,且說明書必須說明僅提供標示於電器之超低安全電壓。 臺南分局意見(案由 2) : 1. 依 CNS 60335-1 ( 103 年 版 ) 附 錄 S 第 7.1 節 規 定 ( 節 錄 如 下 ) ,電池供電電器應 標示電池電壓及端子極性除非極性可忽略。 2. 對 於「 極 性 可 忽 略 」之 判 定 , 建 議 實 驗 室 應 本 於 專 業 , 評 估 更 換 / 重 置 電 池 之 防 護 結 構 , 並 於 結 果 欄 加 註 評 估 判 定 依 據 及 結 果 ,以 清 楚 顯 示 產 品 符 合 性 。 3. 本 案 若 有 明 確 穩 固 的 「 避 免 使 用 者 誤 插 之 結 構 」 ,則屬「極性可忽略」 ,實驗室應 於結果欄加註評估判定依據及結果,以清楚顯示產品符合性。 結論: 1.本 案 具 有 安 全 超 低 電 壓 供 電 結 構 ( 連接至電源供應器插孔) ,必須標示「Ⅲ類電器」 符號,該說明書應說明僅提供標示於電器之超低安全電壓。 2.本 案 電池僅有一個方向能插入電器內,消費者使用時不可能有誤插及將電池極性接錯之虞 (具 有 防呆設計並避 免 使 用 者 誤 插 之 結 構 ) , 則 屬「 極 性 可 忽 略 」 ,實驗室應於試驗報告 結果欄加註說明,以確認產品之符合性。



議題五 香港商立德國際桃園分公司提案 案由: 針對 108 年 4 月 10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關於意圖發射頻率低於 30MHz 產品之傳導測試要求之結論再次提出討論。 說明: 1.108 年 4 月 10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結論:「產品具有 NFC(13.56MHz) 意圖發射之頻率,傳導測試仍應符合標準要求,不得排除。」(原提案議題及結論節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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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意圖發射頻率低於 30MHz 產品之傳導測試要求,建議可參考 FCC 做法: FCC 同意增加使用假天線負載(dummy load)取代產品實際天線的量測方法來作為確認產品可 以符合傳導測試限制值的依據。 參照 FCC KDB 174176 Q5 測試手法(如下連結及截圖)。 174176 D01 Line Conducted FAQ v01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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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B174176 標示處之參考譯文及補充說明如下: 意圖發射頻率低於 30 MHz 的設備 對於意圖發射頻率在 30 MHz 或以下且具有永久性或可拆卸天線的設備,FCC 可接受在下列條 件下使用合適的假負載註 1 代替實際天線進行測量: (1)使用實際天線執行交流電力線傳導測試,以確定發射機基本發射頻帶外之擾動信號符合第 15.207 節註 2 的限制; (2)使用假負載代替天線重新測試,以確定在發射機的基本發射頻帶內之擾動信號符合 15.207 節的限制。對於可拆卸天線,請卸下天線並將合適的假負載連接到天線連接器。對於永久性 天線,移除天線並使用假負載或網絡以終端 RF 輸出端點,該假負載或網絡作為模擬基本發 射頻帶之天線。 註 1:合適的假負載是用於代替射頻終端的天線,其具有與預定使用天線相同的電性特性但沒有 輻射發射。設備使用合適的假負載時,必須能向假負載提供相同的信號,就像是連接實際 天線。 在測試報告中,應註記使用合適的假天線所獲得的結果。(註:選用符合製造商所 設計之天線阻抗特性的假負截可減少因匹配不良所導致的其它雜訊信號出現機率) 註 2:FCC 15.207 為 FCC 15 subpart C 意圖發射設備之電源傳導干擾要求 (限制值與 FCC 15.107 subpart B 非意圖發射設備之電源傳導干擾要求之 Class B 產品之限制值相同)。



https://www.ecfr.gov/cgi-bin/text-idx?SID=a417ce3f97b0ec76fa55c5e2d2360d21&mc=true&node=se 47.1.15_1207&rgn=div8



https://www.ecfr.gov/cgi-bin/text-idx?SID=a417ce3f97b0ec76fa55c5e2d2360d21&mc=true&node=se 47.1.15_1107&rgn=div8 3.其它考量及建議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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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 NCC 列管,產品具射頻功能者均需取得 NCC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 明始得販售,建議可由廠商提供相關之 NCC 證書作為射頻功能符合法規之佐證。 3.2 承上,產品符合 NCC 要求之射頻功能,則在電源端傳導測試時應確認意圖發射頻帶之外的 其它頻率需能符合電源傳導限制值之要求(所對應的意圖發射頻帶內之訊號得予忽略)(使 用實際天線之測試模式)。 3.3 使用合適的假負載代替實際天線重新測試,以確定意圖發射頻帶內及其它頻率均能符合電源 傳導限制值之要求(使用假負載天線之測試模式)。 4.擬請考慮上述考量與建議作法於發射頻率低於 30MHz 產品之意圖發射頻帶的電源傳導測試要 求。 結論: 1.同意試驗室得參照 FCC KDB 174176 Q5 測試方法執行 NFC 量測。 2.對於設備具意圖發射功能且射頻頻率在 30 MHz 或以下時,電源傳導測試需符合下列兩條件之 量測結果,因此試驗室需提供 2 份測試數據報告: (1)開啟 NFC 模式下測試,使用實際天線執行電源傳導測試,應確認意圖發射頻帶外之其它擾 動信號頻率需能符合電源傳導限制值之要求,測試報告應對意圖發射訊號予以識別。 (2)引用 FCC 方式,使用合適的假負載代替天線重新測試,以確定意圖發射頻帶內及其它頻率 均能符合電源傳導限制值之要求(使用假負載天線之測試模式) 。參照 FCC KDB 174176 Q5 測試方法,測試方法及引用方式須於報告中做完整說明。



議題六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案由: 具備吸水功能之吸塵器(吸水清潔機) ,於 CNS 60335-2-2 第 6.2 節要求至少應為 IPX4,吸水清 潔機同時具備通電式吸管與動力清潔頭,並透過吸塵器本體的電器用耦合器(appliance couplers) 供應其電源,依據 CNS 60335-1 第 24.1.5 節要求,電器用耦合器(appliance couplers)之相關標 準為 CNS 14980-1(或 IEC 60320-1) 。然而,對防水等級高於 IPX0 之Ⅱ類電器,電器用耦合器 須符合 IEC 60320-2-3。 說明: 因吸塵器作為吸水用途時需搭配另外一具絕緣吸管,說明書也已載明使用通電式吸管與動力清潔 頭時不可用於吸水用途,通電式吸管與動力清潔頭也有標示警語不得吸水,產品之 IPX4 試驗應 僅限於搭配絕緣吸管進行試驗。 吸塵器之電器用耦合器(appliance couplers)僅符合 IEC 60320-1,此時應以整個成品進行考量以 IEC 60320-2-3 針對防水性的要求(第 14.101 節)進行隨產品測試,測試條件: 1.電器用耦合器在未耦合前於吸塵器上進行 IPX4 測試。 2.電器用耦合器在與通電式吸管耦合後於吸塵器上進行 IPX4 測試。 IP 試驗後,帶電部不得有水侵入並通過耐電壓試驗。 備註 : 此吸塵器之 CB 報告也是以隨產品測試進行 , 非取得 IEC 60320-2-3 電器用耦合器 (appliance couplers)認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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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說明標示(會要求中文化)及說明書說明通電式吸管不得吸水



圖 1 通電式吸管-僅適用於乾吸 說明書內容



圖 2 動力清潔頭-不可戶外使用或濕的表面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意見: 1.吸塵器之 IPX4 應以絕緣軟管進行試驗確認其符合性,應不需要考慮通電式吸管與動力清潔頭, 因說明書已有載明不得吸水,且也具有不可吸水之相關警語。 2.電器用耦合器(appliance couplers)應以 IEC 60320-2-3 進行隨產品測試,僅針對耐濕性試驗, 耦合前與耦合後皆符合 IPX4 相關要求。



產品本體吸入口及電器用耦合器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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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配件:一般軟管及吸頭



電力刷配件:通電式吸管及動力清潔頭



臺南分局意見: 1.產品具吸水清潔機功能,依 CNS 60335-2-2 第 6.2 節至少應為 IPX4。 2.吸塵器之電器用耦合器僅符合 IEC 60320-1,同意以整個成品依 IEC 60320-2-3 防水性要求(第 14.101 節)進行隨產品測試。 結論: 1.依據 CNS 60335-1 第 24.1.5 節要求 , 對防水等級高於 IPX0 之Ⅱ類電器 , 電器用耦合器 (appliance couplers)須符合 IEC 60320-2-3。 2.本案吸塵器本體與標準配件絕緣軟管以 IPX4 試驗確認其符合性。 3.說明書已載明電力刷配件之通電式吸管與動力清潔頭不得吸水,並具有不可吸水之相關警語, 前述電力刷配件得不須評估 IPX4 試驗。 4.吸塵器之電器用耦合器須以整個成品依照 IEC 60320-2-3 進行隨產品測試,僅針對耐濕性試驗, 耦合前與耦合後須符合 IPX4 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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