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70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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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0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8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6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表) 記錄: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郭吉安 伍、結論: 一、因應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 設備技術規範草案之研訂,經驗證機構依3GPP國際技術規範之分工 部分討論後,產生收斂性之相關規範內容,請驗證機構彙整經討論 後之規範內容,於2星期後繼續討論。 二、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7案,各提案經充 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807410-10807416) 。 陸、散會:下午6時 1 提案日期: 108 年 5 月 28 日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編號: 10807410 聯絡人: 郭吉安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4311893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建議(解決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方法) 檔案之名稱) 廠商提案:建議 超寬頻設備(Ultra-wideband Devices, UWB) 廠商與 FCC 交 建議 NCC 比照 NCC 比照 FCC 台灣開放之使用頻率範圍:4.224 GHz~ 涉 email 內容 FCC 放寬 放寬 7737.6~ 4.752 GHz、6.336 GHz~7.920 GHz、 7737.6~ 8236.8 MHz 8236.8 MHz 7.392 GHz~8.976 GHz。NCC LP0002 第 UWB device 可 4.12.4.1 節規定「超寬頻裝置不得用於操 UWB device 可 於船舶上使用。 控玩具,且禁止於航空器、船舶或衛星上 於船舶上使 用。 使用。」 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7737.6MHz ~8236.8MHz (UWB channel 9)之主要業 務分配範圍:固定通信、行動通信、衛星 固定通訊(地球對太空)(太空對地 球)、太空研究(地球對太空)、衛星地 球探測(太空對地球)、衛星氣象(地球 對太空)、衛星水上行動(太空對地球) 等> 經廠商向台灣 NCC 詢問後確認: 目前無船舶 設備使用 7737.6 - 8236.8MHz。 又廠商向美國 FCC 提案並經美國 NTIA、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nor the United States Navy 等單位確認,FCC 現已同意 FCC 放寬 6240.0~6739.2 MHz、7737.6 ~8236.8 MHz UWB device 可於船舶上使 用。 因此廠商提案:建議 NCC 比照 FCC 放寬 7737.6~8236.8 MHz UWB device 可於船 舶上使用。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1. 本會將研議修訂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 2. 個案同意 7737.6~8236.8 MHz UWB device 可於船舶上非固定式使用,惟使用時不得影響 船舶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3. 須於說明書加註警語:「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 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 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 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 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4. 申請者須提供前揭警語標示之切結書。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提案日期: 108 年 6 月 12 日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編號: 10807411 聯絡人: 郭吉安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4311893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1. 產品是非線性 接合點偵測器 (Non-Linear Junction Detector),產品 包含 2.4GHz 發 射頭、LCD 顯示 及延伸控制桿, 2.4GHz 未發射 時,LCD 顯示及 延伸控制桿的數 位電路板仍會產 生雜訊,故詢問 申請 NCC 時是 否可以也採用 CNS13438 甲類 標準辦理?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產品是非線性接合點偵測器(Non-Linear Junction Detector),產品包含 2.4GHz 發 射頭、LCD 顯示及延伸控制桿,用於偵測 牆壁、天花板內部金屬物體,販售給特定 行業。經實驗室檢測 2.4GHz 未發射時, LCD 顯示及延伸控制桿的數位電路板仍會 產生雜訊,故詢問申請 NCC 時是否可以也 採用 CNS13438 甲類標準辦理? 相關附件 提案建議(解決 (須註明文件或 方法) 檔案之名稱) 第 54 次一致性會 議提案編號: 10308240、第 69 次一致性會議提案 編號: 10801397。 建議比照第 54 次 及 69 次一致性會 議決議,以個案方 式處理,提供 LP0002 報告並追 加 CNS13438 甲類 限制值的 EMC 測 試報告,器材本體 及使用手冊應依照 CNS13438 之規定 於器材本體及使用 手冊甲類設備警 語,申請者必須出 具宣告保證書切結 器材不會販售一般 消費者使用。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比照第 54 次及第 69 次一致性會議決議,同意以個案方式辦理,應提供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檢驗報 告,及 CNS13438 甲類限制值的 EMC 測試報告,並應依 CNS13438 規定,於器材本體及說明書標示甲類設備警語, 申請者並必須出具切結書,切結器材不會販售一般消費者使用。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提案日期: 108 年 7 月 3 日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編號: 10807412 聯絡人: 郭吉安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4311893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檢測實驗室詢問: 手機在接收 PWS 訊息碼後, 應於幾秒內顯示 PWS 訊息及產 生聲響信號和振 動信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建議(解決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方法) 檔案之名稱) PLMN10 技術規範第 5.11.3.2 項: 設備經設 PLMN10 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 息,應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顯示,並於訊 息內容之標頭處顯示訊息碼類別名稱,參考 範例如圖一。第 5.11.4.2 項: 產生時機:設 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 廣播訊息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 聲響信號對應之,如附表十。5.11.5.2 項: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且接獲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時,應依訊息碼及使 用者設定產生對應之振動信號,如附表十。 檢測實驗室遇到的案例: 在, 待測設備約於 1 幾秒後才顯示 PWS 訊息及產生聲響信號和 振動信號, 這種情況是否判定為合格?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檢測手機 PWS 接收功能時,基地臺模擬器送出 PWS 訊息碼後,手機應於 2 秒內顯示 PWS 訊息,並產生聲響信號及振動信號,始符合 PLMN10 等手機相關技術規範。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聯絡人:陳世凱 提案編號:10807413 聯絡電話:02-26026888 提案單位:德凱認證驗證技術中心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 件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文件或 檔案之名 稱) 終端設備(手持式 於第六十八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 10709384 行動電話機),公 有下述簡化測式模式 眾告警測試項 簡化雙 SIM 卡手機之 PWS 測試模式如下: 目,雙 SIM 卡之簡 Mode A: SIM 1 測試卡+ SIM2 插 4G 實卡: 檢 化測式模式? 測 SIM1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望能將電子郵件方式 公告之公眾告警要求 之方案載於本次提案 之結論內容 Mode B: SIM 2 測試卡+ SIM1 插 4G 實卡: 檢 測 SIM2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主管機關後續同意電子郵件公告之方案 若以上 Mode A: SIM 1 測試卡+ SIM2 插 4G 實卡: 檢 測 SIM1 之 3G PWS 接收功能,或 Mode B: SIM 2 測試卡+ SIM1 插 4G 實卡: 檢測 SIM2 之 3G PWS 接收功能 , 發生延遲接收或無法接收情形。 應確認 Mode C: SIM 1 測試卡+ SIM2 插 3G 實 卡: 檢測 SIM1 之 4G PWS 接收功能,或 Mode D: SIM 2 測試卡+ SIM1 插 3G 實卡: 檢測 SIM2 之 4G PWS 接收功能,若 4G PWS 接收功能正常, 則符合 PWS 接收功能規定。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雙 SIM 手機為採 2 個實體 SIM (P-SIM * 2) , 或採 1 個實體 SIM 加 1 個虛擬 SIM (P-SIM1+ E-SIM2) 態樣,其中 1 個實體 SIM 加 1 個虛擬 SIM 部分,得依下列模式檢測 PWS 功能: Mode A: P-SIM1 插 PWS 測試卡 與 PWS 基地台 A 連線 + E-SIM2 與基地台 B 連線在 4G 模擬網 路,檢測 P-SIM1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Mode B: E-SIM2 與 PWS 基地台 A 連線 + P-SIM1 插 4G 實卡 (或 P-SIM1 與基地台 B 連線在 4G 模擬網路),檢測 E-SIM2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若以上 Mode A 或 Mode B 之 3G PWS 接收功能,發生延遲接收或無法接收情形(手機未於 2 秒 內顯示 PWS 訊息),應再確認: Mode C: P-SIM1 插 PWS 測試卡與 PWS 基地台 A 連線 ,E-SIM2 與基地台 B 連線在 3G 模擬網路, 檢測 P-SIM1 之 4G PWS 接收功能。 Mode D: E-SIM2 與 PWS 基地台 A 連線,P-SIM1 插 3G 實卡(或 P-SIM1 與基地台 B 連線在 3G 模擬 網路),檢測 E-SIM2 之 4G PWS 接收功能。 若 Mode C 及 Mode D 之 4G PWS 接收功能正常,則符合 PWS 接收功能規定。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提案日期: 108 年 7 月 3 日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編號: 10807414 聯絡人: 郭吉安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4311893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廠商提案: 報告和證書不揭 露產品內裝的電 池廠牌/型號資 訊, 改於產品內 部照片呈現。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廠商表示: 有心人士可透過電池廠牌型號經 由 Battery Status API 查詢搭配平台, 若 LP0002 報告和證書揭露電池廠牌型號並公 開於網路上恐有洩密問題,因此要求不將電 池廠牌和型號於報告和證書揭露,而確認其 電池訊息有納入產品內部照即可。若 BV RCB 對此有疑慮,能否協助客戶與 NCC 確 認 不將電池廠牌和型號於報告和證書揭 露,改由確認其電池訊息有納入產品內部 照,已利落實控管但不洩密的折衷佐法,謝 謝。 Battery Status API https://www.w3.org/TR/battery-status/#idl-defbatterymanager 對Battery Status API概述中文版 https://developer.mozilla.org/zhTW/docs/Web/API/Battery_Status_API 相關附件 提案建議(解決 (須註明文件或 方法) 檔案之名稱)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1.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3 條規定,電池屬器材之電源供應方式範圍,且其特性涉 及電氣安全,應於檢驗報告及審驗證明揭露,以管控該等電池之廠牌型號。 2. 該廠商提供網址並無電池與平臺清單資料庫,宜請該廠商提供更詳細資訊,以利本會研議。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2019 年 07 月 05 日 提案單位:倍科檢驗科技 聯絡人: 郭俊鴻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商品標示法與相關標示基 客戶建議比照 BSMI 方式 準 20131107 提到惟商品因 : 辦理,以其他足以引起消 1.體積過小 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 2.散裝出售 之。 3.性質特殊 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 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 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 著方式代之。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807415 聯絡電話: 02-26476898# 2622 廠商反應雙耳無線藍 牙耳機黏貼 NCC 審 驗合格標籤有困難, 可不可只貼在充電盒 上?或是貼在包裝耳 機用的塑膠袋上?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1.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8 條規定 , 若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標示於器材本體 有困難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並依本會函覆之核准方式標示相關資訊(如:於說明書、包裝盒 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及本會核准之公文文號,以利辦理標示追溯相關事宜)。 2. 本會後續將研議修訂該審驗辦法。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聯絡人:宋明威 提案編號:10807416 聯絡電話:02-26027968 提案單位:德凱認證驗證技術中心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LP0002 3.13 工作頻率 為 57 GHz~66 GHz 者 , 是否可比照 FCC 放 寬操作頻率至 71GHz?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現行 FCC PART 15 對於毫米波設 備是應用於 15.255 章節, 其工作 頻率為 57 GHz~71GHz, 廠商詢問 NCC 目前是否可以在今年修訂法 規, 或是透過一致性會議放寬頻 帶。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與相關之部會確認 現行頻譜分配狀況,決 議是否開放 66GHz-71GHz ?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應待交通部修訂中華民國頻率分配表,開放 66GHz-71GHz 供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後,本會再行 研議修訂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1.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