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08年05月22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
日期 | 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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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簡任技正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收據抬頭開立宣導事項: (1) CI、TA、VPC、MRA 新申請案件、延展(含新申請案、延展案認可當年度 之年費部分)、變更或授權案等,若線上申辦系統於案件申請時有委任關係 書者,本局收據抬頭可開立證書名義人或被委任者(如代辦實驗室)之一。 (2) CI、VPC、MRA 徵收次年度年費繳費案件,本局收據抬頭僅可開立證書 名義人。 2. 模式 2+4 或 2+5 投件注意事項: (3) 投件時請確認模式 2+4 或 2+5 案件生產廠場 ISO 9001 證書之正確性,以免 發生以不實 ISO 證書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情況,日後被查獲時,恐涉及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而撤銷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及逃 檢等違規處分。 (4)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若發現品管資訊未更新,系統 跳出提醒視窗時,請務必投變更案更新品管資訊,並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 機構及品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 下拉選單點選者【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 符,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3. 申請模式 2+7 之案件,請確認工廠檢查報告及輸入資訊是否相同,櫃檯人 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5. 本局外網於 108 年 3 月 8 日已更新單機版程式 ,驗證登錄/自願性產品/型式 認可單機版整合程式(V.1.0.0-1080308),更新網址如下 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82081&ctNode=8326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4頁 更新內容: a. 申請類別頁簽之 「變更申請案」 修正成 「其他申請案」 ,及增加提醒文字 「若 需申請變更案,請至技術文件電子化系統線上申辦作業投件」以免業者混 淆。 b. 單機版-以他人名義申請案,申請書內容已修正成「驗證登錄商品以他人名 義銷售報備通知書」 。 c. 單機版-核備申請案,四、核備申請資料分頁之核備原因可於商品驗證登錄 申請書一併帶出。 單機版在連網狀態可直接更新 三、申請資料分頁之品管機構清單。 二、第六組(電磁相容科) 資訊與影音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6 年到期重新申請之案件須檢附重要零 組件列表 EXCEL 檔。 提案討論 一、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關於影音類產品以藍芽喇叭為例,此類產品有 Micro USB Port 可對內部鋰 電池進行充電,USB Port 則可以連接 USB 隨身碟進行音樂撥放功能,此 類產品若於手冊內明確表示 USB Port 僅供音樂撥放,不具對其它產品充 電之功能,是否無須再評估行動電源的測試項目? 若無須評估行動電源的測試項目,實驗室是否需於測試報告中額外備註此 USB Port 僅供音樂撥放,不具備充電功能? 決議: 針對藍芽喇叭產品,實驗室應先行確認產品有無行動電源功能,經確認若 無行動電源功能,則得於測試報告及使用手冊註明產品不具備行動電源功 能;反之則不得註明,且需評估測試行動電源公告檢驗標準。 二、台灣華測提案: 現有一客戶產品(Class I 及分離式電源線結構),於標籤標示為輸入: 100-127V / 200-240V,屬於電壓分段,但產品中卻無電壓選擇開關。請問 貴局針對此種狀況在申請證書時是否須同時檢附低壓段及高壓段之分離 式電源線組證書?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4頁 (1) 雙重電壓(110V~/220V~,由切換開關選擇電壓別)之產品,是否需檢 附 110V~及 220V~不同規格之分離式電源線組。 決議:(1) 依據標檢(八八)三字第三 00 一六八四號函說明:出廠設定 須與插接器規定一致,並於說明書中加以說明。亦出廠設定為 110V 檔 位時使用 110V 極型之插接器,220V 亦然,故不需檢附不同規格之電 源線(包括分離式及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圖 1 節錄 93 年 8 月 31 日一致性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 4 項第(1)點 決議: 申請證書時應同時檢附高、低電壓之電源線組證書,惟出貨時廠商得擇一 出貨。 三、高雄分局提案: 關於本轄區廠商銷售之「行動電源盒(無附鋰(單)電池)」商品,其內可裝 置鋰系可充電電池,且可供電子產品充電用,雖於販售時無搭配鋰(單)電 池,經第三組判定其品目仍為行動電源。此商品送測時需偕同廠商指定之 鋰 (單 ) 電池送指定試驗室進行測試,於型式試驗報告中記錄測得之電容 量,並將該鋰(單)電池列為重要零組件,廠商認為此商品非完整行動電源 產品,對於本局同採行動電源商品規範有些疑慮,如消費者在使用時,可 任意選用其他廠牌型號之鋰(單)電池,實際使用的電容量即可能低於額定 電容量,另此商品若被執行市購試驗,依本局現行做法將會判定電容量及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因而做出廢證處分。 建議: 請先考量「行動電源盒」商品更換其他同型式鋰(單)電池後是否影響保護 電路作動?過電壓、過電流、過溫的保護機制是否因不同鋰(單)電池而受 影響? 1. 如會影響: (1) 依 10.2 節 「電池組亦應標示適當之警告事項」 ,於商品本體上標示 「僅 允許安裝廠商指定之鋰(單)電池」。 (2) 重要零組件一覽表中鋰(單)電池項目加註「商品得不附鋰(單)電池」, 故本商品只能搭指定之鋰(單)電池或不搭鋰(單)電池販售。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4頁 2. 如不影響: (1) 額定電容量標示改為 000mAh(使用廠牌:OO、型號:OO 之鋰(單)電池) 或依消費者所使用之鋰(單)電池而定。 (2) 將鋰(單)電池從重要零組件一覽表中刪除,惟試驗報告載明測試所使用 之鋰(單)電池資訊,包括名稱、廠牌、型號及規格。 決議: 1. 應於使用手冊限定搭配使用之鋰(單)電池的廠牌及型號,另應註明鋰 (單)電池於並聯使用時需選擇相同之廠牌及型號。 2. 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僅允許安裝使用手冊登載之鋰(單)電池」,額定 容量應標示可能搭配之最大容量。 3. 重要零組件一覽表中鋰(單)電池項目應加註「商品得不附鋰(單)電 池」,安規報告異常測試需完整評估消費者所有可能誤用之情況。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