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8年5月08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日期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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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8 年 5 月 8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簡任技正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紀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1. 依 108 年 2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10830000370 號預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 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50453241159.pdf)網址下載 參閱。 依 108 年 2 月 14 日經標三字第 10830000470 號預告修正 「應施檢驗貯備型電熱水器及空氣 調節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50199405180.pdf)網址下載參閱。 依 108 年 2 月 18 日經標三字第 10830000530 號預告修正「應施檢驗免治馬桶(便)座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為「應施檢驗電子式馬桶(便)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50556057311.pdf)網址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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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組(第二科) 目前具有 CNS 60335-1 Annex R 認證軟體評估項目能力之指定試驗室名單: (1)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電氣安規檢測試驗室 (2)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台南電磁相容/安規實驗室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靠度實驗室 (4)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產品安全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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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財團法人日本品質保証機構-日本 JQA/北關西測試中心 (7)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部 (8)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測試實驗室 (9)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觀音安規及電磁相容測試實驗室 (10)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電氣安全實驗室 (11)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 (12)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林口實驗室 五、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收據抬頭開立宣導事項: (1)CI、TA、VPC、MRA 新申請案件、延展(含新申請案、延展案認可當年度之年費部分) 、 變更或授權案等,若線上申辦系統於案件申請時有委任關係書者,本局收據抬頭可開立證 書名義人或被委任者(如代辦實驗室)之一。 (2)CI、VPC、MRA 徵收次年度年費繳費案件,本局收據抬頭僅可開立證書名義人。 2. 模式 2+4 或 2+5 投件注意事項: ( 1) 投件時請確認模式 2+4 或 2+5 案件生產廠場 ISO 9001 證書之正確性 , 以免發生以不實 ISO 證書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情況,日後被查獲時,恐涉及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而撤銷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及逃檢等違規處分。 (2)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若發現品管資訊未更新,系統跳出提醒視窗 時,請務必投變更案更新品管資訊,並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機構及品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 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下拉選單點選者【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 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符,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3. 申請模式 2+7 之案件,請確認工廠檢查報告及輸入資訊是否相同,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 退件處理。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致,申請案件時請以 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5. 本局外網於 108 年 3 月 8 日已更新單機版程式,驗證登錄/自願性產品/型式認可單機版整合 程式(V.1.0.0-1080308) ,更新網址如下 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82081&ctNode=8326 更新內容: (1)申請類別頁簽之「變更申請案」修正成「其他申請案」 ,及增加提醒文字「若需申請變更 案,請至技術文件電子化系統線上申辦作業投件」以免業者混淆。 (2)單機版-以他人名義申請案,申請書內容已修正成「驗證登錄商品以他人名義銷售報備通 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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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機版-核備申請案,四、核備申請資料分頁之核備原因可於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一併帶 出。 (4)單機版在連網狀態可直接更新三、申請資料分頁之品管機構清單。 六、108 年 4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4 件,3 件符合,1 件不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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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 :京鴻檢驗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燈具標示之規格如下: 額定電壓 100~277V ~ 50/60Hz,額定功率 34W,功率因數 > 0.9;依據前述標示,計算額定電流 應標示 0.38~0.14A (實測值為 0.297~0.120A) ,但客戶要求額定電流要標示 1.5A max ,是否可行? 提請討論。 說明: 目前燈具檢驗標準 CNS14335 未要求實測值與標示值之差異值,另依據燈具性能標準 CNS 15603-1 之第 7 節規定製造廠商所宣告之額定值與實測值差異不得超過 10%。



結論: CNS 14335+IEC 60598-2-XX 並無規定額定電流標示值之容許差或限制,試驗室應依標示之電流 值評估零組件及相關測試項目之符合性。



議題二 :德國萊因公司提案 案由: 吊扇廠商在設計吊扇時,吊扇內部配置連接器給附加燈具的吊扇提供燈具的連接(工廠會生產製 造附加燈具或不附加燈具之吊扇本體共用,所以不附加燈具的吊扇會有連接器) ,當廠商以吊扇 (不附加燈具) 來申請,此連接器仍保留於產品中不做任何使用,並且產品在銷售時不附加燈具, 該連接器位於非可分離式外殼內,產品照片詳見圖 1(a)與圖 1(b) ,圖 2 為相同設計概念並已 取得驗證登錄證書。 CNS 60335-2-80 第 7.12.1 節追加:



是否可接受吊扇(不附加燈具)結構並附有提供燈具使用之空接連接器,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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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a)燈具連接器位於非可 分離式外殼內



圖 1(b)連接器位置及描述



圖 2 已認可之結構(已拆除非可分 離式外殼)



德國萊因公司意見: 1. 接受此結構,因為說明書無任何燈具相關說明或指示如何安裝燈具,使用者應不得變更/增加 用途(連接器位於非可分離式外殼內) 。 2. 接受此結構,說明書必須告知安裝人員及使用者 「電器只提供吊扇功能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用 途」 。 台灣優力公司意見: 僅在同時申請有帶燈具之吊扇機型時,才接受不帶燈具之吊扇機型其結構有預留連接燈具之接 頭。若燈具之燈頭為傳統愛迪生式形狀,則需使用具有極性之插頭,以避免因極性接反,而造成 使用者在更換燈泡時遭電擊之危險。 臺南分局意見: 電扇產品(出廠不隨附燈具)具有連接燈具結構者,應 1. 依 CNS 60335-2-80 之 7.12.1 追加:於說明書中說明安裝於電扇之照明燈具型號或參考型式。 2. 依 CNS 60335-1 之 7.12 及 7.12.1:於說明書中說明電扇安裝照明燈具之方法 (含燈具之固定方 法及電源連接方法(適用時,含 7.7) ) 。

TÜV SÜD 意見:



從圖示產品看來,端子台/線材已經有外殼保護,且需工具才能拆開,若是吊扇單獨申請,不可 加上端子。若是燈具及吊扇一起申請,於本體上加端子,則說明書要註明清楚不包含燈的型號不 得外接任何裝置(燈具及吊扇的型號要分開)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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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商品連接器安裝於非可分離式外殼內,無法徒手拆除吊扇外蓋後連接連接器作其它用途供電 使用,說明書內如載明「電器只提供吊扇功能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用途」 ,則說明書內得不再說 明安裝於電扇之照明燈具型號或參考型式。



議題三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電源供應器之Ⅱ類電器產品,其Ⅱ類電器符號是否可標示於電源供應器上,或需標示於產品本體 上,請討論。 說明: 1. 參考 CTL DECISION SHEET 會議紀錄(DSH:653)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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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以下條件下,Ⅱ類電器符號可標示於電源供應器上: (1)電器提供包括兩個部位:電源供應器和Ⅲ類結構設備。 (2)電源供應器專門為Ⅲ類結構設備設計,其上並標有Ⅲ類結構設備的型號或其他相關標識。 (3)說明書應說明僅可使用其檢附的電源供應器。 (4)PartⅡ部分要求的特殊標示應標明在Ⅲ類結構設備上。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意見: 說明書已說明僅可使用其檢附的電源供應器,並敘明產品之電源供應器型號、電氣規格下,Ⅱ類 電器符號建議可標示於電源供應器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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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分局意見: 使用電源供應器產品,電源供應器本身為Ⅱ類電器,產品本體應判為Ⅲ類結構。Ⅱ類電器符號僅 須標示在電源供應器上,產品本體不需標示Ⅱ類電器符號。

TÜV SÜD 意見:



Class Ⅱ or I appliance 搭配 Class Ⅲ construction 的產品: 1. 產品本體上 Class Ⅲ符號是不允許的,基本它是屬於 Class Ⅲ construction,不過要標示以下符 號,若有指定的 Adaptor,則須在此符號上標示 adaptor 的型號。



2. Adaptor 上要標示 Class Ⅱ符號



Appliances intending to be supplied from a detachable supply unit for the purposes of recharging the battery shall be marked with symbol IEC 60417-6181(2013-03)and its type reference along with symbol ISO 7000-0790(2004-01)or with the substance of the following: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意見: 依照標準 CNS 60335-1 之第 3.3.13 節之備考 2,電器本體應屬Ⅲ類構造而非Ⅲ類電器,其提供使 用之可分離電源供應單元才屬 I 類或Ⅱ類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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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使用外接式電源供應器之電器,電器本體為Ⅲ類構造,整體電器(電源供應器+電器本體)如要 歸屬為Ⅱ類電器,則Ⅱ類電器符號得標示於電源供應器上,並於使用說明書載明搭配電器使用之 電源供應器型號及電氣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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