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8年04月24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日期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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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8 年 4 月 24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簡任技正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三組 1. 本局業於 108 年 3 月 12 日公告訂定 「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2. 由於複合式功能商品種類眾多,對於複合式功能商品之主產品認定,本局 判定原則係以檢驗方式較嚴格者為主要品目,舉例來說:如該商品同時具 有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DoC)與驗證登錄(RPC)品目之功能,則以驗證登 錄品目為主,如集線器(DoC)同時具電源供應器(RPC)功能,則檢驗方式以 電源供應器為主;如 GPS 導航機(RPC-模式 2+3)同時具有多媒體影音顯示 螢幕者(監視器品目,RPC-模式 2+4/5/7),則檢驗模式以監視器為主(模式 2+4/5/7)。 另有幾種特例情形,太陽眼鏡(DoC)複合藍牙音樂播放功能(喇叭-RPC),本 局另有公函,以太陽眼鏡(DoC)為主;錄音筆(錄音器具-RPC)造型針孔攝影 機(攝影機-DoC),由於攝影器具可同時具有錄音功能,故以攝影機為主功 能,檢驗方式為 DoC;行車紀錄器或數位相機同時內建顯示螢幕之一體機, 以行車紀錄器或數位相機品目為主(若攝影機和螢幕不為一體機,而是由攝 影機和螢幕組合成之攝影系統,則以顯示螢幕為主,檢驗方式為 RPC)。 二、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收據抬頭開立宣導事項: (1) CI、TA、VPC、MRA 新申請案件、延展(含新申請案、延展案認可當 年度之年費部分)、變更或授權案等,若線上申辦系統於案件申請時有 委任關係書者,本局收據抬頭可開立證書名義人或被委任者(如代辦實 驗室)之一。 (2) CI、VPC、MRA 徵收次年度年費繳費案件,本局收據抬頭僅可開立證 書名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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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模式 2+4 或 2+5 投件注意事項: (1) 投件時請確認模式 2+4 或 2+5 案件生產廠場 ISO 9001 證書之正確性, 以免發生以不實 ISO 證書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情況,日後被查獲時, 恐涉及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而撤銷登錄,並限期繳回 證書,及逃檢等違規處分。 (2)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若發現品管資訊未更新, 系統跳出提醒視窗時,請務必投變更案更新品管資訊,並請多加確認 品管驗證機構及品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 自行輸入而非下拉選單點選者【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請於線上 系統確認是否相符,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3. 申請模式 2+7 之案件,請確認工廠檢查報告及輸入資訊是否相同,櫃檯人 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三、第六組(電磁相容科) 指定實驗室出具相同產品但不同案號之測試報告,若欲使用相同測試數, 則須於測試報告中註明引用之測試數據來源,以符合測試數據之追溯性。



提案討論

一、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提案 有關 103 年 3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之行動電源測試模式(如圖 1 所示), 行動電源測試模式: 1.充電模式:以電池空(低)電量評估。 2.放電模式:以電池滿(多)電量評估。 3.充電+放電模式(僅行動電源有支援時須評估):須評估電池空(低)電量及電 池滿(多)電量兩種模式。 以上1-3點,共4個模式均檢附final data。 負載部分:以電阻負載作測試。 線材要求:以隨產品附之線材測試,若無附連接線或數量不足則以1m 以上 非隔離線測試。 電源供應方式:以隨產品附之電源供應器測試,若無附電源供應器則以資訊 類產品五大周邊作測試; 另附車用充電器須額外評估。 容量選擇方式:依行動電源控管的電池容量不同須評估高中低三種模式。 圖 1 節錄 103 年 3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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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一個行動電源有兩個 USB Type A 的輸出,標示分別為:USB1: 5V/1A、 USB2: 5V/2A、USB1+USB2: MAX 5V/3A。請問是否需要各別評估 USB1: 5V/1A;USB2: 5V/2A ; USB1+USB2: MAX 5V/3A 三個模式?還是僅需要 評估 USB1+USB2: MAX 5V/3A 一個模式即可? 舉一類似案例,APPLE 的 AirPods 無線耳機組,充電盒可以同時對兩耳充 電,那麼實驗室需要各別針對單邊耳機充電的狀態來做評估?還是評估同 時對兩耳進行充電的狀態即可? 決議: 三個模式皆須 pre-scan,再從中選出 worst case 進行最終測試。另有關本議 題之簡化測試方式,待各試驗室提供相關測試數據後再行決議。 2. 當行動電源手冊中有寫到可以使用 Adapter 進行充電時(出貨並不附 Adapter),實驗室需要評估 Adapter 及使用系統供電的方式進行評估,但針 對充電模式和充電+放電模式此兩種模式都需要進行評估嗎?還是使用其 中一種模式先找出最差模式,再用該最差模式去測試另一個模式即可? 決議: 同意先以 Adapter 及使用系統充電的方式進行評估找出 worst case,再以該 worst case 測試充電+放電模式。 3. 當一個行動電源有多種電壓輸入(USB or Typc-C in): ex. 5V , 9V , 12V ,15V , 20V,在評估的模式中可否比照 Adapter 的評估模式,直接評估高、中、低 三種即可?例如充電模式:以電池空(低)電量評估,評估輸入電壓 5V、 12V、20V;例如放電模式:以電池滿(高)電量評估,評估輸出電壓 5V、12V、 20V。 決議:同意以高、中、低電壓之方式進行評估。 4. 當行動電源具有同時充放電的功能時,可否直接取充電模式所評估出來的 worst 電壓(問題 3)+放電模式所評估出來的 worst 電壓(問題 3)直接進行測 試?例如以電壓輸入 5V(worst)+電壓輸出 12V(worst)之模式來測試充電+放 電模式(電池高電量&電池低電量)此兩個測試模式。 決議: 同意先以問題3之方式進行評估找出worst case,再以該worst case測試充電+ 放電模式(電池高電量&電池低電量)此兩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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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提案 有關 99 年 11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 USB 隨身碟作為測試周邊(如圖 2 所示) , USB隨身碟(目前歸屬於符合性聲明之品目)於測試時是否可不接延長線測 試? 理由:USB隨身碟應僅針對USB port測試方法做規範而不是規範USB隨身碟 送測時該如何辦理? 決議:當使用USB 隨身碟作為周邊設備測試時,該隨身碟應使用USB cable 延長出來,不可直接插在電腦USB port 上測試;當隨身碟為EUT測試時,應 使用USB cable 延長,除非隨身碟之使用手冊中清楚載明該隨身碟不可延長 (即配件不附USB 延長線),才可以將其直接插在電腦USB port 上測試。 圖 2 節錄 99 年 11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提案討論 1. 目前藍芽喇叭、音箱主機或印表機大部分都會有 USB port,而使用者一般 在使用時也都是直接插上 flash,並不會以 cable 延長的方式來使用,且市 面上的 flash 也都不會附 USB cable;此類產品一般來說也不會使用外接式 硬碟(例如藍芽喇叭的電力並不足以推動硬碟),是以請問貴局是否同意在 測試此類產品時,可以直接接上 flash 進行測試,而毋須再以 cable 延長? 2. 目前一般高階的網路 switch 都會有一個 USB port,此介面的功能大部分是 用來 update firmware,一般使用時也不會使用 USB cable 來連接 flash,請 問貴局此類產品是否也同意直接接上 flash 進行測試即可? 決議: EMI 測試應依產品一般使用方式進行 set up,惟產品若有檢附 USB cable, 則須依該 USB cable 具備之功能進行搭配測試。 三、敦吉檢測科技提案 BSMI DoC 技術文件可否只提供外觀照片而不必提供內部照片?以 FCC SDoC & VCCI 報告要求為例,經詢問產品內部照片是否須放入報告中, 其回覆就一般報告而言,FCC SDoC & VCCI 沒有要求必須在報告上體現 產品內部照片(如圖 3 所示)。一般自我宣告之報告,即是採相信製造商、 代理商及申請者的作為,不要求審查報告也無認可程序,因此報告中之產 品內部照片沒有實質意義,歷年來被質問產品內部照片問題之次數屈指可 數,因此建議貴局 DoC 技術文件免除提供產品內部照片之要求。 決議: 俾利本局執行後市場管理,DoC 技術文件仍須提供產品內部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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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詢問 FCC SDoC & VCCI 產品內部照片是否須放入報告中及其回覆



臨時動議 一、聯合全球驗證提案

有關行動電源標示之問題,廠商銘版上標示輸入 5Vdc, 2A,然而在執行 CNS 14366-1(99 年版)條文 1.6.2 時,所測試之實際值為 5Vdc, 1.3A,依照 標準,其實測值並沒有超過額定標示電流的 1.1 倍,而台中分局在審核該 案例時,認為實測值與標示值之差距過大,建議修改標示為 5Vdc, 1.5A, 想請問貴局其原因為何? 實驗室看法: (1) 依標準 CNS 14336-1 條文 1.6.2 輸入電流試驗,在正常負載下,設備之 輸入穩態電流不得超過額定電流之 10%,其測試結果是符合的。 (2) 廠商宣告 2A 時,意味者告知消費者,此產品的消耗為 2A,隨之相對 應的配件(例如:電源供應器或線材)都需要有供應或承載 2A 之能力, 對整體之安全性來說是更加安全的。 決議: 依照標準規定,若設備之輸入穩態電流未超過標示之額定電流的 10%,則 應同意該額定輸入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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