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69次一致性會議 補充資料 |
日期 | 2019-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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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433699 聯 絡 人:謝志昌 33438421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受文者: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92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第69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紀錄函.pdf、第69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紀錄.pdf(請至附件 下載區下載附件,附件下載網址:http://opweb.ncc.gov.tw/【登入序號:M023 27】本附件下載區僅提供六個月內之公文附件下載) 主旨:貴公司(中心)為本會認可之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辦理 檢驗或審驗案件,應符合本會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 照。 訂 說明: 一、依本會108年3月21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5950號函( 諒達,如附件1)檢送各驗證機構本會108年1月25日電信終 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9次會議紀錄(如 附件2)賡續辦理。 二、依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檢驗機構:指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 1 線 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以下簡稱TAF)認可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 準之測試實驗室;驗證機構:指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 驗工作之經本會認可委託之機構。 三、另依電信法第50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 規範第2.1節規定,低功率射頻電機應裝設在完整之機殼內 第1頁, 共5頁 ,其外部不得有任何足以改變本規範相關規定特性或功能 之設備。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審驗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1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略以,系 列產品型式認證包括變更電源供應方式,爰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之電源供應方式(含電源轉接器(adapter)及電源線( 裝 充電線))應屬審驗範圍。 四、若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射頻電機 )於一般正常使用時,須使用(含選購或選配)之信號線 材(如HDMI、USB Cable)及前揭電源供應方式等配件( 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線),依前揭規定,該等線材及配件 可能影響電磁相容或射頻特性,自108年5月1日起申請審驗 案件,應併同該等線材及配件進行檢驗,該等線材及配件 訂 之廠牌型號等資訊,並應載明於檢驗報告及型式認證證明 。 84 五、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射頻電機) 併同販賣之該等線材及配件(含同包裝盒販賣、選購或選 配),與前揭併同審驗合格之線材及配件不同時,應重新 申請審驗,並得申請系列產品認證;惟考量環保因素,經 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 線 1 射頻電機)得不併同販賣前揭併同審驗合格之線材及配件 。 六、驗證機構辦理抽驗或本會指示抽驗特定電信終端設備或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自108年5月1日起,該 驗證機構應請原驗證機構檢送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並 應於抽驗時比較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內容及測試方法 第2頁, 共5頁 、程序或限制值是否符合審驗辦法及相關技術規範規定, 並應將該比較結果載明於抽驗結果。 七、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略以,檢驗 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申請者名稱及地址。二、 檢驗機構名稱及地址。三、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與每一 裝 頁上之識別。四、器材名稱、廠牌及型號。五、器材樣品 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 ,其廠牌、型號及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六、測 試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治具、特殊測試 點、特殊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特殊治具、 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體名稱。七、測試儀器名稱、廠牌、 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八、適用之技術規範 訂 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九、測試數據(含掃瞄圖)及判 定結果。十、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爰驗證機構應確認檢 驗機構出具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驗報告應符合該規定, 惟依該辦法第24條規定,本會揭露之審驗相關資料,應為 不含電路板之檢驗報告。另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部分, 1 84 線 驗證機構應確認檢驗機構出具之電信終端設備檢驗報告內 容,應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八、經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如變更其檢驗報告之申請者 名稱、器材名稱、廠牌或型號,不變更硬體或射頻性能之 審驗申請案件,自108年6月1日起,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 確認該設備或器材之輸出功率為原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 明之設備或器材+/-2dB內,並依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確認 第3頁, 共5頁 原檢驗報告之測試程序及數據仍屬有效,始得引用原檢驗 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其中變更檢驗報告之申請者 名稱,並應檢具原檢驗報告申請者之授權使用證明文件。 前揭經變更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原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 資訊,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分原檢驗報告,該經變更之檢 裝 驗報告內容並應符合前項規定。爰驗證機構辦理本項審驗 申請案件時,應確認檢驗機構出具之檢驗報告應符合本項 規定,變更檢驗報告之申請者名稱並應檢具原檢驗報告申 請者之授權使用證明文件。 九、另查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3條規定略以,電信終端設 備審驗費,於申請審驗時繳交。依該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 ,申請者所繳交審驗費不予退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訂 辦法第27條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 件)之審驗費用於申請時繳交,依該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 申請者所繳審驗費不予退還。爰驗證機構辦理審驗申請案 84 ,應確認申請者已繳審驗費(如繳費或轉帳證明),始得 受理申請審驗或核發審定證明、審驗證明。 十、檢驗機構受理申請檢驗報告,或驗證機構受理審驗申請案 件,應利用網際網路等查詢方式,以查詢申請檢驗或審驗 線 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所有 具相關技術規範規定須檢驗之測試項目,確認均已納入檢 驗報告,不得僅就申請者宣告之設備或器材之功能,受理 申請檢驗或審驗。 十一、基上,若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有不符合前揭規定情形( 含說明六之抽驗比較結果有不符合前揭規定情形),認 1 第4頁, 共5頁 可之國內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部分,本會將函請本會認 可認證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審查;認可之 國外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部分,本會將函知國外主管機 關。另請檢驗機構及驗證機構,向相關國外檢驗機構宣 導本案相關規定。 裝 訂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 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電信技術 中心、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院(測試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林口實驗室)、 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新竹IoV實驗室)、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程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實驗室)、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實驗室)、程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新店實驗室)、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林口實 驗室)、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新竹實驗室)、全國公證 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律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世界通全球驗證股份 有限公司、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中和安規測試實驗室)、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安規測試實驗室)、麥斯萊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世騰電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全球檢 測股份有限公司、暐信科技有限公司、台灣曼瑞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環球認證有 限公司、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穩得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含附件) 2019/05/01 16:04:33 線 84 第5頁, 共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