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69次一致性會議 補充資料
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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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433699 聯 絡 人:謝志昌 33438421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受文者: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92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第69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紀錄函.pdf、第69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紀錄.pdf(請至附件 下載區下載附件,附件下載網址:http://opweb.ncc.gov.tw/【登入序號:M023 27】本附件下載區僅提供六個月內之公文附件下載)



主旨:貴公司(中心)為本會認可之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辦理 檢驗或審驗案件,應符合本會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8年3月21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5950號函( 諒達,如附件1)檢送各驗證機構本會108年1月25日電信終 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9次會議紀錄(如 附件2)賡續辦理。 二、依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檢驗機構:指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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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以下簡稱TAF)認可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 準之測試實驗室;驗證機構:指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 驗工作之經本會認可委託之機構。 三、另依電信法第50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 規範第2.1節規定,低功率射頻電機應裝設在完整之機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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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外部不得有任何足以改變本規範相關規定特性或功能 之設備。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審驗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1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略以,系 列產品型式認證包括變更電源供應方式,爰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之電源供應方式(含電源轉接器(adapter)及電源線(





充電線))應屬審驗範圍。 四、若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射頻電機 )於一般正常使用時,須使用(含選購或選配)之信號線 材(如HDMI、USB Cable)及前揭電源供應方式等配件( 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線),依前揭規定,該等線材及配件 可能影響電磁相容或射頻特性,自108年5月1日起申請審驗 案件,應併同該等線材及配件進行檢驗,該等線材及配件







之廠牌型號等資訊,並應載明於檢驗報告及型式認證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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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射頻電機) 併同販賣之該等線材及配件(含同包裝盒販賣、選購或選 配),與前揭併同審驗合格之線材及配件不同時,應重新 申請審驗,並得申請系列產品認證;惟考量環保因素,經 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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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頻電機)得不併同販賣前揭併同審驗合格之線材及配件 。 六、驗證機構辦理抽驗或本會指示抽驗特定電信終端設備或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自108年5月1日起,該 驗證機構應請原驗證機構檢送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並 應於抽驗時比較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內容及測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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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或限制值是否符合審驗辦法及相關技術規範規定, 並應將該比較結果載明於抽驗結果。 七、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略以,檢驗 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申請者名稱及地址。二、 檢驗機構名稱及地址。三、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與每一





頁上之識別。四、器材名稱、廠牌及型號。五、器材樣品 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 ,其廠牌、型號及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六、測 試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治具、特殊測試 點、特殊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特殊治具、 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體名稱。七、測試儀器名稱、廠牌、 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八、適用之技術規範







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九、測試數據(含掃瞄圖)及判 定結果。十、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爰驗證機構應確認檢 驗機構出具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驗報告應符合該規定, 惟依該辦法第24條規定,本會揭露之審驗相關資料,應為 不含電路板之檢驗報告。另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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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應確認檢驗機構出具之電信終端設備檢驗報告內 容,應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八、經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如變更其檢驗報告之申請者 名稱、器材名稱、廠牌或型號,不變更硬體或射頻性能之 審驗申請案件,自108年6月1日起,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 確認該設備或器材之輸出功率為原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 明之設備或器材+/-2dB內,並依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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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檢驗報告之測試程序及數據仍屬有效,始得引用原檢驗 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其中變更檢驗報告之申請者 名稱,並應檢具原檢驗報告申請者之授權使用證明文件。 前揭經變更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原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 資訊,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分原檢驗報告,該經變更之檢





驗報告內容並應符合前項規定。爰驗證機構辦理本項審驗 申請案件時,應確認檢驗機構出具之檢驗報告應符合本項 規定,變更檢驗報告之申請者名稱並應檢具原檢驗報告申 請者之授權使用證明文件。 九、另查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3條規定略以,電信終端設 備審驗費,於申請審驗時繳交。依該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 ,申請者所繳交審驗費不予退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辦法第27條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 件)之審驗費用於申請時繳交,依該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 申請者所繳審驗費不予退還。爰驗證機構辦理審驗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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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確認申請者已繳審驗費(如繳費或轉帳證明),始得 受理申請審驗或核發審定證明、審驗證明。 十、檢驗機構受理申請檢驗報告,或驗證機構受理審驗申請案 件,應利用網際網路等查詢方式,以查詢申請檢驗或審驗





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所有 具相關技術規範規定須檢驗之測試項目,確認均已納入檢 驗報告,不得僅就申請者宣告之設備或器材之功能,受理 申請檢驗或審驗。 十一、基上,若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有不符合前揭規定情形( 含說明六之抽驗比較結果有不符合前揭規定情形),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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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之國內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部分,本會將函請本會認 可認證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審查;認可之 國外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部分,本會將函知國外主管機 關。另請檢驗機構及驗證機構,向相關國外檢驗機構宣 導本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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