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7年12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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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7 年 12 月 5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1. 依 107 年 6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361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 3C 二次鋰行動電源等 5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29915340266.pdf)網址下載參閱。 依 107 年 6 月 21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3670 號預告訂定「應施檢驗免治馬桶(便)座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30496086845.pdf)網址下載參閱。 依 107 年 8 月 8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4391 號應施檢驗家電類商品檢驗標準 CNS 60335-1 (103 年版)之檢驗規定解釋令,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33698933865.pdf)網址下載參閱。 依 107 年 8 月 7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4320 號預告訂定「應施檢驗雷射筆商品之相關檢驗 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33712791249.pdf)網址下 載參閱。 依 107 年 11 月 16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64600 號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42606393028.pdf) 網址下載參閱。 依 107 年 11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645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43289160346.pdf)網址 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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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總局網站已更新「申請須檢附文件表」 ,請業者多加利用,於投件前確認須檢附文件,減少 退件頻率及電話詢問退件原因。 (連結網址:首頁/單一窗口/業務申辦/商品檢驗業務/申請須 檢附文件表 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59556&ctNode=3042) 2.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機構及品管驗證機構國別是 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下拉選單點選者 【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 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符,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3. 依據本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插接器等 4 項、排油煙機及電源供應器等商品」 ,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增加修正後檢驗標準之證書,108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針對電毯等 63 項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本局已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預告修正,請卓參,本局近期內將完成公告 事宜(預告修正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42606393028.pdf) 。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致,申請案件時請以 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5. 有關 3C 二次鋰行動電源等 5 項商品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邊境管制 , 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 屆時前揭商品應憑本局驗證登錄證書通關或運出廠場,請儘速向本局免費申請換發證書,避 免影響通關權益。 6. 依 107 年 3 月 19 日「107 年第 1 季報驗發證一致性研討會議」議題五,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 案件送審後若要補件,應由「審查單位」直接聯繫業者補件,不需透過各分局櫃檯窗口,其 補件方式如下: (1)業者有網路線上帳號,審核人員可於線上系統設定「審核補件中」供業者上線補件。 (2)業者可將補件資料 e-mail 給審核人員,再由審核人員上傳至系統補件。 (3)若業者不熟悉電子化系統,可將紙本文件寄給審核人員,由審核人員掃描紙本文件後,再 上傳系統補件。 (4)若業者親臨櫃檯補件,請櫃檯人員協助業者聯繫審核人員,請審核人員確認補件資料,若 需櫃檯人員協助掃描及 e-mail 給審核人員,可請櫃檯人員協助辦理。 五、第三組及第六組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業者應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將相關文件刪 除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內「電池」單元標示及提出核備申請。 (請參閱 106 年 6 月 28 日資訊 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第三組宣導事項 2,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9831698547.pdf) 六、第三組(第二科) 1. 依本局 107 年 1 月 19 日召開「研商家電類商品檢驗標準 CNS 60335-1『軟體評估』試驗項目 審查方式」會議紀錄,有關家電類商品安規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之「軟體評 估」試驗項目,擬參照目前家電類商品重要零組件驗證審查方式,引用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 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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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室(CBTL)的 IEC 60335-1 報告內容,經本局具有 CNS 60335-1(103 年版) 「軟體評估」 項目能力之認可指定試驗室審核其試驗報告之完整性及一致性,必要時可進行比對確認,據 以核發該測試項目之型式試驗報告。另對未具有 CB 試驗報告之業者,仍應依 CNS 60335-1 (103 年版)要求執行軟體評估試驗。 2. 為讓業者能順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依家電新版檢驗標準申請審查換發證書,請各試驗室 協助通知業者辦理新標準換證作業,並即早進行檢驗測試及向本局申請換證。 3. 經詢問 TAF 目前本局指定試驗室 CNS 60335-1 軟體評估項目能力的認證狀況,因現行 TAF 將其拉出與原有安規領域脫離成獨立認可能力,目前已取得 CNS 60335-1 Annex R 認證計有 10 家指定試驗室,請具備軟體評估能力之各指定試驗室儘速取得認證,避免影響後續家電新 標準換證的執行。 目前具有 CNS 60335-1 Annex R 認證軟體評估項目能力之指定試驗室名單: (1)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電氣安規檢測試驗室 (2)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台南電磁相容/安規實驗室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靠度實驗室 (4)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產品安全實驗室 (6)一般財團法人日本品質保証機構-日本 JQA/北關西測試中心 (7)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部 (8)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測試實驗室 (9)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觀音安規及電磁相容測試實驗室 (10)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電氣安全實驗室 4. 依本局 107 年 7 月 13 日研商家電類商品新版檢驗標準加快換證作業因應措施會議紀錄 (1)鑑於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與 CNS 3765(94 年版)於溫升試驗項目中,僅 周圍溫度規定不同,原商品依 CNS 3765(94 年版)測試取得之原型式試驗報告,其量測 溫度值(℃)不大於「25℃+修正後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之溫升值(K) 」 者,於辦理 CNS 60335-1(103 年版)測試時,得援引原型式試驗報告量測溫度值(℃) 之測試數據,免加測溫升試驗項目。其他試驗項目,如情況相同者亦同。 (前揭檢驗規定 於 107 年 8 月 8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730004390 號發布解釋令) (2)為配合本局公告家電類商品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新版檢驗標準,請各指定試驗室配 合公告期程規定,務必協助廠商能如期完成測試案件。目前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通訊與 光電實驗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及環球認證有限公司皆能再增加檢 測案件量,如有試驗室測試能量已飽和時,可尋求分擔協助,並請各試驗室能積極協助 分擔檢測量,以利檢驗業務推動之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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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南分局 有關烘碗機之穩定性評估疑義 , 經徵詢實驗室意見 , 於 107.10.12 彙整 5 家實驗室意見 , 作成 「CNS 60335-2-5 (104 年版) 烘碗機之穩定性評估原則」 (如下) ,再送各指定實驗室確認,至 107.10.24 止未有回覆不同意見。即日起,請指定實驗室配合辦理。 (一)名詞定義: 1. 依 CNS 60335-2-5(104 年版)之 3.1.9 正常操作:…。然而,若試驗結果明顯受負載影響, 則電器依說明書規定置放最多器皿數量。置放器皿的方式規定於 CNS 14970 (或 IEC 60436) 。 (節錄如后)



2. 負載:依 CNS 14970 (95.02.27) 之 3.2 及 3.16 係指放入洗碗機/烘碗機之碗盤刀叉匙等餐具。 (節錄如后)



(二)烘碗機之穩定性評估原則: 1. 依 CNS 60335-2-5(104 年版)之 20.1 要求。 (節錄如后) 修訂:烘碗機之穩定性(傾斜 10°及 15°)測試程序須含「淨空」及「正常操作 (依說明書規定 放入額定容量之最多器皿、碗盤、刀叉匙等負載) 」等條件,將門/蓋子關閉。 【10°不得傾倒; 15°傾倒後溫升須符合】 追加:前方加載(由前方放入碗盤、刀叉匙等負載)之烘碗機,必須加測 20.101 之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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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 CNS 60335-2-5(104 年版)之 20.101 要求。 (節錄如后) 2.1 由前方加載(由前方放入碗盤、刀叉匙等負載)之烘碗機,必須於打開的門或抽屜之中心施 加 23kg 之重物,烘碗機不得傾斜。 【僅適用「非置於桌/台…上使用者」 】 2.2 由前方加載(由前方放入碗盤、刀叉匙等負載)且置於桌/台…上使用之烘碗機: 【無需評估 前段 23kg 重物之測試】   水平絞鏈的門可於水平位置停留者:必須於打開的門之中心施加 7kg 之重物,烘碗機不得 傾斜。 【垂直絞鏈或無水平位置停留者(風險較低) ,無需評估 7kg 及 23kg 之測試】 具抽屜者(加測):抽屜打開於最不利位置並依說明書放入最大額定容量之碗盤、刀叉匙等 負載,烘碗機不得傾斜。



八、107 年 11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3 件,2 件符合,1 件不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0 件。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0 件。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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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 :督洋生技公司提案 案由: 請討論下列圖示商品外觀是否符合 CNS 60335-1 第 22.44 節要求,電器不得有像玩具之造型和裝 飾的外殼。 備考:例:外殼做成動物,字母,人或其比例模型。 以檢驗檢查符合性。



圖 1 Kitty 足部按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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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布丁狗按摩枕 臺南分局意見: 商品外觀涉及卡通玩偶造型,本案商品外殼不符合 CNS 60335-1 第 22.44 節要求。 基隆分局意見: 對於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不得類似於孩童玩具之判定原則如下: 1. 造型:以外殼所呈現之整體形狀判定 (1)動物、水果外型:整體外型近似動物、水果之等比例縮小模型,則判定不符合標準要求。 (2)卡通、人偶造型:整體外型近似卡通人物等比例,則判定不符合標準要求。 (3)機械造型:船舶之造型原則上判定為不符合標準要求,因此類玩具通常有浸水把玩之虞, 影響電器安全甚鉅。但若電器無在通電情況下浸水把玩之虞者(例如液體芳香器等直接插入 配線用插座使用之電器) ,可予接受。車輛、飛機、電話、家俱等造型原則上不納入,因此 類玩具通常有較細緻之特徵,不易與家用電器混淆。 2. 裝飾: (1)配色:電器外殼經配色後呈現近似動物、水果、卡通人物等之造型者,則判定不符合標準 要求。 (2)特徵:突出本體外之部件,明顯呈現動物、水果、卡通人物等之特徵者(如:眼睛、耳朵、 四肢等) ,則判定不符合標準要求。 (3)尺寸:電器外殼之動物、水果、卡通物等裝飾物,尺寸大小超出電器外殼之主要尺寸(如: 側面之面積)者,則判定不符合標準要求。 (4)印刷:原則上接受印刷之美工內容,但不得導致電器整體外型明顯近似動物、水果、卡通 人物等。 依據上述判定原則,基隆分局認為外型符合造型(2)卡通、人偶造型,判定為不符合標準要求。 結論: 本案商品外觀涉及卡通玩偶造型,不符合 CNS 60335-1 第 22.44 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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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二 :亞信檢測公司提案 案由: 奶泡機公告之電器安規檢驗標準為 CNS 60335-1(103 年版)及 CNS 60335-2-14(104 年版) ,電 動磁浮奶泡機產品係使用發熱盤搭配磁浮感應攪拌方式產生奶泡(無連桿外露式運動部件) ,如 圖所示,請討論其檢驗標準為何? 說明: 電動磁浮奶泡機控制面板功能選擇使用方法: 熱奶泡:攪拌器運轉產生奶泡+牛奶加溫達到 70℃後即結束運轉停止加熱。 常溫奶泡:攪拌器運轉產生奶泡時間達到 100 秒後即結束運轉。 熱牛奶:牛奶加溫達到 70℃即停止加熱。 溫牛奶:牛奶加溫達到 40℃即停止加熱。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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攪拌器位置 (磁浮感應攪拌)



微動開關位置



電動磁浮奶泡機圖示 亞信檢測公司意見: 1. 商品功能為攪拌器運轉產生奶泡+牛奶加溫達到預設溫度後即結束運轉停止加熱,檢驗標準為 CNS 60335-1(103 年版)+ CNS 60335-2-14(104 年版) 。 2. 商品附加可單獨溫熱牛奶功能(牛奶加溫達到預設溫度後即停止加熱) 。檢驗標準為 CNS 60335-1(103 年版)+ CNS 60335-2-14(104 年版)+CNS 60335-2-15(103 年版) (牛奶加熱 器) 。 3. 商品結構搭配磁浮感應攪拌方式產生奶泡附加可單獨溫熱牛奶功能 (牛奶加溫達到預設溫度後 即停止加熱) ,檢驗標準為 CNS 60335-1(103 年版)+ CNS 60335-2-15(103 年版) (牛奶加熱 器) 。 基隆分局意見: 請第三組確認磁浮感應攪拌方式之奶泡機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若是,檢驗標準為 CNS60335-1+CNS60335-2-14+CNS60335-2-15。 臺南分局意見: 1. 依操作面板功能:可單獨「加熱牛奶」 ,亦可單獨攪拌「常溫奶泡」 。分屬本局公告之「保溫盤」 或「保溫鍋」 ,附加「電動食品混合器(…奶泡機…) 」功能。 【依消耗功率判斷】 2. 是否屬「複合性或多功能性功能」產品,主要考量為「磁浮感應攪拌」之「電動食品混合器」 是否屬應施檢驗範圍,建議由第三組認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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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磁浮感應攪拌」之「電動食品混合器」屬應施檢驗範圍,則屬「複合性或多功能性功能」 產品,應加測 CNS 60335-2-14 (104 年版) 標準。並符合 CNS 60335-2-14 (104 年版) 之 3.1.9.109 奶油發泡機結構應與打蛋器類似具有不得具有刀緣(knife edges)之附件(攪拌棒)…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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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第二科意見: 用於牛奶打發起泡之奶泡機屬 106 年 2 月 24 日電毯等 63 項公告之新列檢產品,將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磁浮感應攪拌方式奶泡機亦屬之。 結論: 經檢視該商品結構並無危險運動部件,本案商品檢驗標準為 CNS 60335-1(103 年版)+CNS 60335-2-15(103 年版) 。 議題三 :TUV 德國萊因提案 案由: 豆漿機參考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為 85094000002B,電器安規檢驗標準為 CNS 60335-1 (103 年版) 、CNS 60335-2-14(104 年版) ,之前舊版電器安規檢驗標準為 CNS 3765(94 年版) 、 IEC 60335-2-14(2002-10)及 IEC 60335-2-15(2005-08) 。



惟新版檢驗標準 CNS 60335-2-15 係包含豆漿機,請討論其檢驗標準為何?



TUV 德國萊因意見: CNS 60335-2-15 名詞定義(第 3.113 節)已敘述豆漿機具加熱、研磨及攪拌功能,已將研磨功能 納入考慮,不需再依 CNS 60335-2-14 檢驗電動部件。豆漿機適用檢驗標準應為 CNS 60335-1 及 CNS 60335-2-15,節錄 CB 報告封面頁供參(如圖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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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分局意見: 1. 初步判斷,屬具煮沸功能之「電壺」產品,兼具「研磨及攪拌功能」之「豆漿機」 。適用「電 壺」產品之公告檢驗標準。 【依消耗功率判斷,歸屬「電壺」產品】 2. 若「研磨及攪拌功能」可單獨操作,則涉及「電動食品碾磨器」 、 「電動食品混合器」之應施檢 驗範圍,應依公告符合「複合性或多功能性功能」產品之公告檢驗標準。 3.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由主管機關(關稅總署)認定,僅供邊境管制參考,無涉 本局列檢品目之認定。 結論: 具加熱功能並兼具「研磨及攪拌功能」之「豆漿機」 ,檢驗標準為 CNS 60335-1(103 年版)+CNS 60335-2-15(103 年版) ,惟「研磨及攪拌功能」可單獨操作者,檢驗標準為 CNS 60335-1(103 年版)+ CNS 60335-2-14(104 年版)+CNS 60335-2-15(103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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