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7年10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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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7 年 10 月 3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1. 依 107 年 6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361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 3C 二次鋰行動電源等 5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29915340266.pdf)網址下載參閱。 依 107 年 6 月 21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3670 號預告訂定「應施檢驗免治馬桶(便)座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30496086845.pdf)網址下載參閱。 依 107 年 8 月 8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4391 號應施檢驗家電類商品檢驗標準 CNS 60335-1 (103 年版)之檢驗規定解釋令,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33698933865.pdf)網址下載參閱。 依 107 年 7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4220 號預告修正 「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驗 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32500646939.pdf)網址下 載參閱。 依 107 年 8 月 7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4320 號預告訂定「應施檢驗雷射筆商品之相關檢驗 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33712791249.pdf)網址下 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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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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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局網站已更新「申請須檢附文件表」 ,請業者多加利用,於投件前確認須檢附文件,減少 退件頻率及電話詢問退件原因。 (連結網址:首頁/單一窗口/業務申辦/商品檢驗業務/申請須 檢附文件表 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59556&ctNode=3042) 2.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機構及品管驗證機構國別是 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下拉選單點選者 【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 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符,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3. 依據本局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插接器等 4 項、排油煙機及電源供應器等商品」 , 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增加修正後檢驗標準之證書,108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請盡速 辦理換證事宜。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致,申請案件時請以 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5. 有關 3C 二次鋰行動電源等 5 項商品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邊境管制 , 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 屆時前揭商品應憑本局驗證登錄證書通關或運出廠場,請儘速向本局免費申請換發證書,避 免影響通關權益。 五、第三組及第六組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業者應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將相關文件刪 除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內「電池」單元標示及提出核備申請。 (請參閱 106 年 6 月 28 日資訊 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第三組宣導事項 2,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9831698547.pdf) 六、第三組(第二科) 1. 依本局 107 年 1 月 19 日召開「研商家電類商品檢驗標準 CNS 60335-1『軟體評估』試驗項目 審查方式」會議紀錄,有關家電類商品安規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之「軟體評 估」試驗項目,擬參照目前家電類商品重要零組件驗證審查方式,引用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 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 驗室(CBTL)的 IEC 60335-1 報告內容,經本局具有 CNS 60335-1(103 年版) 「軟體評估」 項目能力之認可指定試驗室審核其試驗報告之完整性及一致性,必要時可進行比對確認,據 以核發該測試項目之型式試驗報告。另對未具有 CB 試驗報告之業者,仍應依 CNS 60335-1 (103 年版)要求執行軟體評估試驗。 2. 為讓業者能順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依家電新版檢驗標準申請審查換發證書,請各試驗室 協助通知業者辦理新標準換證作業,並即早進行檢驗測試及向本局申請換證。 3. 經詢問 TAF 目前本局指定試驗室 CNS 60335-1 軟體評估項目能力的認證狀況,因現行 TAF 將其拉出與原有安規領域脫離成獨立認可能力,惟已取得 CNS 60335-1 Annex R 認證僅有 6 家指定試驗室,請具備軟體評估能力之各指定試驗室儘速取得認證,避免影響後續家電新標 準換證的執行。 目前具有 CNS 60335-1 Annex R 認證軟體評估項目能力之指定試驗室名單: (1)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電氣安規檢測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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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台南電磁相容/安規實驗室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靠度實驗室 (4)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產品安全實驗室 (6)一般財團法人日本品質保証機構-日本 JQA/北關西測試中心 (7)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部 4. 依本局 107 年 7 月 13 日研商家電類商品新版檢驗標準加快換證作業因應措施會議紀錄 (1)鑑於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與 CNS 3765(94 年版)於溫升試驗項目中,僅 周圍溫度規定不同,原商品依 CNS 3765(94 年版)測試取得之原型式試驗報告,其量測 溫度值(℃)不大於「25℃+修正後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之溫升值(K) 」 者,於辦理 CNS 60335-1(103 年版)測試時,得援引原型式試驗報告量測溫度值(℃) 之測試數據,免加測溫升試驗項目。其他試驗項目,如情況相同者亦同。 (前揭檢驗規定 於 107 年 8 月 8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730004390 號發布解釋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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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配合本局公告家電類舊版檢驗標準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並實施新版檢驗標準 , 請各指定試驗室配合公告期程規定,務必協助廠商能如期完成測試案件。目前台灣德國 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財團法人電 信技術中心通訊與光電實驗室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皆能再增加檢測 案件量,如有試驗室測試能量已飽和時,可尋求分擔協助,並請各試驗室能積極協助分 擔檢測量,以利檢驗業務推動之順遂。 (3)請各試驗室協助向業者宣導,本局家電類公告舊版檢驗標準將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 適用,若業者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進口或運出廠場(國內產製)時業已完成檢驗程序 及符合當時之檢驗規定,於市場上銷售之庫存品則無須符合新版檢驗規定,惟若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輸入(進口)或運出廠場(國內產製)之家電商品則須符合新版檢驗規定; 另為避免本局執行市場檢查時適用標準之疑慮,請業者妥善保存進口報單或出廠證明等 相關資料。 七、高雄分局 旅行萬用轉接器為適用各國不同極型 , 致插頭與插座極性對應無法符合 CNS15767-2-5 第 14.102 節要求,此部分得向第三組申請專案。另考量各國電壓頻率規格可能不同,為避免消費者誤用 之風險,該類產品須於本體標示「出國使用時,請確認當地電源電壓、極性,以免發生危險」 等類似警語。 八、新竹分局 新竹分局 107.09.19 召開「CNS 11010 貯備型電熱水器檢測一致性」會議結論如下: 1. 試驗室依 CNS 11010 第 12.14.3 節規定進行測試時,內桶平均水溫量測結果若未能落於 65℃ ±3℃時,須加以調整溫度調整器使滿足標準試驗條件要求。 2. 另第 12.14.3 節規定內容「…。將溫度調整器設定於 65℃水溫之位置,使內桶水溫平均在 65 ℃±3℃,…」 ,此調整器設定位置係指調整溫度調整器使內桶平均水溫落在 65℃±3℃之位置, 非直指溫度調整器之溫度刻度位置。 3. CNS 11010 第 5 節訂有貯水桶內熱水溫度之限制值 (70℃以下) , 其水溫量測乃依據 CNS 11010 第 11 節規定(距出水口 5 cm 以內處之位置)進行,而第 12.14 節「每 24 小時標準化備用損 失(Est,24) 」試驗,其水溫量測係依據 CNS 11010 第 12.14.3 節規定(於貯水內桶內自底部向 上三分之二高度之位置)進行,試驗室若於執行 Est,24 測試過程中,記錄到加熱器停止加熱時 之平均水溫(Tf)有超過 70℃之情形,因兩試驗項目之水溫量測方法並不相同,不應將此結 果據以評定產品不符合第 5 節之規定。 4. 防空燒溫度斷路器之安裝,試驗室須對證書登錄之各種主、系列型式進行評估並於主型式與 系列型式差異分析表中清楚說明;溫度斷路器相關規格書及證書須檢附完整,如隨產品檢測 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並於報告中記載清楚。 九、第六組 本組於 107 年 9 月 25 日上午召開 「臺北轄區家電類業者申請商品新版檢驗標準換證作業配套措 施會議」 ,與會業者反映諸多意見,重點為實驗室因排程滿檔及能量不足,造成案件累積無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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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如年底前拿不到證書,商品無法上架將影響到販售商機。建請各分局於所屬轄區召開業者 說明會,收集業者相關意見,俾利加速新版檢驗標準換證作業。 十、107 年 9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討論議題:

議題一 :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內依據標準欄位已有註明「CNS 15663(102 年版)第 5 節「含有標示」」,後續申請系列案、核備案、變更案…等案件時,如 RoHS 相關文件(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07_02「商品標籤及商品檢驗標識位置圖」、07_03「樣張及 其標示位置」)內容與原通過登錄者相同,可否以切結書取代 07_01、07_02、07_03 文件。提請 討論? 結論: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已通過 CNS 15663(102 年版)第 5 節「含有標示」登錄, 後續申請系列案、核備案、變更案…等案件時,如「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商品標 籤及商品檢驗標識位置圖」、「樣張及其標示位置」等文件之內容與原通過登錄者相同者,同意 以切結書取代上列文件。



議題二 :亞信檢測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討論電磁爐安規檢驗標準 CNS 60335-2-9(104 年版)第 5.101 節。 說明:



電磁爐視為電動電器 , 故 CNS 60335-1 第 19.2 及 19.3 節無須評估 。 (僅評估 CNS 60335-2-9 第 19.2 節追加,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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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爐依 CNS 60335-2-9 第 19.1 節追加 , 無須評估 CNS 60335-1 第 19.4 節 , 僅評估 CNS 60335-2-9 第 19.104、19.105 節追加(CNS 60335-1 第 19.4 節與 CNS 60335-2-9 第 19.105 節試驗條件相同: 任何於第 11 節試驗期間限制溫度之控制器予以短路) 。



亞信檢測科技公司: 綜上,電磁爐之異常操作於 CNS 60335-1 第 19.2、19.3、19.4 節不適用,無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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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分局意見: 1. 評估原則:依 3.113 電磁爐(induction hotplate) :可藉由渦電流(eddy current)加熱至少 1 個金屬容器的「電爐」 。故標準條文中有關「電爐」之相關要求,亦應評估符合性,若評估結 果不適用,必須於報告「結果欄」中說明原因。 2. 有關 5.101 電磁爐如同電動電器操作。其他電器…供電。係指測試程序/測試規範中之供應電 源條件,依電動電器操作。 (如.11.5 電動電器供以額定電壓的 0.94 倍及 1.06 倍之間最不利於 電器的電壓,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操作。) 3. 溫升試驗:11.1 追加:…及電爐亦由 11.103 之試驗檢查其符合性。11.2 追加:…及電爐置於 其背面儘可能靠近試驗牆角之一面牆壁,並遠離另一面牆壁。11.5…供以額定電壓的 0.94 倍 及 1.06 倍之間最不利於電器的電壓,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操作。→→必須依 11.2、11.5 等條件 評估額定電壓的 0.94 倍及 1.06 倍之符合性並加測 11.103。 4. 異常試驗: (1)19.1 追加:19.4 與 19.5 之試驗僅適用於…-具有定時器,或其說明書指出烹煮操作超過 1 h 之「電爐」 。…電磁爐亦進行 19.104 和 19.105 之試驗。 →→具有定時器或其說明書指出烹煮操作超過 1 h 之電磁爐,應執行 19.4 與 19.5、19.104 和 19.105 之試驗,若評估結果不適用,必須於報告「結果欄」中說明原因。 (2)19.2 追加:電磁爐依第 11 節所規定,但使用空器皿,控制器調整至最大設定值的條件下操 作。 →→依 11.5 供以額定電壓的 0.94 倍及 1.06 倍之間最不利於電器的電壓下操作。 (3)19.3:重複進行 19.2 之試驗,試驗期間之供應電壓係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消耗功率已穩定時, 提供 1.24 倍額定消耗功率的供應電壓值。此供應電壓在試驗期間維持不變。 →→考量 CNS 60335-2-6 之 19.3 列為不適用,且 CNS 60335-2-9 之 19.2 追加已評估額定電壓 的 0.94 倍及 1.06 倍之異常狀況,建議第 19.3 節得判定為「不適用」並於報告「結果欄」中 說明原因(例如:併於 19.2 中評估) 。 (4)19.4:電器依第 11 節規定的條件進行試驗,在第 11 節試驗期間用以限制溫度之任何控制器 加以短路。若電器裝有 1 個以上的控制器,將這些控制器輪流短路。 →→符合性判定:依 19.13 及 19.13 追加:電磁爐繞組的溫升不得超過 19.7 之規定值。 (5)19.105:電磁爐以額定電壓供電並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操作,但任何於第 11 節試驗期間限制 溫度之控制器予以短路。 →→符合性判定:油之溫升不得超過 270 K。 結論: 1. 本案 「電磁爐」 產品異常操作,CNS 60335-1 及 CNS 60335-2-9 第 19.2 節、第 19.4 節、第 19.105 節均須測試評估。 2. 第 19.3 節得判定為「不適用」並於報告「結果備考欄」中說明“併於第 19.2 節中評估”。 3. 第 19.2 節依第 11 節規定的條件進行試驗(以額定電壓的 0.94 倍及 1.06 倍之間最不利於電器 的電壓下操作) 。 4. 第 19.4 節依第 11 節規定的條件進行試驗(以額定電壓的 0.94 倍及 1.06 倍之間最不利於電器 的電壓下操作) ,在第 11 節試驗期間用以限制溫度之任何控制器加以短路。若電器裝有 1 個 以上的控制器,將這些控制器輪流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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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 19.105 節電磁爐以額定電壓供電並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操作,但任何於第 11 節試驗期間限制 溫度之控制器予以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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