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68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18-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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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8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7年9月13日(星期四)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2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表) 記錄: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郭吉安 伍、結論: 一、本會配合行動通信業者107年9月12日下午4時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系統(Public Warning System,PWS)使用訊息碼4380「每月 測試用訊息」頻道發送測試用訊息之實際測試場域,以近2年取得審 定證明之46款手機(廠牌包含:蘋果、SAMSUNG、小米、OPPO及 HUAWEI) ,測試其實地接收該訊息之結果,並無重複顯示其訊息內容 之情形。少部分手機可能因該訊息碼未設定為接收,致未顯示訊息 內容,或手機廠商未攜帶樣品等因素計6款,本會將函知該6款手機 廠商及配合測試之驗證機構配合於107年10月17日下午4時舉行之第 2次前項實際測試場域進行重測。 二、考量民眾操作手機選擇開啟或關閉接收PWS訊息碼之便利性 , 經本會 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相關手機業者討論結果,第67次審驗一 致性會議第10703370號提案結論第2點修正為:依PLMN08或PLMN10申 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於設定中文繁體操作介面時,在「PWS設定畫 面」顯示完整24個中文顯示之訊息碼及類別名稱之要求,得以「群 組方式」顯示國家級警報、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每月測試用訊息 等4種類別名稱,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接收或關閉(惟國家級警報不得 選擇關閉)。另自107年11月1日起依PLMN08或PLMN10新申請審驗 (不 含系列產品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後,應立即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於設備螢 1 幕顯示,且不得以跑馬燈、下拉式或其他方式顯示;惟考量手錶型 電信終端設備之螢幕尺寸,其訊息內容得以顯著方式或下拉式方式 顯示。 三、已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模組辦理登錄最終產品資料 時,驗證機構應確認該最終產品須符合平臺定義: 「指不組裝射頻模 組(組件),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器材。」 。若最終產品不符合平 臺定義者,該最終產品應重新申請審驗。行動通信模組(如4G模組) 或有線電信終端模組不適用完全模組型式認證,產品裝設行動通信 模組或有線電信終端模組後即屬於電信終端設備,該產品須以最終 產品,或限制性模組增列適用電信終端設備方式,取得電信終端設 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始得販賣。 四、驗證機構應詳實審驗電信設備功能,屬本會業管之射頻介面、電信 終端介面、電氣安全、電磁相容及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等規定,確 認其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及相關文件等,應完整包含並符合之前揭 規定後,始得發給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若對電信設備功能具有多 項介面功能,卻僅申請審驗少數介面功能等有疑慮時(得利用網路查 詢該廠牌型號電信設備之介面功能),應要求申請者或檢驗機構說 明,於澄清疑慮並符合前揭管規定後,始得發給審定證明或審驗證 明。 五、驗證機構對於相同外觀之電信設備具備多項或不同版本之介面功 能,卻僅申請審驗少數或單一版本之介面功能,或未經審驗合格, 卻於網頁、電信設備本體或包裝盒標示其他電信設備或偽造之審驗 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請驗證機構逕向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 證明者(合併簡稱申請者),或透過檢驗機構向申請者宣導,該等行 為涉及違反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等規定,本會將移請相關警 察機關查處;若於網頁、電信設備本體或包裝盒標示審驗合格標籤 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設備(含相同或不同設備外觀)非為該申請 者或其授權者所經銷,應請該申請者檢附相關事證(如網頁截圖、 2 購買證明、案關電信設備、電信設備之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取得 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之電信設備外觀照等) ,逕洽相關地方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或分局偵查隊檢舉該等賣家涉及違反前揭刑法規 定。 六、自即日驗證機構應確實要求申請審驗應檢附產品4x6吋以上之彩色 六面(正面、背面、上側面、下側面、右側面及左側面等)外觀照及 配件照,並均應內含尺規,且應採正視角度拍攝,避免因視角造成 判別尺寸誤差。另對於外觀形狀複雜者,除前揭六面外觀照外,應 增附多方視角拍攝之產品外觀照,並均應內含尺規,以利判別產品 尺寸。若未符合前揭規定,驗證機構應要求申請者或檢驗機構補正 後,始得發給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 七、驗證機構依審驗辦法辦理抽驗或本會指示抽驗特定電信設備,相關 驗證機構或檢驗機構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將抽驗之相關檢驗報告或 測試報告交予除本會、相關驗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外之他人。 八、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22案,各提案經 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709371-10709392) 。 陸、散會:下午7時30分 3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9 月 10 日 提案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賴怡秀 提案編號: 10709371 聯絡電話: 03-3280026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76-77GHz 車用雷達設備的 NCC 認證,早期由 1. 第 57 次一致性會議 1. 第 57 次一致 性會議提案 於國內實驗室尚無測試能量,故接受申請者提 提案編號 10402269 結 編 號 供原廠的 FCC 報告。後來由於國內實驗室已有 論”自 104 年 5 月 2 日起 能量執行測試,便改為需由國內或 MRA 合格 實驗室出具 NCC 測報申請。之後 LP0002 在 送驗證機構審驗的 77GHz 產品,輻射場強 2. 檢測範圍回復為「頻譜 之 量 測 頻 率 應 達 231GHz」 ,具該檢測能量 之實驗室始可出具檢驗 報告 10402269。 LP0002 於 2016 年 8 月 23 日改 版。 提案建議(解 決方法) 2016 年改版時,3.14 節已修訂。 問題一:請問原來以原廠的舊版 FCC 標準測報 申請且已取得證書的案件,在產品僅外觀造型 不同而其餘皆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客戶想要以 同號碼系列收費方式申報變更,是否可由國內 合格實驗室依新版 LP0002 判定為免測試? 問題二:承上,倘若判定為需要驗證測試(例 2 . L P 0 0 0 2 於 2016 年 如因天線不同而需要測試)時,能否以同號碼 8 月 23 日改版。 系列收費方式申報變更?新測試所得的結果, 其與原證書結果值的差異是否不能太大?可 接受多大(單位是 uW/cm2)?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僅變更外觀之器材,應檢附評估報告(載明不變更射頻性能,該器材之功率密度或電場強度應不大於 原型式認證檢驗報告測試值 2dB)及新外觀照片,得辦理換型式認證證明。 2. 器材之射頻電路不變更,僅天線變更時,應檢附檢驗報告及新外觀照片。檢驗報告之功率密度或電場 強度不大於原型式認證檢驗報告測試值 2dB,應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若 檢驗報告之功率密度或電場強度大於原型式認證檢驗報告測試值 2dB,應重新申請審驗,並以新申請 案收取審驗費,核發印有新審驗合格標籤之型式認證證明。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9 月 10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72 聯絡人: 李詩健 電信終端設備 聯絡電話: 03-327-3456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廠商詢問行動寬頻業務 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依據67次一致性會議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 PLMN10規定 , CNS15285 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 於107年9月11日起強制 接器於 107 年 9 月 11 日前 改為新版,在此之前已用 得依 105年 10 月 18 日發布 舊版取得之審驗合格產 品者後續作系列時如增 列CABLE,其手機本體 與充電器端是否也需要 改為CNS15285(106年 版)? PLMN10 技術規範之第 5.10 至 5.13 節規定檢測,惟 CNS15285 新舊版本不得混合 使用。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自 107 年 9 月 12 日起增列之電源轉接器或充電線,須符合 PLMN10 (107 年版)第 5.10 節與 CNS15285(106 年版)規定;若手機本體介面未變更,無須以 CNS15285(106 年版) 重新評估手機本 體介面。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提案單位: Intertek Taiwan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73 聯絡人:彭益裕 Aaron Peng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代顧客詢問 智慧讀表射頻電機技術規基準 法規測試後, 是否需要將測試 報告送交 NCC 審驗或備查?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 之名稱) 電機技術規基準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聯絡電話:03-519-1411 NCC 智慧讀表射頻電機 NCC 智慧讀表射頻 技術規基準 未說明此 法規測試後, 是否需要 將測試報告送交 NCC 審驗或備查?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AMI 智慧讀表之射頻電機包含下列三種:電表端射頻模組(FAN)、資料收集器(DCU)、中繼器。 2. AMI 智慧讀表之無線通訊介面得使用下列頻段 (包含但不限於) : (1) 經指配的專用頻率 839-847MHz,採用數位調變技術。 (2) 行動寛頻業務頻段(LTE),採用 LTE、NB-IoT、LTE-M1 等技術 (3) 低功率射頻電機頻段 (如 920-925MHz 物聯網器材、2.4GHz/5GHz WiFi)。 3. AMI 智慧讀表之射頻器材須經檢測,並經本會型式認證或核准,方式如下: (1)專用頻率 839-847MHz:由申請廠商送請本會認可檢驗範圍為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LP0002)之測試實驗室,依智慧讀表射頻電機技術規格基準(AMI 0001)執行檢測並出具測試 報告,並由申請廠商向本會申請核准,申請本會核准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准函、中文 或英文規格資料、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器材樣品測試報告、器材樣品 4x6 吋以上之彩色 六面(正面、背面、上側面、下側面、右側面及左側面等)外觀照及配件照,並均應內含尺規, , 且應採正視角度拍攝,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申請者之本國法人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光碟片,包含申請核准函及前揭文件電子檔。另使用專用頻率 839-847MHz 射頻電機申請 本會核准,免繳審驗費。 (2)行動寛頻業務頻段:由申請廠商送請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依行動寛頻業務寬頻終端設 備技術規範(PLMN10)、依行動寛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11)、電磁相容 CNS13438、電氣安全 CNS14336-1 等檢測並出具檢驗報告,並由申請廠商依電信終端設備 審驗辦法第 9 條規定,向驗證機構申請型式認證,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構核發審定證 明。申請審驗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射頻/電磁相容/電氣安全介面,向驗證機構繳交審驗費。 (3)低功率射頻電機頻段:由申請廠商送請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 範(LP0002)檢測並出具檢驗報告,並由申請廠商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8 條規定, 向驗證機構申請型式認證,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構核發型式認證證明。申請審驗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應向驗證機構繳交審驗費。 4. 若智慧讀表之射頻器材使用專用頻率 839-847MHz,並具備行動寛頻業務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 頻電機等複合性功能者,應先向驗證機構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後, 1 使用專用頻率 839-847MHz 部分,再向本會申請核准。 5. 使用專用頻率 839-847MHz 之資料收集器(DCU)及中繼器,須另依本會相關法規申請電臺架設 許可證及電臺執照,並繳交頻率使用費。 6. 前揭相關器材,除應符合前揭本會規定外,並應符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2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國際試驗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74 聯絡人: 蕭鴻凱 聯絡電話:3183232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低功(LP0002)產品欲申請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LP0002: 模組之審驗證明,該天線 Sec 2.2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發射機或收 限制須依照第5.11.4節要 發信機所使用之天線,除本規範章節中 求”發射機模組應符合2.2 另有規定外,應為全固定、半固定式或 天線限制之規定”不得設 以獨特之耦合(unique coupling)方式連接 計或使用原認證以外之 機體。製造者可設計供使用者因損壞而 天線或可供引接各類電 替換之天線,但不得設計或使用原認證 纜之標準天線插座或電 以外之天線或可供引接各類電纜之標準 氣連接頭,或是可以引述 天線插座或電氣連接頭,如:BNC、F 2.2節” 除本規範章節中 type、N type、M type、UG type、RCA、 另有規定外,應為全固 SMA、SMB…等及其他各類工業或通訊 定、半固定式或以獨特之 標準接頭。 耦合(unique coupling)方 Sec 3.10.1.4 天線之規格不受2.2規定之 式連接機體”,可以視無 限制。 線射頻適用章節是否另 Sec 5.11.4 發射機模組應符合2.2天線限 有標示如”天線之規格不 制之規定。並應檢附每組天線規格,以 受2.2規定之限制”。 發射機最大輸出功率及最大增益之天線 測試,不同型式之天線,應分別測試。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模組應依 LP0002 第 5.11.4 節規定,須符合 LP0002 第 2.2 節規定,不得使用標準 天線插座或電氣連接頭。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9 月 13 日 提案單位: 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75 聯絡人: 郭俊鴻 聯絡電話: 02-26476898 ext.2206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新版 PLMN10 技術規範第 5.10.5 節規定 , 行動臺應採用 充電式電池,並符合 CNS 15364,爰驗證機構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審驗時須要求申 請者提供 CNS 15364 報告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 書(內有註記 CNS 15364 合格 項目) 充電式電池。 如果手機電池是採 用可拆換式的,建議 比照之前提供電芯 的IEC62133測報即 可,讓電池部份回歸 到BSMI管控,並在 公文上加註〞鋰電池 須另依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規定取得 CNS15364證書〞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依本會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10)之第 5.10.5 節規定「行動臺應採用充電式電 池,並符合 CNS 15364」 ,另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對充電式電池執行邊 境管制,爰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受理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手機)型式認證,應要求申請者提供充電式 電池之 CNS 15364 檢驗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 CNS 15364 合格項目);另 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受理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手機)型式認證,應要求申請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 IEC62133 測試報告,並切結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補送 CNS 15364 檢驗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 CNS 15364 合格項目),若未補送,將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其審定證明。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9 月 13 日 提案單位: 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76 聯絡人: 郭俊鴻 聯絡電話: 02-26476898 ext.2206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根據新版的 PLMN08 技術規範 提到如下要求 請問電池部份是不是也要符合 CNS 15364?如果是,是指手機 嗎?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3G 手耭之充電式電池應符合本會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10)之第 5.10.5 節規 定「行動臺應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 CNS 15364」 ,另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對充電式電池執行邊境管制,爰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受理 3G 手機型式認證,應要求申請者 提供充電式電池之 CNS 15364 檢驗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 CNS 15364 合格 項目) ; 另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受理 3G 手機型式認證 , 應要求申請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 IEC62133 測試報告,並切結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補送 CNS 15364 檢驗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書 (內有註記 CNS 15364 合格項目),若未補送,將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撤 銷其審定證明。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6 年 09 月 10 日 提案單位: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77 聯絡人: 張勝華 聯絡電話: 02-26092133 ext.142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藍牙耳機(左右耳各自為 Transceiver)是否可取一 個ID認證即可?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藍牙耳機本體具無線充電功能,或入耳近接偵測功能等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請簡易符合性 聲明,應申請型式認證。 2. 藍牙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功能,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 單耳有線耳機,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3.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 驗: A.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 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B.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 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 同送驗: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 明。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 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 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 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左耳耳機、右耳 耳機始得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 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 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4. 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A.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 認證證明。 B.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 張型式認證證明。 C.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充電板、 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明。耳機申請簡易 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 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 及充電盒。 D.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 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耳機始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 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 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9 月 13 日 提案單位: 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78 聯絡人: 郭俊鴻 聯絡電話: 02-26476898 ext.2206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無線藍牙耳機充電方式是透 過充電盒方式充電,而非直 接對藍牙耳機充電,請問是 否可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 明?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藍牙耳機本體具無線充電功能,或入耳近接偵測功能等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請簡易符合性 聲明,應申請型式認證。 2. 藍牙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功能,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 單耳有線耳機,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3.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 驗: A.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 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B.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 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 同送驗: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 明。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 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 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 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左耳耳機、右耳 耳機始得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 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 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4. 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A.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 認證證明。 B.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 張型式認證證明。 C.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充電板、 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明。耳機申請簡易 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 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 及充電盒。 D.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 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耳機始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 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 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聯絡人:陳世凱 提案編號:10709379 聯絡電話:02-87926808 提案單位:德凱認證驗證技術中心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 (解決方 法) 產品為雙耳無線藍芽耳機搭配無線充電盒 1. 雙耳耳機與無線充電盒是否應分別取 得兩張型式認證? 2. 雙耳耳機若 LAYOUT 不相同,是否應左 範例如圖 右耳分別取得型式認證?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藍牙耳機本體具無線充電功能,或入耳近接偵測功能等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請簡易符合 性聲明,應申請型式認證。 2. 藍牙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功能,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 一單耳有線耳機,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3.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審驗: A.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 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B.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 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 併同送驗: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 認證證明。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 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 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 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左耳耳 機、右耳耳機始得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 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 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4.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A.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 型式認證證明。 B.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 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充 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明。耳 機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 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 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不具無線 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耳機始得申請簡易符 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 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 盒。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 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國際試驗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80 聯絡人: 蕭鴻凱 聯絡電話:3183232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欲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依據第 65 次審驗一致 之使用直流電源之藍牙 性會議紀錄 -伍、結論 喇叭搭配 AC-to-DC (二):106 年 6 月 7 日 adapter 一同販售時,能 公告, 藍牙耳機及僅供 否僅就藍牙喇叭單體判 直流電源之藍牙喇 定視為僅使用直流電 叭,除複合性產品外, 源,得申請簡易符合性 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 聲明。 明, 爰該等器材具有線 音訊連接介面、與手機 連接之麥克風通話 、記 憶卡或內建記憶體、 USB 連接、有線充電介 面等功能, 均非屬複合 性產品, 得申請簡易符 合性聲明。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藍牙喇叭本體具直流供電埠,不論分離電源供應器是否隨貨販售,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惟其測試報告或檢驗報告須含 LP0002 第 2.3 節之檢測結果。藍牙喇叭本體僅由一次性乾電池 供電者,其測試報告或檢驗報告無須含 LP0002 第 2.3 節之檢測結果。 2. 藍牙喇叭本體採無線充電形式供電,或採交流電供電者,須申請型式認證。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提案單位: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81 聯絡人:陳婷婷 聯絡電話:0980217076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審驗一致性第 65 次會 議針對簡易符合聲明得 申請的 「非複合性產品」 定義可否更加明確? 1. 審驗一致性第65次會議針對簡易符合 聲明得申請的「非複合性產品」定義可 否更加明確?因目前市場上販售產品功 能多樣,如能更清楚定義無疑可以避免 許多爭議問題。以下兩點是目前詢問 NCC得到的釋義: (1) 藍牙自拍器是指自拍遙控器部分,且 遙控器與自拍棒可以分離者,得以申 請簡易符合性聲明;自拍遙控器與自 拍棒一體成形不可分離者須申請型 式認證。 (2) 藍牙耳機除複合性產品外,得申請簡 易符合性聲明,爰具有直接有線充電 介面為非屬複合性產品,得申請簡易 符合性聲明。惟該等器材具間接有線 充電介面或無線充電介面等功能,均 屬複合性產品,不得申請簡易符合性 聲明。 業者反映藍牙自拍器如單純是指遙控 器,那是否可直接定義為藍牙遙控器, 還是一定要搭配自拍棒使用的遙控器 才能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 議(解決 方法) 2.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藍牙自拍器指單純具備藍牙功能,並僅能遙控手機進行拍照之遙控器,若該藍牙自拍器與自拍棒 /自拍桿為可以分離者,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並得不搭配自拍棒/自拍桿使用。藍牙自拍器與 自拍棒/自拍桿為不可分離者、藍牙自拍器與遙控雲臺為不可分離者、藍牙自拍器與閃光燈補光 自拍棒/自拍桿為不可分離者均屬於複合性產品,須申請型式認證。另遙控非手機之其他器材之 藍牙遙控器,非屬藍牙自拍器。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6 月 8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82 聯絡人: 李詩健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聯絡電話: 03-327-3456 EN/CISPR 55032, CISPR 32已經取代 CISPR 22, 廠商希望NCC針對 CNS13438 可否引用/參 考 CISPR 32的測試方法 來完成EMI測試報告。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尚未將 CNS15936 (等同 CISPR 32/EN50032) 列為資訊產品之電磁相容強制性 檢驗標準,且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均規定電磁相容應符合 CNS13438 標準規範,爰電信終 端設備應以 CNS13438 為電磁相容之檢驗標準。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9 月 13 日 提案單位: 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83 聯絡人: 郭俊鴻 聯絡電話: 02-26476898 ext.2206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1. 我司客戶反應為何新版 PLMN08 技術 規範要加入 LTE 頻段?因為 NCC 網站 也一直提醒 3G 業務即將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終止。就我們的認知台灣 3G 用的都是 WCDMA Band 1,沒有其他頻 段的基地台,即使手機有支持還是不 能用,且目前 3G 僅使用 B1 2100MHz 來做為通話功能,所以,對客戶而言, 一隻手機同一個頻段,在 3G 及 4G 都 必須測一次,這樣不僅拉長測試時 間,也造成測試費用增加。 LTE 既然是數據傳輸的技術無語音通 話功能,為何 PLMN08 會規範這些 LTE 頻段? 開會日期: 建議只測 Band 1 2100MHz。 2.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我國行動通信業者之第三代行動通訊業務(3G)特許執照將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終止,但因行動 寬頻( 4G)之語音通訊 VoLTE 仍不普及,爰 3G WCDMA 仍將以異質網路方式存續於 4G 網路, 繼續提供服務。 2. 電信終端設備支援 3G WCDMA 技術 , 應由申請者填具切結書 , 切結其支援之頻段 , 辦理 PLMN08 檢測。 3. 電信終端設備具備 107 年 8 月 14 日修訂版 PLMN08 技術規範之頻段 WCDMA FDD Band 3 (1710MHz~1785 MHz;1805 MHz~1880 MHz)、Band 7 (2500 MHz~2570 MHz;2620 MHz~ 2690 MHz) 、Band 8 (885 MHz ~915 MHz;930 MHz~960 MHz) ;WCDMA TDD:(1915 MHz ~ 1920 MHz; 2010 MHz~2025 MHz) 、(2570 MHz~2620 MHz) ,得自該日起以該修訂版 PLMN08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4. 於 107 年 11 月 13 日前,電信終端設備仍得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08 技術規範辦理 審驗,自 107 年 11 月 14 日起應以 107 年 8 月 14 日修訂版 PLMN08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5. 原具備 WCDMA FDD Band 3、Band 7、Band 8;WCDMA TDD:(1915 MHz~ 1920 MHz; 2010 MHz~2025 MHz) 、(2570 MHz~2620 MHz)頻段之電信終端設備,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 版 PLMN08 技術規範認證取得審定證明,在不變更廠牌型號前提下,自 107 年 11 月 14 日起: a. 辦理其他不涉及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應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例: 變更製造啇、 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請新增 WCDMA FDD/TDD 頻段之審驗。 b. 不變更射頻硬體,僅變更非射頻硬體或射頻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應提 供新增 WCDMA FDD/TDD 頻段之 PLMN08、EMC、SAR/MPE、Safety、CNS15285 檢驗 報告以辦理審驗,應以新申請案辦理審驗,並得核發同審驗合格標籤。 c. 前項檢驗報告: c1. 107 年 8 月 14 日修訂版 PLMN08 測試報告: 檢測新增 WCDMA FDD/TDD 頻段 , 應檢測低 、 中、高等 3 個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應符 合 107 年 8 月 14 日修訂版 PLMN08 規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檢驗報告:以原取得審定證明 CNS13438 測試報告之最差狀況 模式,檢測新增 WCDMA FDD/TDD 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 證明之最差狀況模式為 900MHz 通訊傳輸模式與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發射模式,則以該特 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新增 WCDMA FDD/TDD 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檢驗報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檢測新增 WCDMA FDD/TDD 頻段 SAR,新增 WCDMA FDD/TDD 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 3 個頻道。 c4.電氣安全(Safety)及 CNS15285 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涉及變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 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 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 USB micro B 變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 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 等變更項),應提供 Safety 檢驗 報告及 106 年版 CNS15285 測試報告。 6. 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註明 PLMN08 之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7. 經型式認證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增加 107 年 8 月 14 日修訂版 PLMN08 新增 WCDMA FDD/TDD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 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8. 106 年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應由申請審驗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國際試驗有限公司 聯絡人: 詹忠憲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 (需註明文 建議 件或檔案之 (解決 名稱) 根據第 64 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針 因為目前針對 3G PLMN08 & 4G 對雙 SIM 的 PWS 事宜釐清: PLMN10 都有要求 PWS 且雙 SIM 雙 SIM 卡手機檢測 PWS 接收功能,應 時 是否可以照法規各別來做分類 檢測下列 4 種操作模式: 如下的模式進行評估即可? 1. 僅單一 SIM 1 槽插測試卡檢測 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 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2. 僅單一 SIM 2 槽插測試卡檢測 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 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3. SIM 1 插測試卡(與 PWS 測試儀器 連線)、SIM 2 槽插一般卡(與行動 通信基地臺連線),由 SIM 1 槽檢 測 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 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4. SIM 1 插一般卡(與行動通信基地 臺連線)、SIM 2 槽插測試卡(與 PWS 測試儀器連線),由 SIM 2 槽 檢測 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 之 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雙 SIM 卡手機於第 3 模式或第 4 模式 未能完整顯示 PWS 接收功能(24 訊息碼)時,檢驗報告應詳實記載, 手機廠商應切結於廣告文宣、設備 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充分揭露 該等資訊,避免消費爭議。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簡化雙 SIM 卡手機之 PWS 測試模式如下: Mode A: SIM 1 測試卡+ SIM2 插 4G 實卡: 檢測 SIM1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Mode B: SIM 2 測試卡+ SIM1 插 4G 實卡: 檢測 SIM2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2.檢測 PWS 息接收功能時,應於 3G 通訊介面與 4G 通訊介面各選 1 個頻段,執行完整 24 個 PWS 訊息碼接收功能檢測,其他頻段應至少須檢測 PWS 4370、4383、4371、4384、4380、4393、911 方法) 提案編號: 10709384 聯絡電話: 03-318-3232 及 919 訊息碼。 2.雙 SIM 卡手機於前揭模式測試未能符合前項要求,應判定不合格。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9 月 13 日 提案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劉尚昇 提案編號: 10709385 聯絡電話: 03-3280026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接受申請者委託辦理完全模 申請者要求移除之前已經上傳 組最終產品清單及照片上傳 的最終產品清單及照片,以最 作業,是否可以應申請者要 後上傳的版本取代。 求移除之前已經上傳過的資 料。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射頻模組(組件)已辦理登錄型式認證資料庫之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等電子檔,不得移除, 如最終產品更新廠牌、型號或外觀照片等電子檔時,應再予登錄。 2.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辦理登錄最終產品資料時,驗證機構應確認該最終產品之平臺須 符合平臺之定義: 「指不組裝射頻模組(組件),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器材」 。最終產品之平臺不符 合平臺定義者,應以該最終產品申請審驗。 3. 不符合平臺定義之最終產品案例(包含但不限於): a. WiFi 平板電腦,於解銲或未插接 WiFi module 時,該平板電腦無法開機或無法以有線方式連結網路。 b. 燈具/燈泡,於解銲或未插接射頻模組(組件)時,無法點亮或關閉該型號燈具/燈泡。 c. 掃地機器人,於解銲或未插接射頻模組(組件)時,該掃地機器人無法開機或進行掃地作業。 d. 滑鼠/鍵盤,於解銲或未插接射頻模組(組件)時,該型號滑鼠/鍵盤無法使用。 4. 符合平臺定義之最終產品案例(包含但不限於): 無線網路攝影機,於解銲或未插接射頻模組(組件)時,該型號無線網路攝影機應具記錄儲存影像或以 有線方式連結網路傳輸影像等功能。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提案單位: Intertek Taiwan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86 聯絡人:彭益裕 Aaron Peng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目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目前電信管制射頻器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 依左述問題之建議: a. 建議在最終產品的使用說 明書放入 NCC 警語 b. 建議採用 FCC 規定 c. 視 b 會議結論, 討論制訂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聯絡電話:03-519-1411 審驗辦法未明確說明已 材審驗辦法未明確說 器材審驗辦法 取得 NCC 認證的射頻 明已取得 NCC 認證的 模組(組件)置入平臺成 射頻模組(組件)置入 為最終產品後,該最終 平臺成為最終產品後: 產品的產品說明書與 NCC ID 的相關規範。 a. 最終產品的使用說 明書是否要放入 NCC 警語? b. 最終產品是否也要 取得一組新的 NCC ID? 或直接可引用當 初取得 NCC 認證射頻 模組(組件)的 NCC ID? c. 續(b),若直接可引 用當初取得 NCC 認證 射頻模組(組件)的 NCC ID。最終產品的 外包裝, 是否要標示 當初取得 NCC 認證射 頻模組(組件)的 NCC Logo + ID?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8 條 1 項至第 3 項之標示規定,爰射 頻模組(組件)得不依該等規定標示。 2.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5 條規定略以,第 18 條 1 項至第 3 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標 示)規定,於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準用之。爰最終產品應依該辦法 第 18 條 1 項至第 3 項規定,標示其組裝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合格標籤,並依本會或相關技 術規範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且於說明書及包裝盒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同時須 符合商品標示法、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等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6 月 22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87 聯絡人: 李詩健 電信終端設備 聯絡電話: 03-327-3456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廠商詢問針對手機具備 快充功能者以往需在證 書/手冊標示特定手機、 訂定USB cable與特定充 電器的廠牌型號充電時 的輸出規格資訊,與充電 器搭配其他手機時的充 電輸出規格資訊 或 手機之使用手冊有註明 類似 「本包裝盒內之器材 及配件均以成套/成組檢 驗,符合相關規定,不可 自行更換非指定充電器」 或 「消費者需要至合格經 銷商或維修站替換特定 充電器」 NCC是否可以不再繼續 要求相關註明標示於手 冊與證書?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依照CNS15285新版不再侷限 充電器端連接介面,另外該法 規於B2.2通用特性亦要求至少 可提供5.0V±5%之直流電壓。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得不載明併同送檢之充電線與電源轉接器之快充規格,惟仍須載明其廠 牌及型號資訊。 2. 電信終端設備應依本會或相關技術規範於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且於說明書及包裝盒提供充 分與正確之資訊,同時須符合商品標示法、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等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聯絡人:宋明威 提案編號:10709388 聯絡電話:02-87926808 提案單位:德凱認證驗證技術中心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附件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檔案之名稱) 60GHz 短範圍設 現行 LP0002 3.13.1 定義為:任何發射型 備之手勢互動傳 式之器材,但不包括非固定操作之場強 感器 (short range 擾動感測器(field disturbance sensors)及 使用於航空器或人造衛星上的器材。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僅固定式場強擾動感測器被允許使用。 是否可以依據 LP0002 Section 因 NCC 法規制定會參考 FCC 的 3.13 工作頻率在 相關條文, FCC 的規定如下: 57GHz-66 GHz 者 FCC 15.255 Operation within the band 提出申請? 57–71 GHz. (a) Operation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is not permitted for the following products: (1) Equipment used on aircraft or satellites. (2) Field disturbance sensors, including vehicle radar systems, unless the field disturbance sensors are employed for fixed operation, or used as 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reference to fixed operation includes field disturbance sensors installed 依據 FCC 的解讀大致 區分為: (1) 非固定式場強 擾動傳感器 (禁止) (2) 固定式場強擾 動傳感器 (開放) (3) 短範圍設備之 手勢互動傳感 器(開放) 廠商詢問手勢互動傳 感器(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現行在 FCC 是被允許使用的 根據 NCC 標準大致上 是參考 FCC 標準所制 定的原則上,希望能同 意“短範圍設備之手 勢互動傳感器”得以 辦理型式認證。 上述 FCC 對於場強擾動感測器 基本上是禁止使用,除了當採用固定式操 作或是手勢互動傳感器(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是 被允許使用的。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工作頻率 57-66GHz 用於短距離交互動作感測器(手勢互動傳感器,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依 LP0002 第 3.13.1 節之固定式場強擾動感測器規定,得核發型式 認證證明。 2. 下次修訂 LP 0002 技術規範時,將考量 FCC 規定修訂。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6 月 8 日 提案單位: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聯絡人: 林杰龍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709389 聯絡電話: 07-6277107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編號 10602320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HDMI Dongle 產品測 針對具 HDMI function 無 試方試和報告呈現方 線產品測試時,除工程模式 式確認。 外,須再於一般正常使用模 式測試,即enable HDMI Function。若NCC申請是在 FCC申請之後進行,為讓各 家RCB判定和報告呈現一 致,於此提供明確做法。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基於 FCC 15B 若有明確 評估相關 mode 並確定 皆由 worst case 進行相 關 NCC 測試,則於 NCC 測報上說明並佐附 15B 測報供 RCB 存參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修正提案編號第 10602320 號處理單結論:具 HDMI function 之射頻器材測試時,除測試工程模 式外,須再於一般正常使用模式測試,即 enable HDMI Function。若一般正常使用模式須使用 HDMI Cable,則測試過程應使用 HDMI Cable (含隨貨提供或實驗室提供),該 Cable 線材之廠牌 型號等資訊應載明在檢驗報告。隨貨提供之 HDMI Cable 應併同送檢,並於檢驗報告及型式認 證證明中載明該 HDMI Cable 之廠牌型號等資訊。 2. 前揭 Enable HDMI Function(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不得以 BSMI CNS13438 測試報告或 FCC 15B 測試 報告代替。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6 月 8 日 提案單位: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聯絡人: 林杰龍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提案編號: 10709390 聯絡電話: 07-6277107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簡易符合性聲明是否 依據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能辦理標籤授權? 驗辦法」第 16 條規定: 辦法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 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人 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 ( 組 件 ) 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 合性聲明標籤。 僅型式認證與符合性聲明 可申請授權,當中並未包含 簡易符合性聲明與逐步審 驗。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建議可同意簡易符合性 聲明申請授權 。 若有因風 險或後市場管理因素 , 無 法採行 , 建議應於簡易符 合性聲明申請書中註明 該類申請案不能採授權 方式將標籤供其他公司 使用。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 條第 8 款規定略以,審驗證明為依該辦法核發之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型式認證證明、 「符合性聲明證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另同辦 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及同條第 2 項規定,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爰授權他人使用審驗合格 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僅限取得「型式認證證明」 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並不包含取得 「審 驗合格證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 2. 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須提供切結書,切結其已瞭解「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符合性聲明 標籤」不得授權他人使用之規定。 3. 驗證機構應於核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說明欄加註「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符合性聲明標籤 不得授權他人使用」 。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6 年 09 月 10 日 提案單位: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91 聯絡人: 張勝華 聯絡電話: 02-26092133 ext.142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申請書檢附文件上寫到: 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 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 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 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 證明文件。 1.所謂”設立相關證明文 件”是指那些? 2.是否需要檢附所有製造 商的製造能力證明?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1. 依第 10602327 號提案結論,外國申請者將器材外包 OEM/ODM 廠商生產,應檢附委託器材生產 合約影本 , 及受委託 OEM/ODM 製造廠商之製造商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且均不得以切結書代替, 該外國申請者始得申請器材型式認證。 2. 前揭設立相關證明文件為外國申請者或其外包 OEM/ODM 廠商之所在地政府機關核發,足以證 明外國申請者或其外包 OEM/ODM 廠商具備製造能力之設立文件。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9 月 11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9392 聯絡人: 李詩健 電信終端設備 聯絡電話: 03-327-3456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E-label經歷兩次一致性 會議(60 提案編號: 10503293以及66次提案 編號: 10611343目前相關 一致性會議決議規定廠 商常提出疑問, 希望NCC能提供完整詳 細的e-label規定, 包含低 功率與電信終端, 並區別 產品本身有螢幕以及產 品本身沒有螢幕所應標 示要求列出。 例如在60次 5. 採用電子螢幕顯示方式者, 應提供使用者於三個操作步驟 內顯示出下列資訊: 1) 審驗合格標籤式樣、 6. 採用電子螢幕顯示方式者, 應於產品外包裝中載明下列資 訊: 1) 第 5 項所述各款資訊、 像上述的要求就讓客戶感到困 惑,因為在第66次看起來這要 求就被更改為只需要NCC LOGO。 廠商希望同一個議題NCC能整 合,以利廠商商品所標示的皆 是完整符合NCC的要求。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7 年 09 月 13 日 煩請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協助整理,以表格形式說明標示警語、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 本會標章等規定,於下次審驗一致性會議時再行討論。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