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67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8-03-30
PDF下載 原始檔案下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7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7年3月30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2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本會認可驗證機構代表(詳簽到表) 伍、結論: 一、依審驗辦法撤銷或廢止審驗證明 、 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以下 簡稱審驗證明)者,同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重新申請 審驗時,不得檢附經撤銷或廢止原審驗證明所附檢驗報告之「轉換 檢驗報告」(含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以原審驗證明所附檢驗報告之轉換 檢驗報告,或原取得審驗證明者授權他人使用原審驗證明所附檢驗 報告之轉換檢驗報告)。本會業於本會型式認證資料查詢網頁 (https://nccmember.ncc.gov.tw/Application/Fun/Fun016.aspx) 公告經撤銷或廢止審驗證明之相關器材資料,驗證機構於受理申請 相關器材審驗案時,應依前揭說明辦理。 二、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3案,各提案經 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703358-10703370) 。 陸、散會:下午6時30分 記錄:姜政男



1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3 月 20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3358 聯絡人: 李詩健 電信終端設備 聯絡電話: 03-327-3456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NCC目前針對產品測試 章節較為簡易者舉例如 LP0002 2.8,3.10.2, 4.8.2…等審驗規費收費 為何?



於提案編號:09712091結論曾 提及 2. 依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 基準表訂定之核心概念,考量 LP 技術規範3.10.1 節、 4.7 節及4.8 節展頻、跳頻或數 位調變之器材測試項目多且較 複雜,適用該等章節之 LP 器材收取9800 元審驗費。 3. 另部分器材雖使用展頻、跳 頻或數位調變之調變技術,因適 用LP 技術規範僅測試 輻射,並未多加測試項目,仍收 6000 元審驗費。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7 年 03 月 30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規費應依本會 106 年 6 月 7 日修正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辦 理。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3 月 20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3359 聯絡人: 李詩健 電信終端設備 聯絡電話: 03-327-3456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NCC曾於2018/1/12日要 求平台類產品若具AP功 能者須評估MPE並依第 66次一致性會議結論4 換發審驗證明,並於審驗 證明標示相關警語,目前 的問題如下 Q1: 平台天線種類眾 多,評估MPE時是否需要 依各類別天線進行評估? 模組商在提供平台的廠 牌,型號與外觀照的同時 是否還需要提供該平台 的天線報告? Q2: 天線增益值有高有 低可能導致部分天線以 20公分評估會過但部分 需要20公分以外進行評 估請問證書應如何呈現?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7 年 03 月 30 日 1. 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模組須評估 MPE 值,審驗證明應記載 MPE 資訊。 以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模組組裝於最終產品後,取得審驗證明者,應於該最終產品輸入、 販賣或公開陳列前,檢具標註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外觀照片及天線資訊之電子檔,向原驗證 機關(構)登錄,並由原驗證機關(構)核對 MPE 值。 2. 審驗證明須標示 「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 1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為○mW/cm2, 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 20cm」 ;於 20cm 距離之 MPE 會超過標準值時,應實際評估出可符合 1mW/cm2 的使用距離,審驗證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 1mW/cm2,送測產 品實測值為 1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cm」 ,且得不於說明書標示 MPE。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提案單位: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t.1477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10703360 聯絡人: 王建堯 聯絡電話: 02-22993279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依據第 56 次一致性會議, 針對非平臺的產品(如派 遣機,車控中心資料收集 器….等),其最終成品內 含己審驗合格之獨立行 動通訊模組,該平臺以 限制性模組方式取得電 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廠 商詢問該產品具有 Wi-Fi/BT 無線裝置,此 Wi-Fi/BT 裝置並非模組 類型,是否能跟電信終端 設備取同一 ID ?



在第五十六 次一致性會 議紀錄第 10312256 提案



該非平臺的產品以限制 性模組方式取得電信終 端設備審定證明,其審 驗僅針對RF(PLMN)電信 終端審議,而Wi-Fi/BT 無線裝置應需再以電信 終端管制射頻審驗再取 LPE ID。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7 年 03 月 30 日



依第 57 次一致性會議之 10312256 提案處理單結論,應以最終成品方式申請 1 張電信終端設備審 定證明,RF 介面應含電信終端介面及 WiFi、Bluetooth 等低功率射頻電機介面,並應符合電磁相 容及電氣安全等規範。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聯絡人: 鍾昆宏 提案編號:10703361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NCC 低功率射頻模組申請 完全模組認證, 其鐵殼的開 孔及孔徑尺寸大小規定是 NCC 針對 無線模組申請條件 的規章,並沒有明確定義到開 孔及孔徑大小問題,但是在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否比照 FCC 於 2016 年 FCC 公告是有管制屏蔽外殼 10 月 TCB workshop 的 Any 孔徑。 holes in the shield must be significantly smaller than the wavelength of the radiation (typically 20 times) 要求?



2016-10-12-2.3 Equipment Authorization - Modular Devices 101216 - JS.pdf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關於低功率射頻模組屏蔽外殼之側邊開孔尺寸是否須小於操作頻率波長 20 分之 1 (λ/20),將俟 FCC 正式回覆列入 KDB996369 D02 Q&A10 範圍後,再另行提案討論。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3 月 20 日 提案單位: 鴻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3362 聯絡人: 張閔超 聯絡電話: 02-22685511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針對新規開放的LTE 2100MHz和1800MHz頻 段是新案要求審驗, 還是 已取證的案子也須更新 呢? 若舊案須更新該怎 麼追朔?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1. 電信終端設備具備107年 3月12日修訂版PLMN10 技術規範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 以該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2. 於 107 年 6 月 11 日前,電信終端設備仍得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 審驗,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應以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電信終端設備,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 認證取得審定證明,在不變更廠牌型號前提下,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 a. 辦理其他不涉及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應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例: 變更製造 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請2100/1800MHz頻段之審驗。 b. 辦理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應提供2100/1800MHz 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檢驗報告以辦理審驗,應以新申 請案辦理審驗,得核發同審驗合格標籤。 c. 前項檢驗報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報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 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應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規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檢驗報告:以原取得審定證明CNS13438測試報告之最差狀 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證明之 最差狀況模式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與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發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 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檢驗報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 段SAR,2100MHz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檢驗報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 MPE,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涉及變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 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等變更項),應提供Safety檢驗 報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報告。 4. 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5. 經型式認證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增加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及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6. 106 年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應由申請審驗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於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 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術規範之第 5.10 至 5.13 節規定檢測,惟 CNS15285 新舊版本不 得混合使用。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3 月 20 日 提案單位: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703363 聯絡人: 李詩健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需註明文 件或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 (解決方法)



聯絡電話: 03-327-3456



PLMN10 已於3/12號正式公告 新版 實施廠商有些問題想釐清 1. 在新版中增列2100MHz頻 段已取證商品如有支援者 是否需重新申請?如果補做 但市面上鋪貨的外包裝盒 因已經生產的原因並未標 示LTE B1這狀況NCC在市 場抽查時如何判定?相對B3 也有類似問題。 2. 原B3法規為 1710~1770MHz,現修正為 1710~1785MHz廠商詢問已 認證的手機本就有支援只 因當初台灣頻段開放問題 導致測試只評估到 1770MHz此類商品是否只 需要回來補做high channel 即可?13438,SAR是否需要 再評估? 3. 另新舊版本在輸出功率的 上下限制值有所變化,在系 列申請時是否能接受舊版 的限制值?但對B3與B1等 新增頻段修正為新版限制 值? 4. CNS15285在送件時能否新 舊版本混合著送例如 手機:新版,充電器:新版, 連接線:舊版。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舊版



1. 電信終端設備具備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以 該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2. 於 107 年 6 月 11 日前,電信終端設備仍得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 審驗,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應以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電信終端設備 ,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認 證取得審定證明,在不變更廠牌型號前提下,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 a. 辦理其他不涉及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應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例: 變更製造啇、 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請2100/1800MHz頻段之審驗。 b. 辦理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應提供2100/1800MHz 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檢驗報告以辦理審驗,應以新申 請案辦理審驗,得核發同審驗合格標籤。 c. 前項檢驗報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報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 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應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規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檢驗報告:以原取得審定證明CNS13438測試報告之最差狀 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證明之 最差狀況模式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與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發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 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檢驗報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 段SAR,2100MHz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檢驗報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 MPE,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涉及變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 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等變更項),應提供Safety檢驗 報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報告。 4. 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5. 經型式認證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增加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及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6. 106 年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應由申請審驗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於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 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術規範之第 5.10 至 5.13 節規定檢測,惟 CNS15285 新舊版本不 得混合使用。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提案單位: 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人: 陳世凱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提案編號: 10703364 聯絡電話: 03-2710188



關於 3/12 公告更新 PLMN10 技術規範有下 述問題: 1.是否有緩衝期?還是立 即實施? 2.已過型式認證之產品, 於 3/12 後仍持續販賣, 該產品若有此次更新規 範之頻段, a).是否應回驗證機構執 行認證評估?若是,是否 有限期? b).若該產品更新證書資 訊換證是否應認證評 估?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1. 電信終端設備具備107年3月 12日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 以該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2. 於 107 年 6 月 11 日前,電信終端設備仍得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 審驗,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應以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電信終端設備,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 認證取得審定證明,在不變更廠牌型號前提下,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 a. 辦理其他不涉及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應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例: 變更製造 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請2100/1800MHz頻段之審驗。 b. 辦理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應提供2100/1800MHz 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檢驗報告以辦理審驗,應以新 申請案辦理審驗,得核發同審驗合格標籤。 c. 前項檢驗報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報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 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應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規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檢驗報告:以原取得審定證明CNS13438測試報告之最差狀 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證明之 最差狀況模式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與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發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 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檢驗報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 段SAR,2100MHz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檢驗報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 MPE,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涉及變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 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等變更項),應提供Safety檢驗 報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報告。 4. 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5. 經型式認證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增加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及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6. 106 年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應由申請審驗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於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 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術規範之第 5.10 至 5.13 節規定檢測,惟 CNS15285 新舊版本不 得混合使用。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提案單位: 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人: 陳世凱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 方法) 之名稱) 提案編號: 10703365 聯絡電話: 03-2710188



關於 3/12 公告更新 PLMN10 技術規範有下 述問題: 1.是否有緩衝期?還是立即實施? 2.已過型式認證之產品,於 3/12 後仍持續販 賣,該產品若有此次更新規範之頻段, a).是否應回驗證機構執行認證評估?若是, 是否有限期? b).若該產品更新證書資訊換證是否應認證 評估?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1. 電信終端設備具備107年3月 12日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 以該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2. 於 107 年 6 月 11 日前,電信終端設備仍得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 審驗,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應以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電信終端設備,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 認證取得審定證明,在不變更廠牌型號前提下,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 a. 辦理其他不涉及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應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例: 變更製造 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請2100/1800MHz頻段之審驗。 b. 辦理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應提供2100/1800MHz 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檢驗報告以辦理審驗,應以新 申請案辦理審驗,得核發同審驗合格標籤。 c. 前項檢驗報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報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 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應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規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檢驗報告:以原取得審定證明CNS13438測試報告之最差狀 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證明之 最差狀況模式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與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發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 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檢驗報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 段SAR,2100MHz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檢驗報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 MPE,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涉及變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 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等變更項),應提供Safety檢驗 報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報告。



4. 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5. 經型式認證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增加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及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6. 106 年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應由申請審驗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於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 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術規範之第 5.10 至 5.13 節規定檢測,惟 CNS15285 新舊版本不 得混合使用。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2018年3月12日 NCC公告修正 PLMN10 並自即日生效: A. for 新釋出2100/1800MHz 頻段, 若電信終端設備有符合新版 PLMN10:2018 的測試報告, 自 即日起 (2018年3月12日) 就可以用新版PLMN10:2018版, 審驗發證.



B. 2017年11月10日第六十六次NCC審驗一致會議第10611346號提案, NCC已經跟RCB討論過且 做成新舊版本有三個月轉換緩衝期限的結論, 故 => 若電信終端設備照舊版PLMN10測試, 但於送審中或尚未送審, 有3個月轉換緩衝期, 仍可以舊 版PLMN10審驗發證



C. 有關充電介面規格, 依PLMN10: 2018新版則有6個月緩衝期 (2018年3月12日~2018年9月11 日), 可引用舊版 PLMN10測試及審驗發證.



D. 107年6月12日前以PLMN10 2016年版 取得認證的電信終端設備, 若具備新釋出 2100/1800MHz頻段, 其申請事項不涉及須重新審驗規定時, 得不辦理新 2100/1800MHz頻段 檢測。 1. 原以 PLMN10:2016年版取得審定證明之手機,若支援新開放的LTE Band 1 (Uplink: 1920 MHz~1980 MHz;Downlink:2110 MHz~2170 MHz)或 LTE Band 3 (1710 MHz~1785 MHz;1805 MHz~1880 MHz)或 LTE TDD HPUE(High Power User Equipment) , 請電信終端設備廠商儘速依新版PLMN10:2018年版辦理重新審驗,重新審驗費均以新案方式收 費,並得核發同證號(同ID)之審定證明 。 2. 重新審驗提供的測試報告: a. PLMN10:2018年版測試報告 (必要): with新頻段的RF介面 (2100MHz 測 High/Mid/Low channel, 1770-1785MHz 補high channel)、新頻段的PWS b. CNS 13438 EMC 測試報告 (必要): with新頻段(2100MHz 測 High/Mid/Low channel, 1770-1785MHz 補high channel) c. SAR 測試報告 (手機必要, (2100MHz 測 High/Mid/Low channel, 1770-1785MHz 補high channel) or MPE 測試報告 (移動式設備適用): with 新頻段 d. 若充電介面有變更時(例: Power Adaptor 由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 手機由USB micro B變為 USB tyep C), 則要提供 CNS 14336-1 Safety測試報告 及 CNS15285:2017版 測試報告 3. 測試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加註PLMN10:2018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4. 經過重新審驗, 取得審定證明後, 手機廠商才能以OTA或其它方式提供手機升級更新。



D. 新舊版本的 conducted power 上下限制值 新版



舊版



=> 3GPP TS 36.521-1 有分 Minimum conformance requirements 及 Test requirements 舊版 PLMN10 限制值是參考 Minimum conformance requirements (Table 6.2.2.3-1: UE Power Class), 於新版草案意見徵詢階段, 有手機廠商提案改參考 Test requirements Table 6.2.2.5-1 UE Power Class test requirements => 建議系列申請時依新版 PLMN10:2018 限制值辦理



F. 已出貨之電信終端設備, 新增2100MHz/1800MHz, 使用手冊、包裝盒及官網的頻段標示 => 建議比照先前2015年4G釋出2500/2600MHz,第六十一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第10507299提案結 論辦理



已取得認證4G LTE終端設備增加2100MHz/1800MHz Band,除於電信終端設備廠商官網揭露該設備支 援之行動寬頻頻段資訊,並於電信終端設備經OTA升級後,該電信終端設備能揭露具備 2100MHz/1800MHz Band LTE功能的相關資訊外,彩盒及使用手冊已印製者,至少在設備外包裝適當 處補充標示或在銷售時請經銷者告知消費者;彩盒及使用手冊重新印製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10703366 聯絡人: 郭吉安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03/12 公告更新之 PLMN10 技術規範, 5.10.4, CNS 15285 的要 求如下: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 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 線及電源轉接器應符合 CNS15285 B.2.2 通用特 性,且電源轉接器之無 載消耗功率應小於 0.15W。 CNS15285 B.2.2 通用 特性中, “通用充電器 之 USB 插座(例: 標準 A 型或 C 型), 其耐久 性應足以匹配通用充 電器之使用壽命, 使 用耐久型插座即為良 好典範。” 請問其耐久性應足以匹 配是否同意廠商提供相 關資料即可?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1. 電信終端設備具備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 以該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2. 於 107 年 6 月 11 日前,電信終端設備仍得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 理審驗,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應以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電信終端設備,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術規範 認證取得審定證明,在不變更廠牌型號前提下,自 107 年 6 月 12 日起: a. 辦理其他不涉及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應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例: 變更製造 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請2100/1800MHz頻段之審驗。 b. 辦理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應提供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2100/1800MHz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檢驗報告以辦 理審驗,應以新申請案辦理審驗,得核發同審驗合格標籤。 c. 前項檢驗報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報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應檢 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 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應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規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檢驗報告:以原取得審定證明CNS13438測試報告之最差 狀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證 明之最差狀況模式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與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發射模式,則以該特 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檢驗報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 頻段SAR,2100MHz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 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檢驗報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 MPE,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涉及變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 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為USB type C 、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等變更項),應提供Safety檢 驗報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報告。 4. 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5. 經型式認證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增加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 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6. 106 年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應由申請審驗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於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 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術規範之第 5.10 至 5.13 節規定檢測,惟 CNS15285 新舊版本 不得混合使用。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CNS 15285:2017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聯絡人: 郭吉安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建議(解決 方法) 新申請認證的 行動通訊電信 終端設備直接 免檢測 GSM900/1800介 面, 也不要求手 機業者以軟體 或軔體閉閉 GSM900/1800介 面。 提案編號:10703367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或 檔案之名稱) 台灣GSM900/1800執照已於民 在第六十五次一致性會議紀錄第 在第六十五 國106年6月屆期,三大電信業 10606335號提案要求: 次一致性會 者也於106年8月31日關閉GSM 行動通訊終端設備具有支援2G硬 議紀錄第 異質網路, 2G系統正式終止服 體介面 , 可接受申請者以軟體或軔 10606335 號 務, 針對郊區、偏遠山區及沿 體關閉2G介面功能,並檢附切結 提案 海海域,電信業者已利用建設 書切結已關閉2G介面功能,得無 UMTS 900 (U900) 基地台,加 須提供 PLMN01技術規範之檢驗 報告; 若未關閉2G介面功能手機, 強行動通訊的語音服務覆蓋 率。對用戶端而言, 緃始手機 審驗時仍須要求申請者提供 具備GSM900/1800介面, 消費者 PLMN01技術規範之檢驗報告及 在進行語音通話時, 手機也不 相關文件。 會轉到GSM900/1800介面。 唯若手機以軟體/軔體關閉2G介 建議對於新申請認證的行動通 面, 該消費者拿該手機到國外仍 訊電信終端設備直接免檢測 有2G系統的國家時, 將無法使用。 GSM900/1800介面, 也不用要求 手機業者以軟體或軔體閉閉 GSM900/1800介面。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1. 考量仍有電信業者以異質網路使用GSM900頻段,爰電信終端設備未以軟體或軔體關閉2G介 面功能,並檢附切結書切結已關閉2G介面功能,其具2G介面GSM900/1800硬體時,得僅檢 測 GSM 900MHz頻段。 2. 若電信終端設備以軟體或軔體關閉2G介面功能,並檢附切結書切結已關閉2G介面功能,得 無須提供 PLMN01技術規範之檢驗報告。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聯絡人: 郭吉安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編號:10703368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或 方法) 檔案之名稱) IEC 62209-2 建議:攜帶式終 PLMN11規定攜帶式終 IEC 62209-2 K.2 Test reduction procedure 端設備須符合CNS 端設備若發射 K.2.1 General 14959 SAR限制值,設 There may be DUTs that generate power at such 功率低於IEC 62209-2 Annex a level that it is incapable of exceeding the basic 備使用時靠近頭部及 restriction of the respective exposure guideline. K.2 Test 軀幹者,局部暴露SAR That level can be determined by a variety of reduction 的 限制值為 2瓦特/公斤 techniques which do not require the actual lowest possible (W/kg);設備使用時靠 exposure level measurements. value of Pmax.m 近肢體者,局部暴露 Determining this level would speed up the process without compromising technical 時,由檢測實驗 SAR限制值為 4 accuracy. 室出具 一份 W/kg。SAR之量測程序 IEC 62479 proposes techniques for such SAR Excluded purposes and may be applied. 應採用CNS 14958-1或 K.2.2 Example 1 Report,並免除 IEC 62209-2。 The maximum power level, Pmax,m, that can be SAR實際檢測 transmitted by a device before the SAR 提議: averaged over a mass, m, exceeds a given limit, 對於攜帶式終端設備 SARlim, can be defined. Any device transmitting 若發射功率低於IEC at power levels below Pmax,m can then be 62209-2 Annex K.2 Test excluded from SAR testing. The lowest possible value for Pmax,m is: reduction 的 lowest Pmax,m = SARlim ⋅ m possible value of For example, an exposure limit of SARlim = 2 Pmax.m 時,是否改由 W/kg and an averaging mass of m = 10 g give a 檢測實驗室出具 一份 total transmitting power of Pmax,m = 20 mW that would conservatively meet this exposure limit. SAR Excluded For an exposure limit of SARlim = 1,6 W/kg and Report,並免除SAR實 an averaging mass of m = 1 g, a total 際檢測? 或仍須執行 transmitting power of Pmax,m = 1,6 mW would conservatively meet the exposure limit. This 實檢SAR檢測,出具 assessment is based on the unrealistic assumption that all of the conducted power is SAR Test Report?

radiated by the antenna and then absorbed in the body (i.e. none of the power is transmitted for communication) and all of the absorbed power is concentrated in the averaging mass. IEC 62479 gives less restrictive power thresholds that may be applied in certain cases.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本案保留,待申請審驗之器材有適用 IEC 62209-2 Annex K之案例發生時,再行提案討論。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聯絡人: 吳佳鑫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編號:10703369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624



相關附件 提案建議(解決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須註明文件或 方法) 檔案之名稱) Qi 無線充電器 Qi 無線充電器若使 NCC於106年5月9日公告把不具無線 NCC 通傳資源字 若使用 load 用 load modulation 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列為屬免經 10643009771 號 modulation 技 技術,建議比照美國 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而屬 FCC及加拿大ISED,改 Qi(WPC)、AFA–Inductive(PMA)或 FCC KDB 227764 D01 術,列為工科醫 列為工科醫電機,歸 AFA-Resonant (A4WP)標準之無線充 電機,歸為免經 為免經NCC(602)許可 電器,應符合602輸入規定。 RSS-216 issue 2 NCC(602)許可 之電信管制射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而美國 FCC KDB 227764 D01 ISM 材? Equipment v01把load modulation Qi WPC 頻器材。 技術的無線充電器列為工科醫電機, specifications 檢測的法規為 FCC part 18, 做廠商 v1.1.2 版 宣告符合聲明(sDoC)即可。 加拿大 ISED RSS-216 issue 2把Qi Qi WPC 無線充電器V1.1.2 load modulation specifications 列為工科醫電機, 做廠商宣告符合 v1.2.2 版 及 聲明。 v1.2.3 版 Load modulation 技 術 僅在 Qi WPC specifications v1.1.2版中出現。 在Qi WPC specifications V1.2.2 版及 V1.2.3版時,PRx 與 PTx 之間 是以 backscatter modulation (amplitude modulated of power signal) 和 FSK modulation 做通 信。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Qi 無線充電器屬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602輸入規定,並應經審驗合格始得輸 入或販賣。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NCC 通傳資源字 10643009771 號



FCC KDB 227764 D01



RSS-216 issue 1



Qi WPC specifications v1.1.2 版



Qi WPC specifications v1.2.2 版 v1.2.3 版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提案單位: 香港商立德桃園分公司聯絡人: 郭吉安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手機廠商反應: NCC原本對於手機PWS的使用者設定ON/OFF頁面可 接受 A/B兩種方案: A方案: 以三種group list (緊急警報、警訊通知、每月測 試用訊息) 做ON/OFF B方案: 各訊息碼(扣除國家級警報後共22個訊息碼)分 別設定ON/OFF 但日前NCC與RCB做內部討論後卻將改為只接受: PWS所有通道設定須列出完整之通道 (不再使用 group list)及顯示方式,本會將於下次一致性會議討論 決議後,給予半年緩衝期再實施。 手機廠商對該項改變提出意見如下: 1. NCC先前就已同意 A方案及B方案都符合技術規範, 2017年11月RCB大規模抽查手機PWS功能時, NCC也 強調A/B方案都可行, 且要求不符合的手機須於2018 年3月1日前改善完成。現在又要變成只接受PWS所有 通道設定及顯示方式, 不再接受 group list。NCC朝令 夕改, 讓廠商無所適從。 2. 手機設定頁面改成把 22個PWS訊息碼(扣除國家級 警報)分別列出, 設定頁將會分成很多頁面, 造成民眾 在設定上有很大的不便。 3. 在NCC網站災防告警服務專區公布的資訊, 政府對 於PWS訊息的分類, 依災害等級分為國家級警報、警訊 通知、緊急警報、每月測試用訊息), 如此對於民眾而 言很容易瞭解。 若手機改成22個PWS訊息碼分列, 民眾 在設定時能看到的就只有訊息碼編號(例: 4371/4372/4373…) , 反而不瞭解每一個訊息碼編號的 區別及用途。如此, 電信商及手機商又要再花費很多的 人力、經費向民眾解釋。 4. 再次變更手機設定頁設計,卻只給6個月時間, 對手 機商並不足夠, 尤其採機海策略的手機廠商。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提案說明(依據 及理由) 相關附件(須 提案建議 註明文件 (解決方 檔案之名稱) 法) 提案編號:10703370 聯絡電話: 03-3183232 轉 1893



1.PLMN10第5.11.3.1節規定略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WS)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 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應依附表九規定辦理。查該附 表共含24個訊息碼之前揭規定。 2.自108年7月1日起依PLMN08或PLMN10新申請審驗(不含系列產品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該設 備於設定中文繁體操作介面時,在PWS設定畫面應顯示完整24個中文顯示之訊息碼及類別名 稱,並符合前項規定;若PWS設定畫面以群組方式顯示國家級警報、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每 月測試用訊息等訊息碼及類別名稱(得不顯示國家級警報),應另有設定畫面供使用者選擇顯示 完整24個中文顯示之訊息碼及類別名稱,並符合前項規定。 3.檢測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時,應於3G通訊介面與4G通訊介面各選1個頻段,執行完 整24個PWS訊息碼接收功能檢測,其他頻段應至少須檢測PWS 4370、4383、4371、4384、4380、 4393、911及919訊息碼。 4.自107年9月30日起依PLMN08或PLMN10新申請審驗 (不含系列產品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 設 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後,應立即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於設備 螢幕顯示,且不得以跑馬燈、下拉式或其他方式顯示。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