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7年8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日期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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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7 年 8 月 29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林科長良陽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三組及第六組 1. 鼓勵國內販售或製造智慧型電視之廠商,於其電視出廠時即預載有符合智 財權規範之 OTT(Over The Top)平台介面。 2. 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增加 RoHS 含有標示規定,已於 107 年 7 月 1 日 全面實施,針對產品內部含有配件屬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且需符合 RoHS 含 有標示規定的部分,如當初於試驗室執行檢測時,配件係以證書進行採認 而非以隨測方式進行者,於配件上仍應標示本局商品檢驗標識及「RoHS 字樣」 。 3. 同意 RoHS 樣張以單張夾頁置於說明書內並以袋裝或盒裝方式提供給消費 者。 4. 鑑於本局應施檢驗行動電源商品非屬 CNS 15663 之適用範圍,依「商品檢 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該商品之識別號碼僅為字軌及指定代碼,並未包 含「限用物質含有情況」(RoHS 或 RoHS(XX,XX))之標示。爰此,本局執 行商品市場監督時,若發現該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有加註 RoHS 字樣,違反商品檢驗法之相關標示規定,將通知業者限期改正。 二、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總局網站已更新「申請須檢附文件表」 ,請業者多加利用,於投件前確認須 檢附文件,減少退件頻率及電話詢問退件原因。(連結網址:首頁/單一窗口/ 業務申辦/商品檢驗業務/申請須檢附文件表 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59556&ctNode=3042) 2.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機構及品 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下拉選單 點選者【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符,櫃檯人 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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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據本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插接器等 4 項、排油煙機 及電源供應器等商品」 ,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增加修正後檢驗標準之 證書,108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請盡速辦理換證事宜。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三、台中分局 行動電源在執行 CNS 13438 測試時,具有多種輸入與輸出功能,為得知 行動電源在每一個模式之傳導干擾與輻射干擾是否有超過限制值,請在 PRETEST 測試時,每一種組合皆須執行測試,例如:具有 QC 輸入與輸 出功能之行動電源,在對行動電源充電時,請使用具有 QC 功能之 5 大周 邊產品,若無,請改使用電源供應器+模擬器或具有 QC 功能的電源供應 器。 提案討論 一、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依 BSMI 於 2018/6/25 公告二次鋰電池組及行動電源自 2019/1/1 起實施邊 境管制,進口前要先取得驗證登錄證書(依經標三字第 10730003610 號)。 依目前商品免驗辦法規定,進口樣品不論是展示或測試研發樣品六個月內 只能單批進口 5 台,但鋰電池或行動電源測試樣品依貴局規定需要 28 台 (含 EMC、Safety)。因此單批或分批進口 28 台測試用樣品已超過貴局免驗 辦法進口數量 5 台的限制,且單批進口金額也超過 US$1,000,請問貴局 針對此鋰電池及行動電源測試樣品進口是否接受以專案方式申請進口? 或是有其他解決方案? 目前內建鋰電池具有行動電源功能的複合式商品如藍芽喇叭及音樂播放 器等也遇到相同問題,測試樣品需提供 28 台,已超過免驗辦法 5 台的限 制,亦請貴局提供解決辦法,俾使廠商順利進口測試樣品以如期完成認證 及進口上市。 決議: 為辦理測試用所需樣品可向本局申請測試用途之專案免驗(視數量或總價 可申請一般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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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昱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將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商品檢驗,請問貴 局此項商品之系列分類原則為何? 決議: 暫訂以電路板 Layout 為系列分類原則,電路板 Layout 相同者得作為同一 系列,若試驗室及相關業者有其它看法或建議,請於下次一致性研討會提 案討論。 三、台中分局 行動電源在執行 CNS 14336 測試時,執行第 5.3.1 節過載與異常操作之保 護(過度充電),因本 CNS 14336 並非專為行動電源所制定之專用標準,各 家實驗驗所使用之過充測試電壓並不相同,例如:在 5VDC 模式下對行動 電源執行過度充電,5~6 VDC 皆有使用,請參閱第 1.4.5 節,若設備係與 直流電源做連接,除非製造商另有宣告,否則其許可差應為+20 %至–15% 之間,例如:在 5VDC 模式下對行動電源執行過度充電,請使用 6 VDC 對行動電源執行過度充電(放電完畢後再執行過度充電 0~100%)。 決議: 應依 CNS 14336 第 4.3.8 章節規定,以 106%的額定電壓進行試驗 7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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