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7年7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日期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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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7 年 7 月 25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林科長良陽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三組 1. 依據本局 107 年 6 月 25 經標三字第 10730003610 號公告,應施檢驗 3C 二 次鋰行動電源等五項商品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邊境管制,證書名義人 應自公告日起依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向本局免費申請換發證書。 2. 前述商品之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係依據國貿局公告辦理修正,建議證書名義 人先向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貿局申請稅則判定歸屬,再依判定向本局 申請證書核(換)發。 二、第三組及第六組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業者應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將相關文件刪除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內「電池」單元標示及提出 核備申請。 (請參閱 106 年 6 月 28 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 會第三組宣導事項 2,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4134&xq_xCat=a&mp=1 ) 三、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機構及品 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下拉選單 點選者【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符,櫃檯人 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2. 變更案-變更項目更新:刪除「品管證書核發機構」 、 「ISO 證書號碼」 、 「ISO 證書期限」 ;有關品管證書相關資訊更新請選擇「品管資訊變更」項目。 3. 依據本局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及 「配 線用插接器及延長線電源線組等四項商品相關檢驗規定」 ,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增加修正後檢驗標準之證書,108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請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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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辦理換證事宜。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提案討論 一、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針對行車記錄器配件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在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進口 及國內產製品檢驗,檢驗方式改為驗證登錄。我司行車記錄器(商品號列: 8526.91.90.00.0、8525.80.90.10.2-B、8525.80.90.90.5-B)在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請驗證登錄(R 字軌)且符合標準檢驗局規範 , 並拿到驗證登錄證書。 1. 請問我司附件(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是否在行車記錄器證書有效期限 (3 年)內可以不用再另外申請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驗證登錄證書? 決議: 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行車記錄器證書,其配件包含汽車點菸用電源供 應器者,應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辦理核備,提供該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 之驗證登錄證書或隨行車記錄器測試之安規技術文件,惟建議以提供證書 之方式辦理。 2. 證書 3 年到期後申請延展,是否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需申請驗證登錄 後才可辦理延展? 決議: 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行車記錄器之配件包含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者, 需具備供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之驗證登錄證書或隨行車記錄器測試之安 規技術文件,惟建議以提供證書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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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敦吉檢測代廠商提案 1. RoHS 單元名稱是否有一標準可依循?廠商的各類產品都有相同單元名 稱,但因不同審查員,導致有的案件需補件,有的不需要,造成原廠在制 定 RoHS 表時產生困惑,例如:LCD Display or LCD Panel,原 RoHS 表上 寫為”顯示板”,但被要求改正為”液晶螢幕”或”液晶面板”。 第六組(化學科)回覆: 1. 經與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華小姐確認,本案係 107 年 6 月 5 日 受理驗證登錄新申請案,中文品名「車用播放器含液晶螢幕」。 2. 本案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之單元僅有 「電路板」 、 「外殼」 、 「顯示板」 、 「配件」 計 4 項。同案號技術文件敘明產品具有 「液晶面板 LCD Panel 」 、 「顯示幕/觸控面板」等零組件,考量文件一致性,爰審查人員建議參照 中文品名或零組件一覽表用詞,6 月 6 日開立補件通知:「單元"顯示板" 請斟酌改用較常用之用語,例如液晶螢幕、液晶面板等。」 3. 基於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之單元由業者自行決定,本案廠商若提供聲明 或補充說明文件,敘明單元名稱「顯示板」即等同零組件一覽表之「液晶 面板」,本科將予以尊重。然本案補件期間(6 月 6 日至 6 月 13 日), 相關聯絡人均未與審查人員聯繫,本案於 107 年 6 月 13 日完成補件並於 當日審核通過。若廠商對於補件內容有疑義,委任業者請儘速聯繫審查人 員。 2. 廠商產品具有複合性功能,故需增加檢驗行動電源標準,但產品本身不具 防火外殼(內置鋰電池的包材也非防火材質),因產品本身 rating 較小(參考 圖 1),是否可以 CNS 14336-1 第 4.7.2.2 章節之條文(參考圖 2 紅框處)作為 排除條款,使產品本身可不需使用防火外殼?



圖 1 產品 rating 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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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節錄 CNS 14336-1 第 4.7.2.2 章節



決議: 依據 CNS 14336-1 第 1.4.14 節規定,須將行動電源內部單電池或電池組執行 0 歐姆短路測試,若是多並串,則須逐一執行每一組並聯之電池組 0 歐姆短路 測試,若無爆炸、起火或對操作者造成傷害等異常發生,則可使用非防火外 殼。 3. 我司因需核備重要零組件將電源線替換為有 RoHS 認可之線材,故於 107/6/27 同日上傳投件 7 件核備案(受理編號:CIXX606YYYD662P1/ CIXX606YYYD651P1 等 7 案… …後略) , 審核人員要求補件之原因為 「07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單元』劃分應以商品整機作劃分,標(選) 配也應列於單元項目內。請再確認單元劃分是否完整。」我司於 106 年因 應投影機列檢時提出新申請案之限用物質表已經貴局認可並核發 RPC 證 書,現因核備零組件變更而對已認可的主產品要求補件,而非零組件本身 實屬罕見且是否有法源依據可對已認可產品再做要求? 我司產品取得認可後已遵照核可之限用物質表內容印製手冊,數量為一個 型號有幾 K,若現在因此補件要求,我司先前印製將付諸流水並造成浪費, 重新印製導入生產之時間金錢又另計,基於我國法規有信賴保護原則,且 行政法有不朔及既往原則,懇請貴局考量廠商困難點對已認可產品要求補 件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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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組(化學科)回覆: 1. 審查依據: (1)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 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 (構) 申請核准; 驗證機關(構)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 或測試報告。 (2)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3) 106 年 2 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議宣導事項。 2. CIXX606YYYD662-P1 等 7 案因增列電源線組第二來源向本局申請核備, 中文品名為「商用投影機」,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之單元僅有「印刷電 路板」、「外殼」、「光學組件」、「附配件」計 4 項。鑒於電源線組為 商用投影機之零組件,且於同案號技術文件尚有鏡頭、光源(Lamp) 、風 扇、喇叭、信號線、遙控器等零組件,審查人員開立補件通知,請廠商再 次確認單元劃分是否完整,並以補充說明方式敘明。 3. 單元補充說明方式已多次於一致性會議上宣導,請廠商以補充說明的方式 敘明各單元所包含的零組件,無須修改原使用手冊內的限用物質含有情況 標示。 4. 化學科於今年 6 月 28 日受理 7 案,分別於 6 月 28 日、6 月 30 日及 7 月 2 日開立補件通知迄今,本案相關聯絡人均未與審查人員聯繫。若廠商對於 補件通知有疑義,委任業者無法輔導廠商正確補件,建議收到補件通知後 儘速與審查人員聯繫,以免廠商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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