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7年6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日期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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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7 年 6 月 28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三組及第六組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業者應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將相關文件刪除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內「電池」單元標示及提出 核備申請。(請參閱 106 年 6 月 28 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 會第三組宣導事項 2,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4134&xq_xCat=a&mp=1 ) 二、第六組(化學科) 1. RoHS 連絡窗口: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宛琳,02-23431867,wanlin.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詹宗倫,04-22612161#612,alun0528@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技術單位):謝文馨,06-2264101#334, vita.hsieh@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審查單位):徐政聰,06-2264101#214, ct.hsu@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2.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重新申請案(原證書延展到期之新申請案),申請人應再 次確認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是否因後續執行測試作業、品質管理措施或 販售型態等因素導致商品之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異動。若無異動,申請 人可選擇檢附原申請案之 RoHS 技術文件,或選擇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正 本或影本,並請檢附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與原證書(敘明原證書號碼、 型號)同」聲明書,審查單位依原申請案之 RoHS 技術文件重新審查;若 有異動,申請人請檢附異動後之 RoHS 技術文件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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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之「型號(型式)」內容應與驗證登錄 申請書「型式」、「系列型式」內容一致。105 年 3 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 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宣導事項第 1 點,有關產品標籤中型式欄位得省略前 導字”本型式係…”括號內說明,可適用於 07_03 樣張標示。 例如: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型式」:ABC(本型式係使用型號 123 之 主機板)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型號(型式)」:ABC(本型式係 使用型號 123 之主機板) 07_03 樣張標示型式欄位得為 ABC



4. 倘 RoHS 技術文件經修正後(或補件)重新上傳之 PDF 檔案檔名請包含文件 代號_文件名稱_補件日期,如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1070628 或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20180628 , 俾利與原 RoHS 技術文件區分。 三、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機構及品 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下拉選單 點選者【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 ,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符,櫃檯人 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最近投件資料有誤者:敦吉、世騰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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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據本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 規定」及「應施檢驗揚聲器等二十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於 6 月 30 日前未增加 RoHS 標準之證書,7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請盡速辦理換證事 宜。 3. 依據本局於 106 年 2 月 24 日及 106 年 8 月 23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及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2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辦理,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增加修正後檢驗標準之 證書,108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請盡速辦理換證事宜。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5. 需變更其他標準之變更案件(非 RoHS 標準),請勿勾選【檢驗標準-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系統已增加 【檢驗標準】 之變更項目供廠商點選。 四、第六組(電磁科) 1. 本局資訊與影音商品驗證登錄法定審查時間為 14 個工作天,惟期間如有補 件或抽樣者不在此限。 2. 近來仍有部分試驗室簽署人未善盡監督責任,案件報告具有嚴重缺失仍送 件預審,為維護其他循規蹈矩之試驗室及業者權利,本科將依 105 年 8 月 一致性會議紀錄第六組宣告事項第 2 項規定加強辦理。 提案討論 一、第六組(電磁科)提案 電視機是由顯示器及數位機上盒二部分組合而成,顯示器本身未具有數位 電視調諧器及其他一般影像輸入 I/O 埠,僅有一特殊影像介面輸入埠;數 位機上盒具有數位電視調諧器、其他一般影像輸入 I/O 埠及特殊影像介面 輸出埠,二者之間藉由特殊影像介面之連接線將其數位機上盒數位接收電 視訊號或其他一般影像輸入 I/O 埠訊號,使其影像在顯示器呈現,提請討 論現以電視機名稱,型號:A,申請證書時,下面 Label 標示情況是否適 當?若不適當,建議標示方式? 情況 1:數位機上盒本體標示 Label 1,有一組獨立 AC1 電源輸入;顯示 器本體標示 Label 2,有另一組獨立 AC2 電源輸入,安規報告分別出示 2 張 Label,標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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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el 1 品名:數位機上盒 型號:B 電源:AC1



Label 2

品名:電視機



型號:A 電源:AC2



情況 2:數位機上盒本體標示 Label 1,有一組獨立 AC1 電源輸入,且上 述所稱特殊影像介面輸出埠,另有部分腳位提供 DC1 電源輸出;顯示器 本體標示 Label 2,未有獨立電源輸入,其電源輸入由機上盒特殊影像介 面輸出埠 DC1 輸出供應,安規報告分別出示 2 張 Label,標示如下: Label 1 品名:數位機上盒 型號:B 輸入電源:AC1 輸出電源:DC1 Label 2 品名:電視機 型號:A 輸入電源:DC1



決議:如有類似結構之商品,其標示應依本案兩種情況之方式進行標示。 臨時動議 一、電檢中心提案 1. 依據局內規定,舊電源線組只可使用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止, 隨產品檢測 的電源線組是否也適用此要求?還是隨產品檢測的電源線組可使用至主產 品證書到期日? 第三組回覆: 非分離式電源線組係隨商品檢驗者,亦應依照電源線組修正公告,符合非 分離式電源線組相關檢驗規定,並向本局辦理核准。 2. 當 7 月 1 日進口或出廠的產品,因生產包裝因素,要拆開包裝取出舊電源 線組,更換新標準認可的電源線組耗時又費工,是否可以將新標準認可的 電源線組直接放入產品包裝內,此時包裝內會有新舊 2 條電源線組此種方 式局內是否可接受? 決議:接受本提案之方式,惟本局後市場管理仍會依據技術文件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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