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7年5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日期 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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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7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 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三組及第六組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業者應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將相關文件刪除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內「電池」單元標示及提出 核備申請。(請參閱 106 年 6 月 28 日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 會第三組宣導事項 2,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4134&xq_xCat=a&mp=1) 二、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機構及品 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下拉選單 點選者,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符,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2. 依據本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 規定」 及 「應施檢驗揚聲器等二十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於 6 月 30 日 前未增加 RoHS 標準之證書,7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請盡速辦理換證事宜。 3. 本局「商品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於 107 年 3 月 26 日正式上線,自 5 月 14 日 0 點起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新申請案之重要零組件(材料)規格一覽表 為須檢附文件,如無檢附則無法受理。 (範例下載路徑如下:進入「本局網站首頁」→「下載與申辦」→「單一窗口」 →「業務申辦」之【商品檢驗業務】項下之【驗證登錄申請】及【型式認可 申請】點選即可。) 4. 依據本局於 106 年 2 月 24 日及 106 年 8 月 23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及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2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辦理,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增加修正後檢驗標準之 證書,108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請盡速辦理換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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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需變更其他標準之變更案件(非 RoHS 標準),請勿勾選【檢驗標準-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系統已增加 【檢驗標準】 之變更項目供廠商點選, 且不須填寫變更後檢驗標準。 三、第六組(電磁科) 1. 依據本局 107 年 3 月 8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0880 號書函,請各指定試驗 室儘速向本局申請更換新版認可證書。 1) 為能即時更新本局指定試驗室認可標準減列作業,簡化本局行政流程, 避免認證與驗證機構對試驗室資格認定時間有所落差進而影響業者之權 益,本局修正「指定試驗室認可申請表」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試 驗室認可證書」內容,請各試驗室填具新版認可申請表,簽章後郵寄至 本局第三組申請換發新版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申請表電子檔置於本局 網站 (http://www.bsmi.gov.tw/首頁/商品檢驗/書表下載/指定試驗室認可) 。 2) 本次換證係因配合本局推動行政流程簡化,如指定試驗室無異動其他認 可項目者,不需繳納證書換證費用。 3) 目前尚有部分試驗室未完成換證作業,請配合儘速向本局申請,避免後 續本局追催;未完成換證之試驗室,將優先列入本年度指定試驗室不定 期追查之實地稽核對象。 四、台中分局 行動電源預審地點將於 107 年 6 月開始改至台中分局: 1. 經與認可實驗室連絡後,發現有少數實驗室誤解行動電源案件須先預審 才能投件,再次重申行動電源案件不須預審可直接投件。 2. 預審目的主要針對特殊或複雜行動電源,在測試過程中有些許疑慮需要 當面討論,再考慮預審,若是單純行動電源,請直接投件。 3. 有關行動電源預審案件,因考量本分局經費、人力與各認可實驗室需 求,將於107年6月以後預審地點改至台中分局第一課3樓實施,時間為 每週一下午1330~1600,請有預審需求的實驗室,請提前於星期四下班 前向本分局聯絡窗口將提出申請,因預審為純粹服務性質,需適當調配 人力,敬請各實驗室配合。聯絡窗口:李政哲(JJ.Li@bsmi.gov.tw)、陳 榮志(sam.chen@bsmi.gov.tw)、方凱立(ken.fa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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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 一、全威驗證科技提案 由於貴局針對不斷電系統(UPS)有申請不同配置元件如電池時,EMC 測試 需搭配不同電池評估以決定最差模式,不同電池規格(如同電壓,但容量 Ah or W 不同)時,貴局要求 EMC 測試至少需預掃高中低不同容量規格。 溝通後轉達 UPS 廠商意見如下: 1. 電池能量屬於化學能,沒有電子主動元件切換,非屬 EMC 干擾源。 2. 電池容量僅影響放電時間,EMC 測試當下之雜訊強度或耐受性與放電 時間完全無關。 3. EMC 測試應只把電池當作測試電源,測試電源不應視為待測物。 4. 電池容量(W or Ah)受放電速率影響很大 , 國際上如 UL 也沒有要求電池 廠商必須驗證其標示容量,因此電池廠商宣告之電池容量僅為參考用。 5. 依據實際測試經驗,電池容量並不會影響 EMC 測試之結果。 彙整並總結 UPS 廠商之提問: 1. 請問報 EMC/安規告中 UPS 報備電池規格是否僅管控電池電壓即可? 或是仍須同時管控電池電壓及容量(Ah or W)? 2. 當廠商申請不同電池規格時,請問貴局是否可以接受 EMC 實驗室在電 池電壓規格一樣的前提下,以最大容量(Ah or W)進行測試即可? 決議: UPS 報備不同電池廠家/型號/規格時,依照 EMC 評估原則,試驗室應 對所有電池搭配於 UPS 中進行檢測評估並找出 worst case,若試驗室判定 可採簡化或免測之方式,則需於報告內詳述其原因並保留明確且充分之測 試數據以玆佐證,並作為後續抽查之依據。若本局對評估方式有疑慮,得 請試驗室再補充說明。 二、台中分局提案 行動電源異常操作測試一致性:有關行動電源執行 CNS 14336-1(99 年版) 異常操作與故障狀態測試,第 5.3.1 過載與異常操作之保護(設備之試驗狀 態為:任何正常使用可能發生之狀況),在模擬過度充電電壓,因目前標 準並無行動電源個別標準,故目前各家實驗作法不一,預計於本月份一致 性會議提出討論是否需考慮消費者使用具有 QC 功能變壓器對行動電源充 電,發生相容性誤判或故障,輸出較高電壓對行動電源充電,例如:執行 QC 功能變壓器輸出 9V 對行動電源充電測試。 決議:本案暫不決議,待各試驗室收集國內外相關資訊後回覆予台中分局 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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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SGS 提案 1. 於今年公告「應施檢驗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強制 日為 108 年 1 月 1 日,若今年生產且明年後並不會生產,但有庫存之問題, 若明年庫存品仍在市場販賣,是否還需要檢驗? 第三組回覆: 本案商品預計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本局於 後市場查核時, 若為 108 年 1 月 1 日以後產製或進口且無商品檢驗標識時, 則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理;若為 108 年 1 月 1 日以前製造或進口或未標示 製造日期,則廠商應提供「海關進口報單」或「出廠發票」等證明文件, 以證明在市面上販售之產品為 108 年 1 月 1 日實施檢驗前國內運出廠場或 進口之產品。 2. 一月份所提交的申請(如圖 1),RoHS 聲明內在單元後面備註”見次頁” 或” 見備註”之方式的說明單元內容是可以被接受。



←↑圖 1 一月份所提交的 RoHS 文件



但在五月份的申請(如圖 2),此項目卻被開缺失,請審查單位告知在單元後 面備註”見次頁”或”見備註”的方式說明是否可以被接受?倘若未來沒有加 上任何備註,是否又會被認為資訊不完整而再被開一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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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五月份所提交的 RoHS 文件



第六組(化學科)回覆: 本局於本(107)年 5 月 23 日受理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驗證登錄申請案 (CI357062800427-00) , 其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單元 「線材(見 次頁)」 ,經審視同案號 02_10 使用手冊第 22 頁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單元 「線材(見次頁)」 ,同頁表格下方加註「備註:線材包含:USB 線、電源供 應器線材」 等文字,次頁則為製造日期、製造商、製造國別、 製造商地址、 代理商、代理商電話訊息及代理商地址,並無單元「線材」之補充說明, 易衍生爭議(如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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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限用物質聲明書 依據 106 年 2 月、6 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記錄,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單元補充 說明可自行決定採用: 1. 單元旁括弧說明。例:線材(USB 線、電源供應器線材) 2.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次頁補充說明。 3. 07_99 補充說明等方式。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如欲將補充說明資訊呈現予消費者知悉,請於表格 以外之地方(例如下方)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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