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7年4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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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7 年 4 月 11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RoHS 連絡窗口: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宛琳,02-23431867,wanlin.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詹宗倫,04-22612161#612,alun0528@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技術單位) :謝文馨,06-2264101#334,vita.hsieh@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審查單位) :徐政聰,06-2264101#214,ct.hsu@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四、第六組 1. 依 105 年 1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25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之相關檢驗 規定」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62470913.pdf)網址下載參閱。 2. 依 105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 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05176951.pdf)網址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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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 106 年 1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42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無線電鍵盤等 92 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83513037502.pdf)網址下載參閱。 4. 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 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7927129758.pdf)網址下載參閱。 5. 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6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8426582405.pdf)網址下載參閱。 6. 依 106 年 3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 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337143726.pdf)網址下載參閱。 7. 依 106 年 3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680883107.pdf)網址下載參閱。 8. 依 106 年 4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5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 7 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91882379016.pdf)網址下載參閱。 9. 依 106 年 4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96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09420919.pdf)網址下載參閱。 10. 依 106 年 4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6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 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97989354.pdf)網址下載參閱。 11. 依 106 年 5 月 1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90 號令:



(1) 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 「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 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 11 項公告,前揭公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 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 (換) 發證書者,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 RoHS 或 RoHS (XX) 。 (2) 「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方同時加 註 RoHS 或 RoHS(XX) ,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處進行標示,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4840189139.pdf)網址下載參閱。 12. 依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經 查有使用電源線組(包含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分離式電源線組及延長用電源線組)之電機電 子類應施檢驗商品檢驗規定相關公告共計 7 項,前揭公告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 ,如符 合舊版檢驗標準 CNS 10917(85 年版) 、CNS 10917-1(87 年版) 、CNS 10917-2(85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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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0917-3(85 年版)或 IEC 60799(1998)並取得證書者,得延長使用至 107 年 6 月 30 日,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453440506.pdf) 網址下載參閱。 13. 依 106 年 7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20 號公告修正 「電器用開關等 16 項產品實施自 願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及驗證標準」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57270249.pdf)網址下載參閱。 14. 依 106 年 7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80 號公告修正「冷媒壓縮機等 6 項產品實施自 願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63757336.pdf)網址下載參閱。 15. 依 106 年 8 月 2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2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3909350414.pdf)網址下載參閱。 16. 依 106 年 8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29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85678797.pdf)網址下載參閱。 17. 依 106 年 8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0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 等 8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91426549.pdf)網址下載參閱。 18. 依 106 年 10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5480 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等 4 項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7706449388.pdf)網址下載參閱。 19. 依 106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761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延長 用電源線組等 4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14453923983.pdf)網址下載參閱。 20. 依 107 年 1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0010 號公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機電子類應施檢 驗商品等 7 項公告修正前原型式試驗報告之適用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16004178026.pdf)網址下載參閱。 21. 依 107 年 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110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519715331283.pdf) 網址下載參閱。 22.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9 日以經商字第 10702400130 號公告修正,並自 107 年 3 月 8 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18054757141.pdf)網址下載參閱。 五、第六組 1. 為配合產品驗證認可管理系統新增相關功能正式上線,本局商品驗證機構(CCB)請將業者 申請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依編碼原則上傳系統。CCB 使用系統網址: https://rpconline.bsmi.gov.tw:3470/pcm/log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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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經 TAF 認證並取得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其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應標示 TAF 認證標 誌,並作為本局各審查單位及驗證機構受理之依據。 六、第三組(第二科) 1. 為因應延長用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之已取得舊版檢驗標準之證書且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提 供限用物質情況標示之位置、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者, 可使用至證書期滿,至多延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延長用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之非分離 式電源線組庫存品比照本局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 2.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樣張)標示的位置為【商品的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但以網 頁方式提供(揭露)應將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如僅變更標示位置, 標示內容不變,且未涉及商品外觀、零組件、線路圖等之不同;亦或是登錄的生產廠場不同, 後續樣張標示的位置已符合上述公告規定之位置,則不需再辦理核備。 七、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依據本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 驗揚聲器等 24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於 6 月 30 日前未增加 RoHS 標準之證書,7 月 1 日 起進行廢證,請盡速辦理換證事宜。 2. 本局「商品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於 107 年 3 月 26 日正式上線,自 4 月 30 日 0 點起驗證登 錄及型式認可新申請案之重要零組件(材料)規格一覽表為須檢附文件,如無檢附則無法受 理。 (範例下載路徑如下:進入「本局網站首頁」→「下載與申辦」→「單一窗口」→「業 務申辦」之【商品檢驗業務】項下之【驗證登錄申請】及【型式認可申請】點選即可) 3. 依據本局於 106 年 2 月 24 日及 106 年 8 月 23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及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2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辦理,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增加修正後檢驗標準之證書 , 108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 , 請盡速辦理換證事宜 。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致,申請案件時請以 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5. 需變更其他標準之變更案件(非 RoHS 標準) ,請勿勾選【檢驗標準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 標示】 ,系統已增加【檢驗標準】之變更項目供廠商點選,且不須填寫變更後檢驗標準。 八、第六組(化學檢驗科) 本局即將辦理 107 年度『消費性電子商品重金屬含量檢測能力試驗計畫』 ,相關計畫說明、簡 章及報名表等公告資訊可於本局最新消息項下活動訊息區網頁下載,歡迎有興趣之檢測試驗 室留意公告資訊並踴躍報名參加,如有相關問題亦可逕洽聯絡人。活動訊息區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1512&CtUnit=966&BaseDSD=7&mp=1;聯絡人:第 六組化學檢驗科陳威冶,聯絡電話:02-23431869,電子郵件:weiye.chen@bsmi.gov.tw。 九、第三組及第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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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業者應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將相關文件 刪除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內「電池」單元標示及提出核備申請。 (請參閱 106 年 6 月 28 日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第三組宣導事項 2,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9831698547.pdf) 十、第三組(第二科) 1. 依本局 107 年 1 月 19 日召開「研商家電類商品檢驗標準 CNS 60335-1『軟體評估』試驗項目 審查方式」會議紀錄,有關家電類商品安規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之「軟體評 估」試驗項目,擬參照目前家電類商品重要零組件驗證審查方式,引用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 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 驗室(CBTL)的 IEC 60335-1 報告內容,經本局具有 CNS 60335-1(103 年版) 「軟體評估」 項目能力之認可指定試驗室審核其試驗報告之完整性及一致性,必要時可進行比對確認,據 以核發該測試項目之型式試驗報告。另對未具有 CB 試驗報告之業者,仍應依 CNS 60335-1 (103 年版)要求執行軟體評估試驗。 2. 為讓業者能順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依家電新版檢驗標準申請審查換發證書,請各試驗室 協助通知業者辦理新標準換證作業,並即早進行檢驗測試及向本局申請換證。 3. 經詢問 TAF 目前本局指定試驗室 CNS 60335-1 軟體評估項目能力的認證狀況,因現行 TAF 將其拉出與原有安規領域脫離成獨立認可能力,惟已取得 CNS 60335-1 Annex R 認證僅有 4 家指定試驗室,請具備軟體評估能力之各指定試驗室儘速取得認證,避免影響後續家電新標 準換證的執行。 4. 依據本局 106 年 4 月 24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96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 照明類等 8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冷氣及照明類廠商依該修正公告前檢驗標準取得商品 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依修正公告規定向本局完成證書換發; 屆時未完成者,本局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款或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9 款 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 5. 依據本局 107 年 3 月 8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0880 號書函,請各指定試驗室儘速向本局申請 更換新版認可證書。 (1)為能即時更新本局指定試驗室認可標準減列作業,簡化本局行政流程,避免認證與驗證機 構對試驗室資格認定時間有所落差進而影響業者之權益,本局修正「指定試驗室認可申請 表」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內容,請各試驗室填具新版認可申請表, 簽章後郵寄至本局第三組申請換發新版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申請表電子檔置於本局網站 (http://www.bsmi.gov.tw/首頁/商品檢驗/書表下載/指定試驗室認可) 。 (2)本次換證係因配合本局推動行政流程簡化,如指定試驗室無異動其他認可項目者,不需繳 納證書換證費用。 (3)目前尚有部分試驗室未完成換證作業,請配合儘速向本局申請,避免後續本局追催。 6. 電動手工具類商品應施檢驗範圍相關事項宣導: (1)依勞動部 106 年 9 月 1 日勞職安 4 字第 1061033490 號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所定機 械、設備及器具應辦理資訊申報網站登錄產品範圍,其中包含手提式或攜帶型之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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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本局現行公告電動手工具類商品應施檢驗範圍,排除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指定之機械設 備器具者;爰請試驗室承接電動手工具類商品檢測案件時,先行確認商品是否屬前項職業 安全衛生法(職安署)所指定之機械設備器具範圍,並可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設 備器具安全資訊網查詢登錄產品 (https://tsmark.osha.gov.tw/sha/public/home.action?codeVerify=9188) 。 十一、 第六組



1. 本局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預計 107 年 3 月 26 日上線,敬請指定試驗室協助業者辦理,並廣 為宣導 ,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516176755296.xls 網址下 載參閱。 2. 指定試驗如有相關意見請與各專業試驗室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窗口連絡,重要零組件追溯系 統連絡窗口: 第六組電氣檢驗科連絡窗口:劉德聰,02-86488058#227,Dt.Liu@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邱建隆,02-24525008#228,jalong.chiou@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葉永宏,03-4594791#810,yh.ya@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李政哲,04-22612161#617,JJ.Li@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趙志峯,06-2264101#216,feng.chao@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黃馨德,07-2511151#714,sd.huang@bsmi.gov.tw 十二、 高雄分局



依 105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所有商品之檢驗標準均包括 CNS 690(105 年版) ,故插頭及插座,除 使用上不分極性者,可不標示極性外,均須依 CNS 690 表 1 註(a)及圖示規定標示極性,標 示位置在端子或附近之器體表面,使用符號須符合 CNS 15767-1 第 8.2 節規定。 十三、 107 年 3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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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 :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案由: 依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4.8 節要求,電器內電動機運轉的電容器符合 IEC 60252-1 安全 性防護等級 P2(或依一致性會議結論接受 S2,S3) ,能否以國際 CB 系統所核發之 IEC 60252-1 試驗報告作為電容器之符合性聲明。 說明: 1. CB 系統並非認證機構,此為國際電工協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 根據 IEC 測試標準所提供的測試報告,可以和其他認證機構做等同標準的轉證動作,以取得 該機構之認證,附件 1~3 為補充說明。 2. CB 並非獨立之認證機構,故想請益是否可接受在有效期限內以 IEC60252-1 為標準的檢驗報告 作為符合產品試驗之評鑑與聲明。 附件 1:CB 系統說明 http://www.npi.com.tw/2014-07-14-07-52-27/2014-07-21-03-43-54/cb 附件 2:CB 架構測試標準 http://www.tctce.com.tw/inside55_10.html



附件 3:對於 IEC60252-1 之標準,與 CB 架構相容之認證機構 https://www.iecee.org/dyn/www/f?p=106:57:0::::FSP_STD_ID: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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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接受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證書。



議題二 亞信檢測公司提案 案由: 依 107 年 2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節錄第三組宣導事項: 「有關家電類 商品安規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之「軟體評估」試驗項目,擬參照目前家電類商品 重要零組件驗證審查方式,引用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的 IEC 60335-1 報告內容…」 , 請討論是否可引用 CB 體系內 CQC 國家驗證機構(NCB)報告內容之「軟體評估」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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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 可引用 CB 體系內 CQC 國家驗證機構(NCB)報告內容之「軟體評估」試驗項目。 2. 需經本局具有 CNS 60335-1(103 年版) 「軟體評估」項目能力之認可指定試驗室審核其試驗 報告之完整性及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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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 亞信檢測公司提案 案由: 請討論產品外觀相片(如下圖所示)是否符合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2.44 節要求,電器 不得有像玩具之造型和裝飾的外殼。 備考:例:外殼做成動物,字母,人或其比例模型 以檢驗檢查符合性 圖示



說明: 1. 如下圖所示產品說明書內有相關警語及符號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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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下圖所示產品本身有互鎖微動開關、保護外殼如無裝置定位無法啟動、無可觸及危險的運動 部件。



結論: 經出席與會人員討論,該商品造型類似卡通玩偶,不符合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2.44 節 要求,建請提案單位再蒐集相關資料再行討論。



議題四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案由: CNS 60335-2-23 之 7.1 節:除指定之顏色外,可攜式吹風機、捲燙器及類似電器應標示結合 ISO 3864-1 之禁止標誌的 IEC 60417-5582(2002-10)之符號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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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版 IEC 60335-2-23:2016 已經將此要求變更為 ISO 7010-P026(2011-05)之符號:



說明: 由於廠商吹風機銷售全球,希望統一使用最新版標準(引用 ISO 7010-P026)之符號,討論台灣 地區是否接受引用新版符號。 結論: 接受新版符號。



議題五 亞信檢測公司提案 案由: 依 107 年 2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節錄第三組宣導事項:有關家電類商 品安規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之「軟體評估」試驗項目。今有一洗衣機商品申請主 型號是 AWNE92,因為軟體評估的要求附上 1 份 CB 報告,CB 報告上的型號為 *WN**R*N**5****,依照工廠的說法是屬同一系列的產品,使用同一個主要晶片,可用這份 CB 報上的軟體評估,以下是 CB 報告的型號表及額定電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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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承上所述,是否依照下列建議方式之其中一項方式處理: 1. 附加廠商的切結書,確認使用的軟體相同,可以使用這一份 CB 報告並抄錄其軟體評估的內容 在報告上即可,附上 CB 報告並直接引用其軟體評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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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上 CB 報告並依照確認軟體評估的內容動作是相同的,並註記主要的晶片或是主要的軟體部 分線路。 3. 主要控制基板須和 CB 報告同一片才能認定為相同的軟體評估結果,CB 報告才可使用。 4. 主要控制基板及電源基板須和 CB 報告為同一片才能認為是相同的軟體評估結果,CB 報告才可 使用。 結論: 1. 「申請型號」與「CB 試驗報告型號」不一致,建議業者將申請型號經 CB 發證單位再次確認。 2. 業者若是以切結方式辦理,應提供足夠之相關技術文件,包含軟、硬體之規格及版本。經本局 具有 CNS 60335-1(103 年版) 「軟體評估」項目能力之認可指定試驗室審核其試驗報告之完整 性及一致性,必要時可進行比對確認,據以核發該測試項目之型式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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