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07年4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
日期 | 2018-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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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7 年 4 月 25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林科長良陽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依據本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 規定」 及 「應施檢驗揚聲器等二十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於 6 月 30 日 前未增加 RoHS 標準之證書,7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請盡速辦理換證事宜。 2. 本局「商品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於 107 年 3 月 26 日正式上線,自 4 月 30 日 0 點起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新申請案之重要零組件(材料)規格一覽表 為須檢附文件,如無檢附則無法受理。 (範例下載路徑如下:進入「本局網站首頁」→「下載與申辦」→「單一窗口」 →「業務申辦」之【商品檢驗業務】項下之【驗證登錄申請】及【型式認可 申請】點選即可。) 3. 依據本局於 106 年 2 月 24 日及 106 年 8 月 23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及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2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辦理,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增加修正後檢驗標準之 證書,108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請盡速辦理換證事宜。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需變更其他標準之變更案件(非 RoHS 標準) , 請勿勾選 【檢驗標準-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系統已增加【檢驗標準】之變更項目供廠商點選,且不 須填寫變更後檢驗標準。 提案討論 一、宏爗科技提案: 代廠商海昌詢問:廠商案件在預審 EMC 時被告知需依據 104/5/20 一致性 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第 1 項(如圖 1)來修訂產品名稱,將”電源供應器”更改 為”開放式電源供應器”。廠商產品照片如圖 2: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6頁 圖1 104 年 5 月 20 日一致性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第 1 項 圖2 (開放式)電源供應器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6頁 廠商問題點:產品本身沒有外殼,在出貨和測試都不會搭配風扇,且產品 也不需藉由風扇提供散熱以通過測試。廠商同意在中文使用手冊中詳細描 述產品特性,但產品名稱加上”開放式”字眼是否仍為必要?可否僅以”電 源供應器”定義即可? BSMI 總局對 6 年證書期滿案件重新申請注意事項在 BSMI 證書年限期滿前,廠商提前申請”證書期滿重新申請案”,BSMI 規定證書上原有的資訊皆不得變動;如有變動將無法上傳文件至系統,如 此廠商必須先取消原有尚未失效之 BSMI 證書,其後才能上傳文件成功, 前述先取消證書之方式恐造成廠商出貨問題。 決議: 為與一般電源供應器作區隔,故維持原決議之規定;惟若有上述出貨問 題,得向本組申請以個案加速辦理。 二、程智科技提案: 依 103 年 7 月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內容,關於 USB type 輸出之行動電 源輸出電壓標示,若行動電源在可同時充放電之狀態下,輸出滿載電壓是 否仍需符合此決議要求?部份廠商反映因產品設計問題,在同時充放電之 狀態下,USB 滿載電壓無法符合該要求,是否能於使用手冊以宣告方式告 知消費者應避免同時充放電,而得毋須符合一致性研討會決議要求? 例如宣告:若在同時充放電狀況下使用此產品,可能導致後端產品損壞。 決議: 不接受以宣告方式而規避同時充放電功能之評估,其空載、滿載輸出電壓 仍須符合原決議之相關規定。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6頁 三、電檢中心提案: 電源轉接器附加 USB 充電座或延長線附加 USB 充電座等的複合性產品, 其附隨的 USB 充電座部分需符合 CNS 14336-1 要求,因此產品的 Label 會受到兩種標準的要求(如電源轉接器 CNS 15767-2-5 + USB 充電座 CNS 14336-1)。目前各家廠商在標示上有些差異,造成在報告審核與廠商製作 Label 之困擾,是否可訂定此類型複合性產品標示一致性,使得廠商有所 依循。目前有以下問題需討論: 1. 產品額定輸入電壓/電流標示部分,主產品電源轉接器與附屬功能 USB 充電座的額定:輸入電壓/電流標示是否需要分別獨立標示?如範例 1。 2. 承討論 1,或接受只標示主產品(電源轉接器或延長線組)額定輸入電壓 (AC 125V)/電流?如範例 2;但於 94 年 8 月份一致性會議決議(如圖 3 所示),IT/AV 額定電壓 110V、115V、120V、220V、230V、240V。 3. 如 USB 部分之額定輸入須獨立標示,其額定輸入標示之前導字可否使 用 「USB 輸入 : 110-125V~, 60Hz, 0.31A」 或 「USB input : 110-125V~, 60Hz, 0.31A」?如範例 3。 範例 1 範例 2 範例 3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6頁 圖4 94 年 8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第 3 項 決議: 本案屬複合性產品其主要功能為電源轉接器或延長線組 , USB 電源供應器 僅為其附屬功能,產品應符合主功能標準(CNS15767-1、CNS15767-2-5、 CNS15767-2-7)對標示之要求,輸入規格應標示電源轉接器或延長線組之 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及/或功率。至於其附屬功能(USB 電源供應器)則無須 再重複標示上述資訊,避免因標示不一致造成消費者混淆,標示方式可參 考範例 2。附屬功能 USB 電源供應器之額定輸入電流須註記於使用手冊, 額定輸出電壓、輸出電流及/或功率,則應同時標示於本體及使用手冊。 此外,因本案產品主功能屬配線器材,依據 CNS15767-1 第 8.4 節規定 II 類電器用之插頭及可攜式插座不得標示 II 類構造之符號 , 故本複合性產品 不應標示 II 類產品之”回”字符號。 臨時動議 耕興提案 客戶同一款機器出售海外不同國家越來越多,每批產品在工藝設計之初有 考慮到能否達成統一標準,盡量減少不同版本差異以節省生產成本。關於 安規 LPS 輸出測試 , 現行台灣及歐美對於 PTC 測試時間之規定並未相同, 客戶希望我司與標檢局討論,是否可以參考新版規範要求將量測時間調整 為 60 秒,如此有利於廠商販售產品至不同區域及不同批次產品工藝設計 之一致性、成本控制等。 以下為 CNS14336-1(如圖 5)與 IEC60950-1 A2 版(如圖 6)的標準差異說明 :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5頁/共6頁 圖5 CNS14336-1 對應的是 IEC60950-1 A1 版,量測時間為 5 秒 圖6 現行歐美採用 IEC60950-1 A2 版,量測時間為 60 秒 決議: 關於資訊類產品安規測試,本局公告之國家標準 CNS14336-1(99 年版)係 對應於國際標準 IEC60950-1 A1 版,相關檢驗規定仍應依本局公告辦理。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6頁/共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