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66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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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6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第 66 次一致性會議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提案編號: 10611343 無線產品本體沒有螢幕顯示器 (例: Desktop PC、 TV Settop box),在使用時必須接上外接 螢幕顯示器,消費者才能正常操作,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可否將NCC ID及相關的警語,改於 e-label 方式標示於外接螢幕顯示器上? FCC is now allowing e-label for device without an integrated/build-in screen but which can only operate in conjunction with a device that has an electronic display screen. Example is Desktop PC, TV Settop box that does not have integrated screen but can only work when connected to a display. FCC order details below: Any radiofrequency device equipped with an integrated electronic display screen, or a radiofrequency device without an integrated screen that can only operate in conjunction with a device that has an electronic display screen, may display on the electronic display the FCC Identifier, any warning statements, or other information that the Commission’s rules would otherwise require to be shown on a physical label attached to the device. Please start to request NCC, BSMI and Commodity Law department to accept this as well. 結論: 須外接螢幕顯示器才能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將本體應標示之本會審驗合格標籤(NCC logo + ID)及中文警語,以電子標籤(e-label)顯示於其外接顯示器螢幕,依經濟部公告訂定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申請廠商應切結於說明書或包裝盒載明獲取本會審驗合 格標籤及中文警語等資訊之操作方式,並於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NCC logo)。



提案編號: 10611344 LP0002 第4.7.9節: 4.7.9 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應載明事項,除依2.10 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4.7.9.1 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4.7.9.2 高增益指向性天線只得應用於固定式點對點系統。 上述的警語是否可改標示於 e-label (電子螢幕)?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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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應於器材本體標示審驗合格標籤(NCC logo + ID),得以電子標籤(e-label)於器材本體顯示,並應依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中 文警語。爰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應標示於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之中文警語,不得以電 子標籤標示。



提案編號: 10611345 在 105 年 9 月 14 日,因為當時交通部還沒有確認開放的 IoT 頻段,因此客戶的 LoRa 模組 433.1MHz 以 LP0002 的 3.4.2 章節取得 NCC 證書。在 106 年 2 月 22 日,交通部已經開放低功 率物聯網設備的使用頻段是 920MHz~925MHz,請問是否須將此張 NCC 證書撤銷? 結論: 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3.4.2 規定,433MHz 頻段可運用以傳送控制訊號,不限於物聯網 器材,若該器材符合此規定,原審驗證明為仍有效。



提案編號: 10611346 1.新版CNS 15285 2017 預計何時完全取代舊版本? 2.新舊版緩衝期限為多久時間? 3.對於連接線(USB CABEL) 於申請CNS 15285 2017板時,是否僅需評估壓降部分即可?對於防 火類別等級,導線之最大電阻,四軸向彎曲連續性是否需要評估? 4.假設該電源轉接器已經有取得 CEC, DOE Level 6 or CoC 是否就可以免測這一個無載功率 測試, 提供相關證明或是該電源轉接器標籤黏貼有羅馬符號 VI 即可?? 同理 B.2.2 對於平 均功率的量測是否可以同上方式 結論: 1. PLMN08 及 PLMN10 修訂草案(頻段新增及 CNS15285 改版),待法制作業完成後將公告實施, 若有 PLMN01 之充電介面應比照辦理。 2. PLMN08 及 PLM10 修訂公告實施後,新舊版本之轉換緩衝期限為 3 個月。 3. PLMN08 及 PLM10 修訂公告實施後,有關 CNS15285 測試項目應依照修訂後技術規範辦理檢 測。 CNS15285 檢驗報告須由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檢驗機構出具。



提案編號: 10111347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7條規定,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後,應於該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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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前,檢具標註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向原驗 證機構登錄。 此模組未來販售給特定用途器具,如吊掛機,車斗控制..等商業特殊用途或工業特殊用途器 具是否有必要符合? 另外此類產品的外包裝是否也可免除標示 NCC 標章。 結論: 1.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5 條規定略以,第 18 條第 1 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取得 審驗證明者或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者 , 應依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明顯處,並於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於取得審 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準用之。 2.射頻模組(組件)以 B to B 方式販售給特定用途器具(一般消費者無法購得) ,申請射頻模 組(組件)型式認證廠商應依前項規定切結保證該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時 , 該最終 產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本會審驗合格標籤(NCC logo+ID),並於最終產品之包裝盒標示本會標 章(NCC logo),且將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向原驗證機構登錄,始得發 證。 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未規定「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應於包裝盒標本 會標章(NCC logo)」 ,爰射頻模組(組件)於包裝盒得不標本會標章。 4.隨插即用之射頻模組(組件)係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審驗。



提案編號: 10611348 依據審驗辦法第 24 條規定貴會得揭露取得審驗證明之不含電路板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一 事。 雖然目前 NCC 做法是外網並無開放民眾觀看測試報告,但未來若開放民眾觀看測試報告,希 望貴會能參考外觀照保密的做法,讓廠商能在產品未上市前先不公開測試數據,延後到產品 上市後再上傳,以避免影響商機。 結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略以,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之相關規 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 之日起 7 個工作天內,將審驗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於 國內、外公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該保密期間最長 1 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4 條規定 , 本會得揭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外觀照片、不含電路板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等審驗相關資 料。 3. 本會於 107 年 1 月 1 日起於本會型式認證資料庫網頁揭露前項審驗相關資料,因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為 106 年 6 月 7 日修正發布施行,爰自 106 年 6 月 7 日起取得審驗證明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之前揭審驗相關資料,驗證機構均須上傳至本會型 式認證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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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廠商有簽署產品外觀照片保密切結書者,於外觀照片保密期間,上載之檢驗報告或測 試報告得不含外觀照片(如:測試配置照片及外觀照片),保密期間結束後,外觀照片及測試配 置照片應立即公開。



提案編號:10611349 此包裝內可能不含具備無線傳輸功能的產品,需依實際出貨配置而定 Scenario A: The wireless module is not installed in the product, but ships in the same package with the product, but as an accessory only Scenario B: The product is capable of having a wireless module installed by the customer, but it does not ship with the product in any form. 結論: 1. 第 10606332 號提案結論:整組性/組合販賣含選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商品 (如桌上型電 腦等),因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為避免消費者誤解,得於包裝盒標示「此包裝內可能不 含具備無線傳輸功能的產品,需依實際出貨配置而定」。 2. 本案所提之 Scenario A/B 組合販售情形,因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為避免消費者誤解, 得於包裝盒標示「此包裝內可能不含具備無線傳輸功能的產品,需依實際出貨配置而定」。



提案編號: 10611350 本身已經具有 ID 的無線 USB WLAN Dongle,欲安裝進入平台內部 Main Board 上做市場販售, 是 否可直接使用該 USB WLAN Dongle 的認可 ID,而平台就不需做認證? 結論: 1. 已取得審驗證明之 USB Dongle 欲安裝於其它設備內部時,該 USB Dongle 不得改變原審驗 合格之技術規格、硬體規格、射頻性能或外觀(例:拆掉外殼或改變接頭形式【STD-A 變 為銲接】),若該設備若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 條第 6 款規定之平臺定義, 則該設備得無須重新申請審驗,販賣該設備者須確保設備與 USB Dongle 於使用時,符合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 驗證機構應於該 USB Dongle 審驗證明之 「警語或標示要求」 載明 「應於說明書及包裝盒標示: 本器材安裝於其他設備內部時,若該設備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 條第 6 款規定 之平臺定義,則該設備得無須重新申請審驗。販賣該設備者須向本器材取得審驗證明者取得 授權使用本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並檢具該設備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由本器材取 得審驗證明者向原驗證機構登錄,且於該設備本體明顯處標示本器材審驗合格標籤,始得公 開陳列或販賣。」 。



提案編號: 106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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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審驗辦法於 106 年 6 月 7 日發布後,部分做法與一致性會議決議不同,例如同 Type 天線 Gain 值減少,及減少射頻模組或 IC 等,應以何者規定為準? 結論: 1. 審驗一致性會議係為解決本會所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不明確或未規定時,基於該 辦法規定準則及原理,以合理方式補強及釋示該辦法規定,爰本會相關法規已有明確規定 者,應依該等規定辦理。 2. 本案應依106年6月7日發布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辦理: a. 天線變更或新增為同Type天線增益減少,依該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申請系 列產品型式認證,依同條第7項規定,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須提供天線之評估報告 及照片)。 減少射頻模組或 IC 等核屬變更硬體規格(技術規格),依該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應重新 申請審驗,並核發新審驗合格標籤。



提案編號: 10611352 第60次審驗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10503293結論提到,採用電子螢幕顯示方式者,應提供使用 者於三個操作步驟內顯示出下列 資訊。請問三步驟是如何定義? FCC 也是三步驟內完成,但並沒有清楚定義。 結論: Three Steps 係指 3 個階層。



提案編號: 10611353 1. 客戶產品成套販售,兩種器材各具有 TX 與 RX 功能,是否能以同一個認證證號申請型式認 證?例如無線藍牙滑鼠+dongle 2. 成套販賣之兩種器材是否都應各自於器材本體上標示 NCC 型式認證號碼? 無人機之搖控器內含三個射頻功能,包含 2.4G WLAN + BT + 2.4G non-WLAN,而無人機本體 是 2.4G non-WLAN 純接收功能,請問是否可以只申請一張證書? 結論: 1.雙向傳輸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成套銷售者【例:無線藍牙滑鼠+dongle,2部收發信機 (Transceiver)成套販售】,1張證書僅能登載1個廠牌型號收發信機資訊,申請時應一併 送審,或提供經型式認證合格之對應收發信機之送審資料,依審驗合格收發信機之型號核 發審驗證明。(同第10503284號提案結論) 2.收發信機個別器材本體上應分別標示本會審驗合格標籤。 3.無人機本體之 2.4G non-WLAN 射頻功能,為非純接收功能,應為收發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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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10611354 產品具備 micro USB port,但出貨不附充電器。 請問是否仍應執行傳導測試?若要執行測試, 是否可以 透過筆電來執行? 結論: 應執行電源傳導測試,並須依據說明書使用方式,以筆電或電源供應器來執行;若說明書未 載明使用方式,應以筆電或電源供應器擇一執行,並應於檢驗報告載明筆電或電源供應器之 廠牌型號。



提案編號: 10611355 產品後面括號應加註射頻功能,那麼在產品標籤上是否也應比照辦理? 結論: 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等規定略以,取得審驗證明或審定證 明者、或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 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器材或設備本體明顯處,並應依本會或相關技術規範規定 於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爰經審驗合格器材或設備,應依前揭規定標示。 2.若經審驗合格器材或設備屬經濟部公告訂定「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之種類及品目, 應依該基準標示。



提案編號: 10611356 市場抽測樣品是不是以不破壞樣品為原則? 結論: 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 「驗證機構辦理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抽驗需特殊測試軟體、特殊治具、檢驗報告、測試報告或審 驗相關資料者,取得審驗證明者應無償協助或提供」辦理。



提案編號: 10611357 具備 AGPS 或是 GPS 定位功能的產品,例如手機類等,是否須請廠商提出切結保證書或在使 用手冊上說明如何保護個人隱私,以避免日後消費糾紛? 結論: 申請定位追蹤器材審驗者應切結於器材本體適當位置、包裝盒及說明書標示警語「為維護隱 私權,請妥適使用」。申請其他具衛星定位功能(如 AGPS、GPS、北斗、GLONASS、Galileo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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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如手機)審驗者無須切結,惟其功能及使用仍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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