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7年3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107.03.14)
日期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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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7 年 3 月 14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RoHS 連絡窗口: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宛琳,02-23431867,wanlin.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詹宗倫,04-22612161#612,alun0528@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技術單位) :謝文馨,06-2264101#334,vita.hsieh@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審查單位) :徐政聰,06-2264101#214,ct.hsu@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四、第六組 1. 依 105 年 1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25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之相關檢驗 規定」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62470913.pdf)網址下載參閱。 2. 依 105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 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05176951.pdf)網址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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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 106 年 1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42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無線電鍵盤等 92 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83513037502.pdf)網址下載參閱。 4. 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 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7927129758.pdf)網址下載參閱。 5. 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6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8426582405.pdf)網址下載參閱。 6. 依 106 年 3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 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337143726.pdf)網址下載參閱。 7. 依 106 年 3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680883107.pdf)網址下載參閱。 8. 依 106 年 4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5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 7 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91882379016.pdf)網址下載參閱。 9. 依 106 年 4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96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09420919.pdf)網址下載參閱。 10. 依 106 年 4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6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 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97989354.pdf)網址下載參閱。 11. 依 106 年 5 月 1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90 號令:



( 1) 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 「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 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 11 項公告,前揭公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 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 (換) 發證書者,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 RoHS 或 RoHS (XX) 。 ( 2) 「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方同時加 註 RoHS 或 RoHS(XX) ,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處進行標示,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4840189139.pdf)網址下載參閱。 12. 依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經 查有使用電源線組(包含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分離式電源線組及延長用電源線組)之電機電 子類應施檢驗商品檢驗規定相關公告共計 7 項,前揭公告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 ,如符 合舊版檢驗標準 CNS 10917(85 年版) 、CNS 10917-1(87 年版) 、CNS 10917-2(85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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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0917-3(85 年版)或 IEC 60799(1998)並取得證書者,得延長使用至 107 年 6 月 30 日,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453440506.pdf) 網址下載參閱。 13. 依 106 年 7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20 號公告修正 「電器用開關等 16 項產品實施自 願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及驗證標準」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57270249.pdf)網址下載參閱。 14. 依 106 年 7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80 號公告修正「冷媒壓縮機等 6 項產品實施自 願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63757336.pdf)網址下載參閱。 15. 依 106 年 8 月 2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2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3909350414.pdf)網址下載參閱。 16. 依 106 年 8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29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85678797.pdf)網址下載參閱。 17. 依 106 年 8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0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 等 8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91426549.pdf)網址下載參閱。 18. 依 106 年 10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5480 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等 4 項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7706449388.pdf)網址下載參閱。 19. 依 106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761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延長 用電源線組等 4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14453923983.pdf)網址下載參閱。 20. 依 107 年 1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0010 號公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機電子類應施檢 驗商品等 7 項公告修正前原型式試驗報告之適用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16004178026.pdf)網址下載參閱。 21. 依 107 年 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73000110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519715331283.pdf) 網址下載參閱。 22.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9 日以經商字第 10702400130 號公告修正,並自 107 年 3 月 8 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18054757141.pdf)網址下載參閱。 五、第六組 1. 為配合產品驗證認可管理系統新增相關功能正式上線,本局商品驗證機構(CCB)請將業者 申請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依編碼原則上傳系統。CCB 使用系統網址: https://rpconline.bsmi.gov.tw:3470/pcm/log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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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經 TAF 認證並取得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其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應標示 TAF 認證標 誌,並作為本局各審查單位及驗證機構受理之依據。 六、第三組(第二科) 1. 為因應延長用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之已取得舊版檢驗標準之證書且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提 供限用物質情況標示之位置、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者, 可使用至證書期滿,至多延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延長用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之非分離 式電源線組庫存品比照本局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 2.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樣張)標示的位置為【商品的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但以網 頁方式提供(揭露)應將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如僅變更標示位置, 標示內容不變,且未涉及商品外觀、零組件、線路圖等之不同;亦或是登錄的生產廠場不同, 後續樣張標示的位置已符合上述公告規定之位置,則不需再辦理核備。 七、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致,申請案件時請以 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2. 需變更其他標準之變更案件(非 RoHS 標準) ,請勿勾選【檢驗標準-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 標示】 ,系統已增加【檢驗標準】之變更項目供廠商點選,且不須填寫變更後檢驗標準。 八、第六組(化學檢驗科) 本局即將辦理 107 年度『消費性電子商品重金屬含量檢測能力試驗計畫』 ,相關計畫說明、簡 章及報名表等公告資訊可於本局最新消息項下活動訊息區網頁下載,歡迎有興趣之檢測試驗 室留意公告資訊並踴躍報名參加,如有相關問題亦可逕洽聯絡人。活動訊息區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1512&CtUnit=966&BaseDSD=7&mp=1;聯絡人:第 六組化學檢驗科陳威冶,聯絡電話:02-23431869,電子郵件:weiye.chen@bsmi.gov.tw。 九、第三組及第六組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業者應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將相關文件 刪除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內「電池」單元標示及提出核備申請。 (請參閱 106 年 6 月 28 日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第三組宣導事項 2,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9831698547.pdf) 十、第三組 1. 依本局 107 年 1 月 19 日召開「研商家電類商品檢驗標準 CNS 60335-1『軟體評估』試驗項目 審查方式」會議紀錄,有關家電類商品安規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之「軟體評 估」試驗項目,擬參照目前家電類商品重要零組件驗證審查方式,引用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 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 驗室(CBTL)的 IEC 60335-1 報告內容,經本局具有 CNS 60335-1(103 年版) 「軟體評估」 項目能力之認可指定試驗室審核其試驗報告之完整性及一致性,必要時可進行比對確認,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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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發該測試項目之型式試驗報告。另對未具有 CB 試驗報告之業者,仍應依 CNS 60335-1 (103 年版)要求執行軟體評估試驗。 2. 為讓業者能順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依家電新版檢驗標準申請審查換發證書,請各試驗室 協助通知業者辦理新標準換證作業,並即早進行檢驗測試及向本局申請換證。 3. 經詢問 TAF 目前本局指定試驗室 CNS 60335-1 軟體評估項目能力的認證狀況,因現行 TAF 將其拉出與原有安規領域脫離成獨立認可能力,惟已取得 CNS 60335-1 Annex R 認證僅有 4 家指定試驗室,請具備軟體評估能力之各指定試驗室儘速取得認證,避免影響後續家電新標 準換證的執行。 十一、 第六組



1. 本局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預計 107 年 3 月 26 日上線,敬請指定試驗室協助業者辦理,並廣 為宣導 ,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516176755296.xls 網址下 載參閱。 2. 指定試驗如有相關意見請與各專業試驗室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窗口連絡,重要零組件追溯系 統連絡窗口: 第六組電氣檢驗科連絡窗口:劉德聰,02-86488058#227,Dt.Liu@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邱建隆,02-24525008#228,jalong.chiou@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葉永宏,03-4594791#810,yh.ya@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李政哲,04-22612161#617,JJ.Li@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趙志峯,06-2264101#216,feng.chao@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黃馨德,07-2511151#714,sd.huang@bsmi.gov.tw 十二、 高雄分局



依 105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所有商品之檢驗標準均包括 CNS 690(105 年版) ,故插頭及插座,除 使用上不分極性者,可不標示極性外,均須依 CNS 690 表 1 註(a)及圖示規定標示極性,標 示位置在端子或附近之器體表面,使用符號須符合 CNS 15767-1 第 8.2 節規定。 十三、 107 年 2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0 件。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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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提案 案由: 依據 CNS 60335-1,第 24.1.2 節,交換式電源供應器之變壓器,必須依據 IEC 61558-2-16 附錄 BB 要求來評估及測試 , 依據 BB 要求 , IEC 61558-1 & IEC 61558-2-16 許多章節均需執行評估及測試, 因此,針對附錄 BB 是否需要出具 1 份 IEC 61558 報告,才能涵蓋相關評估及測試項目,不會有 所遺漏。



台南分局意見: 1. 依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4.1.2 節:交換式電源供應器之變壓器其相關標準為 IEC 61558-2-16 附錄 BB。 2. 經查 IEC 61558-2-16(2009)附錄 BB 之 BB.4.2 取代:用於交換式電源供應器的變壓器應符合 IEC 61558-1(2005)及本標準的相關章節,…。交換式電源供應器用變壓器應符合下列條款, 條款或其中的一部分。1 - 2 - 3 - 4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15 - 7.2 - 7.5 - 8.2 - 8.11 - 14.2 - 14.3- 18.1 - 18.2 - 18.3 - 19.1 - 19.12 - 26.1 - 26.3 - 26.101 - 26.102 - 26.103 - 26.104 26.105 - 26.106 附錄 A,C,D,E,G,K,L,M,N,P,R,W 3. 檢驗項目甚多,建議另外出具 1 份 IEC 61558-2-16 的報告為宜。 結論: 1. 商品之交換式電源供應器倘為外接式,指定試驗室出具 IEC 61558-2-16 附錄 BB 試驗報告。 2. 商品之交換式電源供應器倘為內建式,指定試驗室得逕依 CNS 60335-1 第 24.1.2 節判定,並加 註說明。



議題二 亞信檢測公司提案 案由: 如圖所示,產品為吸入式捕蚊燈,檢驗標準為 CNS 60335-1(103 年版)及 CNS 60335-2-59(104 年版) ,使用非分離式電源線為普通聚氯乙烯被覆線(線號為 60227 IEC 53)PVC 線。 說明: 於 CNS 60335-2-59 第 25.7 節「追加」 ,產品雖具備釋放紫外線光源,但因非室外用電器,不需符 合 25.7 節採用聚氯丁二烯被覆之電線(14796 CNS 57 或 60245 IEC 57) ,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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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節錄如下:



結論: 1. 依 CNS 60335-2-59 之 25.7 追加:室外用電器及具備釋放紫外線光源電器之電源線,應為聚氯 丁二烯(polychloroprene)被覆電線,且不得劣於一般聚氯丁二烯被覆之電線(14796 CNS 57 或 60245 IEC 57) 。是以, 「室外用」 、 「具備釋放紫外線光源」之捕蚊燈,均應符合該規定。 2. 無「釋放紫外線光源」之捕蚊燈,應提供相關規格資料納入型式試驗報告評估。若為可更換光 源,應於說明書中加註更換光源之資訊及注意事項。 3. 非「室外用」之捕蚊燈,應於說明書中加註「限於室內用」之資訊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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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 高雄分局提案 案由: 依 CNS15767-1 第 14.19 節要求,結合可攜式配件、開關、斷路器或其他裝置之產品,若尚無相 對應之 CNS 或 IEC 組合產品標準時,應符合相對應之 CNS 或 IEC 個別標準。案經 106 年 5 月份 一致性會議討論電器用開關仍維持配線器材標準改版前只須依 IEC 61058-1 檢測耐久性試驗、耐 久性試驗後之溫升及耐電壓等 3 項。因此,近來審查延長用電源線組或轉接器報告時,發現該產 品所使用開關之隨測報告(依據標準 IEC61058-1)係從舊版標準報告部分複製而來,無法得知檢 測實驗室、測試人員及標準版次。再者,隨產品測試就是要依據各種不同規格,不同設計,不同 構造的產品來做測試,不應由測試某一單一規格電器產品即可適用於其他不同規格之電器上。然 廠商無法理解使用相同開關於不同電器產品,但測試報告無法引用,而質疑本局檢測規定。 說明: 1. 經查 104 年 10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結論,家電類零組件隨產品檢測 有效性僅能適用於同一張證書,係鼓勵零組件廠商申請本局零組件 VPC 驗證後,其零組件可 適用任何家電產品。 2. 配線器材商品認可實驗室目前有 5 家,經查僅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及譯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2 家具有 IEC61058-1 標準認可範圍,其餘實驗室因無該零組件檢測設備,故所附隨測報告為其 他實驗室所出具,然隨測報告因部分複製,無主產品及檢測試驗室資訊,不利追溯。 3. 由於 CNS15767-1 標準未明確指出開關的 CNS 或 IEC 總號及版次,理應以當時公告(配線用 插接器及電源線組商品於 105 年 12 月 27 日公告)之最新版次為準,經查開關 IEC61058-1 標 準最新版次為 2016 年,而我國開關 VPC 標準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修正為 IEC61058-1 (2008) , 為避免 VPC 證書無法適用,將該議題提交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討論。 結論: 1. 開關隨產品檢測報告,僅能適用在同一張證書之產品。 2. 開關隨產品檢測報告之舊版報告如標準版次未變動時可繼續沿用 , 惟實驗室應評估該報告適用 之符合性。 3. 為避免 VPC 證書無法適用最新 IEC61058-1 標準,故開關要求為 IEC61058-1 (2008) 或 (2016) 版次均可。 4. 指定試驗室出具隨測報告之封面須包含產品名稱、實驗室名稱、測試人員及標準版次等資訊, 以利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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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四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UL 台灣分公司)提案 案由: 1. 使用可分離式充電電池組作為電源之電器,該電池組只能自電器拆下移出後放在充電器上充 電,裝在電器上時無法充電。也不能整個電器放在充電器上充電。請問此類電器是否為應施檢 驗商品?若非應施檢驗商品,則整個電器包含與電器一起包裝出貨、不會單獨販售的電池芯、 電池組、充電器、交流轉直流電源供應器等零配件,是否都不需要 BSMI 認證?若為應施檢驗 商品,如果充電器只隨電器一起出貨販賣,而不會單獨販售,請問此充電器是否需要另外出具 一份 CNS 60335-2-29 的測試報告?或者需要有 BSMI 證書? 2. 如果不需要有 BSMI 證書,但須出具一份 CNS 60335-2-29 的測試報告,則該報告是否須由具 備 BSMI 特定計畫充電器項目認可資格的實驗室提出?還是有 TAF 的 CNS 60335-2-29 或是 IEC 60335-2-29 認可實驗室的資格即可?還是都不需要? 3. 另外,可充電電池單元(battery cell)是否須有 IEC 62133(或 CNS 15364)認證?(請參見 IECEE 的 CMC 決議書)? 說明: 1. 依據貴局 106 年 8 月 23 日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包括「附有交流轉直流之電源轉接器使用或充 電者」 。意即直接在電器上充電、電池是非分離式的電器,才是應施檢驗商品,而使用分離式 的電池,非直接在電器上充電者,不是應施檢驗商品。與非應施檢驗商品一起包裝出貨、不會 單獨販售的之零配件也非非應施檢驗商品,不需要有 BSMI 認證。 2. 另外,本公司也建議可充電電池單元(battery cell)須有 IEC 62133(或 CNS 15364)認證,而 電池組(battery pack)則只須符合電器標準即可,不需要有 IEC 62133(或 CNS 15364)之認 證。 3. 電池充電器若具有交換式電源供應電路,其變壓器也應出具一份 IEC 61558-2-16 測試報告。 結論: 1. 本案產品為吸塵器內裝可分離式充電電池組,充電器僅隨電器一起出貨販賣,並不會單獨販 售,應依 CNS 60335-1(103 年版)執行「附錄 S(規定)以非充電電池或不在電器內充電之 電池為電源之電器」之符合性評估。 2. 可充電電池單元(battery cell)或電池組(battery pack)依 CNS 60335-1 第 5.17 節要求: (1)可充電電池供電且在電器內充電之電器,依附錄 B 進行試驗。 (2)電池供電電器以非充電電池或不在電器內充電之充電電池供電時,依附錄 S 進行試驗。 3. 電池充電器若具有交換式電源供應電路,參照議題一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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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五 泓澤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如下圖所示,針對可攜式延長線之母座,執行 CNS 15767-1 25.2 章節之 125°C 球壓測試的執行點 應是 A 還是 B?若是 A,製造商的認知有三處不合理,請各位先進討論。



說明: IEC 60884-1 25.2 ①Parts of insulating material necessary to retain current-carrying parts and parts of the earthing circuit in position, ②as well as parts of the front surface zone of thermoplastic material, ③2 mm, ④ surrounding the phase and neutral pin entry holes of sockets, shall be subjected to a ball-pressure test by means of the apparatus shown in figure 37, except….. 1.測試點均應有①此特性,測試點 B 有此特性但測試點 A 並無此特性,若執意球壓測試要執行在 測試點 A,恰恰與 105 年 11 月 9 日一致性會議討論議題三(高雄分局綜合意見後所作出)之結 論相抵觸 ---- 僅對於內架的絕緣材料執行球壓測試。 2.第 25 章節即在評估待測物對熱的耐受性,實際應用面上,因為使用而在負載端刃座端子產生 熱,傳導到測試點 B,然後再傳導到測試點 A,若直接針對測試點 A 而非測試點 B 執行球壓測 試,在耐熱的評估邏輯上不合理。 3.原文的四個描述,其中描述①,並無指明插頭或插座,是故無論插頭或插座施行之球壓測試點 均應有此特性,但測試點 A 並無此特性,若球壓測試要執行在測試點 A 上,似乎違反標準。 結論: 依檢驗標準 CNS 15767-1 第 25.2 節除使接地端子在安裝盒中保持於定位所需之絕緣材料零件, 依 25.3 節規定進行試驗外,使載流零件及接地電路零件保持於定位所需之絕緣材料零件,以及插 座之相刃片及中性刃片插入孔周圍,以熱塑性材料製成、寬度為 2mm 之正面區域零件,應以圖 37 所示之裝置進行球壓試驗,故圖 A 及圖 B 均須執行 125°C 球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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