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7年1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107.01.10)
日期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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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7 年 1 月 10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RoHS 連絡窗口: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宛琳,02-23431867,wanlin.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陳榮志,04-22612161#612,sam.ch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技術單位) :謝文馨,06-2264101#334,vita.hsieh@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審查單位) :徐政聰,06-2264101#214,ct.hsu@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四、第六組 1. 依 105 年 1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25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之相關檢驗 規定」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62470913.pdf)網址下載參閱。 2. 依 105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 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05176951.pdf)網址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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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 106 年 1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42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無線電鍵盤等 92 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83513037502.pdf)網址下載參閱。 4. 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 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7927129758.pdf)網址下載參閱。 5. 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6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8426582405.pdf)網址下載參閱。 6. 依 106 年 3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 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337143726.pdf)網址下載參閱。 7. 依 106 年 3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680883107.pdf)網址下載參閱。 8. 依 106 年 4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5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 7 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91882379016.pdf)網址下載參閱。 9. 依 106 年 4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96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09420919.pdf)網址下載參閱。 10. 依 106 年 4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6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 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97989354.pdf)網址下載參閱。 11. 依 106 年 5 月 1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90 號令:



( 1) 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 「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 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 11 項公告,前揭公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 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 (換) 發證書者,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 RoHS 或 RoHS (XX) 。 ( 2) 「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方同時加 註 RoHS 或 RoHS(XX) ,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處進行標示,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4840189139.pdf)網址下載參閱。 12. 依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經 查有使用電源線組(包含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分離式電源線組及延長用電源線組)之電機電 子類應施檢驗商品檢驗規定相關公告共計 7 項,前揭公告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 ,如符 合舊版檢驗標準 CNS 10917(85 年版) 、CNS 10917-1(87 年版) 、CNS 10917-2(85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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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0917-3(85 年版)或 IEC 60799(1998)並取得證書者,得延長使用至 107 年 6 月 30 日,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453440506.pdf) 網址下載參閱。 13. 依 106 年 7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20 號公告修正 「電器用開關等 16 項產品實施自 願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及驗證標準」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57270249.pdf)網址下載參閱。 14. 依 106 年 7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80 號公告修正「冷媒壓縮機等 6 項產品實施自 願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63757336.pdf)網址下載參閱。 15. 依 106 年 8 月 2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2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3909350414.pdf)網址下載參閱。 16. 依 106 年 8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29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85678797.pdf)網址下載參閱。 17. 依 106 年 8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0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 等 8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91426549.pdf)網址下載參閱。 18. 依 106 年 10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5480 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等 4 項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7706449388.pdf)網址下載參閱。 19. 依 106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761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延長 用電源線組等 4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14453923983.pdf)網址下載參閱。 五、第六組 為配合產品驗證認可管理系統新增相關功能正式上線,本局商品驗證機構(CCB)請將業者申 請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依編碼原則上傳系統。 CCB 使用系統網址:https://rpconline.bsmi.gov.tw:3470/pcm/login.jsp 六、第三組(第二科) 1.為因應延長用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之已取得舊版檢驗標準之證書且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提 供限用物質情況標示之位置、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者, 可使用至證書期滿,至多延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延長用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之非分離 式電源線組庫存品比照本局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 2.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樣張)標示的位置為【商品的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但以網 頁方式提供(揭露)應將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如僅變更標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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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內容不變,且未涉及商品外觀、零組件、線路圖等之不同;亦或是登錄的生產廠場不同, 後續樣張標示的位置已符合上述公告規定之位置,則不需再辦理核備。 七、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106 年 8 至 12 月各代辦實驗室(公司)退件統計詳如附表,常見錯誤為用錯申請表單、未用 印、檢附錯誤之證書等。請各代辦人員清楚瞭解各項申辦業務規定及程序,並應將本局相關 規定告知業者瞭解,做為本局與業者溝通橋樑,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詢問,本科將持續統 計各代辦實驗室退件案件數,若數量過多,將請業者提出改善計畫。 2. 辦理驗證登錄新申請、系列、變更、延展案件時(含增加 RoHS 標準案件) ,須檢附符合型 式聲明書。 3. 本局下載區之符合型式聲明書於 105 年 12 月已更新為最新版本,請勿檢附舊版聲明書,並 於 11 月起執行退件。 4.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致,申請案件時請以 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5. 本局於 1/22 日舉辦「線上申辦作業」操作說明會,請提供平常操作系統所遭遇問題及相關建 議,並截圖問題畫面及詳細描述發生狀況,於 1/12 日回傳報驗發證科彙整後於說明會回復。 如有相關意見,請逕洽報驗發證科陳亭宇先生,TEL: (02)23431847; tingyu.chen@bsmi.gov.tw。 八、新竹分局(第一課) CNS 2062(89 年版)第 5.2 章節冷卻性能檢驗一致性: (一)CNS 2062(89 年版)第 5.2.1 章節冷藏箱 1.周圍溫度設定於 15℃,調節裝置設定於「最不冷位置」 ,確認平均冷藏溫度是否於 0℃~10℃ 範圍,若溫度於上述範圍內,依據本標準表 1(以下簡稱表 1)作判定為「符合」 ;若平均冷 藏溫度非於 0℃~10℃範圍,依實際量測之平均冷藏溫度紀錄於試驗報告,判定結果為「不適 用」 。 2.周圍溫度設定於 30℃,調節裝置設定於「最冷位置」 ,若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3.5℃以下,則依 據表 1 作判定為「符合」 ;若測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經查本標準 CNS 2062(89 年版)相 關章節,並無判為「不符合」之依據。 (二)CNS 2062(89 年版)第 5.2.2 冷凍冷藏箱 1.當測試樣品冷藏室、冷凍室各有 1 調節裝置者: (1) 周圍溫度設定於 15℃,冷藏室調節裝置設定於 「最不冷位置」 ,冷凍室調節裝置設定於 「最 冷位置」 ,若冷藏室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以下,須調整冷凍室調節裝置使得冷藏室之平均 冷藏溫度在於 0℃~1℃(或 1℃以上亦可)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本標準表 2 (以下簡稱表 2) ,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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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圍溫度設定於 30℃,冷藏室調節裝置設定於「最冷位置」 ,冷凍室調節裝置設定於「最 冷位置」 ,若冷藏室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以下,須調整冷凍室調節裝置使得冷藏室之平均 冷藏溫度在於 0℃~1℃(或 1℃以上亦可)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 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2.當測試樣品只有 1 調節裝置者:須請廠商於樣品調節裝置標示及使用說明書敘明,調節裝置 控制冷藏室或是控制冷凍室。 (1)調節裝置控制冷藏室者(調節裝置設定依據表 1,判定依據表 1 及表 2) : A.周圍溫度設定於 15℃:調節裝置設定於「最不冷位置」 ,冷藏室須符合表 1 平均冷藏溫度 (0℃~10℃)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B.周圍溫度設定於 30℃:調節裝置設定於「最冷位置」 ,冷藏室須符合表 1 平均冷藏溫度(3.5 ℃以下)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2)調節裝置控制冷凍室者(調節裝置設定依據表 2,判定依據表 1 及表 2) : A.周圍溫度設定於 15℃:調節裝置設定於「最冷位置」 ,冷藏室須符合表 1 平均冷藏溫度, 冷凍室須符合表 2 平均冷凍負載溫度。若冷藏室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調節裝置可調整, 使得平均冷藏溫度在於 0℃~1℃(或 1℃以上亦可)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B.周圍溫度設定於 30℃:調節裝置設定於「最冷位置」 ,冷藏室須符合表 1 平均冷藏溫度, 冷凍室須符合表 2 平均冷凍負載溫度。若冷藏室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調節裝置可調整, 使得平均冷藏溫度在於 0℃~1℃(或 1℃以上亦可)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九、第六組 1.依商品檢驗法第 11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 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敬請本局商品驗證機構(CCB)及指定試驗室依規定辦理,並廣為宣導。 十、第五組 《商品檢驗法第 11 條》事項: 1.原則證書名義人即為報驗義務人,例外情形又無法在送件時確認誰為報驗義務人時,請業 者提供如附件內之切結書,表示已瞭解相關規定。並於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時,於 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依規定標示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依商品檢驗法第 8 條,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國內產製:原則:產製者(組裝者) 。例外:符合二條件即為委製者。 (1)具委託關係。 (2)產品上有委託者的商標符號或文字,如品牌商。 (例如:鴻海代工蘋果,蘋果就是委製 者即報驗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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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產製:原則:輸入者。例外:符合二條件即為委託輸入者。 (1)具委託關係。 (2)產品上有委託者的商標符號或文字。 3.驗證登錄商品之「報驗義務人」 ,並非固定不能異動,所以未來商品有輸入、運出廠場或進 入市場等,若「報驗義務人」與原送審資料有出入時,無需至審查單位辦理變更報備,而 由執行市場監督人員確認最後之報驗義務人歸屬即可。 4.如有相關意見,請逕洽第五組李碧玲小姐,TEL: (02) 3343-1602;laudres.lee@bsmi.gov.tw。 十一、 第六組(化學科)



本局預計於本(107)年度辦理電機電子類商品限用物質含量(RoHS)檢測相關之能力試驗 計畫,前揭能力試驗計畫內容將於 3 月份公告,歡迎有興趣的檢測實驗室注意公告訊息。 十二、 第三組及第六組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業者應於 108 年 1 月 1 日前將相關文件 刪除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內「電池」單元標示及提出核備申請。 (請參閱 106 年 6 月 28 日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第三組宣導事項 2,網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9831698547.pdf) 十三、 106 年 12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0 件。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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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下列商品外型是否違反 CNS 3765 第 22.44 節之規定 (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不得類似於孩童 的玩具) ,請討論。

# Item name Photo description Sample request Qty & Lead time 1 Jelly Dog back bone massager DC adaptor 100-240V 0.8A Motor + Heater + Plastic Housing + Textile 2 Melody – Hand massager DC adaptor 100-240V 0.8A Motor + Heater + Plastic Housing + Pump +Textile BSMI + TW-R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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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 twins star shoulder massager AC power Motor + Garment +Textile + P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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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Kitty Eye massage DC adaptor 100-240V 0.8A Motor + Plastic Housing + Pump +Text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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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Kitty Foot massager DC adaptor 100-240V 0.8A Motor + Plastic Housing + Pump +Text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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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分局意見: 編號 1:本案「整體外型」近似卡通、人偶之等比例外型情形,不符「造型」判定原則。 編號 2:本案「整體外型」近似卡通、人偶之等比例外型情形,不符「造型」判定原則。 編號 3:本案「整體外型」及「裝飾」並未有近似動物、水果、卡通、人偶等情形,並無明顯不符「造

型」及「裝飾」判定原則之情形。



編號 4:本案「整體外型」及「裝飾」並未有近似動物、水果、卡通、人偶等情形,並無明顯不符「造

型」及「裝飾」判定原則之情形。



編號 5:本案「整體外型」近似卡通、人偶之等比例外型情形,不符「造型」判定原則。 結論: 經出席與會人員討論,贊成與反對皆有意見陳述,建請提案單位再蒐集相關資料再行討論。



議題二 :全球精業科技有限公司提案 案由: 關於 CNS 60335-1 第 24.8 章節電器內電動機的運轉電容符合性要求,除 IEC 60252-1 電容器安全 防護等級外(現分為 S2,S3) ,提議可接受 UL 810 美規一般用途認證電容器(內部保護型,具 AFC 最大有效故障電流(短路)保護能力 10000A 宣告) 。 說明: 1. 同 CNS 60335-1 檢驗標準,美規 UL 60335-1 也是基於 IEC 60335-1 調合的美國國家標準,其 中對第 24.8 章節電器內電動機的運轉電容符合性要求,相較於 IEC 60252-1 電容器安全防護等 級 P2 外(現分為 S2,S3) ,美規 UL 60335-1 也接受以美規一般用途電容器 UL 810 作為應用 (內部保護型,具 AFC 最大有效故障電流(短路)保護能力 10000A 宣告) 。參考如下的 UL 60335-1 附圖。 (1)相同類型產品(或型號)若已取得國外軟體評估的測試報告,並是調和 IEC 60335-1(2013 年 5.1 版)時,台灣可以承認使用。 (2)業者在提供國外報告時,應檢附差異點(國外型號與國內型號)讓檢測機構或發證單位容 易判斷、承認。 2. UL 810 內部保護型電容器的測試依據相較於 IEC 60252-1(300A 電流(短路)保護能力) ,皆 強調在電容器故障或壽命終了造成電容器內部短路時不得造成危險,UL 810 的差異點是經由 通過測試電容器內部短路時對故障電流的耐受能力由 5A,30A,60A,200A,1000A,5000A, 最大 AFC10000A 宣告分組測試取得 UL 認證。另外的差異點是 IEC 60252-1 要求 1000 小時或 更長時間的壽命老化測試後確認電容值衰減小於 3%。 3. 據了解,國內同業大多取得 UL 810 的內部保護型電容器認證行之多年,取得 IEC 60252-1 P2 (S2,S3)等級認證的只有極少數同業。兩者最終的效果是相似且有效的(故障或電容器壽 命終了也不得造成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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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分局意見: 1. 依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4.8 節,符合性評估程序除「-電容器符合 IEC 60252-1 安全 性防護等級 P2(或依一致性會議決議接受 S2,S3) 。」外,尚有其他「防火外殼」 、 「結構」 、 「針焰試驗」等可燃性要求之評估程序可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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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查 CTL DECISION SHEET 未見有直接接受 UL 810 認證電容器之決定 , 然而 , CTL DECISION SHEET(No. DSH 1077)針對第 24.1 節零組件之相關決議: 「Any relevant national or regional standard can be accepted only if it is identical (“IDT”, see ISO/IEC Guide 21-1) to the IECstandard.」 (詳如以下附件) ,建議「零組件若依其他國家或地區標準驗證者,只有在與 IEC 標準相同的 情況下才能被接受。」 ,指定實驗室必須評估與 IEC 標準之一致性,並於報告中說明評估情形 及結果,以確保報告完整性及審查單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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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於非 IEC 60252-1 安全性防護等級 P2(或 S2,S3)驗證之電容器,請指定實驗室得依前項 (評估驗證標準與 IEC 標準之一致性) ,或依 CNS 60335-1 第 24.8 節第二項「電容器以金屬或 陶瓷外殼(防火外殼)包覆….」 、或第三項至第五項「結構」 、 「針焰試驗」等可燃性要求,評估 及判定符合性。 4. 關於美規 UL 60335-1 接受以美規一般用途電容器 UL 810 作為應用,僅屬國家或區域驗證標 準,考量其標準與國內驗證標準之差異,建議不宜直接接受。 結論: 1. CNS 60335-1 第 24.1 節略以:零組件已訂有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者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國際 標準及本標準之安全要求。 2. 依現行公告之檢驗標準 CNS 60335-1 第 24.8 節要求,UL 810 認可之電容器無法等同 IEC 60252-1 安全性防護等級 P2。



議題三 :甲子公司提案 案由: 本公司欲進口一款新創設計之專利旅行用圓形排插產品,是國外新創團隊對旅行時會用到的筆 電、手機、USB 週邊隨身電器(低瓦數)所設計,因此有功率限制(保險絲為 6.3A) 。若在台灣 使用之功率限制為 110V×6.3A=693W,與 CNS 15767-2-7(15A,16A)規格不同。由於目前市面 上 USB 新產品愈來愈普及,而設計低功率適用電壓 (100~240V) ,方便跨國攜帶隨身使用的 USB 電器也愈來愈多,市面確實有此需求,討論能否申請專案規格檢驗。 產品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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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國外影片說明:https://youtu.be/FQObnz2Nd20 高雄分局意見: 1. 該商品為萬用轉接器加延長用電源線組附加 USB 充電器之複合性商品(如圖 1 及圖 2) ,延長 用電源線組插座為萬用插座,有誤插之危險,不符合 CNS 15767-1 第 9.2 節於指定之系統中, 插頭應不可與較高電壓額定值之插座接合。 2. 插頭為 II 類插頭可讓 I 類設備用之插頭插入(如圖 2),不符合 CNS 15767-1 第 9.2 節,I 類 設備用之插頭應無法與專門搭配 II 類設備用插頭而設計之插座接合。 3. CNS 15767-2-7 調和自 IEC 60884-2-7,原 IEC 60884-2-7 第 14.2 節有 16A 以下規格且無強制加 裝過載保護裝置,於標準修訂時,考量國內壁上插座規格為 15A,而延長用電源線係作為電力 延伸及保護消費者使用安全,只能有 15A、16A 規格且強制加裝過載保護裝置,若本案可以專 案規格檢驗,爾後廠商均可以專案申請 15A 以下之延長用電源線,因此,建議本案廠商若有 15A 以下規格需求應朝標準修訂為宜。



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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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結論: 本案商品不符合 CNS 15767-1 第 9.2 節及 CNS 15767-2-7 第 15.2 節要求,建議廠商修正。



議題四 譯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案由: 請討論 CNS 3199 線材是否可在被覆層外增加編織層申請驗證。 可以:是否針對編織層評估燃燒測試即可? 不行:是否可以在非分離式電源線組申請時再加上編織層,並在 CNS 15767-1 一起評估即可? 其他線種例如 CNS 546,CNS 6556,IEC 60227 系列等申請 BSMI 驗證時,是否可同上方式處理?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意見: 參考由 IECEE 官網公布 OSM/IN 268 文件,針對如產品帶有編織線如何評估(如下測試方式) : 1. 線材包覆編織線額外評估 IEC 60332-1-2 燃燒測試(IEC 60227-5 中要求的燃燒測試) 。 2. 產品帶線材包覆編織線搖擺、吊重及扭力測試(CNS 15767-1 第 23.2 節及第 23.4 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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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OSM/IN 268



結論: CNS 3199 線材無此結構,無法在被覆層外增加編織層申請驗證,惟可以在非分離式電源線組申 請驗證時再加上編織層,並依據檢驗標準 CNS 15767-1 第 23.2 節及第 23.4 節評估其符合性。並 參考由 IECEE 官網公布 OSM/IN 268 文件,針對線材包覆編織線額外評估 IEC 60332-1-2 燃燒測 試(IEC 60227-5 中要求的燃燒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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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五 精密機械中心提案 案由: 電風扇(交直流兩用)商品驗證,依 25 章節規定是否應配置電源線組?



DC 電源輸入側(使用充電電池)



AC 電源輸入側



說明 「本產品」是具有「可插入插座之刃片」的設計,該章節判定符合。因為「本產品」原本就是設 計在一般所謂的工地或工作現場使用,只要提供一組延長線或是使用該品牌手工具的充電電池即 可操作使用,標準所提及的插座並無意指一定要是建築物中的電源插座,故本產品無需配置電源 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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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依 CNS 60335-1 第 25.1 節規定,除欲永久連接至固定配線之電器外,電器應具備下列任何一種 連接電源的方法。 -配備插頭的電源線,…。 -具有至少與電器應具有之防水保護等級同級的電器入口插座。 -可插入插座之刃片。



議題六 盟昆企業有限公司提案 根據經濟部商業司於 106 年 10 月 20 日「商品標示法及相關特定商品標示基準解說」標示「總額 定消耗電功率(W).....」 (如下圖所示) CNS3615(102 年版次)表 2 標示項目為「額定冷氣能力消耗電功率(W 或 kW) 」 (如下圖所示) 「總」這個字是否一定要呈現? 「總」這個字呈現位置有限定在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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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分局: 依現行公告之檢驗標準 CNS 3615, 「額定冷氣能力消耗電功率」 、 「額定中間冷氣能力消耗電功 率」 ,消耗電功率並不須特別強調「總」 ,從電源端量測功率數值即(總)消耗電功率。 結論: 須符合現行公告之檢驗標準 CNS 3615 第 8.1 節標示要求,另商品標示法之電器商品標示基準要 求,非本局主管業務,建議廠商函請商業司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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