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6年12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106.12.20)
日期 2017-12-20
PDF下載 原始檔案下載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6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林科長良陽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ly.lin@bsmi.gov.tw分機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三組 1. 因應電器產商於今年底已購買之舊版標準電源線庫存品問題,應於重 要零組件表上之電源線,加列舊標準電源線(庫存品),並備註僅適用 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進口或國內出廠之產品。 2. 車用數位攝影機等商品相關規定修正案,預計 107 年 1 月底召開審議 會議,2 月底完成公告事宜。 3. 行政院資安處針對部分連網商品(如網路攝影機、網路錄放影機…等) 管理相關事宜,本局負責資安國家標準之制定以及相關政令之宣導, 請各業者多注意相關訊息,並配合政府政策。 4. 有關具列印票券或照片之產品(如票券列印機、立可拍相機),自明年 開始強制實施檢驗,係依據本局印表機列檢相關規定辦理,請試驗室 及業者多加注意。 5. 鋰電池為本局應施檢驗品目範圍,現行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檢驗標 準為 CNS 15364,依規定須完成檢驗程序及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 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 二、第五組 宣導《商品檢驗法第 11 條》事項: 1. 原則證書名義人即為報驗義務人,例外情形又無法在送件時確認誰為報驗 義務人時,請業者提供切結書(如附件 1),表示已瞭解相關規定。並於輸入、 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時,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依規定標示報 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 依商品檢驗法第 8 條,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 國內產製:原則:產製者(組裝者)。例外:符合二條件即為委製者,(1) 具委託關係。(2)產品上有委託者的商標符號或文字,如品牌商。(ex. 鴻海代工蘋果,蘋果就是委製者即報驗義務人)。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3頁



(二) 國外產製:原則:輸入者。例外:符合二條件即為委託輸入者,(1)具 委託關係。(2)產品上有委託者的商標符號或文字。 3. 驗證登錄商品之「報驗義務人」,並非固定不能異動,所以未來商品有輸 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等,若「報驗義務人」與原送審資料有出入時, 無需至審查單位辦理變更報備,而由執行市場監督人員確認最後之報驗義 務人歸屬即可。 三、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為維護廠商權益,本局公告於 12 月 31 日前須增加 RoHS 標準之證書, 請 盡速辦理,以免造成證書廢證,及年底審核塞車的問題發生。 2. 未含有 RoHS 標準之證書,本局已辦理預計廢止作業,10 月將不會自動提 列次年年費,倘在 12 月 31 日前辦理增加 RoHS 案件,將以人工方式提列, 系統不會另寄 e-mail 通知,請業者於領證時一併繳納 107 年年費(5000 元) 方可換證。 3. 辦理驗證登錄新申請、系列、變更、延展案件時(含增加 RoHS 標準案件), 須檢附符合型式聲明書。 4. 本局下載區之符合型式聲明書於 105 年 12 月已更新為最新版本,請勿檢附 舊版聲明書,並於 11 月起執行退件。 5.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6.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檢驗相關規定修正,原限縮證書期限者,改採 證書有效期限皆為 3 年,廠商得向本局申請變更案件,將證書有效期限延 長為自發證日起 3 年,請於合格證變更申請書之變更項目填寫,廠商若未 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新增 RoHS 標準,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廢證。 本局將舉辦「線上申辦作業」操作說明會,請提供平常操作系統所遭遇問 題及相關建議,並截圖問題畫面及詳細描述發生狀況,本局彙整後於說明 會回復並盡快改善線上系統。 四、第六組(電磁相容科) 1. 為確保「技術文件電子化線上申辦作業系統」網際網路連線安全,本局預 訂於 107 年 3 月 30 日關閉 TLS1.0 加密通訊協定,改用 TLS1.1 及 TLS1.2, 建議各指定實驗室停止使用 Windows XP 及 IE 8(含)以下瀏覽器,以免造成 無法登入線上申辦系統。 2. 有關本局指定實驗室於執行商品型式試驗時,若樣品部分輸出入埠因廠商 宣稱將來銷售時無提供該功能而未評估,則商品出貨時需確保使用者無法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3頁



解封該未評估之輸出入埠,如僅以膠帶或銅箔黏貼等易於解封方式封閉該 輸出入埠者恐涉及逃檢。 提案討論 一、宏爗科技提案: 代客戶飛瑞詢問,請教第六組(化學科),在標準 CNS 15663 附錄 D 中所有 描述項目,是依據產品零件本身用料來確認附錄 D?還是依據整個產品本 身類別來確認?因為飛瑞有包含國外廠商及大陸廠商,他們看不懂 CNS 15663 附錄 D 之內容。 舉例:在 UPS 本體使用外殼,而外殼材質(核對化學報告或外殼製成文件 後)確認外殼有包含『銅 鋁及銅材料』 ,如此即可以依據 CNS 15663 附錄 D 中 D.13 之要求來歸類為排除條款,在 RoHS 表格中標示”─”,以 上的解讀是否為正確? 第一組、第三組及第六組共同回覆: 1. 依據 CNS15663 附錄 D 敘明:符合條件之項目始可排除於限用物質含 量基準值之限制。 2. 以 D.13 鋼、鋁及銅材料之含鉛量為例:倘 UPS 之「外殼」為單元之 一,外殼材料使用鋼或鋁合金或銅合金或塑膠,依據鉛含量之測試文 件製作含有標示說明如下:



3. CNS 15663 之附錄 D 係參考 2011/65/EU 之附錄 III(即歐盟 RoHS 指令 之 2011 年版),其中 CNS 15663 之附錄 D 中 D.13 對應於 2011/65/EU 之附錄 III 中 6(a)、6(b) 與 6(c),要求完全一致。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3頁



切結書

□尚無法確定報驗義務人 申請人送件時因 □其他: 於取得證書後在商品輸入/運出廠場/進入市場(依各該檢驗規定)前, 將依商品檢驗法第11條規定,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 ,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及地址。 倘未依規定標示,申請人已瞭解貴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通知 限期改正。 驗證登錄申請人: 代表人: 地 址: (簽章) ,



聯絡人: 電 話: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