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06年12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106.12.06) |
日期 | 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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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6 年 12 月 6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RoHS 連絡窗口: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陳榮志,04-22612161#612,sam.ch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技術單位) :謝文馨,06-2264101#334,vita.hsieh@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審查單位) :徐政聰,06-2264101#214,ct.hsu@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四、第六組 1.依 105 年 1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25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之相關檢驗 公告 規定」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62470913.pdf)網址下載參閱。 2.依 105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 公告 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05176951.pdf)網址下載參閱。 3.依 106 年 1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42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無線電鍵盤等 92 項商品之 公告 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83513037502.pdf)網址下載參閱。 1 4.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 公告 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7927129758.pdf)網址下載參閱。 5.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68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 公告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8426582405.pdf)網址下載參閱。 6.依 106 年 3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 公告 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337143726.pdf)網址下載參閱。 7.依 106 年 3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相 公告 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680883107.pdf)網址下載參閱。 8.依 106 年 4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58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 7 項商品之 公告 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91882379016.pdf)網址下載參閱。 9.依 106 年 4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96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公告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09420919.pdf)網址下載參閱。 10.依 106 年 4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6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交 公告 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97989354.pdf)網址下載參閱。 11.依 106 年 5 月 1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90 號令 令: (1) 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 「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 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 11 項公告,前揭公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 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 (換) 發證書者,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 RoHS 或 RoHS (XX) 。 (2) 「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方同時加 註 RoHS 或 RoHS(XX) ,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處進行標示,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4840189139.pdf)網址下載參閱。 12.依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 令: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經查 有使用電源線組(包含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分離式電源線組及延長用電源線組)之電機電子 類應施檢驗商品檢驗規定相關公告共計 7 項,前揭公告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 ,如符合舊 版檢驗標準 CNS 10917(85 年版) 、CNS 10917-1(87 年版) 、CNS 10917-2(85 年版) 、CNS 10917-3(85 年版)或 IEC 60799(1998)並取得證書者,得延長使用至 107 年 6 月 30 日,請 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453440506.pdf)網址下載參閱。 2 13.依 106 年 7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2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電器用開關等 16 項產品實施自願 公告 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及驗證標準」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57270249.pdf)網址下載參閱。 14.依 106 年 7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80 號公告 公告修正「冷媒壓縮機等 6 項產品實施自願 公告 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63757336.pdf)網址下載參閱。 15.依 106 年 8 月 2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2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 公告 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3909350414.pdf)網址下 載參閱。 16.依 106 年 8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29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相 公告 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85678797.pdf)網址 下載參閱。 17.依 106 年 8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0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公告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91426549.pdf)網址下載參閱。 18.依 106 年 10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5480 號公告 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等 4 項商品 公告 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7706449388.pdf) 網址下載參閱。 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延長用 19 依 106 年 12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7170 號預 電源線組等 4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12549820401.pdf)網址下載參閱。 五、第三組(第二科) 請各指定試驗室、驗證機構協助輔導業者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儘速依說明 2 向本局辦理商品 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換發;屆時未完成換證者,本局將廢止其商品驗證,並請勿繳交 107 年度證書年費,避免衍生證書廢止後之退費事宜。 說明: 1.依據本局 105 年 12 月 27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 及電源線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106 年 2 月 24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680 號公告修正 「應 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06 年 2 月 24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06 年 3 月 24 日 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06 年 3 月 27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及 106 年 4 月 25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6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 管及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辦理。 2.依前揭修正公告前檢驗標準取得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 依修正公告規定向本局辦理完成證書換發;屆時未辦理完成者,本局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 3 辦法第 16 條第 1 款或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9 款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 本局發證單位於每年 10 月初寄出通知業者下一年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年費繳費函,若業者未 能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依修正公告規定辦理完成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換發時,請勿繳交 107 年度證書年費,避免衍生證書廢止後之退費事宜。 3.前揭商品公告內容可至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項下查詢(網址: 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1511&CtUnit=964&BaseDSD=7& mp=1) 。 六、基隆分局(電資課) 1.本分局審核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申請案件時,常發現各試驗室之新版標準試驗報告之內容部 分有差異(錯別字或遺漏條文),擬分配各指定試驗室請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提供試驗報告公 版內容(分配表如附件) ,彙整完成之公版試驗報告,將電郵寄送供指定試驗室使用,以利分 局審核作業。 2.指定試驗室如有意見,請逕洽基隆分局五堵辦事處電資課邱建隆先生,TEL: (02) 24525008#228;jalong.chiou@bsmi.gov.tw 七、第六組 為配合產品驗證認可管理系統新增相關功能正式上線,本局商品驗證機構(CCB)請將業者申 請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依編碼原則上傳系統。 CCB 使用系統網址:https://rpconline.bsmi.gov.tw:3470/pcm/login.jsp 八、第三組(第二科) 1.本局業於 106 年 11 月 24 日召開「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延長用電源線組等 4 項商品相關 檢驗規定」說明會,依據會議結論,針對已取得舊版檢驗標準之證書且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 前提供限用物質情況標示之位置、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 者,原證書有效期限未逾 107 年 12 月 31 日者,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日期維持不變,原證書有 效期限逾 107 年 12 月 31 日者,則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期限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近期將辦 理預告公告,預告之後才能受理案件,預告評論期為 14 天,證書核發須待正式公告之後。 2.為因應延長用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之已取得舊版檢驗標準之證書且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提 供限用物質情況標示之位置、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者, 可使用至證書期滿,至多延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延長用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之非分離 式電源線組庫存品比照本局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 3.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樣張)標示的位置為【商品的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但以網 頁方式提供(揭露)應將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如僅變更標示位置, 標示內容不變,且未涉及商品外觀、零組件、線路圖等之不同;亦或是登錄的生產廠場不同, 後續樣張標示的位置已符合上述公告規定之位置,則不需再辦理核備。 九、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為維護廠商權益,本局公告於 12 月 31 日前須增加 RoHS 標準之證書, 請盡速辦理,以免造 成證書廢證,及年底審核塞車的問題發生。 4 2.未含有 RoHS 標準之證書,本局已辦理預計廢止作業,10 月將不會自動提列次年年費,倘在 12 月 31 日前辦理增加 RoHS 案件,將以人工方式提列,系統不會另寄 e-mail 通知,請業者於 領證時一併繳納 107 年年費(5000 元)方可換證。 3.辦理驗證登錄新申請、系列、變更、延展案件時(含增加 RoHS 標準案件) ,須檢附符合型式 聲明書。 4.本局下載區之符合型式聲明書於 105 年 12 月已更新為最新版本,請勿檢附舊版聲明書,並於 11 月起執行退件。 5.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致,申請案件時請以 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6.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檢驗相關規定修正,原限縮證書期限者,改採證書有效期限皆為 3 年,廠商得向本局申請變更案件,將證書有效期限延長為自發證日起 3 年,請於合格證變更 申請書之變更項目填寫,廠商若未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新增 RoHS 標準,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廢證。 7.本局將舉辦「線上申辦作業」操作說明會,請提供平常操作系統所遭遇問題及相關建議,並 截圖問題畫面及詳細描述發生狀況,本局彙整後於說明會回復並盡快改善線上系統。如有相 關意見,請逕洽報驗發證科陳亭宇先生,TEL: (02)23431847;tingyu.chen@bsmi.gov.tw 十、新竹分局(第一課) CNS 2062(89 年版)第 5.2 章節冷卻性能檢驗一致性: (一)CNS 2062(89 年版)第 5.2.1 章節冷藏箱 1.周圍溫度設定於 15℃,調節裝置設定於「最不冷位置 最不冷位置」 最不冷位置 ,確認平均冷藏溫度是否於 0℃~10℃ 範圍,若溫度於上述範圍內,依據本標準表 1(以下簡稱表 1)作判定為「符合 符合」 符合 ;若平均冷 藏溫度非於 0℃~10℃範圍,依實際量測之平均冷藏溫度紀錄於試驗報告,判定結果為「不適 不適 。 用」 2.周圍溫度設定於 30℃,調節裝置設定於「最冷位置 最冷位置」 最冷位置 ,若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3.5℃以下,則依 據表 1 作判定為「 「符合」 ;若測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經查本標準 CNS 2062(89 年版)相 符合」 關章節,並無判為「 不符合」 「不符合 」之依據。 (二)CNS 2062(89 年版)第 5.2.2 冷凍冷藏箱 1.當測試樣品冷藏室、 當測試樣品冷藏室、冷凍室各有 1 調節裝置者: 調節裝置者 (1) 周圍溫度設定於 15℃,冷藏室調節裝置設定於 「最不冷位置」 ,冷凍室調節裝置設定於 「最 最不冷位置」 冷位置」 ,若冷藏室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以下,須調整冷凍室調節裝置使得冷藏室之平均 冷位置」 以下 冷藏溫度在於 0℃~1℃(或 1℃以上亦可)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本標準表 2 (以下簡稱表 2) ,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2)周圍溫度設定於 30℃,冷藏室調節裝置設定於「 「最冷位置」 ,冷凍室調節裝置設定於「 「最 最冷位置」 冷位置」 ,若冷藏室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以下,須調整冷凍室調節裝置使得冷藏室之平均 冷位置」 以下 冷藏溫度在於 0℃~1℃(或 1℃以上亦可)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 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5 2.當測試樣品只有 1 調節裝置者:須請廠商於樣品調節裝置標示及使用說明書敘明,調節裝置 調節裝置者 控制冷藏室或是控制冷凍室。 (1)調節裝置控制冷藏室者(調節裝置設定依據表 1,判定依據表 1 及表 2) : A.周圍溫度設定於 15℃:調節裝置設定於「最不冷位置 最不冷位置」 最不冷位置 ,冷藏室須符合表 1 平均冷藏溫度 (0℃~10℃)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B.周圍溫度設定於 30℃:調節裝置設定於「最冷位置 最冷位置」 最冷位置 ,冷藏室須符合表 1 平均冷藏溫度(3.5 ℃以下)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2)調節裝置控制冷凍室者(調節裝置設定依據表 2,判定依據表 1 及表 2) : A.周圍溫度設定於 15℃:調節裝置設定於「最冷位置 最冷位置」 最冷位置 ,冷藏室須符合表 1 平均冷藏溫度, 冷凍室須符合表 2 平均冷凍負載溫度。若冷藏室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調節裝置可調整, 使得平均冷藏溫度在於 0℃~1℃(或 1℃以上亦可)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B.周圍溫度設定於 30℃:調節裝置設定於「最冷位置 最冷位置」 最冷位置 ,冷藏室須符合表 1 平均冷藏溫度, 冷凍室須符合表 2 平均冷凍負載溫度。若冷藏室平均冷藏溫度低於 0℃,調節裝置可調整, 使得平均冷藏溫度在於 0℃~1℃(或 1℃以上亦可) ,冷凍室之平均冷凍負載溫度並依據表 2,判定對應各別星級之冷凍室性能。 十一、 第六組 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敬請本局商品驗證機構(CCB)及指定試驗室依規定辦理,並廣為宣導。 十二、 106 年 11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1.依商品檢驗法第 11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6 討論議題: 議題一 案由: 關於 CNS 60335-1 附錄 R 軟體評估。 說明: 1.目前應施檢驗家電商品,BSMI 是不接受 CB 轉發報告。但是 CNS 60335-1(Annex R)軟體評 估是非常花費時間與經費。依據規定,即使已取得 CB 報告的商品,所有試驗項目必須要在指 定試驗室完成,其中軟體評估,會造成業者申請型式認可及驗證登錄時帶來嚴重的經濟負擔和 時間上的延遲。建議型式認可及驗證登錄之型式試驗報告,接受 CB 報告中對軟體評估的結果。 2.CNS 60335-1 軟體評估時,我們採納使用 OD-2045 指南要求申請人提交之文件。請問在 RPC 申 請時的要求是否相同。在 CB 框架下,NCB A 接受 NCB B 簽發的 CB 報告和證書時,OD-2045 中要求的文件是不必要提交給 NCB A 的,因為根據產品不同,軟體具有極高的保密性。對此, 不知道 BSMI 如何要求。 第三組意見: 有關 CNS 60335-1 附錄 R 軟體評估部分,鑑於需要提供程式碼/模擬器/..等,才能做評估測試,對 於國外產製商品(輸入販賣,或其他貿易商)之程式碼有機密性,取得有困難。建議得採認國外 軟體評估報告,以利本次產品標準改版推動,試行 3 年後視國際執行情況再行檢討後續是否需測 試軟體評估。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意見: 1.第三組曾於 105 年邀集具 CNS 60335-1 附錄 R 軟體評估能力之實驗室召開 2 次「研商 CNS 60335-1 軟體評估試驗項目執行方式及一致性會議」 ,第六組及分局有派員列席與會討論,當時 與會實驗室(至少 4 家)均表明有能力承做 CNS 60335-1 附錄 R 軟體評估,僅需要對於評估文 件應有一致性的要求。當時有要求各實驗室提供現行作法及相關參考資料作為報告一致性評估 的依據。 2.軟體安全驗證依照表 R.7 要求包括功能及黑盒試驗 (黑箱試驗) 及模擬、塑造模型 (白箱試驗) 。 其中備考 3.也有提到「試驗宜為軟體驗證主要方法;塑造模型則為驗證的輔助方法。」而功能 及黑盒試驗(黑箱試驗)這不涉及具機密性的程式碼取得,這部分執行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3.依照 BSMI 指定實驗室外包管理規則 , 承接實驗室得轉包具備軟體驗證能力的實驗室進行作業 。 結論: 經出席與會人員討論 ,贊成與反對皆有意見陳述 , 建請第三組邀集專業試驗室及指定試驗室研商。 :JQA 提案 7 議題二 :Panasonic 公司提案 案由: 關於 CNS 60335-1 附錄 R 軟體評估。 說明: 1.軟體評估需要提供程式碼/模擬器/..等,才能做評估測試,對於國外產製商品(輸入販賣,或其 他貿易商)之程式碼取得是有困難且有機密性。 2.軟體評估的測試,以洗衣機為例,評估 1 台時間約 4~6 個月,依據新版標準規定,所有現行販 賣商品都要做評估,會造成測試機構無法負荷,業者錯失販賣商機。 3.測試費用高,增加業者成本。 4.台灣檢驗機構對於軟體應評估內容,尚未達成共識,若貿然實施可能會發生各實驗室,評估標 準不同,造成業者無所適從。 5.依據 IEC 的指引文件中有提到,可以引用國外的測試報告。 6.綜合以上 5 項理由建議: (1)相同類型產品(或型號)若已取得國外軟體評估的測試報告,並是調和 IEC 60335-1(2013 年 5.1 版)時,台灣可以承認使用。 (2)業者在提供國外報告時,應檢附差異點(國外型號與國內型號)讓檢測機構或發證單位容 易判斷、承認。 第三組意見:同議題一 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意見:同議題一 結論: 同議題一。 8 議題三 :電磁相容科代穩得電性實驗室提案 案由: 有關電源供應器(如圖 1) ,可拆缷式電源轉接器(如圖 2) ,依照先前公文及案例須取得本局證 書 (含非完全標準尺寸之專案規格申請) 或隨產品試驗報告 (非完全標準尺寸) ,檢驗標準為 CNS 690(87 年版)+IEC 60884-1(2002)+IEC 60884-2-5(1995)+IEC 60320-1(2001-06) ;器具用 插接器須取得證書或隨產品試驗報告(非完全標準尺寸) ,檢驗標準為 IEC60320-1(2001-06) 。 惟穩得電性實驗室表示,此類之轉接器及器具用插接器是否需要加測上述檢驗標準,需由電氣商 品一致性會議討論後作成決議,方始廠商有所依循。 圖1 圖2 結論: 該分離式插頭(轉接器)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須符合 CNS 690(105 年版)、CNS 15767-1(103 年版)、CNS 15767-2-5(103 年版)檢驗標準,由於轉接器之後端連接器有防誤插設計,極型與 IEC 60320-1 標準表單不同,請業者向本局第三組申請專案規格檢驗,業者若不單獨販賣,可隨 產品檢驗。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