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06年11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106.11.22) |
日期 | 201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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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6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林科長良陽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討論 一、第三組: 本局規定商品送檢驗,其配件需符合相關檢驗規定,配件之安規測試標準 係依主產品而定,如影音類商品所附之配件,其安規須符合 CNS 14408, 不接受 CB IEC 60065 轉發 CNS14408 安規報告,僅接受 CNS 14408 實測 報告或其 BSMI 證書;倘若資訊類商品所附之配件,則其安規須符合 CNS 14336-1,可接受 CNS 14336-1 實測報告(含 CB IEC 60950 轉發報告)或其 BSMI 證書。 二、第三組: 修正 106 年 6 月 28 日一致性會議記錄提案討論第 4 項第 2 點示: 圖 1 修正前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4頁 2. 請問申請 BSMI ROHS 案件說明產品有害物質表標示於”使用者說明 書”,但因音譯及文字變化,實際銷售時說明書封面正式標題名稱修改為 同樣意義之文字如”操作手冊”或”使用手冊”等消費者可識別之等同意義 文字,是否需要另外核報標檢局? 經第三組、第五組及第六組討論回覆: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 (樣張) 標示的位置雖於申請驗證登錄時已審查, 但變更標示位置,未涉及商品外觀、零組件、線路圖等之不同;亦或是 登錄的生產廠場不同。 應不需要認定驗證登錄名義人是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 外之商品。 如標示的內容是相同的,標示位置只要回到公告的規定即可。 【商品的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但以網頁方式提供(揭露)應將 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 如後續樣張標示的位置符合上述公告規定的位置,則不需另進行核備。 圖 2 修正後 三、第三組: 請各指定試驗室、驗證機構協助輔導業者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儘速依以 下說明向本局辦理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換發;屆時未完成換證 者,本局將廢止其商品驗證。 說明: 依據本局 106 年 1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42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 無線電鍵盤等九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 106 年 4 月 10 日經標三 字第 1063000158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辦理。 依前揭修正公告前檢驗標準取得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依修正公告規定向本局辦理完成證書換發;屆時未辦 理完成者,本局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款或商品檢驗法 第 42 條第 9 款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 前揭商品公告內容可至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項下查詢。 (網址: 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1511&CtUnit=964&BaseDSD=7& mp=1)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4頁 四、第三組 經本局 106 年 5 月 18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32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 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具有傳真、掃描、輸出標籤、 條碼、收據、號碼、相片以及存摺列印功能之相關設備自 107 年 1 月 1 日 起強制實施檢驗,如票券列印設備、數位拍立得相機(隨拍隨印)… … 等, 檢驗標準為 CNS 13438、CNS 14336-1 及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檢驗規定,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五、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重覆加強宣導 106 年 10 月一致性研討會宣導事項) 1. 為維護廠商權益, 本局公告於 12 月 31 日前須增加 RoHS 標準之證書, 請 盡速辦理,以免造成證書廢證,及年底審核塞車的問題發生。 2. 未含有 RoHS 標準之證書,本局已辦理預計廢止作業,10 月將不會自動 提列次年年費,倘在 12 月 31 日前辦理增加 RoHS 案件,將以人工方式提 列,系統不會另寄 e-mail 通知,請業者於領證時一併繳納 107 年年費(5000 元)方可換證。 3. 辦理驗證登錄新申請、系列、變更、延展案件時(含增加 RoHS 標準案件), 須檢附符合型式聲明書。 4. 本局下載區之符合型式聲明書於 105 年 12 月已更新為最新版本,請勿檢 附舊版聲明書,並於 11 月起執行退件。 5.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6.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檢驗相關規定修正,原限縮證書期限者,改 採證書有效期限皆為 3 年,廠商得向本局申請變更案件,將證書有效期限 延長為自發證日起 3 年,請於合格證變更申請書之變更項目填寫,廠商若 未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新增 RoHS 標準 , 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廢證 。 7.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於 106 年 10 月 2 日經標五字第 10650024830 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 1),修正重點如下: (1) 委任他人代辦商品驗證登錄時應檢附委任書,以避免後續衍生爭議。 (2) 為便利業者及推廣無紙化,申請人可自行列印電子證書,及刪除第四 點第三款「加蓋鋼印」字樣。 (3) 國內產製商品不得申請進口授權。 (4) 落實驗證登錄所登錄之生產廠場管理,確保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有 效性,業者在辦理案件時,應持續維持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有效性, 系統已建置投件時篩選 ISO 證書有效日期,過期證書無法進行投件, 若於審查期間到期,待更新 ISO 有效日期後,方可印出證書。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4頁 五、第六組(電磁相容科): 宣導商品檢驗法第 11 條: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 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 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提案討論 一、愛普生公司提案: 當電源供應器做為主機產品之配件一起進口時,是否可比照電源線組,得 延長使用未標示 RoHS 字樣的庫存品至 107 年 6 月 30 日。 事由: 針對貴局於 106 年 4 月公告電源供應器增加 RoHS 含有標示規定,主機廠 商雖可要求電源供應器廠商依規定在實施日之前加入 RoHS 標準,但電源 供應器廠商對於先前即已出貨給主機廠商之電源供應器並不會修改 Label。 若要求主機廠商針對電源供應器庫存新增 RoHS 標示,將會增加生產線成 本,及影響產線進度。由於廠商在申請主機驗證時即已包含電源供應器一 起宣告,且購買主機商品之消費者可透過主機商品的限用物質含量表獲得 電源供應器的限用物質含有情況。 故建請貴局考量是否可比照電源線組的作法,給予主機廠商半年的緩衝時 間,允許主機商品可搭配未標示 RoHS 字樣之電源供應器庫存品一起進 口。針對單獨進口做為維修或銷售用途之電源供應器,則會在進入市場前 完成 RoHS 檢驗規定及標示。 第三組回覆: 依本局 106 年 1 月 4 日經標 3 字第 1053000642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無 線電鍵盤等九十二項商品之檢驗規定」 ,應施檢驗系統產品如滑鼠等,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應該符合 RoHs 含有標示規定,於輸出廠場及輸入前應 該符合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 依據本局 106 年 4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5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 驗電源供應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應該符 合 RoHs 含有標示規定,本局應施檢驗之電源供應器不設輸入規定,應於 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始可進入國內市場陳列銷售。惟非單獨販售(組 裝至系統)之電源供應器,對可出具文件佐證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購買 者,該電源供應器可依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檢驗規定辦理。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