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6年10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106.10.25)
日期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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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6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林科長良陽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討論 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為維護廠商權益, 本局公告於 12 月 31 日前須增加 RoHS 標準之證書, 請 盡速辦理,以免造成證書廢證,及年底審核塞車的問題發生。 2. 未含有 RoHS 標準之證書,本局已辦理預計廢止作業,10 月將不會自動 提列次年年費,倘在 12 月 31 日前辦理增加 RoHS 案件,將以人工方式提 列,系統不會另寄 e-mail 通知,請業者於領證時一併繳納 107 年年費(5000 元)方可換證。 3. 辦理驗證登錄新申請、系列、變更、延展案件時(含增加 RoHS 標準案件), 須檢附符合型式聲明書。 4. 本局下載區之符合型式聲明書於 105 年 12 月已更新為最新版本,請勿檢 附舊版聲明書,並於 11 月起執行退件。 5. 本局以電子化登錄程式檔案受理案件,為使申請文件與系統上傳資料一 致,申請案件時請以電子化系統產出紙本資料,核對用印後再投件。 6.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檢驗相關規定修正,原限縮證書期限者,改 採證書有效期限皆為 3 年,廠商得向本局申請變更案件,將證書有效期限 延長為自發證日起 3 年,請於合格證變更申請書之變更項目填寫,廠商若 未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新增 RoHS 標準 , 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廢證 。 7.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於 106 年 10 月 2 日經標五字第 10650024830 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 1),修正重點如下: (1) 委任他人代辦商品驗證登錄時應檢附委任書,以避免後續衍生爭議。 (2) 為便利業者及推廣無紙化,申請人可自行列印電子證書,及刪除第四 點第三款「加蓋鋼印」字樣。 (3) 國內產製商品不得申請進口授權。 (4) 落實驗證登錄所登錄之生產廠場管理,確保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有 效性,業者在辦理案件時,應持續維持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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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已建置投件時篩選 ISO 證書有效日期,過期證書無法進行投件, 若於審查期間到期,待更新 ISO 有效日期後,方可印出證書。 提案討論 一、訊崴技術有限公司提案: 針對最近筆電類產品申請 RoHS ,依照規範由廠商自行定義至少 4 個單元 項目去填寫限用物質表,卻遇到要求增加單元或要求更改單元項目的補 件,因此造成廠商於此類狀況判斷之疑慮,懇請貴局針對 RoHS 限用物 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是否可以明確規定哪些項目為必要標示檢驗?例 如平板電腦類產品之電路板、外殼、螢幕面板… …等為必要標示檢驗。 不應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之情況下,只憑藉審驗人員的主觀判斷來決定 該標示哪些項目,如此將造成案件審查時間上之浪費。 第六組(化學科)回覆: 一、經向受任公司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婷喻小姐確認本案係本科於 本(106)年 7 月 26 日受理審核並於 8 月 9 日審核完成之案件, 本科就 本案製作簡報於一致性研討會中說明,惟提案之訊崴技術有限公司 未出席,另綜整以文字說明如下: 1. 補件通知: 『設備名稱』應與 0001 驗證登錄申請書『中文名稱』一 致。 審查依據: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及第 21 條、同案號訊崴技 術有限公司之 0001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2. 補件通知:各項單元鉛含量超出 0.1wt%不需要括號。 審查依據 : CNS15663 之表 1 及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公告 「修 正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之表 1。 3. 補件通知:請確認各項單元是否有錯字(如:擴充「阜」...「埠」), 請參考使用手冊重新調整單元劃分。 審查依據:同案號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製作之 0103 中文使用手冊及 規格。 4. 補件通知:單元劃分應以商品整機作劃分(如:觸控螢幕、主機板、 影像鏡頭...等,若有標配(如:鍵盤)應寫入單元劃分。 審查依據:CNS15663 第 3.9 節、同案號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製作之 0103 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 二、本科執行核(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及型式認可證書新增 CNS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之審查依據包含: 1. 本局公告規定及公布文件: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商 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商品驗證登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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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商品驗證電子檔文件作業要點、 合格證書變更申請作業程序、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 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 、應施檢驗電機電子類商品檢驗規定公告、 資訊與影音商品/電器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事項等。 2. 同案號之文件: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證書、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書/ 證書、合格證書變更申請書、核備申請書、4X6 吋以上彩色照片(含 外觀及內部結構)、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中文使用 手冊及規格、0799 其他補充說明文件等。 三、本局公告電機電子類商品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或 15 天。本科為 協助資訊及影音類產業界順利核(換)發證書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審核完成案件數計 3,126 件,平均審核天數值計 1.99 天;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8 月 31 日止審核完成案件數 計 10,016 件,平均審核天數值計 2.69 天。建議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前 先檢視申請文件及其技術文件是否有缺漏、不一致或錯誤,以避免 因需補件而增加審查時間。 二、台中分局提案: (延續 106 年 9 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未決議事項) 有關行動電源測試,CNS 14336-1 第 4.5.2 節規定(溫度試驗),通常在 「正 常負載」 下,設備及它的組成部分不可有過高的溫度,其中 「正常負載」 , 請依第 1.2.2.1 規定(正常負載),當實際使用的條件明顯地遠比製造廠商 所建議的最大負載條件更為嚴苛時,則使用可代表其最大負載之負載。 例如:某行動電源標示額定輸出功率 45W,但在第 2.1.1.5 節可測得能量 危險最大約 60W,考量消費者在實際使用時,有可能將多個負載(筆電、 手機、平板或其他 USB 設備)與行動電源連接,造成最大輸出功率大於 45W。 決議:(本決議僅適用行動電源類產品) 於 CNS 14336-1 第 4.5.2 節溫度試驗,除使用廠商所宣告之額定輸出功率 試驗外,另須再使用第 2.1.1.5 節所測得最大輸出功率執行試驗,並記錄 溫度最大值與測試結果。有關行動電源相關的新申請案件,需再加測最 大輸出功率執行溫度試驗;延展、新增系列型號與核備案,若原案僅使 用額定功率測試者,仍需補測上述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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