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6年9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106.9.20)
日期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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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6 年 9 月 20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三組宣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車用數位攝影機等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後 品 名 檢驗方式 參考貨品 分類號列 品 名 修正前 檢驗方式 參考貨品 分類號列

8525.80.90.90-5



其他影像攝錄機 符合性聲明 (限檢驗具儲存功 能之數位攝影機, 車用數位攝影機商 品除外) 車用數位攝影機 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三) 影像攝錄機 , 具無線 符合性聲明 電功能 (限檢驗具儲 存功能之數位攝影 機 , 車用數位攝影機 商品除外) 車用數位攝影機 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三)



8525.80.90.90-5A 其他影像攝錄機(限 符合性聲明



檢驗數位攝影機)



8525.80.90.90-5B



8525.80.90.10-2A 影像攝錄機,具無線



8525.80.90.10-2



電功能(限檢驗數位 攝影機)



8525.80.90.10-2B



◎註: 第三組規劃「應施檢驗車用數位攝影機等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初步 修正方向如宣導事項,最終修正內容仍以正式預告或公告為準。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7頁



修正後 品 名 檢驗標準 參考貨品 分類號列 品 名



修正前 檢驗標準 CNS 13439(93 年 9 月)、 CNS 14408(93 年 10 月)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 標示」(102 年) 參考貨品 分類號列

8518.40.90.00-2



其他聲頻 擴大器 (僅 使用直流 電源者及 HI-END 音 響除外) 其他聲頻 擴大器(僅 使用直流 電源者)



CNS 13439(93 年 9 8518.40.90.00-2A 月) 、 CNS 14408(93 年 10 月)、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102 年) CNS 13439(93 年 9 月) 、 CNS 15663 第 5 節 「含有標示」(102 年)



其他聲頻 擴大器 (HI-END 音響除 外)



8518.40.90.00-2B



CNS 13439(93 年 9 月)、CNS 14408(93 年 10 月)或 CNS 13438(95 年 6 月)、CNS 14336-1(99 年 9 月) CNS 15663 第 5 節 「含有標示」(102 年) 資訊、通訊及消費性 電子產品之加註警 語規範 頭戴式監 CNS 13439(93 年 9 視器(顯示 月)、CNS 14408(93 器) 年 10 月)或 CNS 13438(95 年 6 月)、CNS 14336-1(99 年 9 月) CNS 15663 第 5 節 「含有標示」(102 年) 資訊、通訊及消費性 電子產品之加註警 語規範



監視器



8528.59.10.00-5 8528.49.10.00-8 8528.49.20.00-6 8528.59.20.00-3



監視器



CNS 13439(93 年 9 月)、 CNS 14408(93 年 10 月)或 CNS 13438(95 年 6 月)、 CNS 14336-1(99 年 9 月)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 標示」(102 年) 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 產品之加註警語規範



8528.59.10.00-5 8528.49.10.00-8 8528.49.20.00-6 8528.59.20.00-3



8471.30.00.00-8 8471.60.90.90-3 8528.42.00.00-7 8528.49.10.00-8 8528.49.20.00-6 8528.52.00.00-4 8528.59.10.00-5 8528.59.20.00-3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7頁



相關檢驗規定: 一、 二、 表列商品之修正後檢驗標準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前檢驗標準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表列商品之車用數位攝影機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自公告日起,本局即可受理表列商品 申請驗證登錄作業 , 經本局審查符合者將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 證書有效期間自發證日(如發證日為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則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計)起三年。不設輸入規定,報驗義務人免憑本局簽發之任何證 明文件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惟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始可進入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表列商品之頭戴式監視器(顯示器)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其電氣 安規試驗項目(CNS 14336-1)開放受理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向本局申請登記。經本局完成登記之國家 驗證機構及驗證機構試驗室之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得依「依 CB 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轉發試驗報告作業 程序」向國內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申請轉發國內試驗報告。



三、



四、表列商品應依增列之檢驗標準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102 年 7 月)之規定將限用物質含有情 況標示於表列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但以網頁方式提供(揭露)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者,應將 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其標示之位置不適用 CNS 15663 第 5.3 節之規定。 五、表列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換)發證書者,其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如下: (一)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表列商品其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商品檢驗標識應由報驗義務人 自行印製,其識別號碼由「字軌」、「申請人代碼(5 碼)」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例如 RoHS 或 RoHS(XX,XX))組成。 (二)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示之下方或右方,限用物質含有情況列第二行。 (三)檢驗標識不予指定固定尺寸,但應以適當比例大小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且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 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四)採用驗證登錄者,其商品檢驗標識如 或



(五)採用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其商品檢驗標識如







(六)RoHS:代表除 CNS 15663 所規範之排除項目外,商品含有限用物質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RoHS(XX,XX):代表除 CNS 15663 所規範之排除項目外,商品含有限用物質(XX)含量超出百分比含量 基準值。 限用物質係指 CNS 15663 附錄 A 規定之 Pb,Cd,Hg,Cr+6 ,PBB 及 PBDE。 例:RoHS(Pb) 代表該商品於部分單元鉛元素含量超出 CNS 15663 附錄 A 規定之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例:RoHS(Cd,Cr+6 ,PBB) 代表該商品於部分單元鎘、六價鉻及多溴聯苯含量超出 CNS 15663 附錄 A 規定之 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六、表列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 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七、表列商品檢驗標準以本公告之指定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八、表列商品具複合性或多功能產品者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驗證登錄模式之規定;其附有列屬應施檢驗範 圍之配件者,該配件應符合相關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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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之標示例 設備名稱:車用音響擴大器,型號:XXX (註)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單元 鉛 (Pb) 超出 0.1 wt % ○ - - 汞 (Hg) ○ ○ ○ ○ 鎘 (Cd) ○ 超出 0.01 wt % ○ ○ 六價鉻 (Cr+6) ○ ○ ○ ○ 多溴聯苯 (PBB) ○ ○ ○ ○ 多溴二苯醚 (PBDE) ○ 超出 0.1 wt % ○ ○



電路板 外殼 控制面板 配件



備考1.〝超出0.1 wt %〞及〝超出0.01 wt %〞係指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超出百分比含 量基準值。 備考2.〝○〞係指該項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3.〝-〞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 (註)如樣張標示之位置已能清楚表達與商品對應之關係,可免除於樣張上方標示設備名稱 及型號一欄;另樣張同時適用多種型號,則可將多種型號其編號標示於同一欄位。 表 2 除排除項目以外之限用物質其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之標示例 設備名稱:車用音響擴大器,型號:YYY (註)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單元 鉛 (Pb) 電路板 外殼 控制面板 配件 ○ ○ - - 汞 (Hg) ○ ○ ○ ○ 鎘 (Cd) ○ ○ ○ ○ 六價鉻 (Cr+6 ) ○ ○ ○ ○ 多溴聯苯 (PBB) ○ ○ ○ ○ 多溴二苯醚 (PBDE) ○ ○ ○ ○



備考1.〝○〞係指該項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2.〝-〞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 (註)如樣張標示之位置已能清楚表達與商品對應之關係,可免除於樣張上方標示設備名稱 及型號一欄;另樣張同時適用多種型號,則可將多種型號其編號標示於同一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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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 一、台灣索尼公司提案: 建請貴局排除經衛福部食藥署(TFDA)核准並取得醫療器材輸入許可證之 醫療用顯示器。建議原因為商品本身之應用為醫療領域,且廠商本身設計 開發之概念及用途均以此方向研製,在主管機關的認定上應以醫材之管理 單位 TFDA 為準做權責上的管理而非讓醫療顯示器廠商於導入市場前須 面對兩道關卡(BSMI+TFDA)的認可,造成引進醫療器材上的困難。 建議排除方式為醫療用顯示器於進口前向貴局提出應施檢驗查詢,並附上 已核准之醫療器材輸入許可證影本(註)/送交 TFDA 核准原廠型錄影本/切結 書,以資證明該查詢之商品型號實屬醫療器材,以便貴局作排除判定。

(註)醫療顯示器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分類分級屬低風險第一等級之”醫療影像傳輸裝置”。 依食藥署 95 年 4 月 14 日衛署藥字第 0950311929 號公告規定,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不登錄產品型號。



第三組回覆: 本局現行制度為若進口整套醫療系統(含醫療設備、螢幕、印表機…等)商 品,該醫療系統非屬本局應施檢驗品目範圍;倘若為醫療系統之零組件各 別進口,若該零組件為本局應施檢驗品目(如螢幕),依規定仍須符合本局 檢驗規定後始得運出廠場或銷售,並徵詢與會人員針對本局現行制度是否 有其他相關意見,與會人員無表示意見,故針對醫療設備之檢驗規定,本 局仍維持現行規定辦理。 二、敦吉檢測提案: 客戶產品使用的 BSMI 認可電源線(認證規格:125V, 7A),因產品會銷售到 其他國家,所以也會搭配此電源線,且此電源線實際可使用之規格最大可 達 250V, 10A,因此欲請問貴局是否可接受於電源線上黏貼如圖 1 所示之 樣張(標示規格:125V/7A, 250V/10A)。



圖1 決議:為避免造成消費者使用上之混淆,不予同意本提案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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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提案: 依據民國 103 年 4 月一致性會議宣告事項第一點(如圖 2 所示),



圖2 現今內建可搭配無線充電器之產品(RX)越來越多,我司再次與貴局第三組 第三科確認,其回覆如圖 3 所示, 另提供本局對於無線充電器的核判原則供參: 一般無線充電器具備三個組件 Adapter+無線充電盤(TX)+RX (RX具備將交流感應電壓轉換為直流功能,一般可能內建在被充電產品上) 如 Adapter+TX+RX 屬應施檢驗範圍 如 Adapter+TX 非屬應施檢驗範圍 圖3 是以我司建議針對民國 103 年 4 月一致性會議宣告事項無線充電器修正如 表 3 所示。 表3

Product 無線充電器 (含 TX+RX) 無線充電器 (含 Adapter+TX) 無線充電器 (Adapter+TX+RX) Type 充電子產品 充電子產品 充電子產品 輸入電源 USB 供電 Adapter 供電 Y No Y Y Yes Yes 是否屬應施檢驗? No No Yes Adapter 仍歸屬 94/7/1 列管範圍 歸屬 94/7/1 列管範 圍 產品歸屬 94/7/1 或 103/5/1 列管範圍



第三組回復: 本案請各實驗室提供意見,由本組彙整後再研議較妥適之核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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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中分局提案: 有關行動電源實際最大功率輸出大於標示額定輸出功率,在溫升測試時, 使用最大功率執行將會超過溫升限制值。 建議: 1. 因消費者在使用行動電源時會連接筆電、平板、手機或其他 USB 產 品,有可能輸出功率會超過行動電源標示的最高額定輸出功率,為 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有關 CNS 14336-1 溫升測試可使用廠商宣告 之最大功率輸出執行,但須在異常測試中執行最大功率輸出測試, 由實驗室評估消費者在合理的使用條件下,有可能產生最不利條件 輸出,以確保消費者在誤用的情況,不能有危險產生(爆炸、起火或 洩漏)。 2. 需在產品本體或說明書中告知消費者,建議總負載量不宜超過在最 大額定功率,若負載超過時,會有(異常測試結果)產生。 決議: 本案經討論後因無法達成共識,請蒐集相關資訊(例如國際間之作法)提供 參考,於下次會議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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