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6年9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106.9.9)
日期 2017-09-09
PDF下載 原始檔案下載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6 年 9 月 6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RoHS 連絡窗口: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陳榮志,04-22612161#612,sam.ch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技術單位) :陳映潔,06-2264101#331,ychieh.ch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審查單位) :徐政聰,06-2264101#214,ct.hsu@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四、第六組 1.依 105 年 1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25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之相關檢驗 公告 規定」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62470913.pdf)網址下載參閱。 2.依 105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 公告 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05176951.pdf)網址下載參閱。 3.依 106 年 1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42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無線電鍵盤等 92 項商品之 公告 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83513037502.pdf)網址下載參閱。

1



4.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 公告 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7927129758.pdf)網址下載參閱。 5.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68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 公告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8426582405.pdf)網址下載參閱。 6.依 106 年 3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337143726.pdf)網址下載參閱。 7.依 106 年 3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680883107.pdf)網址下載參閱。 8.依 106 年 4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58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 7 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91882379016.pdf)網址下載參閱。 9.依 106 年 4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96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公告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09420919.pdf)網址下載參閱。 10.依 106 年 4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6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交 公告 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97989354.pdf)網址下載參閱。 11.依 106 年 5 月 1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90 號令 令: (1) 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 「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 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 11 項公告,前揭公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 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 (喚) 發證書者,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 RoHS 或 RoHS (XX) 。 (2) 「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方同時加 註 RoHS 或 RoHS(XX) ,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處進行標示,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4840189139.pdf)網址下載參閱。 12.依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 令: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經查 有使用電源線組(包含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分離式電源線組及延長用電源線組)之電機電子 類應施檢驗商品檢驗規定相關公告共計 7 項,前揭公告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 ,如符合舊 版檢驗標準 CNS 10917(85 年版) 、CNS 10917-1(87 年版) 、CNS 10917-2(85 年版) 、CNS 10917-3(85 年版)或 IEC 60799(1998)並取得證書者,得延長使用至 107 年 6 月 30 日,請 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453440506.pdf)網址下載參閱。



2



13.依 106 年 7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2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電器用開關等 16 項產品實施自願 公告 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及驗證標準」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57270249.pdf)網址下載參閱。 14.依 106 年 7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3580 號公告 公告修正「冷媒壓縮機等 6 項產品實施自願 公告 性產品驗證之證書有效期限」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0363757336.pdf)網址下載參閱。 15.依 106 年 8 月 23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2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 公告 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3909350414.pdf)網址下 載參閱。 16.依 106 年 8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29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相 公告 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85678797.pdf)網址 下載參閱。 17.依 106 年 8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460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公告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04691426549.pdf)網址下載參閱。 五、第六組 依 106 年 5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10 號預告 預告訂定 「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等 4 項商品之相 預告 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4991067791.pdf)網址下 載參閱。 六、第三組 請各指定試驗室、驗證機構協助輔導業者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儘速依說明 2 向本局辦理商品 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換發;屆時未完成換證者,本局將廢止其商品驗證,並請勿繳交 107 年度證書年費,避免衍生證書廢止後之退費事宜。 說明: 1.依據本局 105 年 12 月 27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 及電源線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106 年 2 月 24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680 號公告修正 「應 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06 年 2 月 24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06 年 3 月 24 日 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06 年 3 月 27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及 106 年 4 月 25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6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 管及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辦理。 2.依前揭修正公告前檢驗標準取得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 依修正公告規定向本局辦理完成證書換發;屆時未辦理完成者,本局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 辦法第 16 條第 1 款或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9 款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 本局發證單位於每年 10 月初寄出通知業者下一年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年費繳費函,若業者未

3



能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依修正公告規定辦理完成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換發時,請勿繳交 107 年度證書年費,避免衍生證書廢止後之退費事宜。 3.前揭商品公告內容可至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項下查詢(網 址: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1511&CtUnit=964&BaseDSD=7& mp=1) 。 七、臺中分局 有關二次鋰單電池/組產品案件送審應配合事項: 緣二次鋰單電池/組產品驗證登錄審查時,業者大多以 ISO 證書取代品質計畫文件,惟考量其他 類申請案(系列、核備、展延案)皆要求檢附 ISO 證書將造成業者作業負擔,日後品質計畫文 件除於新申請案應予檢附外,其他類申請案得不檢附。另外,倘驗證登錄登書之生產廠場須變 更時(新增生產廠場、變更廠場名稱、變更廠場地址等),請檢附品質計畫文件(刪除生產廠 場不須檢附)以「變更案」申請變更原登錄資料。 八、106 年 8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4



討論議題:

議題一:精密機械中心提案 案由: 現有一分離式冷氣機具有北極熊造型的遙控器(如附圖所示) ,請問該遙控器的外觀是否需符合 CNS 3765 第 22.44 節「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不得類似於孩童的玩具」之要求?



結論: 遙控器屬商品之配件,不適用 CNS 3765 第 22.44 節規定,惟仍須符合其他相關章節要求。



5



議題二: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案由: 接地符號位置是否可標示於端子座上? 說明: 製麵包機之接地端子符號標示於端子座上,端子座另一邊則固定在金屬部位的地方,且無接地符 號,如附圖所示:



依據 CNS 60335-1 第 7.8 節:除 Z 型連接法外,連接電源用之端子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 中性導體專用的端子應以文字 N 標示。 - 保護接地端子應以 IEC 60417 編號 5019(2006-08)之符號標示。 - 功能性接地端子應以 IEC 60417 編號 5018(2011-07)之符號標示。 上述的標示不得標於螺釘上、可移動的墊圈上或其他在連接導體時會事先移開的部件上。 結論: 商品之接地符號係標示在後端端子,也就是固定側,前端連接電源用端子在移開後,接地符號並 不會被移除,同意本案之接地標示,惟仍須符合 CNS 60335-1 第 27 節接地要求。



6



議題三: 案由:製麵包機之轉動麵糰部件是否為危險運動部件? 說明: 當製麵包機在正常動作時,上蓋並無互鎖開關鎖住,打開後攪拌馬達持續運作,試驗指可以碰到 轉動部件,轉速會慢慢加快,如附圖所示:



依據 CNS 60335-1 第 20.2 節,電器之運動部件 (moving parts) ,應妥為安置或予以圍蔽 (enclosed) 以提供適當的防護,避免使用者在正常使用時受傷。此要求不適用於某些必須外露才能發揮電器 功能的部件上。 備考 1.部件必須外露才能發揮功能的電器包括縫紉機的車針、吸塵器的旋轉刷子和電動刀具的刀 片。 結論: 商品之轉動部件並非必須外露才能發揮電器功能的部件,實驗室以試驗指碰觸後,轉動部位並無 停止情形,考量使用者手指伸入取出麵糰時,確實有被夾傷之虞,本案判定不符合 CNS 60335-1 第 20.2 節之要求。



7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