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6年6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106.6.28)
日期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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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6 年 6 月 28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科長秋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分機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 第三組 1. 本局現行為辦理 IECEE CB SCHEME 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轉發作業, 會依認可的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證書上 之有效期進行登錄,惟日前 IECEE 決議,之後將移除原在 NCB/CBTL 的證書上之有效期,而改直接於 IECEE 網站上查看 NCB/CBTL 即時有 效狀態。為配合 IECEE 新版證書,未來於本局網站上之國家驗證機構 及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登記一覽表中,於 IECEE CB SCHEME 證書之 有效期限欄位將配合新版證書改為「認可」,請各指定試驗室轉發報 告時務必於 IECEE 網站確認該機構之狀態正確有效。



2.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並不適用電池產品,這部分與歐盟的 RoHS 指令其管制範圍明列不包含電池產品是一樣的,故限用物質含有 情況表格應不將電池列為其中一單元,惟已有相關業者檢送限用物質 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內含電池單元),並業經本局審核後並核換發證 書,為不影響其權益,已商請台北市電腦公會協助搜集會員相關意見, 公會於 6 月 12 日以電子郵件來函提出,若需將電池單元刪除並進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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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為避免造成審核過之業者已將表格印製於相關文件之損失,相關 修正應至少給予 1 年以上緩衝期,經與第六組化學科研商,若有前述 情事,相關文件內之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內電池一單元可先不予刪 除,惟在 108 年 1 月 1 日前要於後續相關文件刪除限用物質含有情況 表格內電池單元標示,若在該期限前已完成刪除作業,或期間有換證 情事,皆可隨時提出核備申請。針對現階段提出申請 RoHS 換證之業 者,若其限用物質含有表格列有電池單元,業者應另行提出聲明,聲 明表格內電池單元一項,在本局要求期限內將配合於後續相關文件內 進行刪除修正。 3. 電源線組(包含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分離式電源線組及延長用電源線組) 之電機電子類應檢驗商品,如使用於系統(整機)產品上,如上述電源線 組符合舊版檢驗標準 CNS 10917(85 年版) 、 CNS 10917-1(87 年版) 、 CNS 10917-2(85 年版)、CNS 10917-3(85 年版)或 IEC 60799(1998)並取得證 書者,得延長使用至 107 年 6 月 30 日(詳如附件 1 所示)。 二、 第六組(作業管制科) 有關本局 106 年建置「商品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主要工作項目之功能 及配合措施(如附件 2 所示),說明如下: ● 本案目的 1. 本計畫主要係為建立商品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以及商品事故鑑定管 理系統,縮短事故鑑定時程及掌握問題零組件之流向,避免商品事 故擴大。 2. 106 年度建置 「商品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 ,將以整合商品事故鑑定, 掌握問題零組件之流向,提供追蹤問題零組件的產品使用版圖,防 範因同樣零組件(或材料)事故再發生。 3. 本案系統開發作業程序流程係依本局「不安全商品處理原則」 、 「商 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及「應施檢驗商品 發生事故通報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 需求功能敘述 1. 修改驗證登錄系統申請部分,將業者在上傳型式試驗報告時,必須 上傳重要零組件格式表單(excel 格式),表單欄位包含:名稱、型號、 規格、生產廠、證書編號及備註等,讓系統可解讀、搜尋。 2. 追溯系統將以「重要零組件表」(如附)為主要建置碁石,將以各主要 類別產品(如防火門、小家電、馬達、電腦、影音…等)產品分類與品 目對照表類之中分類,建置「重要零組件表」(含驗證登錄之申請、 新增、修改及刪除)相關資料庫雛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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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驗證登錄系統」上應建立連結,審查時若發現業者所上載重要 零組件檔案有問題,可利用追溯系統查詢該零組件所載 CI 證書有效 性。 4. 若驗證登錄系統有廢止證書,以追溯系統應可查詢找出使用該證書 零組件案件,以電源線組為例,廢止電源線組後,追溯系統應可查 出,目前驗證案件,有那些證書,是使用該被廢止電源線組,並提 供通知相關廠商廢止證書訊息及功能;並應分類提供被廢止證書相關 零組件一覽表。 5. 驗證登錄系統在廠商上載重要零組件表,應掃描廠商所上載零組件 表中 CI 驗證登錄證書是否有效,並提供查核結果,以供審核人員審 查報告。 6. 另「追溯系統」應可依國外事故通報品名規格資訊,於驗證登錄系 統中找出國內廠商有否辦理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驗證登錄資訊,並 記錄彙整國外事故資訊,供使用者比對參考。 7. 驗證登錄系統中「重要零組件表」廠商若有更動,務必要在驗證登 錄系統及追溯系統可檢視搜尋,含核備及變更零組件等歷次資料, 即驗證登錄系統及追溯系統,查詢 CI 證書後,應可呈現核備及變更 零組件等歷次資料。 二、第六組(化學科) 1. 含有情況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時,應標示〝○〞 ,不符合態樣包 括標示〝0〞或〝o〞 。 2. 屬附錄D所列之排除項目,應標示〝-〞 ,不符合態樣包括標示〝-〞 或〝--〞 。 3. 本局公告之檢驗相關規定均檢附標示例供業界先進參考,本局另提 供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doc 檔供業界先進下載參考採用 , 網 址: 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6889&CtUnit=2807&BaseDS D=7&mp=1;路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首頁/商品檢驗/指定實驗室 /RoHS列檢規劃-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應施檢驗商品/限用物質含有 情況標示聲明書.doc 三、第六組(電磁相容科) 線上投件之檔案名稱若具有’&’符號,將使得本局審核系統無法開啟該檔 案,是以應避免使用’&’符號作為檔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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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針對本局線上投件流程近來遭遇的問題進行說明 , 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 3 。 提案討論 一、全球檢測提案: 請問具有 GPS 功能之穿戴式產品雖然沒有邊境管制,但仍屬於 BSMI 應 施檢驗的品目? 第三組回覆: 依據本局公告應施檢驗之 「車用或攜帶式且具接收功能之全球衛星定位系 統(GPS)接收器」 ,凡具有 GPS 接收功能者,且屬車用或是可攜帶式之產 品,均屬本局應施檢驗品目範圍,具 GPS 接收功能穿戴式產品,符合攜 帶式之條件,故屬本局應施檢驗品目。 二、蘋果(Apple)公司提案:(延續 106 年 5 月一致性研討會臨時動議) 建議暫緩執行如下會議提案: 「若業者將電池作為其中一項單元,本局並不作限制;若不將電池作為其 中一項單元亦可,因為電池不在本局 RoHS 的管制範圍內,惟一要求,業 者將電池作為單元,其有害物質還是需誠實標示,因為 CNS 15663 附錄 D 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所以其含有標示就只有 O 或超出 0.1wt%或超出 0.01wt%。」因本公司從 105 年開始使用統一格式的 BSMI RoHS 表格及 Dx 表格,並且使用於用戶手冊中,突然修改這個項目會造成大量的物流 損失。CNS 15663 附錄 D 並不適用於電池產品,這部分與歐盟的 RoHS 指 令管制範圍明列不包含電池產品是一樣的,其豁免條件亦不涵蓋電池。 第三組回覆:相關內容參照第三組宣導事項第 2 項。 三、敦吉檢測科技代廠商提案: 近來有多個案件申請 RoHS 並依照規範以至少四個單元去提出限用物質 表,於此要求推行初期取得多張驗證登錄證書,原廠也依循此例推展至所 有產品線的申請和量產準則,但近期幾個申請案都遇到了要求增加單元的 補件要求及另要求說明各單元所涵蓋之組件,這對已經將既有限用物質表 導入量產的廠商來說,無疑是一大轉彎,導致出貨時程延後及對應相關修 改的成本增加。 故懇請標檢局針對 RoHS 限用物質表的審驗做出一致性的補充解釋 , 例如 : 至少四個單元,但以六個單元為宜。 另外,要求提出各單元補充說明也似乎非每個案件之統一要求,有的補件 要求是限定在限用物質表裡的”附配件”單元旁括弧說明,有的補件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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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開說明函去說明各個單元所涵蓋的組件。是否能有一個統一的做法可供 依循?例如:限定要求說明”附配件”此單元所涵蓋的組件,是以直接修改 在限用物質表旁括弧說明?或是可接受另開說明函而不需修改限用物質 表? 若廠商提出單元名稱之用詞已為業界泛用,理應不會有不易了解的情況而 需廠商提出補充說明的情況,望請標檢局能明察,以免造成廠商困擾,如: 對”附配件”單元不了解涵蓋組成部件而提出要求補充說明,那這即屬於廠 商疏忽,相信廠商能理解。 第六組回覆: 1. 依據 CNS15663 第 3.9 節「單元」係指構成設備本體之零組件。因此 不同商品因功能不同其單元組成應不完全相同,例如數位相機、喇叭 產品、伺服器等。功能類似商品亦因設計上繁簡不一其單元組成亦不 完全相同,例如多功能事務機、印表機、影印機等。 2. 有關單元組成由業者自行決定,業者對於單元說明可自行決定採用單 元旁括弧說明 、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次頁說明或 07_99 補充說明等方式。 3. 相關內容請參考本局公告相關檢驗規定之標示例 (網址:http://www.bsmi.gov.tw/wSite/np?ctNode=4116&mp=1)及 106 年 2 月份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第六組(化學科)宣導事 項(網址: 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4134&CtUnit=330&BaseDSD= 7&mp=1)。 四、暐誠國際驗證提案: 1. 請問申請案件電源供應器 BSMI ROHS 時,因已知的產品零售標示有 一種以上,例如:產品零售分為精美禮盒包裝檢附使用說明書,其將 有害物質表標示於使用說明書內、或產品零售為簡易包裝(使用包裝標 貼標示有害物質表),因此是否可以同時提出多種標示方式?若可,是 否規定申請標示方式數量上限? 第六組及第三組共同回覆: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表應於商品本體/外包裝/標貼/說明書擇一標 示;另廠商應提供審核文件 07_03_樣張及其標示位置(商品本體/外包 裝/標貼/說明書擇一)照片或相關電子檔案供本局審核,前揭資訊請參 考本局 105 年 7 月 26 日「CNS 15663 含有標示驗證及審查 一致性會議」簡報(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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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69601572914.pdf)及本局 資訊與電氣商品技術ㄧ致性會議紀錄(網址: 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4134&nowPage=1&pagesize=1 5) 2. 請問申請 BSMI ROHS 案件說明產品有害物質表標示於”使用者說明 書”,但因音譯及文字變化,實際銷售時說明書封面正式標題名稱修改 為同樣意義之文字如”操作手冊”或”使用手冊”等消費者可識別之等同 意義文字,是否需要另外核報標檢局? 第六組及第三組共同回覆: 若放置的媒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不同,則需要向本局提出 核備;若放置的媒介相同,僅位置、頁數變動,或放置媒介名稱小幅 修正,則不需另提出核備。 3. 台灣電源供應器廠商大多數為 OEM 或 ODM 廠,申請時亦使用電源 供應器廠商之 BSMI 號碼,但是搭配終端系統銷售時(如手機+電源供 應器銷售),因只能義務告知下游廠商申請之有害物質表標示方式但無 法控管,所以銷售方式為終端產品(如手機+電源供應器、無線路由+ 電源供應器等)時,其責任是否應由終端系統廠或是電源供應器廠負 責? 第六組及第三組共同回覆: 本局係針對商品的報驗義務人進行要求,至於商品銷售時作為終端產 品配件或零組件時,則視終端產品是否為本局列管之商品。(如手機+ 電源供應器,終端產品為手機,手機非屬本局管制範圍,係屬 NCC 管制範圍;無線路由+電源供應器,終端產品為無線路由,無線路由 屬本局管制範圍;至於電源供應器單獨販售,亦屬本局管制範圍) 4. 依商檢局公文規定:樣張標示之位置須能清楚表達與商品對應之關 係,可免除樣張上方標示設備名稱及型號一欄。 問題 4a. 產品與終端系統一同包裝銷售,其說明書內標示電源供應器 有害物質表,其可對價包裝內唯一之電源供應器,此有害物質表則可 不需要額外填寫型號一欄? 第六組及第三組共同回覆: 以終端產品是否為本局列管商品,若是,係以終端產品應有其限用物 質含有情況表格;若否,則不受本局 RoHS 含有標示之規定。終端產 品所附之電源供應器,並不需另附其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 問題 4b. 零售之電源供應器,有害物質表上標示產品名稱為電源供應 器,與包裝內之產品上標示電源供應器是否屬於清楚之對價關係?因 此可以省略型號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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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組及第三組共同回覆: 樣張標示之位置須能清楚表達與商品對應之關係,可免除樣張上方標 示設備名稱及型號一欄。 5. 依商檢局公文規定:樣張之標示同時適用多種型號,則可將多種型號 其編碼標示於同一欄位。 問題 5a. 即多款電源供應器之樣張內容一致,銷售市場上樣張欄位上 方之型號可列多種產品型號,另因產品本體已有標示型號,所以等同 與樣張已有清楚之對價關係? 第六組及第三組共同回覆:是。 問題 5b. 因樣張標示適用多種型號,故將各型號標示於同一份樣張 內,個別產品市場抽查時,是否針對該抽查樣品型號,或應一併抽查 所有樣張上之產品型號? 第六組及第三組共同回覆:針對所抽樣的樣品型號查核。 五、全國公證代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107 年 1 月 1 日起,標籤印標機將納入檢驗範圍,若一標籤印表機輸入電 源為 AC/DC 變壓器及乾電池兩用,在產品說明書裡有指定變壓器型號並 備註”另售”(與標籤印表機分開販售),販售時變壓器可否作為選購品不隨 標籤印表機販售? 依照之前一致性會議紀錄,除 USB port 外,只要產品具有 DC jack,販售 時也必須隨貨附變壓器,因該標籤印表機確實僅裝乾電池就能使用,使用 時也常常會隨場所而移動,是以變壓器實非必要配件,請標檢局再次確認 輸入源為乾電池/變壓器兩用的標籤印表機於販售時,變壓器是否一定須 隨產品搭配出貨?還是可以作為周邊選購品? 決議: 依上述提案內容,該標籤印表機在無變壓器的情況下,一般消費者仍可正 常使用,故變壓器可作為周邊選購品,惟試驗室於出具測試報告時仍需搭 配變壓器進行相關評估。 六、台灣檢驗科技(SGS)提案: 依據 106 年 6 月 5 日 NCC「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 目」議程(如附件 4 所示),簡易符合性聲明之 6 項藍牙產品得於 106 年 7 月 1 日實施,解管項目藍牙 6 項(複合性產品除外),屬低度管制,適用簡 易符合性聲明。 (一)藍牙滑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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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藍牙鍵盤。 (三)藍牙耳機。 (四)藍牙自拍器。 (五)藍牙觸控筆。 (六)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 請問以上商品來 BSMI 投件仍需要檢附 NCC 證書,或是檢附簡易符合性 聲明即可? 決議: 上述簡易符合性聲明仍屬 NCC 證書,是以同意投件時得檢附該簡易符合 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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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檢驗規定公告彙整表

項次 1 公告日期及 公告字號 104 年 12 月 29 日 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 2 104 年 12 月 29 日 經標三字第 10430007390 號 3 106 年 1 月 4 日 經標三字第 10530006420 號 4 106 年 2 月 24 日  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 5 106 年 3 月 24 日  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 6 106 年 4 月 10 日  經標三字第 10630001580 號 7 106 年 5 月 18 日 經標三字第 10630002320 號 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107 年 1 月 1 日 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 檢驗規定 107 年 1 月 1 日 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 定 107 年 1 月 1 日 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 107 年 1 月 1 日 應施檢驗無線電鍵盤等九十二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107 年 1 月 1 日 應施檢驗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06 年 7 月 1 日 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106 年 7 月 1 日 公告名稱 強制實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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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零組件(材料)規格一覽表

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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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文字20



零組件(材料)名稱

文字20



製造商

文字20



商標

文字20



型號(零組件) 技術規格(電氣規格)

文字20 文字30



驗證標準

文字30



驗證標誌及號碼

文字20



CI證書號碼

文字20



適用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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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編號 商品型號 適用電路基版

文字20



文字20 文字20



新申請/系列(次)/核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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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組報驗發證科一致性會議宣導事項(106.6.28)

一、 已持有含 RoHS 標準之證書,後續申請任何案件(如增列系列、 延展、變更、核備等),請務必勾選 RoHS,且在化工類資料夾 檢附相關文件(原證書、RoHS 文件) 二、 (系列、延展)併案變更時,上傳資料夾必須檢附 RoHS 文件及合 格證變更說明。 三、 (模式 2+4、5)含 RoHS 標準之證書,若變更 ISO 有效期,請於變 更單上標註「RoHS 已於哪一個案件申請增加」(附樣態) 四、 可併案(延展、增加系列)處理之變更項目為: 1. 申請人(證書名義人)地址 2. 生產廠場廠址及名稱 3. 經本局公告之 C.C.C.Code 4. 產品名稱 5. 系列型號變更或刪除 6. 經本局公告之檢驗標準 7. 生產場廠 ISO 證書變更 *辦理變更案時,除本局公告外,請業者一定要檢附相關公文 五、 收件請確認電子檔跟 PDF 檔是否相符,若業者用 WORD 繕 打申請書資料,一律以電子檔內容為主。(旅行箱業者大宗) 六、 新申請案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文件。 七、 上傳案件時要慎重點選是/否有 RoHS,以免列印證書時錯誤。 八、 公司大小章請確實用印,勿以剪貼方式。 九、 請代辦實驗室盡量早上至櫃檯處理案件,以免下午人潮擁擠,造 成等候過久的狀態。 十、 本局退件說明已十分明確,請代辦實驗室勿逐筆電洽原因,並至 106 年 7 月 1 日起,將統計各代辦實驗室退件案件數,若數量過 多,將請業者提出改善計畫。 十一、 本局公告 106 年 6 月 30 日前未增加 RoHS 之證書,於 106 年 7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公告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須增加 RoHS 證書,請盡速辦理,以免下半年審核塞車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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