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6年6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106.06.07)
日期 2017-06-07
PDF下載 原始檔案下載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6 年 6 月 7 日(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RoHS 連絡窗口: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陳榮志,04-22612161#612,sam.ch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技術單位) :陳映潔,06-2264101#331,ychieh.ch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審查單位) :徐政聰,06-2264101#214,ct.hsu@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四、第六組 1.依 105 年 1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250 號公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之相關檢驗 規定」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62470913.pdf)網址下載參閱。 2.依 105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 公告 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05176951.pdf)網址下載參閱。 3.依 106 年 1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42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無線電鍵盤等 92 項商品之 公告 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83513037502.pdf)網址下載參閱。

1



4.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8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 公告 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7927129758.pdf)網址下載參閱。 5.依 106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680 號公告 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 公告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8426582405.pdf)網址下載參閱。 6.依 106 年 3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337143726.pdf)網址下載參閱。 7.依 106 年 3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47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0680883107.pdf)網址下載參閱。 8.依 106 年 4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58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 7 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91882379016.pdf)網址下載參閱。 9.依 106 年 4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196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公告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09420919.pdf)網址下載參閱。 10.依 106 年 4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760 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交 公告 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3197989354.pdf)網址下載參閱。 11.依 106 年 5 月 1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90 號令 令: (1) 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 「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 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 11 項公告,前揭公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 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 (喚) 發證書者,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 RoHS 或 RoHS (XX) 。 (2) 「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方同時加 註 RoHS 或 RoHS(XX) ,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處進行標示,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4840189139.pdf)網址下載參閱。 12.依 106 年 6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00 號令 令:本局自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修正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 6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經查 有使用電源線組(包含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分離式電源線組及延長用電源線組)之電機電子 類應施檢驗商品檢驗規定相關公告共計 7 項,前揭公告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 ,如符合舊 版檢驗標準 CNS 10917(85 年版) 、CNS 10917-1(87 年版) 、CNS 10917-2(85 年版) 、CNS 10917-3(85 年版)或 IEC 60799(1998)並取得證書者,得延長使用至 107 年 6 月 30 日,請 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453440506.pdf)網址下載參閱。



2



13.有關本局 106 年建置「商品重要零組件追溯系統」主要工作項目之功能及配合措施,敬請指 定試驗室配合辦理及向業者宣導,請參閱附件 1、2,如有相關建議事項,請與本組作業管制 科王技正金標連絡(02-23431974;abby.wang@bsmi.gov.tw) 五、第六組 1.依 106 年 5 月 10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210 號預 預告訂定 「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等 4 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4991067791.pdf)網 址下載參閱。 2.依 106 年 5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570 號預 預告訂定「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386206361.pdf)網址下載參閱。 3.依 106 年 5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610 號預 預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機等 32 項商品之相 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386152579.pdf)網址 下載參閱。 4.依 106 年 6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2540 號預 預告訂定 「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6824789125.pdf)網址下載 參閱。 六、106 年 5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3



討論議題:

議題一:亞信檢測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現有一線路圖如下圖所示 (位置 C2) 量測電壓為直流 162V , 請討論是否須符合 CNS 3765 第 24.1.1 節,永久承受電源電壓、用於抑制射頻干擾或分壓用途之電容器(IEC60384-14) 。



結論: C2 電容器非屬 CNS 3765 第 24.1.1 節條件之電容,不須符合 IEC60384-14。



4



議題二: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有關 CNS60335-1(103 年版)第 24.1.4 節第 3 段(節錄如下) ,標準條文語意不清,請討論確認 評估程序。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4.1.4 節第 3 段:



IEC 60335-1(2013 年版)第 24.1.4 節第 3 段條文: The number of cycles of operation for automatic controls that operate during the test of Clause 11 need not be declared for 6.10 and 6.11 of IEC 60730-1, if the applianc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tandard when they are short-circuited. 結論: 執行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4.1.4 節自動控制器之符合性評估(含隨產品檢驗)時,對於 在第 11 節測試期間動作之自動控制器,若將其短路,電器仍能符合本標準要求者,則在 IEC 60730-1 之 6.10 和 6.11 中不需要宣告操作循環次數。



議題三:亞信檢測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關於直髮夾額定功率標示問題: 有一直髮夾額定電壓為 110-220V,由於 PTC 加熱元件之特性,額定電壓 110V 實測平均功率為 23.7W,額定電壓 220V 實測平均功率為 25.8W,是否可訂定單一額定功率 25W? (單一額定功率 25W 的訂定,因實測消耗功率已涵蓋於第 10 節表 1 消耗功率容許差) 結論: 1.CNS 3765(94 年版)第 7.5 節「若額定電壓範圍上、下限的差值不超過上、下限平均值得 10 %,則額定消耗功率或額定電流可以範圍所對應的平均值標示。」 ,係針對電器之額定電壓範圍 上、下限的差值不超過上、下限電壓 電壓之 算術平均值) 電壓 之平均值( (算術平均值 )的 10%者,得以電壓範圍的平均值 算術平均值) (算術平均值 )所對應額定消耗功率或額定電流標示之。 2.本案因實測值 23.7W 以及 25.8 W 都在標示值 25W 之容許差(+20%)範圍內,故可以只標單一 消耗功率做為對應額定電壓範圍上、下限之額定消耗功率值,亦即 110 V 跟 220 V 電壓所對應 之額定消耗功率值都是 25 W。此單一額定消耗功率值與電壓之間的關係已經很明確,且符合消 耗功率容許差之要求,不需要因為額定電壓是一個範圍值,而一定要標示出兩個額定消耗功率 值。



5



議題四: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案由 1: 目前多數電動機車廠均以傳統油車的設計概念,無法避免再次通電。 說明: 依 CNS 15424-1(100 年版)第 4.2.1 節與 A.2.1「須於電池組迴路斷電狀態或啟動迴路斷電狀態 下,電池箱蓋方可開啟」之要求。業者可擇一設計,惟延伸出另一種現象,電池箱蓋已開啟狀態 下在尚未蓋上之前,若再次啟動通電,例如再次轉動龍頭鎖至 ON 的位置,導致電池組或啟動迴 路再次通電,此動作若再繼續加速時將有安全之虞,尤其是當車上有小孩將龍頭 ON/OFF 當玩耍 時,屬於危險性高的不當設計?實驗室認為此條文已包含電池箱蓋開啟時及開啟後在尚未完整蓋 上之前,龍頭 ON/OFF 均須應處在斷電狀態不可啟動,以上請討論。 結論: 標準條文並無要求電池箱蓋開啟後,龍頭鎖轉至 ON 的位置,不可再次通電啟動。依 CNS 15424-1 (100 年版)第 4.2.1 節與 A.2.1 之要求評估其符合性。



案由 2: 延續以上案由 1 依 CNS 15424-1(104 年版)第 4.2.1 節與 A.2.1「電池箱蓋開啟前,電池組迴路 及其電源輸出端應處於斷電狀態」之要求。 說明: 若電池箱蓋已於開啟狀態下,理應完全斷電而無法再次通電啟動,例如再次轉動龍頭鎖至 ON 的 位置導致電池組再次通電,這種設計方式是否符合條文的規定?目前多數機車廠均以傳統油車的 設計概念,無法避免再次通電。 結論: 標準條文並無要求電池箱蓋開啟後,龍頭鎖轉至 ON 的位置,不可再次通電啟動。依 CNS 15424-1 (104 年版)第 4.2.1 節與 A.2.1 之要求評估其符合性。

6



案由 3: 依 CNS 15424-2(104 年版)A.2.4「電池箱蓋開啟前,電池組迴路及其電池輸出端應處於斷電狀 態」之要求。 說明: 1.依上述要求當車輛有具備此電池箱蓋設計時應符合要求,但若電池組設計上是安置在車身內且 無明顯的電池箱蓋。請討論此種設計狀況建議不適用於 A.2.4 條文,因固定式電池組於設計上 不一定有電池箱蓋,且專業檢修人員較無斷電與否的安全疑慮。 2.另若此車有電池箱蓋的設計,但電池組會先斷電才可以檢修,但是還有再次通電的可能性,前 述二個案由,目前多數機車廠均以傳統油車的設計概念,無法避免再次通電。此種檢修狀況是 否均亦須處在斷電狀態不可啟動。 結論: 1.電動機車固定式電池系統若無電池箱蓋設計之結構,CNS 15424-2(104 年版)A.2.4 之要求得 判定不適用。 2.標準條文並無要求電池箱蓋開啟後 , 龍頭鎖轉至 ON 的位置 , 不可再次通電啟動 。 依 CNS 15424-2 (104 年版)A.2.4 之要求評估其符合性。



7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