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06年5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106.5.24) |
日期 | 2017-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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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6 年 5 月 24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科長秋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分機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 第三組: 1. 本組現正規劃雷射筆商品列檢事宜,各實驗室具雷射筆商品檢測能量 或正建構相關設備者,請與本局第三組連繫,連絡窗口資訊如下: 連絡人:張聖翊 技士 電話:02-23434510 信箱:jackson.chang@bsmi.gov.tw 2. 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 核(換)發證書者,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 RoHS 或 RoHS(XX) 。 「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 識下方或右方同時加註 RoHS 或 RoHS(XX),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 處進行標示。 3. CNS 15663 附錄 D 並不適用電池產品,這部分與歐盟的 RoHS 指令其 管制範圍明列不包含電池產品是一樣的,其豁免條件亦不涵蓋到電池 若業者將電池作為其中一項單元,本局並不作限制;若不將電池作為 其中一項單元亦可,因為電池不在本局 RoHS 的管制範圍內,惟一要 求,業者將電池作為單元,其有害物質還是需誠實標示,因為 CNS 15663 附錄 D 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所以其含有標示就只有 O 或超 出 0.1wt%或超出 0.01wt%。 4. 本局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增加 RoHS 含有標示規定,有關限用物 質含有情況應標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其中針對包 裝的定義,係指商品的最小單位包裝,無包裝者,可以商品之本體、 標貼或說明書逕行標示。另有關「包裝」定義一事,原定義係屬產品 的外包裝,惟考量業者經營模式不同(BtoB、BtoC) ,在BtoB的 情況下產品的外包裝則有可能出現,多個產品僅一個外包裝,經與相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5頁 關組室討論結果,放寬BtoB外包裝可同意「多個產品僅一個外包裝」 的模式,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表格,可貼於該外包裝上,惟業者應提供 該情形,僅適用BtoB的經營模式,且BtoB的該類產品,不會出現 單個產品在市面上販售的情形的聲明書或切結書,該聲明書或切結書 於申請時,應一併提供,並放置於 07_99 的資料夾,該聲明書或切結 書格式不侷,由業者自行提供。 二、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有關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000739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 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部分廠商尚有 RPC/TA 證書未向本局辦理換發證書,請於 106 年 6 月 30 日前依經標 三字第 10630002040 號函(如附件 1 所示)辦理。 2. 針對本局線上投件系統近來遭遇的問題進行說明,詳細內容如附件 2 所示。 三、 第六組(電磁相容科): 有關104年12月29日經標三字第104000739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網路多 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無線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 「外投式投影機」商品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 前述兩類商品須由認可範圍包含CNS13439(SL2-IN-R1)且儀器設備具有數 位電視信號產生器之本局指定實驗室出具EMI報告。 提案討論 一、 敦吉提案: 1. 針對 106 年 3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第 2 項(如圖 1 所示),現有廠 商要針對主機申請核備具有 RoHS 的 Adapter , 因這部分不影響主機 EMC & Safety 的測試結果,請問報告該如何出具? 1) EMC & Safety 都要出具報告。 2) 僅需出具 Safety 報告(同現行核備電源線的做法)。 3) 皆不需出具報告,只需核備函及 Adapter-RoHS 的 BSMI 證書即可。 決議: 系統廠商得不需因主機原報備之 Adapter 增加 RoHS 而再出具主機的試驗 報告,惟廠商仍需自行確保主機所搭配之 Adapter 須符合 RoHS 相關規定。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5頁 2. 針對 106 年 3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第 2 項(如圖 1 所示),現有廠 商要針對主機申請核備具有 RoHS 及新標準的電源線,因這部分不影響主 機 EMC & Safety 的測試結果,請問報告該如何出具? 1) EMC & Safety 都要出具報告。 2) 僅需出具 Safety 報告(同現行核備電源線的做法)。 3) 皆不需出具報告,只需核備函及 Adapter-RoHS 的 BSMI 證書即可。 決議: 依據 103 年 8 月 20 日一致性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第 1 項(如附件 3 所示),同 意以現行核備電源線的方式辦理,僅需更新安規技術文件”02_07 重要零組 件一覽表”內容及檢附該電源線之新證書,並得由廠商自行投件。 圖 1:106 年 3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第 2 項 二、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當產品為外接電源供應器的個人電腦“(準系統)”時 , 是否需符合下列要求? (1) 產品出貨時需附上分離式電源線組(power cord)?或是可以不附? (2) 報告上可不管控此零部件?還是需要管控?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5頁 依據 93 年 12 月 29 日一致性會議記錄討論事項第 2、3 項(如圖 2 所示), 電源線組需管控於報告中,出貨時也需附上,在“準系統”產品是否也同時 適用? 決議: 93 年 12 月 29 日一致性會議記錄討論事項第 2、3 項已由 103 年 8 月 20 日 一致性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第 1 項(如附件 3 所示)修正取代,是以依據前述 內容”準系統”產品須隨貨檢附電源線組,並且需於安規報告管控此零部件。 圖 2:93 年 12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 2、3 項 臨時動議 一、蘋果(Apple)公司提案: 建議暫緩執行如下會議提案: 「若業者將電池作為其中一項單元,本局並不作限制;若不將電池作為其 中一項單元亦可,因為電池不在本局 RoHS 的管制範圍內,惟一要求,業 者將電池作為單元,其有害物質還是需誠實標示,因為 CNS 15663 附錄 D 並不適用電池產品,所以其含有標示就只有 O 或超出 0.1wt%或超出 0.01wt%。」因本公司從 105 年開始使用統一格式的 BSMI RoHS 表格及 Dx 表格(如圖 3 所示),並且使用於用戶手冊中,突然修改這個項目會造成 大量的物流損失。CNS 15663 附錄 D 並不適用於電池產品,這部分與歐盟 的 RoHS 指令管制範圍明列不包含電池產品是一樣的,其豁免條件亦不涵 蓋電池。 決議: 本案暫不決議,俟台北市電腦公會提供會員意見,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5頁 圖 3:蘋果公司使用的 BSMI RoHS 表格及 Dx 表格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5頁/共5頁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宣導事項 1. 已持有含 RoHS 標準之證書,後續申請任何案件(如增列系列、延 展、變更等),請務必勾選 RoSH,且在化工類資料夾檢附相關文 件(原證書、RoSH 文件)。 2. 含 RoHS 標準之證書,若變更 ISO 有效期,請於變更單上標註 「RoHS 已於哪一個案件申請增加」 。 3. 填寫代辦商品檢驗相關事項委任(授權)書時,委任人、受任人請務 必填寫,另新申請案因無證書號碼,請於申請書號碼欄填寫主型 式。 4. 外網線上業面,已新增「符合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規 定」之變更項目,可直接勾選。 5. 可併案(延展、增加系列)處理之變更項目為: (1) 申請人(證書名義人)地址 (2) 生產廠場廠址及名稱 (3) 經本局公告之 C.C.C.Code (4) 產品名稱 (5) 系列型號變更或刪除 (6) 經本局公告之檢驗標準 (7) 生產場廠 ISO 證書變更 6. 收件請確認電子檔跟 PDF 檔是否相符,若業者用 WORD 繕 打申 請書資料,一律以電子檔內容為主。 7. 延展併案變更時,延展上傳資料夾必須檢附 ROHS 文件。 8. 新申請案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文件。 9. 上傳案件時要慎重點選是/否有 ROHS,以免列印證書時錯誤。 10. 公司大小章請確實用印,勿以剪貼方式。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科長誠章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曹剛維 (02-86488058 分機 622)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提案討論: 提案討論: 一、 有關電源供應器驗證登錄證書上中文產品名稱後加註 「不可在市場上單獨 販售」 ,起因於本局為解決廠對廠銷售的情況下,電源供應器檢附電源線組造 成系統廠與電源廠重複檢附電源線組之問題,故於 94 年 7 月 27 日一致性研 討會會議宣告事項第五點,同意電源廠商於電源供應器申請時在未檢附分離 式電源線組時可依此方式申請。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3頁 對於上述之說明,日前本局開會決定驗證登錄證書中文產品上不適宜加註任 何字眼如「不可在市場上單獨販售」 、 「專屬專用」等等,決議上述之情況的 證書將全面回收改正。屆時將產生幾個問題如下: 1)、後市場管理上對於未檢附電源線組之電源供應器是否可視為成品於市場 上販售?本組將邀請第五組與會討論,屆時全面回收證書時是否須請電源廠 商全面補報備電源線組? 2)、經查上述情況之證書申請案件數量非常多,勢必會對廠對廠銷售模式產 生很大的衝擊,由於是否檢附電源線組販售非關測試技術之問題,本組也將 邀請第三組與會討論關於廠對廠銷售模式是否有其他替代之方案,故請試驗 室務必通知電源廠及系統廠屆時到場參加討論並提供相關意見,以利會議中 整合三組、五組、六組、試驗室及廠商意見,共同解決這個問題,並規劃後 續相關事宜。 決議: 一、會議當天參與廠商、試驗室及本局三組、五組、六組人員充分討論後, 現場並無決議,故交由本局三組、五組、六組會後再做討論。 二、8 月 21 日本組即召集三組、五組、六組共同討論,會後決議如下: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3頁 1) 、 關於技術會議 93/12/29 議題三 、 94/7/27 宣告第五點及第六點 、 94/4/8 報告事項第二點第二小項、96/4/18 宣告第三點、99/6/23 議題一、 100/9/30 宣告事項、101/1/11 宣告第一點,證書上加註"不可於市場 上單獨販售…"、"專屬專用,不可於市場上單獨販售…"者得免附電源 線組之決議往後不再適用。 2)、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電源供應器皆應檢附電源線組辦理案件申 請,已預審的案件於 9 月 1 日後也將以補件方式通知改正。 3)、對於過去有加註"不可於市場上單獨販售…"、"專屬專用…"之證書, 須備妥合格變更申請書(修正證書上加註之字眼)、原證書、更正後相 關技術文件(重要零組件一欄表補上電源線組、補上之電源線組證 書、手冊加上開孔說明或防火外殼、危險能量警語等等),即日起即 可辦理換證作業。若僅變更此次內容作業不必再繳交相關規費。 三、 上述決議完成後,本科於 103 年 8 月 28 日再邀集廠商及試驗室人員完 成相關規定之說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