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06年3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106.3.22) |
日期 | 2017-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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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6 年 3 月 22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科長秋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第三組宣導: 1. 本局已於 106 年 1 月 4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42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 驗無線電鍵盤等九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其中有關符合性聲明商品 共計有 43 個品目,因無法直接聯繫到業者,所以麻煩各實驗室及在場業者 留意相關符合性聲明商品亦有增加 RoHS 檢驗規定, 在 106 年 12 月 31 日 前仍應符合本公告規定,重新簽署符合性聲明書及增加簽署限用物質含有 情況標示聲明書,麻煩各實驗室將此訊息協助本局通知相關業者,以避免 符合性聲明商品的業者不清楚該檢驗規定。 2. 在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業者辦理證書延展或併同辦理 CNS 15663 第 5 節 「含有標示」檢驗標準換證時,系統跳出的 RoHS 有無提醒視窗,於延展 案仍要勾選「有 RoHS」的選項,避免造成系統誤判的情形,請各業者及 實驗室協助配合。 3.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於 106 年 7 月 13 日起依 FCC report and order(14-208)新規定實施後 , 如要取得 FCC Part 15 subpart B 領域認可,就須具備該領域之完整測試能力才會被認可,僅有 部分的產品測試能力將不再被 FCC 認可。TAF 已開始辦理相關評鑑業務, 麻煩各實驗室如欲申請該領域請儘速備妥相關資料向 TAF 提出申請,如於 106 年 4 月 1 日前提出申請並備齊 TAF 要求之文件,TAF 可配合於 6 月底 前完成實驗室的評鑑認可及發證作業,並提供本局所需之相關認證資料, 讓本局能於 106 年 7 月 13 日緩衝期前完成實驗室之 FCC 資料更新。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宣導: 會議當天本組報驗發證科針對本局電子證書之辦理作相關說明,有關於電子 證書之問題可直接洽詢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5頁 提案討論 一、台灣惠普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行政院於 3 月 8 日公告新版〈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法〉 ,其中對於商品本 體上標示之方式,新增「商品內建顯示器者得以螢幕顯示代之」 ,因此提 問 BSMI logo 是否亦可以螢幕顯示。 第三組答覆:本局第五組正在針對此提案進行相關研議。 二、立德(BV)提案: 因應 BSMI 電子/電機產品導入 RoHS,驗證申請等提問如下: 1. 電源線及電源供應器為產品配件,請問在 107/01/01 後於系統申請時仍 需提交配件含 CNS15663 證書? 看法: A. 系統申請驗證時即已經包括了配件一起宣告,應可不需要再提供配 件之 CNS15663 證書。 B. 無線電鍵盤(92 項)及電毯(63 項)實施日與配件實施日同一時間,如 申請時需附配件之 CNS15663 證書實有執行困難。 C. 電源線此次修正公告包含了安規法規變動(需重新測試),如果系統 申請時需提交新法規證書有執行困難。 D. 系統已經取得含 CNS15663 證書者,不應因為配件實施新規定而影 響系統證書效期。 產 品 別 公告日 實施日 自動資料處理機等 5 項 104/12/24 106/07/01 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 104/12/29 106/07/01 影機 無線電鍵盤等 92 項 106/01/04 107/01/01 電毯等 63 項 106/2/24 107/01/01 電源供應器等 TBD 107/01/01 電源線等 105/12/27 107/01/01 第三組答覆: 系統證書在其重要零組件有變更時,即應提出核備,電源線此次修正公告 包含了安規法規變動(需重新測試),爰業者若使用變更後的電源線於系統 上,即需提交新的電源線證書進行核備。有進行核備作業之系統證書 , 不影響系統證書效期。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5頁 2. 有關檢驗標誌─舊有產品已經宣告符合或取得含 CNS15663 證書者, 產品實質皆己符合 RoHS (IEC62321/CNS15050),是以建議 BSMI 同意 舊有產品如仍有庫存及生產完成者可不需立即改換 BSMI logo 增加 RoHS 標示,貴局如對新舊產品識別有疑慮時可要求申請者提供生產日 期證明。 第三組答覆: 本局公告相關列檢案之檢驗規定已敘明,業者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 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換)發證書者,其商品檢驗標識即應增加標示 RoHS 及 RoHS(XX,XX),惟有關業者所提庫存品無法即時標示 RoHS 及 RoHS(XX,XX)之問題,本組將積極協助業者,將該問題之適法性進行內 部溝通協調。 三、友勁科技提案: 針對帶 plug or pass though 的產品(例如: home plug, power adapter…) 依照資訊類產品的檢驗方式來看,需符合 CNS 14336-1 及 CNS 690 的規 範,須請貴局協助確認以下問題: 1. 內部電路板 L 與 N trace 之間的距離要求(如下圖紅框標記處),是要以 CNS 690 (配線用插接器)之標準來評估還是用 CNS 14336-1 (資訊技術 設備)之標準來評估? 決議: 本案商品無直流電源輸出之結構,非屬交流轉換直流之電源供應器管制商 品,查係屬符合性聲明(DoC)管制範圍。以產品功能性判定,因其具備交 流市電插接座,以及 home plug 之 PLC 功能,屬複合功能式產品,應符 合相關適用之標準規範。針對插頭及插座部分,包含固定插頭、插座刃片 之內部電路板 L 與 N trace 之間的距離要求應以 CNS 690 來評估,其餘電 子電路部份應以 CNS 14336-1 進行評估。 產品照片 內部電路板 L 與 N trace 之間照片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5頁 註釋: I. 紅框標記處為電路板上的 L 及 N 銅箔,該接點透過金屬片與插接 器連接。 II. CNS 690 第 5.9.1 章節絕緣距離要求如下所示: 2. Plug or socket 的極性是否需標示於產品上?若產品的防電擊保護類別 為 Class II,是否可以不標示極性?如果極性仍須標示,假設產品本身 的 socket module 上已經有標示極性是否可行? 決議:本案產品之標示應符合 CNS 690 的相關規定。 CNS 690 第 5.10 章節極性符號標示要求如下所示: 3. 接續上述問題,其依據之法規為 CNS 690 (配線用插接器)或是 CNS 14336-1 (資訊技術設備)? 決議:同上述議題,本案產品之標示應符合 CNS 690 的相關規定。 四、第六組電磁相容科提案: USB type-C 相關議題 1. 具有 1 個或多個 USB type-C 連接埠之終端產品 , 大部分手冊並未說明 是否支援下述功能,建請手冊須針對 USB type-C 功能予以說明清楚, 並於安規及 EMI 報告待測物中描述 USB type-C 下述功能,俾利安規 及 EMI 評估相關測試項目: (1)最大資料傳輸速率?(如 Thunderbolt 3(40Gbps)、USB 3.1(10Gbps)、 USB 3.0(5Gbp),…等) (2)支援影像輸出功能,最大解析度?(如 5120 x 2880,3840×2160, 4096×2160,…等) (3)支援不同電壓之 Power Delivery 技術(簡稱 PD)電源輸出及輸入功 能?(如額定電壓、電流)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5頁 2. 具有 USB type-C 連接埠之終端產品,其電源輸入除了使用一般外接式 電源供應器或內建電源供應器,此 USB type-C 連接埠另外具有支援 PD 電源傳輸技術,可由 USB type-C 外接式電源供應器或具有 PD 電 源傳輸技術之電子產品供電,提請討論: (1)安規 Label 是否另需標示輸入額定值,並註明 USB type-C 埠適用? (2)此 USB type-C 是否進行相關安規及 EMI 評估測試項目? 3. 具有 USB type-C 連接埠之終端產品 , 其電源輸入除了使用一般外接式 電源供應器或內建電源供應器,此 USB type-C 連接埠另外具有支援 PD 電源傳輸技術,可提供電源(如 5/9/12/15/20V)給予其他設備,在進 行相關安規及 EMI 評估測試項目時,此 USB type-C 是否需依據針對 不同電源,所提供不同電流予以加載? 4. 僅具有 1 個 USB type-C 介面之 Notebook,若此 USB type-C 埠具有可 接高速 R/W 周邊作資料傳輸或高解析度 LCD 螢幕這二種功能,提請 討論: (1)僅可以依下列技術會議接上 1 個 Mouse 即可?(以 Notebook 所附或 實驗室提供 type-C 轉 USB A Dongle) (2)上述高速 R/W 周邊或高解析度 LCD 螢幕這二種功能是否另需評估 測試? (3)此 USB type-C 埠亦是 Notebook 電源輸入埠(未有其他 DC Jack 電源 輸入埠),輻射測試項目是否另需上述第(2)點所述功能? 5. 具有多個 USB type-C 之 Notebook 或 PC 產品,若此多個 USB type-C 埠皆具有可接高速 R/W 周邊或高解析度 LCD 螢幕這二種功能,提請 討論: (1)此多個 USB type-C 是否適用下列技術會議 , 連接 Mouse 、 Keyboard 、 Printer 當作測試周邊?(以 Notebook 或 PC 產品所附或實驗室提供 type-C 轉 USB A Dongle) (2)此多個 USB type-C 埠皆具有可接高速 R/W 周邊或高解析度 LCD 螢幕這二種功能,該如何評估這些 USB type-C 埠功能? 決議 : 本提案暫不決議, 待各試驗室提供相關資料後於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5頁/共5頁 |